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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
人來不了,程序先去找人,但詰問一步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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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考的就是它:審判原則上要證人當庭受詰問,人來不了時,程序先去找人,但詰問一樣要走。
先分邊
兩問
到得了門檻嗎?
提前問,誰在場?
在分配什麼
時間讓給法院,儀式留給被告。
不駁回、不用偵查筆錄、提前問但照樣詰問
先自己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原是選擇題)
辯護人聲請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法院得知甲近日派駐倫敦、屆時到不了。法院該怎麼做?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刑訴§276 I:預料不能到場,得於期日前訊問
- 刑訴§171 準用交互詰問:到場詰問的機會要給
- 不駁回聲請,不拿偵查筆錄頂替
你剛拿下什麼 證人到不了,合法出路是期日前訊問,詰問照樣要走。
接著讀 → 交互詰問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辯護人於準備程序聲請於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法院得知甲將於近日派駐倫敦,應無法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的處置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公布答案這一項:證人即將派駐國外,就是刑訴§276 I 的『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法院得於期日前訊問,而且依刑訴§171 準用交互詰問,程序一步不少。
- 駁回聲請那一項不能選:合法且必要的證據調查聲請,不會因為證人的行程而消失。
- 拿偵查中筆錄當書證那一項不能選:那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刑訴§276 正是為此準備的合法替代軌道。
- 不待當事人到場就訊問那一項不能選:期日前訊問依刑訴§171 準用刑訴§166 交互詰問,應給當事人到場詰問的機會,對質詰問權不因提前而縮水。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程序階段錯置
把『期日前先行訊問』這條正道,偷換成『駁回調查聲請』。
解毒劑 證人的行程不影響調查聲請的合法性與必要性。
偵查筆錄頂替
讓你以為偵查中已經問過,直接當書證用就好。
解毒劑 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刑訴§276 就是為此設計的合法替代軌道。
密室訊問
把期日前訊問寫成法院自己單獨問完證人。
解毒劑 刑訴§171 準用刑訴§164 至§170,當事人、辯護人到場詰問的機會不能省。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選擇題看到證人的行程(出國、住院),先把刑訴§276 與刑訴§171 這一對調出來:問的通常就是『可不可以提前問』加『提前問要不要詰問』。
- 選項裡出現『駁回聲請』『偵查筆錄』『不待當事人到場』,先打叉再看其他選項。
- 申論遇到,先站被告到庭義務(刑訴§281),再處置證人,最後補一句到場詰問的機會;順序顛倒容易被看成漏論。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裡,這個考點是配角:主戲是被告到庭義務與辯護人能不能代替本人,證人丙、丁的處置是第二問的收尾。
篇幅押在刑訴§281 與被告在場權,刑訴§276 一段話講清楚就好。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被告缺席+證人將不能到場,問法院應如何處置
- 被告到庭是審判的合法要件(刑訴§281 I):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強盜罪不是許用代理人的案件,辯護人到庭不能代替被告本人。
- 把理由寫出來:被告在場權是防禦權核心,直接見聞證據調查、行使對質詰問,都以本人在庭為前提。
- 被告不到庭怎麼辦: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以拘提等強制手段使其到庭。
- 證人的出路:刑訴§276 I 期日前先行訊問,一次訊畢、免除往返,訴訟不因此延宕。
- 最後補上保障:依刑訴§171 準用交互詰問等規定,訊問期日應使當事人、辯護人有到場詰問的機會。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看到『證人即將出國/住院、無法於審判期日到庭』,我會直接想到刑訴§276 I 期日前訊問
- 我記得啟動門檻是法院『預料』不能到場,可預見即可,不必等真的缺席
- 我能秒打叉兩個誘答:駁回調查聲請、逕以偵查筆錄替代(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 我記得刑訴§171 是那座橋:期日前訊問準用刑訴§164 至§170,交互詰問照樣走
- 我能背出詰問次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刑訴§166 II)
- 申論我會先論刑訴§281 被告到庭義務(辯護人不能代替本人),再接證人的處置
- 我能一句話說出它跟直接審理、對質詰問、集中審理的連結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期日前人證之訊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證人可能到不了,法院可以提前訊問;鑑定與通譯也可以提前安排。門檻是『預料』,不是等到真的缺席。
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準用規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提前問不等於少一道程序:審判期日的證據調查規矩整組搬到期日前,交互詰問也在裡面。
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被告到庭之義務;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被告不到,原則上不能審判;只有法律允許用代理人的案件,才由代理人到庭。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5 款(準備程序處理事項,節錄) 調查證人的聲請在準備程序就提出來—這是期日前訊問的上游。
以下為現行版逐字引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的題目。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申論,配分 25),這個考點在該題是次要角色。
兩題都出自司法官卷,相隔 17 年打同一個穴位:證人即將出國或住院,法院的合法出路是哪一條。
常一起考:對質詰問權、交互詰問、被告到庭義務與在場權、集中審理與審判期日、直接審理原則。
查閱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期日前人證之訊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證人可能到不了,法院可以提前訊問;鑑定與通譯也可以提前安排。門檻是『預料』,不是等到真的缺席。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準用規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提前問不等於少一道程序:審判期日的證據調查規矩整組搬到期日前,交互詰問也在裡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被告到庭之義務;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第 1 項是原則,「除有特別規定外」就是所有例外的總開關;第 2 項是代理人案件的接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5 款(準備程序處理事項,節錄)
白話 調查證人的聲請在準備程序就提出來—這是期日前訊問的上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