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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1 次

數罪漏判之補判

漏一部走上訴,漏一案先看繫屬再定補判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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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掉的那一塊,跟被判掉的那一塊,是不是同一個案件?

漏的是一部 一個行為、一次犯意;想像競合等裁判上一罪;起訴書只寫了事實的一半 判決本身違法 → 走上訴
漏的是一整案 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被害人;每個罪各自獨立成立 判決不違法 → 請求原法院補判

沒有補判,這個案子就卡死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考的就是它。漏掉的那一案從沒被判過,沒有判決,就沒有「判決違法」可以指摘,上訴無從提起;而它的訴訟繫屬還掛在原法院。補判就是為這個死角留的出口。

歷屆只考過兩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漏掉的是一部,還是一整個案件。

三問走完

漏掉的跟判掉的,是一個案件還是兩個?

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被害人而各自成罪=兩個案件。

同一案件漏了一部?

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只判一半=判決違法;確定前上訴,確定後非常上訴。

兩個案件漏了一案?

再問那一案有沒有合法繫屬:有,請求原法院補判;未經起訴的(例如僅函請併案),法院不判也不違法,改走另行起訴,分流見 b9。

兩條路在分配什麼

上訴/非常上訴
當成判決的瑕疵,由上級審撤銷收拾。
請求原法院補判
判決沒瑕疵,由原法院把還沒判的那一案判完。

法院沒判完,這筆成本放誰身上

底層分配的是被告的安定:繫屬還在卻准另行起訴,同一案件就會被追訴兩次。

漏一部,找上訴;漏一案,找補判。

先數案件數,再選路。

寫兩行再看答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選擇題)

甲年初在臺北竊乙的手錶、年終在臺中竊丙的機車,檢察官一併起訴;法院只就竊乙部分判 7 月,漏未論斷竊丙。此時的救濟途徑為何?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竊乙部分的判決並無違法,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 我先數案件數,沒有一看到「漏判」就套當然違背法令。
  • 我說得出竊乙那份判決本身為什麼沒有違法。
  • 我指出竊丙的繫屬仍在原法院,所以走補判,不是另行起訴。

動筆寫兩行:這是幾個案件?漏掉的那一案現在在哪裡?

你剛拿下什麼 漏判的兩型分流:漏一部走上訴,漏一案先看有沒有合法繫屬,再決定補判或另行起訴

接著讀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單一案件漏一部怎麼救,那半張地圖在這裡、判決違背法令 當然違背法令各款各自管什麼、既判力之範圍 判決確定後,效力究竟及於哪些事實

你手上是「數案件漏一案」這半張地圖,另外半張在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秒殺法

選項出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先數案件數再決定打勾打叉,這一款管的是單一案件漏了一部。

這一塊該補判,還是該另行起訴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塊事實的出路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請求原法院補判(該部分已合法繫屬)

起訴書事實已記載,只是漏引法條,起訴範圍以犯罪事實之記載為準,漏引法條不影響起訴效力

與已判部分是實質數罪,各有各的繫屬;法院漏判,不影響已判那份判決的合法性

此時若另行起訴,等於就已繫屬的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會被諭知不受理

另行起訴(該部分未生繫屬)

起訴書未記載,原本只能靠裁判上一罪被吸進審判範圍,但顯在部分經判無罪,起訴效力不及於潛在部分

僅函請併案:併案函不是起訴,不發生訴訟繫屬,法院本不得審判,未判並不違法

無罪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不及於非同一案件,該部分另行起訴不生免訴問題

分流看的就是該部分有沒有合法繫屬。取自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的事實塊。

這題怎麼騙人

半對半錯(最毒)

結論寫「檢察官得請求補判」是對的,卻同時承認判決違法

解毒劑 兩個定性互相矛盾:既然那一案根本沒有判決存在,就沒有判決違法可言

條號硬套

看到「漏判」就往當然違背法令的「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裝

解毒劑 該款以單一案件漏判一部為限;實質數罪漏掉的是一整個案件

走錯救濟

繫屬還在,卻叫檢察官另行起訴

解毒劑 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會被諭知不受理,門在原法院不在新案

考場上怎麼站

    選擇題只考一件事:先數案件數。兩個時間、兩個地點、兩個被害人,就別再往裁判上一罪想。

    申論題把它當救濟途徑的分流器:每一塊事實各自定性繫屬,再各給出路,不要一句話蓋掉全部。

    一張起訴書塞好幾塊事實,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檢察官起訴數塊事實,法院只判其中一塊,其餘各該如何處理?(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型)

    1. 逐塊列出;每一塊事實單獨一段,不要合併處理。
    2. 定性繫屬;這一塊有沒有經起訴、起訴書事實有沒有記載、有沒有裁判上一罪可以把它吸進審判範圍。
    3. 各給出路;已合法繫屬的,請求原法院補判;未生繫屬的,法院未判不違法,得另行起訴。
    4. 收尾對照;明講這幾塊都沒被判,出路卻分兩條,判準是有沒有合法繫屬。
    5. 現行法重解;連續犯已於民國 95 年刪除,同樣事實在現行法下應以實質數罪重新定性案件數。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每一塊事實都寫成「法院漏判違法、檢察官都可以另行起訴」,沒做繫屬定性,答案全撞在一起,25 分只撈到皮毛。
    高分卷長這樣 把「這幾塊都沒被判」與「出路卻分兩條」對照著寫出來,並點名分流判準是有沒有合法繫屬。

    這幾條全打勾才算過

    • 我能一句話說出兩型:單一案件漏一部=判決違法走上訴;實質數罪漏一案=繫屬仍在請求補判。
    • 看到「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選項,我會先數案件數再決定打勾或打叉。
    • 我講得出補判的理由:漏判之案沒有判決存在,無從上訴,只能請原法院把它判完。
    • 我記得繫屬未消滅時另行起訴=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會被諭知不受理。
    • 起訴範圍以犯罪事實之記載為準,起訴書漏引法條不影響起訴效力。
    • 併案函不是起訴、不生訴訟繫屬;法院不併判也不違法,該部分得另行起訴。
    • 裁判上一罪的顯在部分經判無罪時,起訴效力與既判力都不及於潛在部分,另行起訴不生免訴。
    • 做民國 95 年以前的舊題,記得用實質數罪重新定性案件數。

    修法警示

    民國 95 年

    連續犯刪除。

    影響:民國 95 年以前的題目,數次同種犯行可能被當成裁判上一罪而黏成一個案件;現行法下應各自定性為實質數罪,案件數跟著改變。

    舊題要重解:重做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時,先把連續犯這座橋拆掉再算案件數:竊乙、竊丙本來就是不同案件,未經起訴的部分依不告不理未判不違法,逕行另訴,分析更乾淨。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2 款 已經送到法院面前的事項沒有判,判決當然違法—但以本法沒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節引首句與第十二款,本條尚有其他各款。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 同一個案件,起訴其中一部分,效力涵蓋全部,法院都得審。;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 沒起訴的,法院不能判;沒判也不會構成違法。;不告不理原則(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 同一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再訴應諭知免訴;不是同一案件,就不生這個問題。;免訴判決(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節引第一款。

    歷屆考過的題目與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選擇題),本考點為主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B。

    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申論題,25 分),本考點為次考點。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結論依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回推、標註年份題號。民國 92 年律師該題沒有官方解析,申論拆解部分為重建結果,已另行標示。

    到這裡,四節的分流鑰匙其實一直是同一把:確定。免訴還是不受理看它,封條蓋多寬看它,兩顆判決撞在一起要撤哪一顆也看它。可是沒有人問過:確定,是從哪一天開始算的?答案不在判決的內容裡,在書記官抄出來的那張紙、和它送到誰手上的那一天。最後一節就處理這件小事,歷屆只考過兩次,卻管著前面每一步的起跑線。它也把這一章的暗線收回原點:抄錯一句話的風險,同樣要有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