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偵查從哪一刻開始、誰在查
發動門檻、檢警分工、偵查不公開對誰、什麼時候該停
在這之前,整本書談的都是「一件事發生了,法律怎麼評價它」,他侵害了誰、算不算犯罪、做到哪一步、有幾個人、算幾筆帳、罰他什麼。那些章節有一個共同的前提:事實已經擺在桌上了。
這一章是全書第一次換主角。主角從行為人換成國家,問題也從「他做了什麼」變成「國家憑什麼開始查他、怎麼查」。桌上的事實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有人去找出來的,這一章講的就是「去找」這件事怎麼開始、由誰負責、附帶什麼義務。
它是刑事程序的第一段,也是後面所有段落的閘門。再往下,同一隻手會第一次真的碰到人:搜索、扣押、羈押、監聽;再往後是證據(怎麼證明是他做的)、審判(誰來審、能不能翻)。而那些章節裡的每一個爭議,出發點都是這一章的兩句話,偵查已經合法開始了,而且有人為它負責。這兩句話站不穩,後面寫再多都是空的。
一個做直播的年輕人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請他過去說明一下。他去了,警察問了一輪,他答了一輪,做完筆錄回家。
越想越氣。他覺得自己很冤,這件事根本不是外面傳的那樣。當天晚上他開了直播,把警察問他的問題、他怎麼回答,一句一句講出來給幾千個人聽:講的完全是他自己的案子。
隔天有人把直播截圖丟上網:偵查不公開耶,他這樣算不算違法?
留言瞬間分成兩邊。一邊說案子都已經在查了,誰都不准講;另一邊說那是他自己的事,他要講不行嗎。兩邊都覺得對方離譜,兩邊講的都是同一句話,「偵查不公開」。
先別急著挑邊。這件事底下其實藏著三個更前面的問題,而且它們的順序是固定的:他的案子是從哪一刻起變成「在偵查」的,是他接到電話那一刻嗎;打電話的是警察,那這件案子到底是誰在辦、誰要負責;還有,如果這件事查下去很麻煩,什麼情況下國家會自己按下暫停。
把這三個問題答完,第四個問題,他到底違不違法,會自己浮出來。這一章就是照這個順序走。
照這個順序讀
它是開機鍵:沒有它,另外三個考點都沒有討論的對象,還沒開始查,就談不上誰在查、誰要守密、什麼時候停;而且四個裡面只有它一按下去就會改變別人手上的權利(自訴的門原則上就關了),所以它得第一個讀。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3 次(民國 91–113 年間)
開關按下之後,下一個自然的問題就是「誰動手」;這個考點題數很少(選擇 1 題、申論 2 題),但它一出手就是整題的主菜,而且它排出來的那條檢察官與警察的階層,正好是下一個考點要點名的那份名冊。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2 次(民國 91–110 年間)
這是全章份量最重的一個(選擇 13 題、申論 3 題),也是唯一同時出現在刑訴與法律倫理兩邊的:但它必須排第三,因為它的判斷是先看人、再看事,而「有哪些人在這件案子裡」是前兩個考點才給得出來的答案。
選擇題考過 13 次、申論考過 3 次(民國 96–113 年間)
歷屆只考過一次(選擇 1 題、申論 0 題),放在最後當收尾最划算:它是開機鍵的背面,一句話就記完,而且讀完前面三個之後你會發現它其實是同一個問題的最後一格,手伸出去了,什麼時候該收。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00 年間)
回到那場直播,按這一章的順序走一遍。
第一問,他的案子是什麼時候變成「在偵查」的?不是他接到電話那一刻,是更早,早在有人知道有這件事的時候,機器就已經該啟動了,不必等誰同意、不必等哪一道審查。所以他去做筆錄的時候,程序早就在跑了。
第二問,那天在偵訊室裡外的人,各自站在什麼位置?問他話的、在後面指揮的、之後會收到卷的,是三個不同的位置,各自被綁的東西也不一樣。這一問答不出來,第三問就沒得問。
第三問,也是留言吵翻的那一問:守密的義務落在誰身上?重點不在那段話敏不敏感,而在講話的人在不在名單上。他從頭到尾都是被問的那一個,不是執行職務的那一群。網友兩邊都把「偵查不公開」講成一塊蓋住全世界的黑布,錯的其實是同一個地方,他們都在看內容,沒有人在看人。
第四問,這件事會不會因為他鬧大了就停下來?除非撞上那唯一一種明文寫的路障,否則不會。他直播不會讓偵查停,只會替自己多一件事。
你剛拿下的,是刑事程序最前面那個開關和它的四道邊界:國家憑什麼開始、誰在動手、誰得閉嘴、什麼時候才停。接下來的一章,這隻手會第一次真的碰到具體的東西,你的身體、你的房子、你的手機。搜索、扣押、羈押、監聽,全部建在你剛讀完的這四件事上面。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選項寫「因為沒指出嫌疑人所以不能受理」「要先做立案審查」,你知道要先懷疑它,而不是憑生活經驗點頭
- 遇到偵查不公開的題目,第一個動作是問「講話的人站在哪裡」,而不是先判斷那段話夠不夠敏感
- 寫申論題碰到任何偵查中的爭議,第一句站得穩:偵查什麼時候開始的、誰在主導
- 看到「一遇到障礙就該停止偵查」這種話,你認得出那是把例外講成了原則
- 知道檢察官是負責的人不等於凡事親自動手,卷證有缺的題目該往哪個工具找答案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
白話 四項各管一件事:第一項是發動(原因、門檻、義務);第二項是檢察官指揮偵查輔助機關;第三項是被告最後訊問原則,先查證據再叫人;第四項處理到場被告,包含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時先逮捕再聲押的但書。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二項、第三項
白話 自行到案的人不能被押去地檢署—解送以先有拘提或逮捕為前提。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二項、第三項
白話 警察端的發動義務與現場處置權限。封鎖現場、即時勘察是自己的職權,不必先取得檢察官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二項、第三項
白話 與第 230 條同構,對象是司法警察。選擇題最愛考「應即開始調查」這五個字。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 1
白話 退案審查的條文根據,是移送品質題的處置主軸。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240 條、第 241 條
白話 告訴與告發的基本盤:被害人得告訴,任何人得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情則是應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一項
白話 起訴門檻。同樣是「犯罪嫌疑」四個字,這裡要的是依偵查所得證據做的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白話 開始偵查的下游效果:自訴之門原則上關閉,但書留了兩個出口。第二項處理反向情形—自訴在先或有但書情形時,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並移送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2 項(偵查之發動)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第 1 項=偵查發動權繫於檢察官;第 2 項=檢察官的遙控器(限期+命調查蒐證+發交卷證)。受命名單裡還有檢察事務官,偵查輔助人力不是只有警察。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最高位階那一層,關鍵動詞是「協助」;調查結果應移送該管檢察官。解送有原則也有例外: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關鍵動詞是「指揮」。第 2 項是現實面的法源: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不必等檢察官下令,但要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司法警察)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關鍵動詞是「命令」,拘束最強;同樣有主動調查與報告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231-1 條(案件之補足或調查)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白話 退案審查的法源:發回補足/發交調查+限時。條文用的是「得」,是裁量工具不是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自白補強法則)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規範對象是法院的有罪判決。它管的是「能不能定罪」,不是「警察能不能移送」—這個對象辨析是申論的第一道分水嶺。
刑事訴訟法§245(偵查不公開原則)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白話 第一項是原則;第二項是辯護人在場、筆記、陳述意見與其但書限制;第三項要求把限制事由記明筆錄;第四項是禁止在場後的再行告知義務;第五項才是守密名單;第六項是訊問前的通知義務。
刑事訴訟法§248-1(被害人受訊問之陪同在場)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8 日
白話 主詞是被害人,不是證人;而且要經被害人同意,並有不適用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33 第一項
現行版
白話 明文只寫「審判中」—偵查中原則上不得閱卷,理由就是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33-1 第一項、第二項
現行版
白話 偵查中閱卷的例外,門開了但守密義務跟著走。
刑事訴訟法§34 第一項
現行版
白話 限制接見要有事證,不是想限就限。
刑事訴訟法§122(搜索之客體)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門檻落差就是考點:對被告「必要時」即可;對第三人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限。
刑事訴訟法§128 第四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偵查不公開在強制處分端的體現,連法官核票程序都罩進來。
刑事訴訟法§182(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白話 除經本人允許外,才得拒絕證言。
法官倫理規範§17(法官之言論分際)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條文沒有限定「自己承辦」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刑事的成立或免刑,答案綁在一段民事法律關係上時,檢察官沒有裁量空間,必須等,等到民事訴訟終結前。
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同樣的情形換到審判中:法院可以停、也可以不停;而且要民事已經起訴才談得上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