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11 站
上訴期間之計算(§349)
起算點跟著合法送達走:先挑合法那天,翌日起算數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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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起算點跟著「合法送達」走。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就是拿三個送達日考這一刀。
它在解決什麼
判決得有個確定下來的終點,但這個終點不由法院單方決定,它綁在「當事人合法收到判決」上。送達不合法,期間就沒開始跑。
§349 有但書: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先上訴,也有效力。
四步流水線
人在監所嗎?
以誰收受為準?
第 1 日是哪天?
末日?
先挑合法那一天,翌日起算數二十
這 20 天在分配什麼
緩衝只有回復原狀(§67),限非因過失遲誤,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
寫一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刑,法院知悉後將判決書分別於:3 月 5 日送達甲之住所,由甲之同居父親簽收;3 月 6 日囑託甲服刑之監獄長官送達甲簽收;3 月 7 日送達甲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律師乙簽收。如甲不服判決,至遲須在何日前提起上訴?
寫完了,對照看看
3 月 5 日住所由同居父親簽收、3 月 7 日送達代收人律師簽收,都因§56 I 把§55 那一組對在監所之人排除而不生效力;合法送達是 3 月 6 日囑託監獄長官那次。3 月 6 日不算入,3 月 7 日為第 1 日,第 20 日=3 月 26 日。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先問人在不在監所,再挑送達日
- 每個日期都標了合法與否+條號
- 第 1 日是送達的次日,不是當天
限時 90 秒,先自己算出末日,再展開對答案。
(A) 3 月 25 日
(B) 3 月 26 日
(C) 3 月 27 日
(D) 3 月 29 日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不是某個日期,是一條流水線:挑合法送達日→次日起算→數 20 日。
另一題:辯護人先收、被告後收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 2 日送達於被告,被告之辯護人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以誰為準:辯護人依§346 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行使的是代理權—基準是被告本人 3 月 2 日收受,不是辯護人 3 月 1 日收受。(A)(B) 出局。
- 始日:§65 把期間計算交給民法,開始那天不算入—3 月 2 日送達,3 月 3 日才是第 1 日。(C) 出局。
這題只問起算日、不問天數,修法前後同解(修法警示在 b17)。
這一次送達,哪一天發生效力
| 送達方式 | 發生效力的那一天 | 依據 |
|---|---|---|
| 一般送達(本人簽收) | 簽收當天 | 刑訴§55、§62 |
| 補充送達(不獲會晤本人,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簽收當天 | 民訴§137,經刑訴§62 準用 |
| 寄存送達 | 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 | 民訴§138 II,經刑訴§62 準用 |
|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 簽收當天 | 刑訴§56 II |
| 送達於送達代收人 | 視為送達於本人,收受當天 | 刑訴§55 III |
這張表只回答「哪一天生效」。合法與否是另一件事: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時,§55 那一整組(含送達代收人)依§56 I 不適用。
末日會不會往後挪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計算期間時扣除在途期間;刑訴§66 I(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 ||
| 末日遇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刑訴§65 把期間計算交給民法的期間規定 | ||
情況
末日怎麼動
依據
這兩個變因在歷屆兩題裡都沒有真的用上,但常被拿去當干擾選項。
三型誘答
送達對象調包
拿「辯護人收受日」「代收人收受日」「家人代收日」誘你當起算基準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以辯護人收受日設了 (A)(B) 兩個選項;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以同居父親簽收、律師代收各設一個選項
解毒劑 跑流水線前兩步:先問人在哪,再問以誰為準
始日設誘
同一個送達日,做出「當日起算」與「翌日起算」兩個選項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C) 被告收受當日起算 vs (D) 被告收受翌日起算
解毒劑 合法送達那天不算入,次日才是第 1 日
程序階段錯置
多個送達日併陳,每個都能算出一個看起來漂亮的日期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3 月 5 日、3 月 6 日、3 月 7 日各對應一個選項
解毒劑 先做合法性分診,砍掉不合法的,剩下那個才進入計算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是前兩型的雙重設誘:對象(辯護人/被告)×始日(當日/翌日)恰好織成四個選項,錯一個維度就掉進對應那一格。
兩句秒殺
題幹出現「入獄服刑」+多個送達日:先刪掉所有非囑託送達的日期,再動筆算。;看到「辯護人先收、被告後收」:直接鎖定被告那天的次日。
別練錯東西
不要背答案數字。「3 月 26 日」沒有遷移價值,換一組日期就歸零;要練的是每題現場重跑四步。
別把「在監所→囑託送達」背成孤立口訣而忘了射程:§56 I 關掉的是整組§55,包含送達代收人。只背半句的人會在代收人選項上陣亡。
這兩題都是「多個日期併陳」型,會就是全對、不會就是全錯。它值得練,因為它同時是文書送達與上訴合法性的入口。
下一次可能怎麼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寄存送達的「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接上 20 日上訴期間,做兩段計算,兩段都要處理始日不算入。
把獨立上訴的權人(§345)混進「以誰為準」的判斷。
檢察官上訴時以檢方收受為準,是依當事人各自受送達的法理推的,不是歷屆題目正面考過的結論。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的出處全部落在選擇題,沒有申論紀錄。所以這裡不放申論模板、不列採分點: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只會佔掉你練別站的時間。真在申論卷碰到「上訴是否合法」這種前置提問,把 b3 的四步照跑就好。
修法警示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修正公布,現行上訴期間為 20 日。
影響: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的公布答案 (B),正是用現行 20 日才算得出來。
民國 109 年以前的舊題,只要問到末日或天數,都要換成現行 20 日重算。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只問起算日、不問天數,修法前後同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20 日,從送達判決後起算;還沒送達就先上訴的,也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 辯護人上訴是替被告行使的代理權,所以期間跟著被告本人收受判決的時點走;而且不能違反被告明示的意思。
刑事訴訟法第 65 條 轉接頭:期間怎麼算交給民法—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末日遇休息日以次日代之。
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 要收文書的人得先陳明處所;在法院所在地沒有處所的,陳明送達代收人。送給送達代收人,視為送達於本人。
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 第 1 項把前一條(陳明處所+送達代收人)對在監所之人整組關閉;第 2 項給出通道: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 本章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準用民事訴訟法—補充送達與寄存送達由此進場。
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補充送達:沒見到本人時,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 寄存那天不是生效日,要再經十日—變形題最愛的隱藏計時器。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 人不住在法院所在地,算期間要扣掉在路上的日子。
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 逾期上訴=上訴權已喪失,屬不能補正那一類,原審裁定駁回;漏駁而卷到二審,二審依§367 前段判決駁回。逾期後的出口是§67 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者,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
歷屆出處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60 題;要件辨識:以誰收受判決為準×始日不算入;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42 題;程序合法性:多個送達日中挑合法的那一個再往下算;考選部公布答案:B
這兩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命題立場是從考選部公布答案與選項文字反推的;教學上用條文加公布答案已足,不另補引字號。申論題沒有出處。
上一個考點
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下一個考點
上訴之程式與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白話 但書很重要: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上訴也算數(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
白話 與獨立上訴互為鏡像:這是代理,依實務應以被告的名義提出,期間也依附被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65 條
白話 轉接頭:期間怎麼算交給民法—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末日遇休息日以次日代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
白話 要收文書的人得先陳明處所;在法院所在地沒有處所的,陳明送達代收人。送給送達代收人,視為送達於本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
白話 第 1 項把前一條(陳明處所+送達代收人)對在監所之人整組關閉;第 2 項給出通道: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
白話 本章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準用民事訴訟法—補充送達與寄存送達由此進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白話 補充送達:沒見到本人時,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
白話 寄存那天不是生效日,要再經十日—變形題最愛的隱藏計時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
白話 人不住在法院所在地,算期間要扣掉在路上的日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
白話 逾期上訴=上訴權已喪失,屬不能補正那一類,原審裁定駁回;漏駁而卷到二審,二審依§367 前段判決駁回。逾期後的出口是§67 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者,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