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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留置

送醫院不是送看守所;票由法官簽,審判職權、偵查聲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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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留置票由法官簽名,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

關進醫院觀察就是拘束人身自由,這個決定不能交給聲請的人。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就打叉
審判中…應依檢察官之聲請 偵查中…法院依職權 送看守所留置 未逾一日『仍應』用留置票
看到就對
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判斷路徑

送去哪裡?

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票誰簽?

法官簽名。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

有免票的例外嗎?

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要鑑定得準
不觀察就看不出來。
人還沒定罪
他卻先失去自由。

決定權給法官;期間原則上七日以下、延長不得逾二月。

審判職權、偵查聲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審判中檢察官聲請,法院可以自己依職權核發留置票嗎?

先寫誰有權,一行就夠。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可以,法院職權不因聲請而消失。

  • 依職權還是依聲請?
  • 醫院還是看守所?
  • 未逾二十四小時免票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分辨主體、處所與免票但書。

接著讀 → 羈押 留置日數視為羈押日數。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關於鑑定留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以下為各選項大意)

(A) 得將被告送入看守所實施鑑定留置
(B) 審判中,法院延長鑑定留置期間之裁定,應依檢察官之聲請
✓ (C) 審判中遇檢察官聲請時,法院亦得依職權核發鑑定留置票
(D) 經拘提到場、留置未逾一日者,仍應用鑑定留置票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錯:刑訴§203 第 3 項寫的是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看守所是羈押的地方,鑑定不是羈押。
  • (B) 錯:刑訴§203-3 第 1 項是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才依檢察官之聲請,主體被對調了。
  • (C) 對:審判中法院本得依職權核發,檢察官提出聲請不會讓法院的職權消失。
  • (D) 錯:刑訴§203-1 第 1 項但書—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免用留置票,『仍應』兩字就是錯處。

秒殺 先讀主體:審判中配依職權、偵查中配依檢察官聲請;再讀處所是不是醫院。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把審判中與偵查中、依職權與依聲請互換,句子讀起來很順。

解毒劑 回到刑訴§203-3 第 1 項: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核票、縮短或延長期間、變更處所都是同一款式。

處所錯置

用看守所替換醫院,借羈押的印象混過去。

解毒劑 刑訴§203 第 3 項明定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鑑定留置不是羈押。

但書漏看

寫成拘提到場、留置未逾一日『仍應』用留置票。

解毒劑 刑訴§203-1 第 1 項但書: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未逾一日』就是這個但書的換句話說。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在審判中與偵查中,由誰啟動

動作審判中偵查中
核發鑑定留置票法院得依職權核發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簽名
縮短或延長預定期間法院依職權裁定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
變更留置處所法院依職權裁定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

秒殺法

選項寫『審判中…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或『偵查中…法院依職權』,主體錯置,直接打叉。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要背字面的只有兩組數字:預定期間七日以下、延長不得逾二月。
  • 先驗主體,再驗處所,最後才看有沒有踩到免票但書,三刀砍完,四個選項通常只剩一個。
  • 複習時給它一分鐘就好:處所、票誰簽、免票但書、日數折抵,各一句話。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以它為主角的申論題。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也不放高低分特徵: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等於要你背我們編的東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第 3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目的限定在鑑定心神或身體;處所是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預定期間七日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1 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原則上要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1 第 4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法官保留:票由法官簽名,偵查中檢察官只能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3 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期間可伸縮,但延長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4(現行版) 被關的帳最後算回羈押,接到折抵。

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考的是程序合法性;申論 0 題。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