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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上訴期間之計算(§349)

起算點跟著合法送達走:先挑合法那天,翌日起算數二十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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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另案入獄服刑、在看守所;只有囑託監所長官那次送達算數 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基準日仍看被告本人 三個送達日併陳;先分診合法性,再動筆算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起算點跟著「合法送達」走。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就是拿三個送達日考這一刀。

它在解決什麼

判決得有個確定下來的終點,但這個終點不由法院單方決定,它綁在「當事人合法收到判決」上。送達不合法,期間就沒開始跑。

§349 有但書: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先上訴,也有效力。

四步流水線

人在監所嗎?

在→只認囑託監所長官那次(§56 II)

以誰收受為準?

被告本人;辯護人是代理上訴(§346),不得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

第 1 日是哪天?

送達那天不算入,次日起算(§65)

末日?

20 日(§349);會挪動末日的兩個變因在 b10

先挑合法那一天,翌日起算數二十

這 20 天在分配什麼

判決的安定
20 天一過,上訴權喪失,不可補正,原審依§362 裁定駁回
當事人的救濟
期間從合法送達起算,不從法院發文起算,送不到的風險歸國家這邊

緩衝只有回復原狀(§67),限非因過失遲誤,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

寫一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刑,法院知悉後將判決書分別於:3 月 5 日送達甲之住所,由甲之同居父親簽收;3 月 6 日囑託甲服刑之監獄長官送達甲簽收;3 月 7 日送達甲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律師乙簽收。如甲不服判決,至遲須在何日前提起上訴?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3 月 5 日住所由同居父親簽收、3 月 7 日送達代收人律師簽收,都因§56 I 把§55 那一組對在監所之人排除而不生效力;合法送達是 3 月 6 日囑託監獄長官那次。3 月 6 日不算入,3 月 7 日為第 1 日,第 20 日=3 月 26 日。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先問人在不在監所,再挑送達日
  • 每個日期都標了合法與否+條號
  • 第 1 日是送達的次日,不是當天

限時 90 秒,先自己算出末日,再展開對答案。

(A) 3 月 25 日

(B) 3 月 26 日

(C) 3 月 27 日

(D) 3 月 29 日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不是某個日期,是一條流水線:挑合法送達日→次日起算→數 20 日。

接著讀 → 刑事訴訟文書送達 補滿第一步:送達方式怎麼生效、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把第二步的「以誰為準」再擴一層

另一題:辯護人先收、被告後收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 2 日送達於被告,被告之辯護人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B) 自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
(C) 自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 (D) 自民國 107 年 3 月 3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以誰為準:辯護人依§346 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行使的是代理權—基準是被告本人 3 月 2 日收受,不是辯護人 3 月 1 日收受。(A)(B) 出局。
  • 始日:§65 把期間計算交給民法,開始那天不算入—3 月 2 日送達,3 月 3 日才是第 1 日。(C) 出局。

這題只問起算日、不問天數,修法前後同解(修法警示在 b17)。

這一次送達,哪一天發生效力

送達方式發生效力的那一天依據
一般送達(本人簽收)簽收當天刑訴§55、§62
補充送達(不獲會晤本人,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簽收當天民訴§137,經刑訴§62 準用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民訴§138 II,經刑訴§62 準用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簽收當天刑訴§56 II
送達於送達代收人視為送達於本人,收受當天刑訴§55 III

這張表只回答「哪一天生效」。合法與否是另一件事: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時,§55 那一整組(含送達代收人)依§56 I 不適用。

末日會不會往後挪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計算期間時扣除在途期間;刑訴§66 I(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末日遇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刑訴§65 把期間計算交給民法的期間規定

情況

末日怎麼動

依據

這兩個變因在歷屆兩題裡都沒有真的用上,但常被拿去當干擾選項。

三型誘答

送達對象調包

拿「辯護人收受日」「代收人收受日」「家人代收日」誘你當起算基準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以辯護人收受日設了 (A)(B) 兩個選項;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以同居父親簽收、律師代收各設一個選項

解毒劑 跑流水線前兩步:先問人在哪,再問以誰為準

始日設誘

同一個送達日,做出「當日起算」與「翌日起算」兩個選項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C) 被告收受當日起算 vs (D) 被告收受翌日起算

解毒劑 合法送達那天不算入,次日才是第 1 日

程序階段錯置

多個送達日併陳,每個都能算出一個看起來漂亮的日期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3 月 5 日、3 月 6 日、3 月 7 日各對應一個選項

解毒劑 先做合法性分診,砍掉不合法的,剩下那個才進入計算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是前兩型的雙重設誘:對象(辯護人/被告)×始日(當日/翌日)恰好織成四個選項,錯一個維度就掉進對應那一格。

兩句秒殺

題幹出現「入獄服刑」+多個送達日:先刪掉所有非囑託送達的日期,再動筆算。;看到「辯護人先收、被告後收」:直接鎖定被告那天的次日。

別練錯東西

    不要背答案數字。「3 月 26 日」沒有遷移價值,換一組日期就歸零;要練的是每題現場重跑四步。

    別把「在監所→囑託送達」背成孤立口訣而忘了射程:§56 I 關掉的是整組§55,包含送達代收人。只背半句的人會在代收人選項上陣亡。

    這兩題都是「多個日期併陳」型,會就是全對、不會就是全錯。它值得練,因為它同時是文書送達與上訴合法性的入口。

    下一次可能怎麼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寄存送達的「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接上 20 日上訴期間,做兩段計算,兩段都要處理始日不算入。

      把獨立上訴的權人(§345)混進「以誰為準」的判斷。

      檢察官上訴時以檢方收受為準,是依當事人各自受送達的法理推的,不是歷屆題目正面考過的結論。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的出處全部落在選擇題,沒有申論紀錄。所以這裡不放申論模板、不列採分點: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只會佔掉你練別站的時間。真在申論卷碰到「上訴是否合法」這種前置提問,把 b3 的四步照跑就好。

      修法警示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修正公布,現行上訴期間為 20 日。

      影響: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的公布答案 (B),正是用現行 20 日才算得出來。

      民國 109 年以前的舊題,只要問到末日或天數,都要換成現行 20 日重算。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只問起算日、不問天數,修法前後同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20 日,從送達判決後起算;還沒送達就先上訴的,也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 辯護人上訴是替被告行使的代理權,所以期間跟著被告本人收受判決的時點走;而且不能違反被告明示的意思。

      刑事訴訟法第 65 條 轉接頭:期間怎麼算交給民法—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末日遇休息日以次日代之。

      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 要收文書的人得先陳明處所;在法院所在地沒有處所的,陳明送達代收人。送給送達代收人,視為送達於本人。

      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 第 1 項把前一條(陳明處所+送達代收人)對在監所之人整組關閉;第 2 項給出通道: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 本章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準用民事訴訟法—補充送達與寄存送達由此進場。

      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補充送達:沒見到本人時,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 寄存那天不是生效日,要再經十日—變形題最愛的隱藏計時器。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 人不住在法院所在地,算期間要扣掉在路上的日子。

      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 逾期上訴=上訴權已喪失,屬不能補正那一類,原審裁定駁回;漏駁而卷到二審,二審依§367 前段判決駁回。逾期後的出口是§67 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者,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

      歷屆出處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60 題;要件辨識:以誰收受判決為準×始日不算入;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42 題;程序合法性:多個送達日中挑合法的那一個再往下算;考選部公布答案:B

      這兩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命題立場是從考選部公布答案與選項文字反推的;教學上用條文加公布答案已足,不另補引字號。申論題沒有出處。

      錶對了,只代表你趕上了。趕上之後遞進去的那份東西還要再被檢查一次:形式對不對、內容夠不夠。前一站管的是「哪一天之前」,這一站管的是「那天遞出去的是什麼」。兩關串聯,任何一關斷掉,實體寫得再漂亮都到不了法官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