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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
逃亡或藏匿就能通緝:難的是誰簽名、誰能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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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考的就是它: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傳喚不理、拘提撲空,人跑了:通緝一發,抓他的權限就對外開閘。
先問一句:這在講誰簽名,還是誰能動手?
簽名看刑訴§85 III,動手看刑訴§87。
判斷路徑
這句在講通緝的哪一步?
主體跟動詞配對了嗎?
這道閘門開多大
條文的分法:紙交給首長簽;名單關起來:檢警加利害關係人,陌生路人不在內,例外是他撞見的正好是現行犯。
先自己寫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偵查中甲拘提無著、已潛逃。檢察長得簽發通緝書嗎?告訴人認出甲,得自己逮捕嗎?
各寫一行:依哪一條、誰做。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兩問都是得。
- 要件只寫了逃亡或藏匿,沒加嫌疑重大。
- 偵查中簽名的是檢察總長或檢察長。
- 告訴人是利害關係人,只能逕行逮捕。
你剛拿下什麼 門檻低到只有逃亡或藏匿,難的全在誰簽那張紙、誰能動手。
接著讀 → 拘捕後解送時限 人到案,時鐘才起跑。
通緝從發布到落網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只比一件:這一步條文怎麼寫,錯選項就怎麼改
| 這一步 | 條文怎麼寫 | 選項常改成什麼 |
|---|---|---|
| 原因(刑訴§84) |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 加上「犯罪嫌疑重大」「先經拘提無著」,條文都沒有 |
| 文書(刑訴§85 I、II) | 應用通緝書,記載事項含應解送之處所 | 把解送地寫成一律最近的機關 |
| 簽名(刑訴§85 III) | 偵查中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審判中法院院長 | 換成檢察官、法官、審判長,或偵查審判互換 |
| 方法(刑訴§86) | 應通知附近或各處檢警機關;必要時並得登報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 寫成不得登報 |
| 效力(刑訴§87 I、II) | 檢警得拘提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送交或請求檢警 | 不問何人均得;路人也能抓;利害關係人能拘提 |
| 撤銷(刑訴§87 III、IV) | 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者,應即撤銷;通知公告準用刑訴§86 | 把應即撤銷弱化成得撤銷 |
| 解送(刑訴§91) | 原則解送指定之處所;24 小時內不能達到,才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 | 不問通緝機關是誰,都送最近的檢察機關 |
這張紙誰簽得了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只比一件:簽名的人是承辦人還是首長
| 文書 | 偵查中誰簽 | 審判中誰簽 |
|---|---|---|
| 傳票(刑訴§71 IV) | 檢察官 |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
| 拘票(刑訴§77 III 準用) | 檢察官 |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
| 通緝書(刑訴§85 III) | 檢察總長或檢察長 | 法院院長 |
傳票、拘票是承辦人的紙,通緝書是首長的紙:偵查配檢察體系首長,審判配法院首長。
考過的三種騙法
簽名主體錯置
把首長換成承辦人,或把偵查、審判互換:「通緝書僅得由法院院長簽發,偵查中檢察長不得簽發」。
解毒劑 刑訴§85 III 是雙軌並存:偵查中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審判中法院院長。看到「僅得」先數一數,它是不是把兩軌砍成一軌。
逮捕主體錯置
把現行犯的「不問何人」搬到通緝犯身上;或讓路人與告訴人互換:「路人乙得逕行逮捕」「告訴人不得逕行逮捕」。
解毒劑 通緝犯的名單是封閉的:檢警得拘提或逕行逮捕(刑訴§87 I),利害關係人只得逕行逮捕(刑訴§87 II),路人不在名單內。
方法與解送誤述
把「得登報」反寫成「不得登報」;把解送寫成一律送最近的檢察機關。
解毒劑 刑訴§86 必要時得登報公告;刑訴§91 原則解送指定之處所,24 小時內不能達到才就近,而且要分別命通緝者是法院還是檢察官。
還沒考過,但條文結構撐得起的騙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要件加料
把「犯罪嫌疑重大」或「先經拘提無著」寫成通緝的法定要件,這兩句都是逕行拘提(刑訴§76)那邊的東西。
解毒劑 刑訴§84 的要件只有逃亡或藏匿;題幹裡的嫌疑重大、拘提無著是事實鋪陳,不是要件。
這一型歷屆還沒出現過,是我們依條文結構推的警戒方向,不是考過的紀錄。
四個選項,四個位置各踩一雷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通緝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錯在方法反寫。刑訴§86 明文「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沒有禁止登報,登報正是公告方法之一。
- (B) 錯在把現行犯規則搬過來。「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是刑訴§88 I 的現行犯條款;通緝犯這邊,刑訴§87 I 給檢警拘提或逕行逮捕,刑訴§87 II 給利害關係人逕行逮捕,名單封閉,而且利害關係人連拘提都沒有。
- (C) 應選。刑訴§85 III: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選項只節錄了檢察長,判準抓的是層級對不對—偵查配檢察首長、審判配法院院長,方向無誤。
- (D) 錯在把原則與例外對調。刑訴§91 原則是解送指定之處所,也就是通緝書上寫明的地方;24 小時內不能達到,才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而且要分別命通緝者是法院還是檢察官—審判中通緝的就近對象是法院。
秒殺 正確選項就是條文的白描;三個錯的各只動一個地方。先找跟條文一字不差的那一句。
換成案例包裝,還是同一張表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本題在偵查階段,甲已潛逃就是刑訴§84 的逃亡,得通緝;通緝書由檢察首長簽名(刑訴§85 III)。兩個細節:題幹的「犯罪嫌疑重大」是事實包裝,通緝要件本身用不到它;條文寫「簽名」、選項寫「簽發」,判分口徑視為同義。
- (B) 錯。路人不是利害關係人,不在刑訴§87 的名單上。要讓路人動手得走現行犯(刑訴§88)那一套,而通緝犯不當然是現行犯。
- (C) 錯。法院院長是審判中的簽名主體,偵查中就是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僅得」兩個字把雙軌砍成單軌。
- (D) 錯。告訴人是利害關係人的典型,依刑訴§87 II 得逕行逮捕通緝犯,再送交檢警或請求檢警逮捕。
秒殺 (B)(D) 互為鏡像、(A)(C) 互為鏡像。選項成對打架時,用「誰簽名」「誰能動手」各裁一刀,答案自己浮出來。
秒殺法
先背口訣:逃匿即可通緝、首長簽名、必要得登報、檢警拘捕+利害關係人逮捕、解送看通緝書。上場再照這個順序做:先定位這句在講哪一步,再逐字對條文,錯的選項幾乎都是單字眼手術,主體換人、範圍加料、方向反寫、原則例外對調。
這個考點該怎麼投資
- 它是刑訴卷裡罕見的純條文對照題:不掛實務字號、不玩學說對立,兩題都是四個選項全繞著刑訴§84 到刑訴§87 加刑訴§91 的字眼打轉。一張表背熟,這種題白送。
- 死法不是不會,是背成語感。「好像要首長簽」「利害關係人好像可以抓」這種模糊記憶,遇到只動兩個字的選項會全滅,民國 109 年那題的錯誤選項跟正解,差的只是「僅得」。
- 背到主體配動詞的精度:檢察長配簽名、檢警配拘提與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只配逕行逮捕。精度不到字眼級,等於沒背。
- 若出到案手段的組合題,通緝多半只占四個選項中的一格,旁邊拼著傳喚、拘提、現行犯逮捕:破法不變:先定位,再對字。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申論卷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上去,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不存在的題型上。要準備的就是把 b7 那張對照表背到字眼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通緝之原因) 要件就這麼少:被告,加上逃亡或藏匿。主詞是被告—沒有被告地位的人不在這一條的射程內。
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通緝書) 第三項是命門:簽名的是首長,不是承辦人。第二項第五款「應解送之處所」則是解送規則的伏筆。
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通緝之方法) 兩軌:通知檢警機關是應為,登報或其他方法公告是必要時才加碼。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通緝之效力及撤銷) 效力分兩層:檢警拘提與逕行逮捕都行;利害關係人只有逕行逮捕,且要送交檢警或改為請求檢警動手。第三項的「應即撤銷」是義務句,不是裁量句。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通緝犯之解送) 原則是解送通緝書寫明的指定處所;例外是 24 小時內到不了,才就近,而且要看發通緝的是法院還是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現行犯逮捕) 「不問何人」是現行犯專屬的規則,通緝犯身上沒有這一句—這是誘答最常搬的一句話。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逕行拘提)首句 對照用:逕行拘提要犯罪嫌疑重大加法定事由;通緝只要逃亡或藏匿。把嫌疑重大塞進通緝要件,就是加料。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以通緝為主角,考要件辨識);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以通緝為主角,考要件辨識)
申論:沒有出現過。
判分依據是考選部公布答案:民國 103 年那題為 C,民國 109 年那題為 A。引用的條文都沒有近年修正紀錄,沒有修法警示要處理。這個考點的兩題都是單獨成題,沒有與其他考點合體的紀錄。
上一個考點
拘捕後解送時限下一個考點
任意到場(約談)與解送之界限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通緝之原因)
白話 要件就這麼少:被告,加上逃亡或藏匿。主詞是被告—沒有被告地位的人不在這一條的射程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通緝書)
白話 第三項是命門:簽名的是首長,不是承辦人。第二項第五款「應解送之處所」則是解送規則的伏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通緝之方法)
白話 兩軌:通知檢警機關是應為,登報或其他方法公告是必要時才加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通緝之效力及撤銷)
白話 效力分兩層:檢警拘提與逕行逮捕都行;利害關係人只有逕行逮捕,且要送交檢警或改為請求檢警動手。第三項的「應即撤銷」是義務句,不是裁量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通緝犯之解送)
白話 原則是解送通緝書寫明的指定處所;例外是 24 小時內到不了,才就近,而且要看發通緝的是法院還是檢察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現行犯逮捕)
白話 「不問何人」是現行犯專屬的規則,通緝犯身上沒有這一句—這是誘答最常搬的一句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逕行拘提)首句
白話 對照用:逕行拘提要犯罪嫌疑重大加法定事由;通緝只要逃亡或藏匿。把嫌疑重大塞進通緝要件,就是加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