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1 站
刑事訴訟法
辯論終結後還能不能補問
宣判前發現有事沒問清楚,法院能不能把庭再開一次
你剛剛讀完的是審判怎麼開始、怎麼往前走:準備程序把爭點整理好,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接著量刑辯論,最後被告講完他要講的話。那條線一路走到底,終點就是四個字,辯論終結。這一章接的,就是終結之後、宣判之前那一小段空白。
它同時是兩個世界之間的門檻。門這一邊,要把漏掉的事補回來,法院一紙裁定就能辦到;門那一邊,也就是你翻過這一章之後要讀的上訴、確定與再審,同一件事要改,動用的程序和代價完全不同。現在讀它最划算,因為審判流程剛在你腦子裡跑過一遍,你還記得每個環節長什麼樣子,才聽得懂「補問一段」和「重走一遍」差在哪裡;等讀完救濟那一章再回頭補,你只會把它當成又一個名詞。
一個下午,證據該調查的都調查完了,兩造也辯完了。審判長宣示:本案辯論終結,訂於三週後宣判。書記官收卷,人陸續走出法庭,這件案子在外人看來已經定案,只差把結論寫出來。
當天晚上,承辦法官重看筆錄。有一份鑑定的結論寫得很含糊,東西確實是查過了,但它到底在說什麼,紀錄上看不出來。三週後就要宣判。這時候他有兩個選擇:憑著看不太懂的紀錄下筆,或者想辦法把人再叫回法庭問一次。
同一個晚上,辯護人也想到同一件事。於是問題一次跳出四個:
第一,門已經關了,還打得開嗎?
第二,如果打得開,只有法院自己能開,還是辯護人也能開口請法院開?
第三,法院說不開,這個決定能不能馬上拿去爭?
第四,如果真的開了,是接著把鑑定人叫回來補問就好,還是先前那些交互詰問、被告最後陳述,統統要再走一遍?
條文本身只有一句話: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這句話背起來要三十秒,可是它一個字都沒回答上面四個問題。真正被拿來出題的,就是這四件事,誰能敲門、敲了算不算數、什麼情況值得開門、開了之後屋裡的東西還在不在。
先講清楚這一章為什麼這麼短:歷屆選擇題只出現過一次,申論題沒有出過。它留在書裡不是因為分量,是因為它守著一個位置,程序往前跑的時候,錯誤會累積;而這是判決宣示之前,成本最低的那一次修正機會。過了這一刻,同樣一件事要改,要動的東西就大得多。
照這個順序讀
這一章只有它一個,而它必須整塊讀。開場那四個問題:誰能聲請、法院說不開能不能立刻爭、什麼情況算值得再開、再開之後程序怎麼接,彼此是咬合的:知道它是原本程序的延續,才明白為什麼一紙裁定就能辦到;知道開不開是法院自己決定,才明白為什麼辯護人寫得出聲請狀、卻綁不住法院。四件事拆開背,每一件都會變成孤零零、隔天就忘的一句話;照這個順序一次走完,它就只是一個裝置的四個面。位置排在整段審判流程的最後,理由也單純:這是收尾動作,前面沒走過的人,沒有東西可以補。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01 年間)
回到那個下午。鑑定結論含糊,紀錄上看不出它在說什麼,這正是「東西調查過了,但內容還不夠清楚」的典型情況,屬於值得把門再打開的必要情形。法官用一紙裁定命再開辯論,不必宣告先前的程序作廢:交互詰問還算數,被告最後陳述還算數,接著把鑑定人叫回來,問清楚那一段,然後程序繼續往下走。整件事對照的是另一個機制,法官換人時的更新審判,那才是真正的從頭來過,兩個別接反。
辯護人那晚寫的聲請狀寄得出去,法院也會看,但門開不開仍然是法院自己衡量,聲請只是把問題送到它眼前。如果法院決定不開,這個決定不在能夠立刻抗告的那份列舉名單裡,不滿意得先收著,等判決下來,再隨著上訴一起講。
你剛拿下的,是判決宣示前最後一個修正裝置:它能修什麼、誰能敲門、敲不開怎麼辦。下一章開始,門在你身後關上,同樣的錯誤要再處理,就得走上訴、確定與再審那幾條比較長的路:那一章要問的是:一件事,到什麼時候才算真的結束。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辯論終結」四個字,知道程序還沒真的鎖死,宣判之前還留著一次回頭的機會
- 分辨「接著補問」和「從頭再走一遍」是兩個不同的機制,題目把它們寫反的時候你認得出來
- 說得出什麼情況值得再開:東西是查過了,但內容還沒清楚到能下筆
- 知道對法院開不開這件事不服的時候,該走哪條路、什麼時機講
- 拆穿「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能聲請」這種說法,把「聲請綁不住法院」偷偷換成「根本不能提出」,是這個考點最常見的手法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 291 條(再開辯論)
白話 已經終結的辯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重新打開;「得」表示開不開由法院決定,「命」表示形式是裁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
白話 判決前的程序裁定原則上不能抗告,但書另有列舉的例外(羈押、具保、搜索扣押、限制辯護人接見等)。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在這份列舉裡,所以走原則—不得抗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上一章
起訴書劃了一個圈下一章
法庭可以拆到什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