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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

有罪票過半還不夠:國民法官法庭的評議門檻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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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要記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記住這句就夠:有罪票過半,還不能定罪。

它定的是:國民與法官同坐一桌,誰能定罪。

在問哪一件事

能不能定罪
有罪判決 認定犯罪
要判多重
科刑 量刑

門檻不一樣,別搬錯。

判斷路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定罪,還是在量刑?

贊成票到 6 了嗎?

九人法庭要 6 票;不到就諭知無罪或作有利被告的認定,沒有補考。

兩種法官都有贊成嗎?

以雙方都有贊成為限。

在分配什麼

國民法官
能擋下定罪,不能單獨定罪。
職業法官
守法律,也不能自己定罪。

沒談攏的成本算給被告。

換你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有罪 5 票(含 1 票職業法官)、無罪 4 票,怎麼辦?

先數票,再說效果。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

  • 問的是罪責
  • 5 票沒到 6 票
  • 效果是無罪,不是再評

你剛拿下什麼 它只考票數夠不夠。適用範圍、死刑門檻在『選擇題拿分』那層。

接著讀 → 科刑資料調查與量刑辯論程序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國民法官法案件評議,有罪 5 票(含 1 票職業法官)、無罪 4 票(含 2 票職業法官),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 (A) 應為無罪判決
(B) 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均為重大刑事案件,合議庭應為一致決
(C) 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提示審理過程中之特定重要證據,請國民法官重新審酌
(D) 因有罪認定已取得多數票,且包括一名職業法官,因此審判長可以結束評議程序,並由合議庭作成有罪判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有罪 5 票不到三分之二(九人法庭 6 票),雖然贊成票裡已有雙方意見,票數仍未達門檻,應諭知無罪。
  • (B) 錯:法律沒有要求一致決。重大案件應該更嚴是直覺,立法採的是加重多數決,不是全體一致。
  • (C) 錯:門檻未達的法律效果就是無罪,沒有『提示證據請國民法官重新審酌』這種補考程序—這個選項吃的是『再想想看』的直覺。
  • (D) 錯:『過半數+含職業法官』是科刑門檻的長相,被搬來用在有罪認定。

秒殺 看到有罪票數,先數到 6。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把刑度的門檻搬去定罪

選項寫『已取得多數票、又包含職業法官,可以作成有罪判決』,聽起來每個要件都有。

解毒劑 過半數是科刑的門檻;罪責要三分之二。反過來把三分之二搬去科刑,也是同一招。

重大案件所以要一致決

用『重大刑事案件』引你把門檻無限拉高到全體一致。

解毒劑 立法採加重多數決,不是全體一致。

沒到門檻就再評議一次

選項讓審判長提示重要證據、請國民法官重新審酌,非常像法庭實務會做的事。

解毒劑 未達門檻的效果直接是諭知無罪或作有利被告的認定,沒有補考機制。

票數門檻一次看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不同的決定各要幾票

決定什麼門檻九人法庭換算
有罪認定三分之二以上6 票以上
科刑事項過半數5 票以上
死刑之科處三分之二以上6 票以上

哪些案件才由國民法官法庭審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由國民法官法庭審不進國民法官法庭
罪名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上述以外之罪
審級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第二審與第三審
明文排除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使罪名符合也除外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記法:定罪從嚴(三分之二)、量刑原則上從眾(過半)、死刑是例外,回到三分之二,三種都還要求贊成的票裡同時有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
  • 新制度施行後的頭幾年是命題熱區:把票數規則背成一張小表,這種題就是白撿的分。
  • 看到票數,先分罪責/刑度再數票,不要回頭糾纏證據評價。

秒殺法

看到有罪票數,先數到 6。只有 5 票?直接挑無罪的選項走人。

為什麼這裡沒有申論教學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以它為主角的申論題。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也不放高低分特徵: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等於要你去背我們自己編的答案。

修法警示

民國 112 年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開始施行:特定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量刑。

影響:施行隔年就入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2 年以前的舊題不會出現這套票數規則,不必回頭找。

來源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的選擇題;申論 0 題。

票數規則出自國民法官法關於評議的規定(原稿指向第 83 條)。本書法規庫尚未收錄國民法官法,這裡不逐字引用條文,教學使用前請對照現行條文核對。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