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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之反訴

反訴是獨立的訴:自訴撤回,它繼續活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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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問的就是它,反訴是獨立的訴。

沒有它,被自訴的人只能挨完這場,再另開程序回頭告。

看到這些字,站哪一邊

門開著
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 被告是該犯罪的被害人
先劃掉
並非同一案件,故不得反訴 撤回自訴,反訴視為亦撤回

判斷路徑

要件過了嗎?

自訴人自己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被告是該罪被害人。

來得及嗎?

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限。

怎麼判?

原則上與自訴同時判決,有必要時例外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

自訴撤回了?

反訴不受影響。

在分配什麼

自訴人
和解、撤回都隨他,收不走反訴。
被告
當場還手,但限直接相關那件。

撤回自訴的按鈕在自訴人手上,反訴的生死不在。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乙提起反訴後,甲撤回自訴。反訴怎麼辦?

一句話寫完:反訴會怎樣。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錯的就是「反訴視為亦已撤回」。

  • 「不受影響」還是「視為亦已撤回」?
  • 撤回自訴的限制不是反訴的命運。
  • 委任律師跟撤回無關。

你剛拿下什麼 題幹一提反訴,你不會再猶豫它會不會跟著自訴消失。

接著讀 → 撤回自訴(§325) 王牌陷阱長在它身上。

真題解剖: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情境節錄)

自訴人甲與被告乙的案件中,乙提起反訴;其後兩人和解,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關於本件反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反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B) 除有必要於自訴判決後判決者外,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
✓ (C) 甲撤回自訴後,反訴視為亦已撤回
(D) 提起反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應選(錯誤敘述);刑訴§342 明定自訴之撤回,不影響於反訴。本訴收了,反訴繼續走。
  • (A);正確;刑訴§338 的時期就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B);正確;刑訴§341 原則上同時判決,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
  • (D);正確;刑訴§339 準用自訴的規定,含刑訴§319 第 2 項的強制委任律師。

秒殺 這題你在自寫框已判掉 (C);這裡補的是 (A)(B)(D) 三個正確敘述,一次把時期、判決時點、強制代理收齊。

真題解剖: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情境節錄)

甲自訴乙凌虐人犯,乙認甲係誣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凌虐人犯罪與誣告罪並非同一案件,故乙不得提起反訴
✓ (B) 乙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C) 為求訴訟經濟,法院應先判決自訴,再審理反訴
(D) 甲非犯罪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故乙亦不得提起反訴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應選;刑訴§338 的時期要件就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A);錯;量錯了尺:條文要的是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不是同一案件。誣告是針對這件自訴而來,乙又是誣告的被害人,門開著。
  • (C);錯;刑訴§341 原則上同時判決;例外也只允許在自訴判決「後」判決反訴,不是拆成先判自訴、再審理反訴兩段。
  • (D);錯;甲主張自己是被凌虐的人犯,就是直接被害人,自訴這一關過得去。

秒殺 四個選項只有一個講時期,其餘三個都在改寫要件或判決順序—先找那個講時期的。

四種騙法,各有解毒劑

撤回連坐

和解、撤回自訴之後,說反訴視為亦已撤回: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的 (C)。

解毒劑 刑訴§342:自訴之撤回,不影響於反訴。這是民事訴訟的直覺,不是刑事訴訟的規定。

尺度換算

把門檻寫成「須為同一案件」,用罪名不同否定反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的 (A)。

解毒劑 刑訴§338 要的是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不是同一案件。

判決順序反轉

用「訴訟經濟」包裝成先判決自訴、再審理反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的 (C)。

解毒劑 原則是同時判決;例外是自訴判決後才判決反訴,不是把審理拆成兩段。

自訴不合法連坐

說自訴人根本不是被害人、不得自訴,所以反訴也不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的 (D)。

解毒劑 先讀題幹給的身分:主張自己是被凌虐的人犯,就是直接被害人。

秒殺法

選項出現「同一案件」「視為亦撤回」「先判自訴再審理反訴」三個字眼之一,先劃掉再說。

這一站值得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考的是條文精度,不是學說對立:把刑訴§338 到§342 讀到逐字級,回報遠高於在這裡讀學說。
  • 投報率高、天花板低:背熟四個開關就收手,不必再往下投入時間。
  • 帶進考場的反射只要一條:刑事訴訟的反訴是獨立之訴。其餘三個開關都能從這一條推回去。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的出現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第 1 層那四個問題練到不用想。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反訴之提起) 三個要件加一個時期:自訴人自己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被告是該罪被害人;時期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39 條(反訴準用自訴) 這座橋把自訴的規定整套搬進反訴,包括刑訴§319 第 2 項的強制委任律師。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1 條(反訴之判決時點) 原則同時判決,但書給了例外: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反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2 條(反訴之獨立性) 整個考點的靈魂。反訴不是自訴的影子,是獨立的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1 項、第 4 項(撤回自訴) 反訴題的背景條文:撤回自訴自己有門檻,撤回後也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但這些限制都拘束不到反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自訴強制律師代理) 經刑訴§339 準用,提起反訴同樣要委任律師。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和解撤回自訴×反訴獨立性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凌虐人犯×誣告反訴的要件寬窄

判分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條文逐字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版(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裁判字號。

到這裡,一審這一場的動作都做完了:門過了、範圍定了、法院收了尾、原告想過收手、被告也還了手。剩下最後一個問題,而且是所有案子都逃不掉的那個,判決出來,誰不服,誰能往上送。這一問在公訴案件裡你已經看過一次,但那張清單是照著「檢察官當原告」寫的;現在原告席上換了人,清單自然得重新分邊:哪些人只能往對被告有利的方向推,哪些人只能往相反的方向推。這一站是這一章的最後一步,也正好是下一格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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