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8/10 站
指認程序
一句「就是他」能不能定罪:瑕疵、權衡、再過兩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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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到底在處理什麼
法律沒有給指認一個專條,但一句「就是他」就能把人送上被告席。所以爭點從來不是有沒有指認,而是這句話是怎麼被問出來的:拿著一張前科照片問「是不是他」,人就會傾向說是。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照這個順序問自己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個指認是怎麼做的?
違反了就排除嗎?
權衡過了就能定乙的罪嗎?
兩邊在分配什麼
第 158 條之 4 要的是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均衡維護,不是二選一。
換你寫一次
先自己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節錄):警方在醫院詢問甲,提示乙的前科紀錄表照片供甲單一指認,甲指乙為主謀。這段警詢指認,能不能用來證明乙有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沒有先點出瑕疵:單一照片,而且兩人本就相識,指認的必要性低
- 有沒有走第 158 條之 4 權衡,而不是直接下排除的結論
- 有沒有補上第 159 條之 2,以及共犯陳述的補強
先寫瑕疵在哪,再寫權衡,最後把後面兩關補完。
完整兩問拆法在 b10
你剛拿下什麼 指認題的三段鏈:先看程序瑕疵,再走權衡,過了還要過傳聞與補強。
接著讀 → 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能力 同一題的第二問就落在那裡:甲在法庭上要怎麼被調查。
一試怎麼看,二試站哪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選擇題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真要出,也不會單獨問指認,而是包在證據能力題組裡;認的是「單一照片」「前科照片」這種訊號詞,方向是先權衡,不是當然排除。
分數在申論。站在否定證據能力那一邊,就要把權衡因子攤開寫:暗示性高、必要性低、有列隊指認可以替代。但不要停在這裡,仍應備位寫「縱然肯認,還要過第 159 條之 2 與補強」。
關卡各自在問什麼
| 關卡 | 這一關在問什麼 | 沒過會怎樣 |
|---|---|---|
| 第 158 條之 4 |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如何均衡維護 | 這一份指認不得作為證據 |
| 第 159 條之 2 | 警詢陳述與審判中是否不符、有無較可信的特別情況、是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 三個條件要同時具備,缺一就沒有證據能力 |
| 第 156 條第 2 項 | 除了這段陳述以外,還有沒有其他必要證據可以印證 |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
三個關卡問的是同一件事:這段指認能不能拿來認定乙有罪。
這題原本長什麼樣
指認不是題目的主角,它是「證據能力判斷」這類題目的入口。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合計 30 分,分兩問,各 15 分
甲警詢中的單一指認陳述,得否作為證明乙有罪的證據
法院就乙的案件進行證據調查,應如何調查共同被告甲
兩問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第一問:能不能當證據
定性:既是審判外指認,也是警詢陳述,一個動作兩種身分
程序瑕疵:單一前科照片的暗示性,加上兩人本來就相識、可以直接描述特徵,指認的必要性極低
法效: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暗示性高、必要性低、有列隊指認可替代,方向是否定證據能力;但甲對乙特徵的描述仍可作為偵查線索
備位:縱然肯認,仍須通過第 159 條之 2 的傳聞檢驗,以及第 156 條第 2 項的補強
第二問:程序鏈一步都不能漏
分離調查: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的必要時,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第 287 條之 1 第 2 項)
地位轉換:就乙的案件調查甲,甲準用人證的規定(第 287 條之 2)
具結(第 186 條),並告知得拒絕證言(第 181 條,恐自證己罪)
交互詰問(第 166 條),落實釋字第 582 號的對質詰問保障
甲拒絕證言時,法院不得因此對乙作不利推論
分離 → 準用人證 → 具結 → 告知得拒絕證言 → 交互詰問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檢核
- 我說得出法源層級:刑事訴訟法沒有指認專條,程序要求落在法務部的注意事項,以列隊指認為原則
- 我知道單一指認不是自動排除,而是走第 158 條之 4 權衡,並且會具體展開權衡因子
- 我抓得到「前科紀錄表照片」與「本來就認識」這兩個題眼
- 我不會漏掉第二關:警詢指認陳述還要過第 159 條之 2(不符、特信、必要)
- 共同被告的調查程序鏈我背得出:分離、準用人證、具結、告知得拒絕證言、交互詰問
- 我引得出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本質上是證人,須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 我記得共犯陳述的補強:指認過關,也不能單獨拿來定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傳聞例外—警詢陳述) 警察那邊講的跟法庭上講的不一樣時,要同時具備「較可信的特別情況」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先前的話才能當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證據排除法則)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拿到的證據,能不能用,要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不是有瑕疵就當然不能用。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1(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之分離或合併) 一般情形法院可以裁量分不分開;但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的必要時,是「應」分離。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2(共同被告之準用規定) 調查共同被告時,他的身分換成證人,人證那一套程序要全部走。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交互詰問) 證人由聲請的一方直接詰問;被告沒有辯護人又不想詰問時,審判長仍要給他發問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補強法則) 共犯講的話再有證據能力,也不能單獨拿來定罪,還要有其他證據印證。
歷屆出處與版本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3 題
申論
30 分
證據能力判斷
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能力
傳聞法則
對質詰問權
共同被告之分離審判
條文引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這個考點所引各條之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均為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申論拆解結構參照 exam-answers/essay/105/刑法與刑訴.md 第三題,僅供結構對照,非官方標準答案。
上一個考點
勘驗下一個考點
性侵被害人陳述之詰問與補強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傳聞例外—警詢陳述)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警察那邊講的跟法庭上講的不一樣時,要同時具備「較可信的特別情況」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先前的話才能當證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證據排除法則)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拿到的證據,能不能用,要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不是有瑕疵就當然不能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1(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之分離或合併)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一般情形法院可以裁量分不分開;但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的必要時,是「應」分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2(共同被告之準用規定)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調查共同被告時,他的身分換成證人,人證那一套程序要全部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交互詰問)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節錄第 1 項
白話 證人由聲請的一方直接詰問;被告沒有辯護人又不想詰問時,審判長仍要給他發問的機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補強法則)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節錄第 2 項
白話 共犯講的話再有證據能力,也不能單獨拿來定罪,還要有其他證據印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