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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不可分(§319 III)
告一角等於告全部:但踩到但書,沉的是整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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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甲射妻誤傷路人丙,丙連自己身上的過失傷害都告不成。
自訴狀寫的往往只是犯罪事實的一角。刑訴§319 III 本文:同一案件,告一角等於告全部,他部原本不得自訴的也擬制成得自訴;但緊接在後的但書,會讓整案一起沉。
看到這些字,站哪邊
三問,順序不能倒
你告的是誰?
哪些事是同一個案件?
有沒有踩到但書?
先切人、再切案、後查但書
順序不能倒:但書擺最後,因為它是否決權。
兩邊在分配什麼
法律選了後者,而且不切一半,寧可整案不受理。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
父甲夥同友人丙,監禁成年的兒子乙。乙能不能對丙自訴妨害自由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對甲不得自訴,不影響對丙的自訴權。
- 對甲不得自訴,等於對丙也不得嗎?
- 告訴的規則(及於其他共犯)我搬進自訴了嗎?
- 『自訴之主觀不可分』,條文裡有嗎?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分辨:擴張進來,還是整案沉沒。
接著讀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能綁多大,看罪數先算成幾個案件。
兩題原題,把本文與但書各走一遍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甲、乙兩人侵入 A 宅行竊,過程中發現 A 有婚外情,私自拍下照片,稍後並於網路上刊登。A 自行蒐證後向法院提起自訴:『甲侵入住宅。』法院審判範圍包括: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侵入住宅是刑法§321 I 第 1 款加重竊盜的加重要件,被吸進竊盜裡=實質上一罪=同一案件。就一部自訴,效力及於全部(刑訴§343 準用刑訴§267,加上刑訴§319 III 本文)。竊盜部分 A 是財產被害人、本來就得自訴,但書沒有啟動。
- (C)(D) 錯:自訴狀上的被告只有甲。乙做了什麼都與這件自訴無關—自訴的不可分只有對事那一面。
- (B) 錯:拍照上網是行竊過程中另行起意的別罪,不在同一案件內;不可分只在單一案件裡運作。
秒殺 只有 (A) 同時過『人是甲』與『同一個案件』兩關。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被害人丙得否委任律師對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提起自訴?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先算罪數:一行為觸犯殺人未遂與過失傷害兩罪名,想像競合(刑法§55)=裁判上一罪=同一案件。這一步不走,後面的『不可分』沒有地基。
- (D) 應選:殺人未遂那部分的被害人是乙,乙是甲的配偶,依刑訴§321 不得自訴;丙不是那部分的被害人,也無從自訴—該部分確定不得自訴,而且是較重之罪,刑訴§319 III 但書踩下,同一案件裡的過失傷害部分也不得自訴。
- (A)(B) 錯:各給一個聽起來有理的『得』(自訴權獨立、告訴乃論),共同點是當但書不存在。
- (C) 錯:發明了『須經另一被害人同意』這個要件,拿刑訴§319 III 原文一對就滅。
秒殺 同一案件裡有一塊是重罪又不得自訴,寫著『得』的選項全部劃掉。
三種騙法,各有解毒劑
把效力偷渡到沒被自訴的人身上
選項寫的是同案另一個人做的事,或把另行起意的別罪拉進審判範圍,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的 (C)(D) 與 (B)。
解毒劑 先切人、再切案,兩刀切完剩下的才談不可分。
假裝但書不存在
給一個聽起來有理的理由,讓你相信輕罪那部分仍然告得成,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的 (A)(B)。
解毒劑 同一案件內有重罪且該部分不得自訴,就沒有『切一半來告』這回事。
把告訴的規則搬進自訴
選項端出『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或說對共犯之一自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的 (C) 與 (B)。
解毒劑 刑訴§239 管的是告訴、位在偵查那一節,不在刑訴§343 的準用範圍內。
同樣叫不可分,射程不一樣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效力被綁到哪裡去
| 制度 | 效力及於誰、及於什麼 | 依據 | 邊界 |
|---|---|---|---|
| 告訴不可分 | 對人: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刑訴§239 | 以告訴乃論之罪為限 |
| 公訴不可分 | 對事: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 刑訴§267 | 同一案件內 |
| 自訴不可分 | 對事:一部提起自訴,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 刑訴§319 III 本文 | 同一案件內,且不得踩到本文的但書 |
自訴為什麼沒有對人那一欄:刑訴§239 位在偵查那一節,而刑訴§343 準用的是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與前章第二節、第三節。準用清單裡沒有它,主觀不可分就進不了自訴。
這一站怎麼投時間
- 它在歷屆從不單獨出現:每一次都同時掛著案件單一性、自訴的身分與重罪限制、以及不受理判決這個出口。複習時把這幾塊串成一條線,比單背刑訴§319 III 划算。
- 一試出現時都在司法官卷,問法幾乎一致:給一段兩人以上、或一行為多罪名的小案例,問誰可以對誰自訴、法院審判範圍到哪裡。認出這個句型就等於認出這一站。
- 二試出現時是 25 分的獨立題,不是別題的收尾,敢給它足夠篇幅,寫法在第 3 層。
- 戰場不在學說:勝負集中在但書的涵攝,還有『自訴沒有主觀不可分』這一句。條文讀熟的回報遠高於在這裡讀爭論。
秒殺法
選項出現『自訴之主觀不可分』,直接劃掉,身分限制只鎖住那一個被告,不鎖整個案件裡的其他人。
它在申論卷裡坐哪一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卷裡不是收尾的配菜,而是能撐起整題的骨幹:程序合法性題型裡,它常常就是決定結論的那道關卡。
配分與時間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建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問:什麼是告訴不可分原則?這個原則在自訴程序有沒有適用?
- 先把告訴不可分拆成兩面:主觀面是刑訴§239 的明文(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客觀面是同一案件就一部告訴、效力及於全部,這一面沒有明文,由案件單一性的法理導出。
- 自訴的客觀面:有適用,而且有明文,刑訴§343 準用刑訴§267,加上刑訴§319 III 本文的擬制擴張;但受但書限制,所以自訴的客觀不可分是打了折的不可分,這個折正是它與公訴最大的差別。
- 自訴的主觀面:不適用。理由要用準用範圍論證,不是空口宣告,刑訴§239 位在偵查那一節,不在刑訴§343 的準用清單內;對共犯之一人提起自訴,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 收尾給理由:告訴是促使國家偵查的意思表示,共犯範圍由檢察官依職權把關,法律才敢設不可分;自訴是被害人自任原告,對誰起訴是他處分權的核心,法律不越俎代庖把沒被訴的共犯擬制進來。
一個案例走完偵查與自訴,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 實體定性先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想像競合(刑法§55)=裁判上一罪;加重要件把另一罪吸收進來(侵入住宅被吸進加重竊盜)=實質上一罪。
- 補上翻譯句:裁判上一罪=程序上的單一案件。這句橋不寫,後面整段懸空。
- 三道門依序檢查:門一:自訴有沒有委任律師(刑訴§319 II),欠缺時法院先依刑訴§329 II 定期命補正;門二:同一案件是否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刑訴§323 I),本文不得再行自訴,而但書放行的是告訴乃論之罪由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單一案件裡若還有非告訴乃論的部分,但書救不了整個案件;門三:刑訴§319 III 但書,不得自訴的部分是不是較重之罪。
- 結論扣回設問動詞: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就給判決種類,但書一旦啟動,全案不得自訴,依刑訴§334 諭知不受理。
- 題目另設小題時(例如準備程序調查自白任意性),換考點作答,不要把自訴那段的篇幅灌過去。
閱卷者會找的幾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先實體定罪數(想像競合或實質上一罪),才進程序。
- 把『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這句翻譯句明白寫出來。
- 引刑訴§319 III 本文,並點出它的機制是『擬制得自訴』,不是本來就得自訴。
- 但書逐款檢查:不得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導致全案不得自訴,出口是刑訴§334。
- 強制律師代理(刑訴§319 II)與刑訴§329 II 的命補正程序。
- 公訴優先(刑訴§323 I)的檢查,以及它的但書能不能救本案。
- 概念比較型另加:主觀與客觀分軸,並用準用範圍論證自訴沒有主觀不可分。
同一題,兩種寫法的距離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三個方向
實體上游(先定一罪,才有不可分)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單一案件才綁得住
- 想像競合(刑法§55):裁判上一罪的製造機
- 加重竊盜(刑法§321):侵入住宅被吸進竊盜的實質上一罪外衣
程序平行線(考場最愛互相冒名)
- 告訴不可分(刑訴§239):對人、有明文、及於共犯
- 公訴不可分(刑訴§267):對事、檢察官版、沒有但書
- 自訴不可分(刑訴§319 III):對事、有但書、沒有對人那一面
出口與同題搭檔
- 不受理判決(刑訴§334):但書啟動後的出口
- 自白之任意性與準備程序:申論題常見的同題鄰居
一試的原題剛好拼成完整地圖:一題考本文正向運作(沒踩到但書)、一題考重罪剎車疊上配偶身分、一題考『根本沒有主觀不可分』。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先切人、再切案、後查但書
侵入行竊皮(本文正向運作)
甲侵入 A 宅行竊,A 只自訴侵入住宅那一部分。
侵入住宅被吸進刑法§321 I 第 1 款加重竊盜=實質上一罪→一部自訴效力及於竊盜全部;竊盜部分 A 本得自訴,但書不啟動→審判範圍是加重竊盜全案。
配偶槍擊皮(但書毀滅)
甲射妻乙、誤中路人丙。
殺人未遂與過失傷害想像競合=單一案件;殺人未遂部分因刑訴§321 配偶身分不得自訴,且係較重之罪→但書啟動→丙連過失傷害都告不成。
父子監禁皮(主觀切割)
父甲夥同外人丙監禁成年之子乙。
乙對甲有刑訴§321 的身分限制、對丙沒有;限制逐被告判斷,自訴又沒有主觀不可分→乙得對丙自訴,效力不及於甲。
模板救不了你的地方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先切人、再切案、後查但書』抄上考卷,就是閱卷者最厭的口訣文。規範段(刑訴§319 III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一棒同時毆傷乙丙』『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夥同友人丙共同監禁』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道門至少一句以『本件』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尤其門三的『較重之罪』要點名是哪條對哪條(傷害致死之於傷害、殺人未遂之於過失傷害),不能只寫『重罪』兩個字。三件外衣各寫一次,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剎車在代換。
可以離開這個考點了嗎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步決策樹與但書的三種情形,並默寫刑訴§319 III 全文。
- 口頭造一個『重罪沉沒』的案例,說到誰不得自訴、哪一部分較重、出口是哪一條。
- 三件外衣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再逐條對照第 3 層的採分點。
- 三種騙法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特別是能一句話說清楚『為什麼自訴沒有主觀不可分』。
卡住的話:但書漏檢,回第 1 層的判斷路徑與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主觀客觀串味,回三兄弟對照表與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實體定性卡住,先去『想像競合』與『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補課再回來。這份閘門是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三項各管一件事:誰能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對事的效力。第三項本文是擬制擴張,動詞是『以……論』—法律硬把不能自訴的部分當作能自訴;但書則是三個剎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 身分限制本身留了一個除外情形,寫在但書裡,讀條文時不要只讀本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34 條(不受理判決) 但書啟動之後的出口就是這一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3 條(自訴準用公訴程序) 自訴『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的地基由這一條輸入。準用清單裡沒有偵查那一節,所以刑訴§239 進不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 公訴版的對事不可分,沒有但書。經刑訴§343 準用進自訴程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案例程序型申論題的隱藏門: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時,自訴這條路原則上關閉。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不可分) 對照組。它管的是告訴、位在偵查那一節,是這個考點最大的誘答來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裁判上一罪的製造機—把數罪名綁成一個案件,不可分才有東西可綁。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條文逐字依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侵入住宅行竊加拍照上網,問法院審判範圍。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持槍射妻誤中路人,問路人能否自訴過失傷害。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父親夥同外人監禁成年子,問能否對外人自訴。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何謂告訴不可分原則?此一原則於自訴程序有無適用?
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一棒同時毆傷二人、其中一人傷重致死,檢察官已相驗簽分偵辦,非律師的被害人自訴傷害,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判分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裁判字號;實務立場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第 3 層的申論拆解、採分點與高低分判斷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白話 三項各管一件事:誰能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對事的效力。第三項本文是擬制擴張,動詞是『以……論』—法律硬把不能自訴的部分當作能自訴;但書則是三個剎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身分鎖只鎖兩種人:直系尊親屬與配偶。對直系卑親屬、對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都不在射程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34 條(不受理判決)
白話 但書啟動之後的出口就是這一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3 條(自訴準用公訴程序)
白話 自訴『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的地基由這一條輸入。準用清單裡沒有偵查那一節,所以刑訴§239 進不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
白話 公訴版的對事不可分,沒有但書。經刑訴§343 準用進自訴程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偵查一開始,同一案件原則上不得再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由直接被害人提起,或經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的,不在此限。合法轉自訴後,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並移送法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不可分)
白話 對照組。它管的是告訴、位在偵查那一節,是這個考點最大的誘答來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裁判上一罪的製造機—把數罪名綁成一個案件,不可分才有東西可綁。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