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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漏判之補判
漏一部走上訴,漏一案先看繫屬再定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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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掉的那一塊,跟被判掉的那一塊,是不是同一個案件?
沒有補判,這個案子就卡死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考的就是它。漏掉的那一案從沒被判過,沒有判決,就沒有「判決違法」可以指摘,上訴無從提起;而它的訴訟繫屬還掛在原法院。補判就是為這個死角留的出口。
歷屆只考過兩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漏掉的是一部,還是一整個案件。
三問走完
漏掉的跟判掉的,是一個案件還是兩個?
同一案件漏了一部?
兩個案件漏了一案?
兩條路在分配什麼
法院沒判完,這筆成本放誰身上
底層分配的是被告的安定:繫屬還在卻准另行起訴,同一案件就會被追訴兩次。
漏一部,找上訴;漏一案,找補判。
先數案件數,再選路。
寫兩行再看答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選擇題)
甲年初在臺北竊乙的手錶、年終在臺中竊丙的機車,檢察官一併起訴;法院只就竊乙部分判 7 月,漏未論斷竊丙。此時的救濟途徑為何?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竊乙部分的判決並無違法,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 我先數案件數,沒有一看到「漏判」就套當然違背法令。
- 我說得出竊乙那份判決本身為什麼沒有違法。
- 我指出竊丙的繫屬仍在原法院,所以走補判,不是另行起訴。
動筆寫兩行:這是幾個案件?漏掉的那一案現在在哪裡?
你剛拿下什麼 漏判的兩型分流:漏一部走上訴,漏一案先看有沒有合法繫屬,再決定補判或另行起訴
接著讀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單一案件漏一部怎麼救,那半張地圖在這裡、判決違背法令 當然違背法令各款各自管什麼、既判力之範圍 判決確定後,效力究竟及於哪些事實
你手上是「數案件漏一案」這半張地圖,另外半張在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秒殺法
選項出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先數案件數再決定打勾打叉,這一款管的是單一案件漏了一部。
這一塊該補判,還是該另行起訴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塊事實的出路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請求原法院補判(該部分已合法繫屬)
起訴書事實已記載,只是漏引法條,起訴範圍以犯罪事實之記載為準,漏引法條不影響起訴效力
與已判部分是實質數罪,各有各的繫屬;法院漏判,不影響已判那份判決的合法性
此時若另行起訴,等於就已繫屬的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會被諭知不受理
另行起訴(該部分未生繫屬)
起訴書未記載,原本只能靠裁判上一罪被吸進審判範圍,但顯在部分經判無罪,起訴效力不及於潛在部分
僅函請併案:併案函不是起訴,不發生訴訟繫屬,法院本不得審判,未判並不違法
無罪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不及於非同一案件,該部分另行起訴不生免訴問題
分流看的就是該部分有沒有合法繫屬。取自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的事實塊。
這題怎麼騙人
半對半錯(最毒)
結論寫「檢察官得請求補判」是對的,卻同時承認判決違法
解毒劑 兩個定性互相矛盾:既然那一案根本沒有判決存在,就沒有判決違法可言
條號硬套
看到「漏判」就往當然違背法令的「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裝
解毒劑 該款以單一案件漏判一部為限;實質數罪漏掉的是一整個案件
走錯救濟
繫屬還在,卻叫檢察官另行起訴
解毒劑 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會被諭知不受理,門在原法院不在新案
考場上怎麼站
選擇題只考一件事:先數案件數。兩個時間、兩個地點、兩個被害人,就別再往裁判上一罪想。
申論題把它當救濟途徑的分流器:每一塊事實各自定性繫屬,再各給出路,不要一句話蓋掉全部。
一張起訴書塞好幾塊事實,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檢察官起訴數塊事實,法院只判其中一塊,其餘各該如何處理?(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型)
- 逐塊列出;每一塊事實單獨一段,不要合併處理。
- 定性繫屬;這一塊有沒有經起訴、起訴書事實有沒有記載、有沒有裁判上一罪可以把它吸進審判範圍。
- 各給出路;已合法繫屬的,請求原法院補判;未生繫屬的,法院未判不違法,得另行起訴。
- 收尾對照;明講這幾塊都沒被判,出路卻分兩條,判準是有沒有合法繫屬。
- 現行法重解;連續犯已於民國 95 年刪除,同樣事實在現行法下應以實質數罪重新定性案件數。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幾條全打勾才算過
- 我能一句話說出兩型:單一案件漏一部=判決違法走上訴;實質數罪漏一案=繫屬仍在請求補判。
- 看到「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選項,我會先數案件數再決定打勾或打叉。
- 我講得出補判的理由:漏判之案沒有判決存在,無從上訴,只能請原法院把它判完。
- 我記得繫屬未消滅時另行起訴=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會被諭知不受理。
- 起訴範圍以犯罪事實之記載為準,起訴書漏引法條不影響起訴效力。
- 併案函不是起訴、不生訴訟繫屬;法院不併判也不違法,該部分得另行起訴。
- 裁判上一罪的顯在部分經判無罪時,起訴效力與既判力都不及於潛在部分,另行起訴不生免訴。
- 做民國 95 年以前的舊題,記得用實質數罪重新定性案件數。
修法警示
連續犯刪除。
影響:民國 95 年以前的題目,數次同種犯行可能被當成裁判上一罪而黏成一個案件;現行法下應各自定性為實質數罪,案件數跟著改變。
舊題要重解:重做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時,先把連續犯這座橋拆掉再算案件數:竊乙、竊丙本來就是不同案件,未經起訴的部分依不告不理未判不違法,逕行另訴,分析更乾淨。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2 款 已經送到法院面前的事項沒有判,判決當然違法—但以本法沒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節引首句與第十二款,本條尚有其他各款。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 同一個案件,起訴其中一部分,效力涵蓋全部,法院都得審。;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 沒起訴的,法院不能判;沒判也不會構成違法。;不告不理原則(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 同一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再訴應諭知免訴;不是同一案件,就不生這個問題。;免訴判決(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節引第一款。
歷屆考過的題目與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選擇題),本考點為主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B。
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申論題,25 分),本考點為次考點。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結論依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回推、標註年份題號。民國 92 年律師該題沒有官方解析,申論拆解部分為重建結果,已另行標示。
上一個考點
既判力之範圍下一個考點
裁判正本錯誤之更正與送達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2 款
白話 已經送到法院面前的事項沒有判,判決當然違法—但以本法沒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節引首句與第十二款,本條尚有其他各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
白話 同一個案件,起訴其中一部分,效力涵蓋全部,法院都得審。;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
白話 沒起訴的,法院不能判;沒判也不會構成違法。;不告不理原則(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
白話 同一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再訴應諭知免訴;不是同一案件,就不生這個問題。;免訴判決(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節引第一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