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8/10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3 次・申論考過 1 次

另案監聽

本案的票錄到別的案子:原則排除,7 日補審才換得到證據能力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1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它到底在解決什麼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合法監聽販毒電話,意外錄到詐欺對話,能不能當證據?

票是為本案聲請的,法院沒為那個另案審查過任何東西,內容不是違法取得,卻也沒人把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補的就是這個洞: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除非事後補一次法院審查(要件在 b3)。

先認這幾個字

→ 走通保法第 18 條之 1:原則排除
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 錄到的罪名與票上案由不同
→ 自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絕對排除
偽以本案罪名聲請 真正目的是蒐另案證據

差別不在錄到什麼,在聲請那一刻是真是假。

照這個順序問自己

票本身合法嗎?

不合法就到此為止,沒有權衡的餘地。

錄到的是票上那個案子嗎?

案由跟錄到的內容比一次;不同案才進第 18 條之 1。

7 日內陳報了嗎?法院認可了嗎?

認可要件二擇一: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通保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

逾 7 日,就出局了嗎?

沒有。逾期只關掉但書這扇門,法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

先看票、再看案由、最後數日子

兩邊在分配什麼

全收:偵查省事,一張本案票就成了所有通話的通行證。
全排:隱私守住,錄到的重罪也用不上,錯放風險歸社會。

第 18 條之 1 誰都不站:把審查往後挪 7 日,用時間差換兩邊都活。

換你寫一次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合法監聽販毒電話,意外錄到詐欺對話—這段話有沒有證據能力?為什麼?

三句話:先定合法違法,再判本案另案,最後才碰要件。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沒把合法監聽的意外收穫寫成違法取得
  • 有指出票上案由與錄到的罪名不同,屬另案
  • 有寫出 7 日內陳報法院、法院審查認可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把一段監聽事實丟進正確的格子,而且知道逾期不等於出局。

接著讀 → 證據排除法則 逾 7 日之後的那條活路,就在那裡決生死。

五格定位:這段錄音落在哪一格

這張表在比:同一場監聽錄到的東西,證據能力落在哪裡

情形證據能力依據
本案監聽自始違法(無票、非所列各款之罪、程序違法)不得作為證據這是違法監聽的問題,還沒輪到第 18 條之 1
偽以本案罪名聲請,真正目的是蒐另案證據自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絕對排除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選項 D 為正確敘述
本案合法,錄到的就是票上那個案子正常使用回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的體系,沒有第 18 條之 1 的問題
本案合法,錄到另案,7 日內陳報且法院認可例外得作為證據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二擇一
本案合法,錄到另案,逾 7 日未陳報進不了但書;由法院權衡後才知生死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答案 C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定性錯置

把「合法監聽偶然取得」包裝成違法取得,誘你走證據排除。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的 A、B、C 三個選項全部以『違法取得』開頭。

解毒劑 本案監聽合法,另案內容不是違法取得;它的毛病是沒經過法院為另案審查,走第 18 條之 1 的補審程序。

絕對化

把「未於 7 日內陳報」寫成絕對排除,順手否定權衡的餘地。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選項 C 就是這樣寫的。

解毒劑 逾期是進不了但書的例外,不是判死刑;依實務見解,法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

體例混淆

在『原則容許/原則排除/權衡/絕對排除』四種立法體例之間洗牌。

解毒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是原則排除加例外容許;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另案扣押是條文直接寫「亦得扣押之」。兩者是對照組,不是同一套。

時代戳

拿民國 103 年增訂第 18 條之 1 以前的舊實務(另案扣押法理)跟現行法對撞。

解毒劑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個年代的實務見解:舊題答另案扣押法理,現行法走第 18 條之 1。民國 103 年的修法內容,在「修法警示」那一段。

三題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人購買槍枝,乃據以偵辦案外他人之非法改造槍枝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得否以偶然監聽錄得之譯文作為證據?

✓ (A) 依另案扣押之法理,認定其得為證據
(B) 依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權衡維護法理審酌之
(C) 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情節重大,故不得採為證據
(D) 侵害憲法所保護之秘密通訊自由,故不得採為證據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這題出在民國 103 年增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以前。當年法無明文,實務類推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的法理:本案監聽合法,偶然錄得的另案內容如同搜索中發見的另案證物,得為證據。
  • (B) 錯:權衡處理的是違法取得的證據,本題監聽合法,前提不合。
  • (C)(D) 錯:把合法監聽的意外收穫貼上違法、違憲的標籤。
  • 同樣的事實若以現行法重出,答案會變成「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審查認可」—不要把 A 背成現行法。

秒殺 題幹寫「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本案合法已經定調,凡是說違法、違憲、要權衡的選項先劃掉。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條文原文列在 b20)。關於本項規定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有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本項規定係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立法體例
(B) 得作為證據的要件之一,是另案罪名屬重罪列舉原則所列各款之罪,或非屬重罪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
✓ (C) 未於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者,受訴法院審判時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再行審酌得否為證據
(D) 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證據者,該另案監聽自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應予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對:本文排除加但書容許,就是原則排除、例外容許。
  • (B) 對:但書的實體要件是選擇式—所列各款之罪,或與本案有關連性,具其一即可。
  • (C) 錯,所以是應選項:逾 7 日只關掉但書這扇門,依實務見解受訴法院仍得依第 158 條之 4 審酌。
  • (D) 對:假本案真另案是規避法官保留,自始違法。它跟「合法監聽偶然錄到」是兩件事。

秒殺 選項裡出現「不得適用第 158 條之 4」這種把路封死的句子,先高度懷疑—這個考點只有違法監聽本身和假本案真另案才絕對排除。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外於某甲電話談話中發現其另涉嫌詐欺。關於該監聽中詐欺談話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違法取得,絕對無證據能力
(B) 違法取得,應權衡排除
(C) 違法取得,原則無證據能力,例外有證據能力
✓ (D) 應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才得作為證據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是應選項:合法監聽加另案內容,就是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的教科書涵攝。
  • (A)(B)(C) 都以『違法取得』開頭,前提錯了,後面全錯。
  • (C) 最陰:「原則無證據能力、例外有」這個結構描述本身是對的,但它掛在違法取得的錯誤前提下,整句仍錯。懂一半的人會選 C。

秒殺 題幹寫「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定性已經送給你了:『違法取得』開頭的選項整排劃掉。

選擇題的一句話

先在題幹裡找監聽是怎麼來的。寫「經法官許可」「合法聲請」,本案合法就已定調,所有以『違法取得』開頭的選項一次劃掉;再去數日子。

一試怎麼看,二試站哪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直接選實務立場。這個考點的實務答案已經被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標好了,選擇題不要演內心戲。
  • 二試:兩說並陳再表態。逾期的法效寫絕對失權說與實務權衡說,以實務收尾,並把權衡因子帶一句。

申論怎麼拆

辯護人主張……有無理由?=證據能力逐點攻防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的監聽子題(35 分):調查員以特別背信為案由依法監聽甲的電話,錄到特助乙提醒股價不妙、甲回「趕快幫我處理掉股票」,指向內線交易。辯護人主張監聽內容屬傳聞,且檢察官起訴後才陳報法院,都不能作為證據。

  1. 先拆煙霧彈:監聽錄音是機械性紀錄,不經人的知覺、記憶、表述再現,沒有傳聞法則要防的轉述失真;通說與實務認其證據能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斷,不走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辯護人第一個主張無理由。
  2. 識別另案:票上案由是特別背信,錄到的是內線交易,罪名不同、犯罪事實不同,就是「其他案件之內容」,進入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的射程。這一步最容易整段漏掉。
  3. 擺法律要件:本文原則排除;但書雙要件是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加上法院審查認可(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
  4. 涵攝:發現的時點至遲在偵查中錄得對話時,檢察官起訴後才於起訴書記載並請求認可,顯然已逾 7 日,程序要件不合,進不了但書的例外。
  5. 效果論兩說並陳:一說認為 7 日的設計就是要法院及時介入,逾期即依本文排除,辯護人第二個主張有理由;實務路線則認為逾期只喪失但書的例外,法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權衡後才知生死。寫給司法官閱卷,兩說寫出後以實務收尾,並把權衡因子點一句:內線交易的重大性,對上規避法院審查的程序瑕疵與 7 日的制度目的。
  6. 回設問:第一個主張無理由;第二個主張依絕對失權說有理由,依實務路線則視第 158 條之 4 權衡結果而定。每個主張都要有一句明確的答案,不能只論述不判勝負。

這一題要拿到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監聽錄音是機械性紀錄,不是傳聞;證據能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斷。
  2. 比對票上案由(特別背信)與錄到的內容(內線交易),明寫這屬另案。
  3. 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原則排除,加但書雙要件。
  4. 涵攝逾期:起訴後才陳報=逾 7 日,不合但書。
  5. 效果兩說:絕對失權,對上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
  6. 逐一回答辯護人各個主張有無理由。

低分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打發傳聞 「不是傳聞因為是錄音」,結論對、零論證。機械性紀錄、沒有知覺記憶表述的失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斷,這三塊肉都沒長。
看不見另案 整份答案沒出現「特別背信對上內線交易」的比對,主菜直接漏掉。辨識訓練:只要題目給了監聽票的案由,就逐字比對錄到的內容是不是同一個罪,出題人寫案由從來不是裝飾。
逾期直接判死 寫「逾 7 日故無證據能力」一句收尾,正好踩中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被標為錯誤的那個敘述;沒有兩說、沒有第 158 條之 4,層次感全失。
高分卷長這樣 傳聞三句拆掉;另案識別有比對句;第 18 條之 1 的要件逐一涵攝;效果論兩說並陳、以實務收尾、權衡因子點到;每個主張都有明確勝負句。

時間與篇幅怎麼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是整張考卷,是一大題裡的一個子題;同卷另外兩個子題各自獨立作戰。

時間
約 30 到 35 分鐘
字數
約 700 到 900 字
傳聞段
約四分之一,別戀戰
另案與涵攝
約一半,這是主菜

傳聞段寫超過 300 字就是時間配置失敗的訊號:配分重心在需要識別、涵攝、兩說的另案監聽,不在一個通說已定的傳聞定性。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本案合法 → 另案內容 → 第 18 條之 1 原則排除 → 7 日陳報加法院認可 → 例外容許

毒品錄到詐欺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的事實:合法監聽販毒電話,錄到詐欺對話。

另案內容,7 日內陳報加認可才得為證據;詐欺不在所列各款之罪,認可要走關連性這條路,走不通就過不了。

擄人勒贖錄到購槍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的事實,換成現行法重解一次:合法監聽擄人勒贖,錄到向案外人購槍。

對案外第三人的另案,仍是「其他案件之內容」,7 日陳報程序照跑;另案的主體是第三人,不改變條文的適用。

特別背信錄到內線交易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的申論事實:票上案由是特別背信,錄到內線交易的指示。

另案;起訴後才陳報已逾期,但書關門,接著打兩說,絕對失權,對上第 158 條之 4 權衡。

模板的用法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機械性紀錄」「原則排除、例外容許」這些規範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像這種句子才是差距:監聽票上寫的是特別背信,錄音裡講的是「趕快幫我處理掉股票」,一個是掏空土地、一個是股票內線,並非同一案件。每題至少寫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什麼時候可以離開這個考點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五個格子和各自的效果(「五格定位」那一張表)。
  • 口述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的本文和但書雙要件,不要求逐字,要求要件無漏。
  • 三件事實外衣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擬答。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一句話說清「逾 7 日不等於絕對排除」和「假本案真另案就是絕對排除」為什麼不矛盾:一個是程序遲誤,一個是自始惡意規避法官保留。

這個閘門目前只有自評。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如此;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民國 103 年

增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把另案監聽的處理寫成明文:原則排除,7 日內補行陳報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才例外容許。

影響:增訂前法無明文,實務依另案扣押的法理承認偶然監聽所得的證據能力;增訂後,同樣的事實改走本條的陳報認可路線。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答案是「依另案扣押之法理」,那是修法前的答案。同一組事實在現行法下的答案,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的 D。做舊題要戴時代眼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 本文是原則排除,但書是例外容許:程序上要 7 日內補行陳報,實體上要法院認可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兩個要件都過才進例外。這段引文逐字取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的題面,該題題幹全文引用本條;本條不在本書法規庫收錄的法典內,教學使用前請人工核對現行版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有體物版的意外收穫,條文直接寫「亦得扣押之」。跟另案監聽的原則排除加事後審查剛好相反,因為通訊監察對隱私的干預更深、更全面。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另案內容逾 7 日沒陳報、進不了但書時,依實務見解法院仍得依本條權衡。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 申論的煙霧彈從這裡來。監聽錄音是機械性紀錄,通說與實務認其證據能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斷,不走這一條。

歷屆出處與版本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47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證據能力判斷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47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證據能力判斷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43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證據能力判斷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申論|監聽子題 35 分,該題總分 100 分|證據能力判斷

常一起考的考點:通訊監察、另案扣押、證據排除法則、拘捕後解送時限、傳聞法則。刑事訴訟法各條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在本書法規庫收錄的法典內,其條文引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題面。這個考點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都是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到這裡為止,八站都在同一個世界裡吵架:票誰簽、例外怎麼接、事後誰收拾。下一站把桌子掀了:如果這種手段本身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那前面那些問題連問的資格都沒有。它是本章唯一一個「先被宣告不行、後來才被寫進法律」的完整故事,所以你要同時記住兩個版本的答案,還要知道分界線在哪一天。這也是全章唯一一站,你讀的重點不是舊題怎麼解,而是舊題的答案為什麼會過期。

上一個考點

通訊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