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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瞭然法則
看得到的才算:伸手翻開的,是另一次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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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追捕現行犯進了丙宅,兩樣東西命運不同。
左邊依刑訴§152 當場扣得走;右邊是另一次搜索,須另有依據,否則違法。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沒有這道限縮,一句「另案扣押」就成了不必搜索票、翻遍全屋的後門。
通說用「一目瞭然」把刑訴§152 的「發見」收緊:原則上以合法搜索範圍內目視可及者為限,不得為了找另案證據而擴大翻搜。
三問,順序不能換
警察站在那裡,合法嗎?
這東西是看到的,還是翻出來的?
本案落空、人正要離去,還扣得成嗎?
誰承擔看錯的風險
線劃在中間:落在視線裡的風險由被搜索人承擔,動手翻找的風險由國家承擔。
先自己寫,再對照
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司法警察官持拘票到乙宅拘提,在屋內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當場扣押。此扣押合法嗎?
先寫三行:搜索範圍到哪?「發見」分哪兩種?違法時的出路?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兩層分開寫:搜索合法性一層,另案之物扣押一層。
- 「發見」分兩種:目視可及依刑訴§152 合法;翻找而得者違法,回刑訴§158-4 權衡。
- 違法時我寫了出路:另聲請搜索票,或報請檢察官發動急迫搜索。
你剛拿下什麼 合法在場+目視發見,依刑訴§152 扣得走;動手翻開,就是另一次搜索。
接著讀 → 另案扣押 扣完之後怎麼走,那一站補齊。
兩題選擇題,把線走一遍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情境:警察追捕現行犯進入丙宅,在臥室床上看見槍枝,另打開抽屜後發現偽造貨幣。問這兩樣東西扣押的合法性。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床上的槍枝:警察依刑訴§131 I② 合法在屋內,槍枝落在視線裡,依刑訴§152 當場扣得。
- 抽屜裡的偽造貨幣:打開抽屜這個動作已經逾越追捕現行犯的目的,是新的搜索行為,證據能力依刑訴§158-4 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權衡認定。
- 被淘汰的三個選項各占一個極端:全部違法、全部合法、無票就不得搜索—它們的共同點是不肯在中間劃線。
秒殺 同一題裡兩樣東西、命運不同,答案通常長成「一個扣得、一個要權衡」那個選項。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情境:警察經同意搜索查賭場事證未果,離去前瞥見窗戶花檯上的大麻,予以扣押。問其性質與合法性。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本案搜索落空不影響另案扣押:只要仍在合法在場的狀態中目視發見,就仍屬刑訴§152 的另案扣押。
- 「搜索已經結束了」是誘答:合法在場的狀態還沒結束,人都還在屋內。
- 「沒有令狀所以不行」也是誘答:同意搜索依刑訴§131-1 本來就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秒殺 看到「查無本案事證」「離去前」這種收尾字眼,先別急著否定,回頭確認人還在不在合法在場的位置上。
考過的三種騙法
兩極化
選項只給你「全部違法」與「全部合法」,逼你把整個現場當成一件事處理。
解毒劑 把物品一件一件拆開問:這一件是看到的,還是翻出來的。答案通常長成「一個扣得、一個要權衡」。
搜索已結束
用「查無事證」「正要離去」暗示合法在場的狀態已經消滅。
解毒劑 判準是人還在不在合法在場的位置,不是本案有沒有搜到東西;仍在合法在場中目視發見,刑訴§152 接得住。
無令狀即違法
拿「沒有搜索票」一路否定到底。
解毒劑 無票在場本來就有法定入口:刑訴§130、§131 I②、§131-1。先找入口,再談扣押。
無票在場的三個入口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警察憑什麼不用搜索票就站在那裡,以及站進去之後能搜到哪
| 入口 | 什麼情況可以無票 | 可搜的範圍 |
|---|---|---|
| 附帶搜索(刑訴§130) | 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 | 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 逕行搜索(刑訴§131 I②) |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人確實在內 | 住宅或其他處所,範圍受追捕目的拘束 |
| 同意搜索(刑訴§131-1) | 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以同意的範圍為限 |
三個入口都只解決「站得住」,不解決「翻得動」。另案之物能不能扣,仍要回到目視可及這條線。
一試跟哪個方向,二試站哪裡
- 它從不單獨出場,永遠掛在某種無票搜索的後半段:題幹前半在鋪陳追捕現行犯、同意搜索或持拘票拘提,後半才丟出另案之物。前半看合法性,後半看目視可及。
- 歷屆這幾題是同一個劇本,所以掃選項的順序固定:先確認在場依據,再逐件分「看到的/翻出來的」,最後才決定要不要接刑訴§158-4。
- 二試站隊很明確:翻搜違法時寫「依刑訴§158-4 權衡」,不要寫成證據一定要排除;權衡的兩端是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
- 常一起出現的鄰居是另案扣押、逕行搜索、同意搜索、附帶搜索:複習時把這幾站排在同一個晚上,收益最高。
持拘票拘提現場發見另案之物:作答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只說「發見」,沒說怎麼發見,這就是要你分情形的訊號
- 兩層次切開:附帶搜索的合法性(刑訴§130 得無票搜索身體、隨身物件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是一層,另案之物的扣押是另一層。混成一層寫「搜到什麼扣什麼」,是最常見的失分寫法。
- 目的限制:刑訴§130 的正當化基礎是防止取械抗拒與湮滅本案證據;另案之物不在這個保全目的內,不能靠附帶搜索一路蓋到底。
- 發見方式定生死:目視可及者依刑訴§152 另案扣押,合法;逾越刑訴§130 範圍翻搜而得者,扣押違法,證據能力依刑訴§158-4 權衡。
- 違法情形的合法出路:另行聲請搜索票,或報請檢察官依刑訴§131 II 發動急迫搜索(司法警察官不得自行發動),並依規定於三日內陳報;收尾點名「一目瞭然」就是刑訴§152 的限縮解釋。
這套順序與寫法是我們依歷屆題目與官方答案重建的作答骨架,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條文與答案本身可查證,骨架不是。
過關條件:這幾句話講得出來,就算拿下了
- 我能一句話說完:合法在場+目視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依刑訴§152 扣押。
- 我能說出刑訴§152「實施搜索或扣押時」與「發見」兩個要件各自收緊了什麼。
- 我劃得出那條線:床上槍枝合法、打開抽屜找偽鈔違法;本案落空或收尾前的目視發見仍扣得。
- 翻搜違法時我接刑訴§158-4 權衡判斷證據能力,而不是寫成證據當然排除。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在場合法、目視發見,就能連另一案的證據一起扣走;「發見」二字就是這一站全部的戰場。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抓人的同時可以搜這四樣;「立即可觸及」是範圍的天花板。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逕行搜索) 追人可以追進門,但進門的理由是追人,不是搜證。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同意搜索) 同意可以取代搜索票,但要出示證件並記明筆錄,缺一就有得吵。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證據排除法則) 程序違法之後不是自動沒有證據能力,而是進入權衡。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選項對錯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以各題官方答案反推。
我國未把一目瞭然法則逐字立法,它的實定法座位是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另案扣押。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二試: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白話 申論的主戰場。文義上很寬,所以學說用一目瞭然法則的精神把它收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白話 一句條文三個零件:前提是逮捕、拘提、羈押的執行時刻;客體限於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沒有寫出來但藏在「逮捕時」裡的,是搜索必須與拘捕同時同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逕行搜索)
白話 追人可以追進門,但進門的理由是追人,不是搜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同意搜索)
白話 同意可以取代搜索票,但要出示證件並記明筆錄,缺一就有得吵。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證據排除法則)
白話 程序違法之後不是自動沒有證據能力,而是進入權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