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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
同一案件兩顆確定判決:撤哪一顆、改判免訴還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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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起,這類題長同一張臉:一個案件生出兩顆確定判決,撤哪一顆、改判什麼。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同一個人、同一件事,國家只有一次追訴處罰的機會。少了這道閘門,被告走完一場審判還得提防下一場,同一件事跑出兩顆判決也沒人說得出該執行哪一顆。所以判決一確定,同一案件不再進第二次實體審理。
判斷路徑
這兩案,是同一個案件嗎?
違法的是哪一顆判決?看它落槌那一刻。
判決確定了沒?用什麼工具撤?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已經確定」被排在判得正確之前:重複追訴的成本由國家承擔。
判決時前案已確定 → 免訴;只是搶著審 → 不受理;都確定了 → 非常上訴。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改寫自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甲丟一顆石頭打破乙家窗戶又打傷乙,檢察官把傷害、毀損分向 A、B 兩法院起訴,兩院都判有罪確定,B 是在 A 判決確定之後才判。檢察總長對 B 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D:撤銷 B 法院確定判決,並自為免訴判決。
- 有寫出「一行為數罪名=裁判上一罪=一案」,不是直接宣告?
- 用 B 落槌那一刻定性:當時前案已確定,錯在免訴那款,不是重複繫屬?
- 撤銷之後有寫完:原判決不利於被告,最高法院應另行判決、自為免訴,不是撤掉就算?
限時 8 分鐘、200 字內
接著讀 → 既判力之範圍 一部確定及於多少、非常上訴 要件與處置、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同一案件的完整學理
分開起訴仍是一個案件
撞既判力走免訴,搶著審走不受理
撤銷之後要自為判決
這兩個程序,算不算同一個案件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算不算同一個案件(不談後案該判什麼,那在 b9)
- 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
- 事實是否同一,以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為準:被害人同一、傷勢同一、行為態樣相近,縱使起訴書記載的時間、地點有出入,核心事實同一就是同一案件。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刑法§55)=裁判上一罪=程序上一個案件;檢察官分向兩個法院起訴不會變成兩案,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
- 修正前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民國 95 年 7 月刪除前)也是裁判上一罪,既判力覆蓋全部連續犯行。
- 同一被告與同一犯罪事實少了任何一個,就不是同一案件。
- 連續犯刪除後,各次犯行回歸數罪併罰、各自獨立成案,既判力不再互相覆蓋:同一組事實在修法前後的答案會翻面(修法時點見 b24)。
同一案件被重複追訴,後面那一案怎麼收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後案應該諭知什麼裁判
| 什麼情況 | 違背哪一條 | 後案應諭知 | 已確定的話怎麼救 |
|---|---|---|---|
| 後案落槌時,同一案件已經有確定判決 | 刑訴§302 第 1 款(曾經判決確定) | 免訴 |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撤銷後由最高法院自為免訴判決 |
| 同一案件繫屬於不同法院,繫屬在後那家仍然審判 | 刑訴§8 | 不受理(刑訴§303 第 7 款) |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撤銷後由最高法院自為不受理判決 |
| 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案件) | 刑訴§303 第 2 款 | 不受理 | 尚未確定者循上訴救濟 |
| 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後又再行起訴 | 刑訴§260 第 1 項 | 不受理(刑訴§303 第 4 款) | 尚未確定者循上訴救濟 |
刑訴§260 是原則上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例外是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刑訴§420 第 1 項第 1、2、4、5 款的再審原因;刑訴§8 本身也留了但書,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可以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四種誘答,怎麼騙、怎麼解
裁判形式對調
該免訴的選項寫成不受理、該不受理的寫成免訴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的 (B)(D);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的 (A)
解毒劑 回到落槌那一刻:前案已確定就免訴;只是重複繫屬就不受理
撤銷對象對調
把「繫屬先後」和「確定先後」互換,誘你撤錯一顆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的 (C)(D),誘你去撤先確定的桃園地方法院判決
解毒劑 既判力歸確定在先的那顆;被撤的是帶著違法落槌的那顆
救濟途徑錯置
判決都確定了,選項卻給「提起上訴」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的 (A)(C);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的 (A)(C)
解毒劑 確定=上訴的門已關,先把寫上訴的選項刪掉
罪數包裝
想像競合的單一案件被拆成兩案分別起訴,誘你當成兩個案件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一顆石頭=傷害+毀損,分向 A、B 法院起訴)
解毒劑 先跑第一問:一行為數罪名=裁判上一罪=一個案件,既判力及於全部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確定在先的那顆活下來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
某甲在臺北及桃園等地意圖營利開設職業賭場,被臺北市警察局查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繫屬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以同一案件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法院於 99 年 4 月 30 日諭知被告甲有罪科刑判決,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項判決於同年 6 月 30 日確定。之後,臺北地方法院就同一案件審理結果,於同年 7 月 1 日諭知有罪科刑判決,檢察官及被告亦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對於同一案件之前後兩個確定判決,應如何予以糾正?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同一案件成立。時間軸:桃園 6/30 確定在先,臺北 7/1 才落槌—臺北判決的那一刻,本案已經有確定判決。
- 臺北的審判違背刑訴§302 第 1 款(應諭知免訴而做了實體判決)→ 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判決,改諭知免訴。
- (C)(D) 最狠:桃園繫屬在後、本來不該搶著審,為什麼活下來?因為判決一確定就生既判力,這道原則保護的是「已確定」這個狀態本身,被糾正的是之後才落槌的那顆。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兩院並行,改判不受理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
同一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臺北地方法院在 2 月 11 日訴訟繫屬,3 月 18 日判決,4 月 12 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 2 月 25 日訴訟繫屬,3 月 5 日判決,4 月 13 日確定。則: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兩顆判決落槌時(臺中 3/5、臺北 3/18)都還沒有任何確定判決存在,免訴那條線不開。
- 違法點:臺中繫屬在後(2/25 晚於 2/11)卻仍然審判,違背刑訴§8,本應依刑訴§303 第 7 款諭知不受理→已確定,只能提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
- 臺北繫屬在先,落槌時臺中判決未確定,它的審判從頭到尾合法,不動它。
- 雙胞胎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只換日期(臺中繫屬 2/25、判決 4/12、確定 5/4;臺北判決 5/3、確定 6/1),考選部公布答案 D,結論同構。這題臺中反而先確定,但臺北落槌(5/3)時臺中還沒確定,臺北合法—撤誰看違法點,不是看誰後確定。
秒殺法
先找出「確定在先」的那顆,它活;提非常上訴的對象,是在它確定之後才落槌的那顆。;題幹寫「均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就把所有寫「提起上訴」的選項刪掉。;看到「一行為+數罪名+分別起訴」,先在心裡把案件合體,再跑時間軸。
一試怎麼押、二試怎麼站隊
- 一試 不必背要件辨識表,選擇題全部長同一張臉(兩顆確定判決打架,問撤誰、改判什麼),把 b3 的三問練到反射就通吃。
- 二試 申論從沒正面問「請論述一事不再理原則」,它被埋在題目中段當轉軸:一種收在非常上訴的處置,一種收在緩起訴的確定力邊界(模板見 b16)。
- 投資報酬 它是「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既判力之範圍」「非常上訴」這條鏈的軸心關節,那些考點考到深處會回頭用這裡的規則,所以練熟這套演算法等於同時墊高相鄰考點。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 25–30 分的大題裡是轉軸不是主菜,通常負責其中一段,約 8–12 分。
同一案件的認定是門票不是主菜,寫成小論文就超支;30 分題全題預算約 27 分鐘,這一段超過 8 分鐘就回頭壓縮。
兩種設問,兩套拆解
- 先解同一案件認定: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事實是否同一以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為準,被害人同一、傷勢同一、行為態樣相近,縱起訴書記載之時間地點有出入,核心事實同一即屬同一案件,並涵攝本案。
- 罪數規定的時代註記:修正前連續犯是裁判上一罪、既判力覆蓋全部犯行;民國 95 年 7 月刪除後回歸數罪併罰、各次犯行獨立成案。題目問「95 年 7 月後認定有無不同」,就是在等這一段。
- 定性後案違法:屬同一案件、前案確定在先,後案落槌時本案已經判決確定,應依刑訴§302 第 1 款諭知免訴而未諭知=審判違背法令。
- 接非常上訴要件:刑訴§441,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提起。
- 給處置:刑訴§447 第 1 項第 1 款撤銷違背部分;重複的有罪判決不利於被告,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自為免訴判決。
原型為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定性緩起訴期滿的效力:刑訴§260,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法定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這是延伸到偵查端的防線。
- 找例外閘門:刑訴§260 第 1 項第 1 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第 2 項明文包含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
- 涵攝:被告隱瞞的現役軍人身分+所犯實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屬偵查中已存在而未及調查斟酌之事實,構成新事證,再行起訴的門打開。
- 回應憲法層次抗辯: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固為法治國原則,但緩起訴不是經實體審理的確定判決,其確定力本來就由刑訴§260 定界,條文自己預留了新事證例外,主張絕對不得再訴無理由。可補一句利益平衡:已履行的負擔依刑訴§253-3 第 2 項之法理不得請求返還,但得在後續程序中作為量刑或處遇的考量。
- 給結論:檢察官得以新事證為由再行偵查起訴。
原型為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3 題(軍人酒駕,檢察官誤依刑法第 185-3 條緩起訴,期滿後才發現其現役軍人身分與所犯應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問「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就寫到撤銷+自為免訴為止,不要去論甲的罪責;問「檢察官應如何偵結」就收在得否再行起訴+怎麼做,不要跑去寫審判程序。
這一段該踩到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同一案件=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寫出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認定句,並涵攝本案事實。
- 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搭橋句)。
- 免訴(刑訴§302 第 1 款)與不受理(刑訴§303 第 7 款+§8)選對邊,並附選邊理由。
- 非常上訴要件寫齊(刑訴§441)+處置寫全(刑訴§447:撤銷違背部分;不利於被告則另行判決)。
- 緩起訴期滿=刑訴§260 的確定力,加上新事證例外的涵攝。
- 點出一事不再理的憲法層次意義(禁止雙重危險),一句帶過即可。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命題會從哪兩軸組合
前端軸|案件個數怎麼算(同一案件的門檻)
- 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分訴兩院不改變案件個數。
- 連續犯廢除前後:民國 95 年 7 月前後「是否同一案件」的答案會翻面。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被告同一×事實同一的完整學理,考深了走那條。
後端軸|撞牆之後怎麼收(形式裁判與救濟)
- 免訴判決(刑訴§302 第 1 款):撞既判力,落槌時前案已確定。
- 不受理判決(刑訴§303 第 7 款)+管轄(刑訴§8):繫屬在後仍審判。
- 非常上訴(刑訴§441、§447):判決確定之後的糾正工具。
- 既判力之範圍:時間界線與物的範圍,一部確定及於全部的細部戰場。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申論見過「連續犯時代切換×非常上訴操作」與「緩起訴確定力×新事證例外攻防」;選擇題則是後端軸內部的排列組合(免訴/不受理×撤誰×什麼工具)。遇到組合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練過的。
同一套演算法,穿三件事實外衣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演算法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時間軸代換。是=你已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跑三問。
賭場皮(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
臺北先起訴繫屬中,桃園又就同一案件起訴;桃園先判先確定,臺北後落槌後確定。
臺北落槌時本案已經判決確定 → 違背刑訴§302 第 1 款。
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判決,自為免訴。
並行皮(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兩院並行審判,兩顆落槌時都還沒有人確定。
免訴線不開;違法點是繫屬在後仍然審判,違背刑訴§8。
非常上訴撤銷那一顆,依刑訴§303 第 7 款自為不受理。
一石二罪皮(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一顆石頭=傷害+毀損,分向 A、B 兩法院起訴;B 在 A 確定之後才判。
刑法§55 想像競合=單一案件,分訴不變兩案;B 落槌時既判力已及於全部。
撤銷 B,自為免訴。
模板用錯的樣子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一事不再理」「既判力」這些規範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帶日期、帶法院名的句子才是差距所在:「桃園 6 月 30 日先確定、臺北 7 月 1 日才落槌」「臺中 2 月 25 日繫屬晚於臺北 2 月 11 日」。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用語紀律:現制機關名寫「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刑訴§441 的動詞是「發見」不是「發現」,默寫時別自動校正。
過了才走下一個考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限時無提示重現(15 分鐘);默寫三問與口訣;寫出 b17 六個得分點中的五個以上;口述刑訴§302 第 1 款與§8 的關鍵句,並說出刑訴§447 的處置鏈(撤銷違背部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則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條文原文在 b23。默寫三問與口訣;寫出 b17 六個得分點中的五個以上;口述刑訴§302 第 1 款與§8 的關鍵句,並說出刑訴§447 的處置鏈(撤銷違背部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則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條文原文在 b23。限時無提示重現(15 分鐘)
- 變奏實作(10 分鐘);從 b20 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200 字內寫完擬答,並過 b6 的三條檢核。從 b20 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200 字內寫完擬答,並過 b6 的三條檢核。變奏實作(10 分鐘)
- 誘答免疫;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並能把免訴線與不受理線的分水嶺,違法點看落槌那一刻,不是看誰後確定,講給同學聽懂。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並能把免訴線與不受理線的分水嶺,違法點看落槌那一刻,不是看誰後確定,講給同學聽懂。誘答免疫
這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免訴/不受理選邊錯 → 回 b3 第二問,並對照 b11、b12。
同一案件認定卡住 → 回 b3 第一問與 b8。
救濟工具錯置 → 回 b3 第三問與 b13。
B 型鏈條斷 → 回 b16 的 B 型模板與 b23 的刑訴§260。
修法警示:舊題要用新條文重解
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刪除。
影響:廢除前是裁判上一罪,把數次犯行捏成同一案件、既判力大幅擴張;廢除後回歸數罪併罰、各自獨立成案。同一組事實在修法前後「是否同一案件」的答案會翻面,這正是申論設問要的東西。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2 項明文化新事實、新證據的定義(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亦屬之),方向是放寬。
影響:民國 101 年的舊題今天重做,以現行條文作答。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配合法院組織法用語修正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影響:書寫機關名用現制;另外條文寫的是「發見」不是「發現」,默寫時別自動校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 第 1 款是一事不再理的正門。免訴是形式裁判,但以既判力為前提;考場上記住前案已確定→後案免訴。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 款次分工是選擇題最愛的誘答:第 2 款管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不同法院重複繫屬走第 7 款(搭配第 8 條),偵查端違反第 260 條再訴走第 4 款。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管轄競合) 原則由先繫屬的法院審;但書留了一條路—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也可以由後繫屬的法院審。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 三個要件:判決確定後、審判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動詞是「發見」。
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撤銷之後不能撤完就走:重複的有罪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最高法院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發回原法院是維持審級利益的另一種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1 項(緩起訴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緩起訴的門檻與期間;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偵查端的閘門:原則上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例外是新事實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第 2 項替新事證下了定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實體法上的裁判上一罪,程序上就是單一案件—這是分訴兩院仍算一案的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 一石二罪題型裡的傷害罪本文。
歷屆題目與來源
條文逐字取自現行條文:刑事訴訟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選擇題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未引用任何裁判、判例或解釋字號。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選擇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選擇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選擇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選擇題)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申論,25 分)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3 題(申論,30 分)
上一個考點
控訴原則(彈劾主義)下一個考點
無罪推定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第 1 款是一事不再理的正門。免訴是形式裁判,但以既判力為前提;考場上記住前案已確定→後案免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款次分工是選擇題最愛的誘答:第 2 款管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不同法院重複繫屬走第 7 款(搭配第 8 條),偵查端違反第 260 條再訴走第 4 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管轄競合)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原則由先繫屬的法院審;但書留了一條路—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也可以由後繫屬的法院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白話 三個要件:判決確定後、審判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動詞是「發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撤銷之後不能撤完就走:重複的有罪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最高法院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發回原法院是維持審級利益的另一種情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1 項(緩起訴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
白話 緩起訴的門檻與期間;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偵查端的閘門:原則上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例外是新事實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第 2 項替新事證下了定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實體法上的裁判上一罪,程序上就是單一案件—這是分訴兩院仍算一案的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一石二罪題型裡的傷害罪本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