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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留置
送醫院不是送看守所;票由法官簽,審判職權、偵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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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留置票由法官簽名,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
關進醫院觀察就是拘束人身自由,這個決定不能交給聲請的人。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判斷路徑
送去哪裡?
票誰簽?
有免票的例外嗎?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決定權給法官;期間原則上七日以下、延長不得逾二月。
審判職權、偵查聲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審判中檢察官聲請,法院可以自己依職權核發留置票嗎?
先寫誰有權,一行就夠。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可以,法院職權不因聲請而消失。
- 依職權還是依聲請?
- 醫院還是看守所?
- 未逾二十四小時免票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分辨主體、處所與免票但書。
接著讀 → 羈押 留置日數視為羈押日數。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關於鑑定留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以下為各選項大意)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錯:刑訴§203 第 3 項寫的是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看守所是羈押的地方,鑑定不是羈押。
- (B) 錯:刑訴§203-3 第 1 項是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才依檢察官之聲請,主體被對調了。
- (C) 對:審判中法院本得依職權核發,檢察官提出聲請不會讓法院的職權消失。
- (D) 錯:刑訴§203-1 第 1 項但書—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免用留置票,『仍應』兩字就是錯處。
秒殺 先讀主體:審判中配依職權、偵查中配依檢察官聲請;再讀處所是不是醫院。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把審判中與偵查中、依職權與依聲請互換,句子讀起來很順。
解毒劑 回到刑訴§203-3 第 1 項: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核票、縮短或延長期間、變更處所都是同一款式。
處所錯置
用看守所替換醫院,借羈押的印象混過去。
解毒劑 刑訴§203 第 3 項明定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鑑定留置不是羈押。
但書漏看
寫成拘提到場、留置未逾一日『仍應』用留置票。
解毒劑 刑訴§203-1 第 1 項但書: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未逾一日』就是這個但書的換句話說。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在審判中與偵查中,由誰啟動
| 動作 | 審判中 | 偵查中 |
|---|---|---|
| 核發鑑定留置票 | 法院得依職權核發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簽名 |
| 縮短或延長預定期間 | 法院依職權裁定 | 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 |
| 變更留置處所 | 法院依職權裁定 | 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 |
秒殺法
選項寫『審判中…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或『偵查中…法院依職權』,主體錯置,直接打叉。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要背字面的只有兩組數字:預定期間七日以下、延長不得逾二月。
- 先驗主體,再驗處所,最後才看有沒有踩到免票但書,三刀砍完,四個選項通常只剩一個。
- 複習時給它一分鐘就好:處所、票誰簽、免票但書、日數折抵,各一句話。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以它為主角的申論題。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也不放高低分特徵: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等於要你背我們編的東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第 3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目的限定在鑑定心神或身體;處所是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預定期間七日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1 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原則上要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1 第 4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法官保留:票由法官簽名,偵查中檢察官只能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3 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期間可伸縮,但延長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4(現行版) 被關的帳最後算回羈押,接到折抵。
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考的是程序合法性;申論 0 題。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上一個考點
GPS追蹤與科技偵查下一個考點
搜索票之聲請與核發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第 3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目的限定在鑑定心神或身體;處所是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預定期間七日以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1 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原則上要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1 第 4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法官保留:票由法官簽名,偵查中檢察官只能聲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3 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期間可伸縮,但延長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4(現行版)
白話 被關的帳最後算回羈押,接到折抵。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