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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1 次

上訴利益

有不服不等於上得了訴:誰上訴、為誰上訴、還有得爭嗎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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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關在擋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有不服,不等於上得了訴。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就是考這個,父親自訴兒子強盜,嫌判太重想幫兒子減刑,此路不通。所以在問「有沒有道理」之前,先問三件事:誰在上訴、為誰上訴、這一部分判決他還有得爭嗎。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自訴人嫌判太重
方向反了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提起
可以,但以為被告之利益為限
直系血親
不等於法定代理人

三步判斷

誰在上訴?

被告、檢察官、自訴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他為誰上訴?

這個主體走得了這個方向嗎。

上訴的是判決哪一部分?

一部上訴時,有關係的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無罪、免訴、不受理的部分不在此限(刑訴§348 第 2 項)。被告自己的無罪部分怎麼算,見 b11。

兩邊在分什麼

把出口開大
配偶、法定代理人、檢察官都能為被告的利益上訴:怕的是被告自己不敢爭、不能爭。
把入口守住
自訴人不能替被告求輕:怕的是被告被別人的不服拖回法庭。

分的是:不服的代價由誰付。

寫寫看

先自己寫

甲父自訴其子乙強盜,法院判乙 12 年;甲父認為刑度太重而上訴。這個上訴走得通嗎?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自訴人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乙已成年,甲父雖是直系血親,卻不是刑訴§345 所定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用不上獨立上訴。

  • 有沒有先貼主體標籤(自訴人)?
  • 有沒有問方向(為被告之利益)?
  • 有沒有把直系血親和法定代理人分開?

先寫主體,再寫方向,最後寫依據條文。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能一眼分出:誰在上訴、為誰上訴、上訴的是哪一部分。

接著讀 → 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把「他是誰」這一關拆細、上訴不可分與一部上訴 把「哪一部分」這一關拆細

誰能上訴、能往哪個方向

這張表在比:上訴的方向限制

主體依據方向限制
被告刑訴§344 第 1 項為自己的利益上訴
檢察官(公訴案件)刑訴§344 第 1 項、第 4 項兩個方向都可以:條文明文「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自訴人刑訴§344 第 1 項依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公布答案,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刑訴§345得獨立上訴,但以為被告之利益為限;主體只有這兩種人
檢察官(自訴案件)刑訴§347對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歷屆真題

甲父自訴其子乙強盜,法院判乙有期徒刑 12 年,甲父認為刑度太重而上訴。該題把上訴主體與上訴方向配成選項。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自訴人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 C 是誘答:甲父確實是直系血親,但乙已成年、沒有法定代理人,刑訴§345 的主體只有法定代理人與配偶。
  • D 是反面錯誤:刑訴§347 明文,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三種主體錯置

自訴人替被告求輕

題目寫成父親心疼兒子,讀者跟著同情,就忘了問方向

解毒劑 自訴人這一側走不了為被告之利益的上訴

直系血親當成法定代理人

血緣關係寫得很清楚,讓人直接套刑訴§345

解毒劑 先看被告成年沒;§345 的主體只有法定代理人與配偶

否認檢察官介入自訴案件

用「自訴是私人的事」的直覺推論

解毒劑 刑訴§347:檢察官對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秒殺

先貼主體標籤,再問這個方向他能不能走。

這一部分他還有得爭嗎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被告有沒有上訴利益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對被告諭知有罪的部分:罪名、刑度都對他不利,有可爭執的內容對被告諭知無罪的部分:判決已經照他要的結果寫了,沒有可爭執的利益

有:爭得動

沒有:爭不動

組合題的用法:把判決逐部分拆開,每一部分都問一次「誰上訴、為誰上訴、有沒有利益」。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會單獨出一題。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把它疊在想像競合、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範圍的下面,它只負責其中一層。

不要為它單開一段。在確定「哪一部分繫屬於上級審」那一步順手處理掉,論述才不會散。

組合題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定框;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刑法§55),裁判上一罪、程序上是單一案件。
  2. 逐罪名看能不能上第三審;法定刑落在刑訴§376 第 1 項第 1 款範圍內的罪名,不得上訴第三審。得否上第三審逐罪名判斷,不是整案一起判斷。
  3. 逐部分看誰上訴、有沒有利益;諭知無罪的部分,被告沒有可爭執的利益;檢察官若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就沒有人請求。
  4. 定範圍;刑訴§348 第 2 項但書: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該部分不視為亦已上訴,也就沒有繫屬於第三審。上級審仍一併撤銷發回,就落入就未受請求事項而為裁判的問題,接「訴外裁判之禁止」。
  5. 舊題重解;民國 110 年修法前的題目,一律用現行刑訴§348 重寫,結論反而更乾淨;不要去背當年擴張的舊實務見解。

破關檢核

  • 我能默寫刑訴§345:主體只有法定代理人與配偶,且以為被告之利益為限。
  • 我記得自訴人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公布答案 B),檢察官反而可以(刑訴§344 第 4 項)。
  • 我記得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刑訴§347)。
  • 有罪部分上訴時,無罪、免訴、不受理的部分不視為亦已上訴(刑訴§348 第 2 項但書)。
  • 想像競合的組合題,我會先逐罪名檢查刑訴§376 得否上訴第三審,再談上訴範圍。

修法警示

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

增訂第 2 項但書「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並增訂第 3 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影響: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出題時,第 348 條還沒有這個但書;當時實務曾以裁判上一罪審判不可分的方式處理這類案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3、4 項(上訴權人) 當事人自己上訴;告訴人、被害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可以往對被告有利的方向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主體只有兩種人,而且方向被鎖在為被告之利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自訴案件檢察官之上訴) 自訴案件不是私人的事,檢察官仍有獨立上訴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上訴範圍) 一部上訴會把有關係的部分一起帶上去,但無罪、免訴、不受理這三種除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前段(想像競合) 一個行為犯數罪,程序上是同一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得上訴第三審) 用法定刑判斷,而且是逐罪名判斷。

題目出處與依據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刑事訴訟法;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25 分)

條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與中華民國刑法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因此不列裁判字號。

分診表的三個問句裡,第一個看起來最簡單,實際上最會出事,考題從來不會直接寫「他是上訴權人」,它只給你一個稱謂,讓你自己判斷這個人夠不夠格、能不能替別人做這件事。分診表到這裡就不夠用了,你需要的是名單本身,以及名單上每個人各自的用法。下一站就在處理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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