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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誰能上訴、用誰的名義、前提還在不在:三問定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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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問辯護人該用誰的名義上訴,同卷第 60 題問被告死後配偶還能不能上訴,都只考名單與名義。
所有格是生死線:刑訴§345 寫的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告訴人與被害人不是上訴權人,只能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它在解決什麼問題
不服判決的人很多,法律只把上訴這張門票發給名單上的人。
判決下來那一刻,被告可能未成年,也可能已經死了。門票只發給他本人,這些人等於沒有救濟;人人可發,訴訟又被無關的人拉著走。刑訴的答案是分票:當事人自己上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代被告上訴;自訴案件另開兩條軌:自訴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由親屬承受上訴,檢察官則得獨立上訴。每張票掛四個參數:誰、用誰的名義、為誰的利益、以什麼為前提;出題人做的,就是把參數兩兩對調。
三步,每步問自己一句
他在名單上嗎?
他該用誰的名義?
前提還在不在?
兩邊真正在分配什麼
界線在層次:死亡屬主體層次,權利消滅;甘服、捨棄屬意思層次,是申論爭點,兩說在 b17。
先看人、再看名義、最後看前提
先自己寫,再對照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
一審 1 月 5 日宣判甲犯詐欺既遂罪,1 月 7 日送達判決,1 月 8 日甲死亡。乙為甲之妻。乙在 1 月 7 日以自己的名義上訴,合法嗎?改到 1 月 9 日呢?用甲的名義呢?
先別翻答案。三句話:在不在名單上/用誰的名義/1 月 9 日前提還在?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選項 B。1 月 7 日甲還活著,乙依刑訴§345 以自己的名義、為甲之利益獨立上訴,合法;判決已宣示,送達當日提出也有效力。1 月 9 日甲已死亡,主體消滅,被告的上訴權不存在,配偶的獨立上訴權失去依附。
- 依據寫的是刑訴§345 的「被告之配偶」,不是含糊的「家屬可以上訴」。
- 有寫出用自己的名義,並說明「獨立」指不受被告意思拘束。
- 把 1 月 8 日的死亡當分界線,不是只比對送達日期。
你剛拿下什麼 把「他能不能上訴」拆成三問:人、名義、前提;分得開刑訴§345 的獨立與刑訴§346 的代理;知道被告死亡,配偶的獨立上訴權跟著消滅
接著讀 → 上訴之程式與具體理由 下一關是書狀怎麼寫才算合法;再往下是不利益變更禁止與第三審上訴限制。
五種人的上訴票長什麼樣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問題的四個參數,誰、依據、用誰的名義、為誰的利益、以什麼為前提;不比誰會贏,也不比上訴的效力範圍。
| 誰 | 依據 | 用誰的名義 | 為誰的利益 | 前提與限制 |
|---|---|---|---|---|
| 被告、檢察官、自訴人 | 刑訴§344 第 1 項 | 自己 | 須有上訴利益;檢察官依刑訴§344 第 4 項亦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自訴人依實務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 期間與程式 |
| 告訴人、被害人 | 刑訴§344 第 3 項 | 不是上訴權人 | 只能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 自己不能直接提起上訴 |
|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 | 刑訴§345 | 自己 | 以被告之利益為限 | 「獨立」=不受被告意思拘束;但以被告的上訴權存在為前提,被告死亡即失權 |
| 原審之代理人、辯護人 | 刑訴§346 | 被告(依實務) | 以被告之利益為限 | 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期間自被告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 |
| 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配偶 | 刑訴§344 第 2 項+刑訴§319 第 1 項 | 自己 | 承受上訴 | 限於自訴人在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 |
| 檢察官(自訴案件) | 刑訴§347 | 自己 | 得獨立上訴 | 自訴案件專設的一條軌 |
界線實測:權人與名義過不過關
| 這一次上訴合法 | 這一次上訴不合法 | |
|---|---|---|
| 被告之配偶,以自己名義 | 被告尚生存時提出,刑訴§345 獨立上訴(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 | 被告死亡之後才提出,上訴權已消滅(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
| 原審之辯護人 | 以被告的名義、為被告之利益提出(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 以辯護人自己的名義提出,刑訴§346 是代理,不是獨立 |
| 自訴人之配偶 |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依刑訴§344 第 2 項承受上訴 | 援引刑訴§345 主張獨立上訴,那一條寫的是「被告之」配偶(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
| 自訴人 | 對自己敗訴的部分,以自己的名義上訴 | 為被告之利益上訴:依實務不得為之(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
四種騙法與解毒劑
期間與程式
用監所提出、郵寄、送達對象打亂期間計算。
解毒劑 在監所的被告於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刑訴§351 第 1 項規定「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監所次日才轉送不歸被告承擔(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不經監所長官逕行郵寄,就不是這一條的情形,以到達法院之日為準,另有在途期間的扣除問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法定代理人未受送達者,期間仍自被告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主體錯置
把名單外的人包裝成上訴權人。
解毒劑 自訴人之配偶(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已成年被告之父(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擴權的自訴代理人(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都不在名單上。刑訴§345 的所有格「被告之」是生死線。
名義與死亡時點交叉
把「誰的名義」和「被告死亡前後」兩個變因疊在一起換。
解毒劑 獨立上訴以被告的上訴權存在為前提。死亡前提出合法(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一審判決後死亡(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二審宣判後死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都已失權:主體消滅,換誰的名義都救不回。
撤回連動
誘導你把兩個上訴綁在一起,一個撤回另一個跟著倒。
解毒劑 各上訴各自獨立。刑訴§355 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那是同意權,不是連動開關(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名義那一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刑訴§346 給原審代理人與辯護人的是代理上訴: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它不是獨立上訴權。
- 依實務見解,辯護人上訴應以被告的名義提出,所以 (A) 的結論與定性都對。
- (B)(D) 以辯護人自己的名義,權人不適格—同一句話在同年第 60 題的選項再考一次。
- (C) 名義寫對了,定性錯了:「獨立上訴」四個字是刑訴§345 留給法定代理人與配偶的。
秒殺 獨立配自己名義,代理配被告名義。這一題只要把兩條的配對記牢,四個選項十秒清空。
撤回題與縮圖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被告甲因強盜罪經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甲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的配偶乙亦為被告的利益,合法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兩個上訴、兩本帳:甲的上訴撤回權人是甲,乙的獨立上訴撤回權人是乙。
- 刑訴§355 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所以乙要撤,須得甲同意。
- (D) 對:甲撤回自己的上訴(處分權)與甲要不要同意乙撤回(同意權)是兩件事,甲可以自己不玩了,卻不准乙退場。
- (A) 甲撤自己的不必問乙;(B) 沒有這種視為撤回的連動規定;(C) 前半對、後半錯,甲同意乙撤回並不會讓甲的上訴跟著視為撤回。
秒殺 撤回只處分自己那一件上訴,同意權是另一顆按鈕,兩顆不連動。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選項要旨)
問自訴案件的上訴權人,四個選項各換一種人:(A) 自訴人之配偶得依刑訴§345 獨立上訴;(B) 自訴代理人得為自訴人之利益上訴;(C) 被告之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D) 原審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是刑訴§345 原文照搬,正確。
- (A) 自訴人之配偶不在刑訴§345 的名單上—那一條寫的是「被告之」配偶。
- (B) 刑訴§346 保護的是被告這一方,不是自訴人。
- (D) 名義與依據都對不上:辯護人走的是代理,不是獨立。
秒殺 這一題是整個考點的縮圖:十秒內講得出每個選項踩哪一型,這一層就畢業了。
秒殺法
刑訴§345 的獨立上訴用自己的名義,刑訴§346 的代理上訴用被告的名義。一條記所有格,一條記名義,選項把這兩件事對調的,先刪。
同一題,今昔答案不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的公布答案是:主文仍宣告無期徒刑者,原審應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今天同一題重出,答案會變,刑訴§344 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現行條文的職權逕送限於宣告死刑之案件。兩份答案都沒有錯,中間隔著一次修法。
考場怎麼辦 考場只考現行法。做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先用現行條文重解一次,再回頭理解當年的邏輯;別把舊答案背成規則。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 選擇題幾乎共用同一張骨架:給你一個人、一個時點、一個名義,問這次上訴合不合法。所以要背的不是學說,是那張權人表,人、依據、名義、利益方向、前提五欄背熟,多數選項可以直接判掉。近年的變化是把權人和上訴範圍疊起來考,例如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把權人、刑訴§376 第 1 項但書與沒收三層疊在一起;遇到組合題就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練過的。
- 申論題裡它不是主菜。歷屆的四道申論題都把它擺在「本案上訴合法嗎/法院應如何裁判」的守門段,權人這關沒過,後面的實體討論全部免談。所以練的是速度:快、準、不戀戰,寫完就把版面讓給真正的主考點。
- 站隊方向與歷屆公布答案一致:辯護人上訴用被告名義;被告死亡則獨立上訴權消滅;撤回權與同意權互不連動。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題裡它從未當過主菜。歷屆的四道申論題都把它放在「上訴合法嗎」的審查流程裡,是守門段而不是主考點。它的價值是速度,不是深度,把它練成固定開場,寫完就走。
25–30 分的大題全題預算約 22–27 分鐘。守門段一旦超過 6 分鐘,就是在擠壓真正的主考點,該收筆了。
兩種設問,兩張拆解單
「二審駁回上訴合法嗎」「上訴是否合法」,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4 題後半
- 權人:他在名單內嗎?名義對嗎?(刑訴§344 第 1 項、§345、§346、§347)
- 利益:為誰的利益上訴?這個權人能站這一邊嗎?(自訴人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 期間: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所的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者,視為期間內之上訴(刑訴§349、§351 第 1 項)
- 程式: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上訴第二審應敘述具體理由(刑訴§350 第 1 項、§361 第 2 項)
- 可上訴性:這個罪名、這個審級上得去嗎(刑訴§376、§377)
- 收尾給處理方式:原審裁定駁回(刑訴§362)/第二審判決駁回(刑訴§367)/可補正者先命補正。
被告不上訴、明示甘服或捨棄上訴權,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要上訴: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的核心
- 定性:上訴人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刑訴§345 為獨立上訴權人。
- 把衝突點寫成一個問題:被告已明示甘服,等於捨棄上訴權(刑訴§353,效力見刑訴§359),法定代理人的獨立上訴權是否隨之消滅?
- 兩說並陳:拘束說與不拘束說。多數見解採不拘束說:「獨立」上訴權不以被告的意思為前提,立法意旨在保護被告(尤其未成年人),不因被告一時的放棄而喪失救濟機會。表態並給理由。
- 界線收尾:獨立不等於永生。被告死亡時主體消滅,獨立上訴權也隨之消滅。甘服、捨棄是意思層次,死亡是主體層次,寫一句把兩層區分開來,就是高分句。
動筆前先看設問的動詞:它決定你寫什麼,也決定你寫多少
- 問「裁判合法嗎」,就逐點檢查合法性,最後給一個是或否的結論。
- 問「應如何裁判」,就回答裁判的種類:駁回、撤銷發回、不受理。
- 守門段不要寫成上訴權人制度的小論文,它在申論裡是配角。
該寫到哪些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權人審查引對條文,並點名這次用的是誰的名義(自己/被告)。
- 把「獨立」的意義展開,並補一句保護被告的立法意旨。
- 獨立與依附的界線:被告死亡則權利消滅;被告甘服則依多數見解不受拘束。
- 期間與程式的檢查不漏:在監所提出、自被告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
- 職權逕送的案件,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性質上是為被告利益之上訴,接得上刑訴§370。
- 不合法上訴的處理寫對:原審裁定駁回、第二審判決駁回、第三審的處置各不相同。
低分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一個骨架,三個方向長出新題
權人軸(誰能上訴)
- 自訴案件之上訴:刑訴§344 第 2 項的承受名單、刑訴§347 檢察官獨立上訴、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刑訴§319 第 2 項)綁審級委任(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 上訴利益:自訴人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告訴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
退場軸(怎麼收回)
- 撤回上訴:撤回權人是誰、被告的同意(刑訴§355)、檢察官的同意(刑訴§356)、捨棄或撤回後喪失上訴權(刑訴§359)
範圍軸(上到哪裡)
- 上訴之程式與具體理由:刑訴§361 第 2、3 項與§367(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刑訴§376 與釋字第 752 號的但書例外(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 第三審(法律審):刑訴§377
- 不利益變更禁止:刑訴§370,與職權逕送「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連動(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4 題)
命題的創新幾乎都在軸的組合,不是新爭點。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把權人、範圍與沒收三層疊起來,就是樣板。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練過的。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權人適格+名義正確+前提存在 → 上訴合法。三件皮寫完,檢查每一段都跑過「權人→名義→前提」三連問;第三件皮如果你反射性寫了刑訴§345,回頭把那一條的所有格再讀一次。
死亡皮
上訴期間內被告死亡,配偶具狀上訴。
死亡前提出,合法(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死亡後才提出,已失權(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申論加碼:合法提起上訴之後被告才死亡,法院應如何處理(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4 題後半的接力題)。
甘服皮
未成年被告明示甘服,法定代理人獨立上訴。
捨棄的拘束力對上獨立性,兩說寫開再表態(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
自訴皮
自訴人於一審辯論終結後死亡,其配偶具狀上訴。
這裡合法,但依據不是刑訴§345(那是被告方的條文),而是刑訴§344 第 2 項加上刑訴§319 第 1 項的承受上訴。同一個「配偶」,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句(誰依哪一條、用什麼名義)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的時間軸與身分。
「1 月 7 日送達時甲尚生存」「甲年僅 19 歲,丙為其法定代理人」,這些把日期與身分嵌進要件的句子,才是分數所在。
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而且塞進日期與身分的話。
過了才往下走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權人表的六列(用自己的話可以):誰、依據、名義、利益方向、前提。
- 寫出上訴合法性審查的五步,並各配一個條號。
- 刑訴§345 與§346 全文默寫,一字不差,尤其§346 的但書「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不可漏。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的擬答。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說得出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為什麼今天重出答案會變。
沒過怎麼辦:名單沒背熟,回權人表;名義混淆,回名義那一題;死亡與甘服搞混,回拆解單 B 型的第四步;期間算錯,回條文原文與練習題。這一關目前只有自評,而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職權逕送上訴的範圍
影響:現行刑訴§344 第 5 項的職權逕送,限於宣告死刑之案件;同條第 6 項並規定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主文仍宣告無期徒刑)的公布答案,反映的是修正前的規定。做民國 108 年以前的題目,先用現行條文重解一次,再回頭理解當年的邏輯。
上訴期間
影響:現行刑訴§349 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上訴也有效力。
舊題要重解:更早年份的期間題,先用現行的二十日重算一次,再看當年的流程結構,結構通常沒變,變的是數字。考場只考現行法;舊題留下來的價值在流程結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 第 1 項是當事人;第 2 項是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的承受名單;第 3 項講明告訴人與被害人不是上訴權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第 4 項是檢察官可以站被告這一邊;第 5、6 項是職權逕送,並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 三個關鍵字各管一型陷阱:「被告之」是所有格,自訴人的配偶不在內;「獨立」是不受被告意思拘束、用自己的名義;「為被告之利益」限住了方向(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 與獨立上訴互為鏡像:這是代理,依實務應以被告的名義提出,期間也依附被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 自訴案件裡檢察官不是當事人,這一條另外給他一條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但書很重要: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上訴也算數(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 1 項 考點集中在「視為」兩個字:監所什麼時候轉送,不由被告承擔(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53 條 捨棄是意思層次的動作,只有當事人自己做得到。
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 同意權在被告手上,但那不是連動開關—被告撤回自己的上訴,不等於別人的上訴跟著撤回。
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 自訴案件的鏡像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 捨棄與撤回的效力條文是這一條—不是刑訴§351,那一條講的是監所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 刑訴§344 第 2 項所說的「承受上訴」名單,就是從這一項來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歷屆出現過的題目與資料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取自歷屆試題與公布答案,收錄範圍至民國 113 年。
釋字第 752 號是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選項脈絡的來源,不是這個考點的法理本體。
辯護人上訴的名義、獨立上訴期間依附被告、郵寄書狀與在途期間這幾個實務命題點,歷屆都以「依實務見解」設問;本書依各題公布答案反推規則並標明年份題號,不補判例字號。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在監所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視為期間內之上訴;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被告死亡前後,配偶的獨立上訴;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自訴人本人是律師得逕行自訴;自訴代理人的權限界線;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撤回權與同意權是兩顆按鈕;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自訴人之配偶不在刑訴§345 的名單;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不經監所長官逕行郵寄,以到達法院之日為準;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自訴人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成年被告之父非法定代理人;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刑訴§376 第 1 項第 3 款;二審宣判後被告死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自訴案件的上訴權人,四個選項各踩一型;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辯護人上訴,期間自被告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當年依修正前規定,無期徒刑案件職權逕送;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死刑案件寫「量刑過重」已屬具體理由;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辯護人應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刑訴§376 第 1 項但書與「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被告死亡後,配偶已無獨立上訴權
二試: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未成年被告甘服,法定代理人獨立上訴;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檢察官應告訴人之聲請而上訴;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4 題,在押被告向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後死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4 題,職權逕送上訴與不利益變更禁止
上一個考點
上訴利益下一個考點
上訴期間之計算(§349)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
白話 第 1 項是當事人;第 2 項是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的承受名單;第 3 項講明告訴人與被害人不是上訴權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第 4 項是檢察官可以站被告這一邊;第 5、6 項是職權逕送,並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
白話 三個關鍵字各管一型陷阱:「被告之」是所有格,自訴人的配偶不在內;「獨立」是不受被告意思拘束、用自己的名義;「為被告之利益」限住了方向(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
白話 與獨立上訴互為鏡像:這是代理,依實務應以被告的名義提出,期間也依附被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
白話 自訴案件裡檢察官不是當事人,這一條另外給他一條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白話 但書很重要: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上訴也算數(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 1 項
白話 考點集中在「視為」兩個字:監所什麼時候轉送,不由被告承擔(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3 條
白話 捨棄是意思層次的動作,只有當事人自己做得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
白話 同意權在被告手上,但那不是連動開關—被告撤回自己的上訴,不等於別人的上訴跟著撤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
白話 自訴案件的鏡像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
白話 捨棄與撤回的效力條文是這一條—不是刑訴§351,那一條講的是監所提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
白話 刑訴§344 第 2 項所說的「承受上訴」名單,就是從這一項來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