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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到庭義務與在場權

審判可以等被告,但不能沒有被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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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

刑訴§281 I 讓被告在庭成為審判期日的合法性要件:原則上被告不到庭就不得審判,例外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少了它,法院能趁人不在場把證據調查完就判。

審判可以等被告,但不能沒有被告。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原則上不得審判
審判期日 被告不到庭 只委任辯護人出庭
程序照樣進行
準備程序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

三個問題問完就定位

現在是審判期日,還是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缺席,照開。

最重本刑是拘役或專科罰金嗎?

是=代理人可到庭;否=辯護人不能代替。

有特別規定准許缺席審判嗎?

沒有就不得審判;無正當理由不到,得拘提。

這條在分配什麼

程序效率
被告拖延,證人一再奔波
防禦權
缺席開庭,被告失去對質的唯一機會

法律選的是把人帶到,不是趁人不在開完庭。

先自己寫,再翻檢核

先自己寫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第一問):審判期日為什麼必須傳喚被告到庭?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義務面:人別確認、直接聽取陳述、妥適量刑
  • 權利面:在場權是防禦權核心,親自見聞證據、行使對質詰問
  • 辯護人不能代替本人

先寫兩段:義務面、權利面。

接著讀 → 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對質詰問權

階段、案件輕重、誰在庭,分得開就過關。

被告缺席,程序走不走得下去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人沒到,這場能不能繼續。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審判期日,且不是得由代理人到庭的案件,被告缺席;原則上不得審判,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對已經到庭的人繼續進行準備程序

誰能代替被告站在那裡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人到庭,算不算被告到庭。

角色算不算數限制
被告本人他在庭本身就是審判期日的合法性要件
代理人(刑訴§36、§281 II)在輕案算以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為限;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
辯護人不算協助防禦的人,不是被告的替身;重罪案件辯護人到庭不能代替被告

一試若出手,它會這樣騙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角色偷換

把「辯護人已到庭」寫得像被告已經到庭

解毒劑 先問這個人算不算被告本人;輕案以外,辯護人不能代替

階段錯置

把準備程序缺席可照開的規則搬到審判期日

解毒劑 先確定是哪個階段,兩邊效果相反

例外幻覺

暗示法院可以為了不延宕,自行決定缺席審判

解毒劑 例外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法院不能自創

一試歷屆沒有出過這個考點,以下是出手時最可能的誘答方向。

這一站的應試位置

    一試:歷屆沒有出過。看到相關敘述,多半是別的考點在借它當背景。

    二試:這是它的主場,出手就是整題的主軸,一次 25 分。

    常同題出現:集中審理與審判期日、直接審理原則、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對質詰問權。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程序合法性題組的第一問,屬「為什麼」型理由題,第二問接處置。

    理由那一問通常吃掉本題一半的分數,寫得夠不夠深是分水嶺。

    理由部分兩段、約 300–400 字;處置部分照人分項寫。

    25 分的題,理由與處置合計約 30 分鐘。

    四步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規範;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刑訴§271 I);被告不到庭,原則上不得審判(刑訴§281 I)。傳喚是義務的啟動器,到庭是合法性要件。
    2. 理由雙面論;義務面、權利面各寫一段;並點明強盜是重罪,不是得由代理人到庭的案件,辯護人不能代替被告。
    3. 處置;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訴§75 拘提;證人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依刑訴§276 I 於期日前訊問,並讓被告與辯護人到場行詰問。
    4. 收束;回頭扣題:不延宕訴訟、不犧牲被告權益、也體恤證人,三方都要交代到。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引出傳喚(刑訴§271 I)與不得審判(刑訴§281 I)兩條,不只喊結論
    2. 義務面:人別確認、直接聽取陳述以發現真實、妥適量刑
    3. 權利面:在場權是防禦權核心,親自見聞證據調查、行使對質詰問,與直接審理原則相表裡
    4. 排除代理:強盜為重罪,不是最重本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5. 被告不到的處置: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得拘提(刑訴§75)
    6. 證人的配套:期日前訊問(刑訴§276 I),且讓被告到場詰問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喊「拘提被告、趕快先問證人」,不引條文
    漏掉在場權:期日前訊問沒讓被告到場詰問,等於用程序便利換掉防禦權,第二問直接失血
    把辯護人到庭寫成已經滿足到庭要求
    高分卷長這樣 義務面與權利面分兩段寫,各自給理由,不是一句「保障人權」帶過;處置同時回答「不延宕」與「不影響被告權益」兩個題眼;主動點出本案不是得由代理人到庭的案件

    破關檢核

    • 我能說出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原則上不得審判,例外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 我能用義務面+權利面兩段說出被告為何必須到庭
    • 我切得開辯護人、代理人、被告本人,也記得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
    • 我記得準備程序缺席可以照開,審判期日缺席不得審判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拘提
    • 證人來不了的配套是期日前訊問,而且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不能縮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281(被告到庭之義務) 人不到,這場審判原則上不能開;只有法律另有規定,或屬於准許用代理人的案件,才是例外。

    刑事訴訟法§36(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只有這種輕案才是「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而且但書還留了一手,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75 被告耍賴不來,用強制力把審判的合法性要件補回來。

    刑事訴訟法§273 V 準備程序缺席,法院可以對已到庭的人繼續進行。

    刑事訴訟法§276 I 證人出國、住院來不了,可以提前訊問固定證言。

    刑事訴訟法§271 I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本條僅取其規範意旨,未逐字引錄)。

    歷屆出處與同題鄰居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25 分;本考點為該題主軸,考的是程序合法性)

    集中審理與審判期日

    直接審理原則

    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

    對質詰問權

    整理範圍:民國 96 年至 113 年;條文引文對照現行版。

    原則立得越硬,例外就越值錢。因為現實不會配合:有人真的來不了,也有人是故意不來。所以立法者在那道原則上開了幾扇門,讓法院在特定條件下不等他就判。下一站的全部工作就是:這幾扇門哪些是真的,各自的開門條件是什麼。它是這一章少數理解負擔低、辨識報酬高的站:讀懂上一站的原則,這一站你等於只是在背一張門牌對照表;但它近三屆考得越來越勤,是這一章最不該漏掉的便宜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