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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詢問之禁止

夜裡問到的自白還能不能用:先認誰在問,再看有沒有例外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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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司法警察、員警、警詢、「詢問」
刑訴§100-3 的夜間禁令管得到
檢察官、「訊問」
這條管不到;夜間訊問不因為時間而違法
日出前、日沒後、天還沒亮
夜間看自然晝夜,不是固定鐘點
查驗人別之後又多問一句案情
那一句出了例外的射程,回頭算違法詢問
選項句尾寫「並無例外情形」
先響警鈴:刑訴§158-2 留了但書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只問一件事:警察夜裡問到的話,哪一段算數。先看誰在問。

沒有這條會怎樣

沒有這條,只要熬過半夜,就能拿到一份看起來自願的自白。刑訴§100-3 原則上把日出前、日沒後整段時間劃成禁區;刑訴§93-1 再把這段不得詢問的時間,從拘捕後 24 小時解送時限裡扣掉。但時間不計入,不等於可以偷問,障礙期間內同樣不得訊問。

封的不是問話的方法,是問話的時間。

四問,一路問到底

誰在問?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詢問」才受刑訴§100-3 拘束;檢察官的「訊問」不在射程內。主體認錯,整題翻車。

什麼時間?

條文把夜間寫死成日出前、日沒後:看日出日沒,不看鐘點。

四款例外踩到了嗎?

明示同意(可以撤回)/夜間拘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以人別為限)/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急迫情形。

違反的話走哪一條?

刑訴§158-2 I:原則不得作為證據;但違背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經證明者不在此限。別滑去刑訴§158-4 權衡,也別升到刑訴§156 I。

那扇窄門在分配什麼

被告這一邊
夜裡不該被問。程序違法的成本先歸國家,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追訴這一邊
已經問到的自白不想白白丟掉。但書只開一扇窄門: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兩個同時成立才救得回來。

所以它不是全有全無:先把風險放在國家身上,再看警方是誤失還是刻意、被告當下還有沒有自由意志。

三種強度怎麼排,攤在 b9。

警察夜裡問、沒例外 → 刑訴§158-2 有活門;檢察官夜裡問 → 根本沒違法;騙出來的 → 刑訴§156 I 沒得救。

先寫,再對答案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

現行犯甲經司法警察逮捕後同意夜間詢問案情,詢問中甲表示身體疲憊精神不濟,拒絕再接受詢問。若警方於日出後再繼續為案情詢問,本件障礙時間應如何計算?

闔上答案,寫兩行:障礙時間從哪一刻起算、算到哪一刻,各附一句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自甲拒絕受詢時起算,計至翌日日出。;明示同意期間例外成立、夜間詢問合法,時間照計;拒絕受詢=同意撤回,禁令復活,此時才進入刑訴§93-1 I ③的法定障礙;翌日日出,夜間結束、障礙跟著消滅。日出後警方幾點才開問是警方的事;甲有沒有休息夠,那是另一款障礙的事。

  • 起點我寫的是甲拒絕受詢那一刻,不是逮捕當日日落。
  • 終點我寫的是翌日日出,不是警方開始詢問、也不是甲休息夠了。
  • 理由我說得出來:同意時禁令睡著、撤回時醒來、日出時熄燈。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能分辨:誰問的、什麼時間問的、有沒有踩到例外、違反之後接哪一條。

接著讀 → 拘捕後解送時限 夜間不得詢問的時段怎麼從 24 小時扣掉、自白之任意性 不正方法那一層沒有活門,界線要劃清楚、證據排除法則(權衡理論) 法律另有規定時,權衡要靠邊站

一句話收工

「並無例外情形」這句話,只配得上刑訴§156 I 的不正方法;掛在夜間詢問、障礙期間訊問、對受拘捕人漏告知緘默權或辯護權後面,都是錯的。

排除強度三層樓:住錯樓層就丟分

條文強度什麼情形救不救得回
刑訴§156 I沒有但書、不權衡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救不回
刑訴§158-2原則排除,留一扇窄門違反夜間詢問、障礙期間訊問、對受拘捕人漏告知緘默權或辯護權非惡意+自由意志,經證明才救得回
刑訴§158-4個案權衡其他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且法律無特別規定時才輪到它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違法取證的排除強度。

「夜間」不等於「深夜」

用語依據時段管誰
夜間刑訴§100-3 III日出前、日沒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詢問
深夜刑訴§93 VI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後的訊問,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

兩個不同概念、兩個不同主體,選項最愛把它們對調。

這樣問,合法還是違法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合法

違法(接著進刑訴§158-2 檢驗)

檢察官晚上 8 時在地檢署訊問(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的事實)

司法警察在日出前、日沒後詢問案情,四款例外一款都沒中

夜間拘捕到場,問「你是不是甲」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人別查驗完,順口再問一句「那幾間房子是不是你燒的」

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的夜間詢問

同意被撤回之後還繼續問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之情形

拿「案情重大」當例外:條文沒有這一款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警方即時為之

法定障礙期間內偷問(刑訴§93-1 II 明文不得訊問)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T1 主體錯置

把只管司法警察「詢問」的夜間禁令,搬到檢察官「訊問」頭上;或反過來虛構「重大犯罪不受限制」的假例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A、D

解毒劑 刑訴§100-3 主體明文限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檢察官夜間訊問本來就合法,不需要例外來救

T2 例外遺漏

句尾掛一句「並無例外情形」,賭你不知道刑訴§158-2 I 有但書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C、D

解毒劑 刑訴§158-2 那一系都有「非惡意+自由意志」的活門;沒有活門的是刑訴§156 I 的不正方法

T3 排除法則錯置

用權衡理論的措辭(公共利益對人權保障)包裝違反夜間詢問的效果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 C

解毒劑 刑訴§158-4 開頭寫「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刑訴§158-2 就是那個另有規定,特別規定優先

T4 障礙起訖誘導

用四種起訖組合,考同意撤回之後的障礙時間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

解毒劑 起點=拒絕受詢時;終點=翌日日出。警方何時開問、受詢問人睡飽沒,都不在這一款裡

違反夜間詢問後,自白怎麼辦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

警察於夜間逮捕某起放火罪之犯罪嫌疑人甲後,將其解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中,警察問甲:「那幾間房子是不是你燒的?」甲因而坦承犯有放火的相關罪行。關於甲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因為夜間詢問屬於疲勞詢問,已屬以違反甲意願之方式違法取得自白
B;警察之詢問雖係於夜間進行,但不當然構成疲勞訊問。甲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需視警察詢問時是否有使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正方法,以及甲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定,未能一概而論
C;甲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應同時考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人權之保障後而為決定
✓ D;若甲之陳述出於任意,且警察詢問係出於善意時,則具有證據能力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先定性:夜間拘捕到場,例外第 2 款只放行查驗人別,警察一開口就是案情,沒有明示同意、沒有許可、沒有急迫,違反夜間詢問之禁止。
  • 效果進刑訴§158-2 I:原則排除,但違背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D 正是這道但書的白話翻譯。
  • A 錯在兩級跳:夜間詢問不當然等於疲勞詢問,接不到刑訴§156 I。
  • B 錯在用一般自白法則打發,無視已有特別規定;「未能一概而論」聽起來謙虛,其實答非所問。
  • C 錯在套權衡理論—刑訴§158-4 只在法律沒有另外規定時才上場。

檢察官夜間訊問+羈押配套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甲涉嫌犯有多起放火罪,於晚上 8 時許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隨即進行訊問。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之訊問不合法,因為除非經有甲之同意或急迫情形,否則不得於夜間進行訊問
✓ B;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但若認無羈押之必要時,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C;自檢察官訊問被告至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得超過 24 小時
D;檢察官之訊問合法。其雖係於夜間為之,但因放火罪為重大犯罪,不受夜間禁止訊問之限制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與 D 是一對雙面陷阱:夜間禁令的主體限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檢察官晚上 8 時訊問本來就合法。A 把禁令搬給檢察官;D 結論對、理由錯—不是因為放火罪重大而豁免,是根本沒有這條禁令套在檢察官身上。理由錯,選項就是錯。
  • B 正確:多起放火+嫌疑重大+有反覆實行之虞,屬刑訴§101-1 I 第 1 款的預防性羈押事由;若認無羈押之必要,依刑訴§93 III 但書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C 錯在起算點:24 小時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算,不是從檢察官開始訊問起算。

四種取證瑕疵的強度分流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甲於警詢時自白其販賣毒品予乙之犯行,於審判中抗辯其於警詢所為自白,不具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如詢問警員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就詢問經過全程連續錄音,而係於警詢筆錄製作完成後,再由甲照唸警詢筆錄內容予以錄音,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 B;如詢問警員告訴甲有關警方已經取得甲、乙以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毒品過程之通訊監察錄音之不實事項,甲因認否認犯行將不利於己而為自白,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C;如詢問警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有關不得於夜間詢問之規定,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D;如詢問員警對逮捕到案之甲未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四個選項是四條瑕疵路線,全部掛上同一句「並無例外情形」—只有真正沒有活門的那一條才站得住。
  • A:違反全程連續錄音,條文層次只有「筆錄與錄音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先做筆錄再照唸補錄雖屬違背,實務並非當然全面排除,仍有依個案判斷的空間,所以「並無例外」錯。
  • B 正確:謊稱已掌握通訊監察錄音=詐欺取供,落入刑訴§156 I 列舉的不正方法,沒有但書、也不權衡。
  • C:違反夜間詢問,走刑訴§158-2 I,但書留有活門,「並無例外」錯。
  • D:對受逮捕之人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經刑訴§158-2 II 準用第 1 項但書,同樣有活門,「並無例外」錯。

這個考點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兩種考法各半:一種考「這樣問合不合法、時間怎麼算」,一種考「違法問完的自白還能不能用」。兩條腿要等重練。

    它很少單獨成題,比較常寄生在鄰近考點的題目裡當其中一個選項(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就是這種長相)。所以練法是把接口練熟,不是往下深挖。

    一試作答順序固定:先判主體(警察還是檢察官),再判時間,再逐款掃例外,最後才做效果分流。順序顛倒最容易被理由錯、結論對的選項騙走。

    但書要靠檢方證明「非出於惡意」與「出於自由意志」,寫題時記得這是誰的負擔。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出現的題目全部是一試選擇題,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

    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的時間。

    要練申論,把力氣放在與它同題出現過的鄰近考點:自白之任意性、證據排除法則(權衡理論)、訊問被告之告知義務、拘捕後解送時限。真的在綜合案例裡碰到它時,用 b3 的四問定性,再用 b9 選對條文,就夠了。

    做舊題前先看這裡

    刑訴§101-1 最後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預防性羈押的罪名清單經過修正,民國 102 年應考當時的清單與現行條文不同。

    做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這類舊題時,罪名清單以現行條文為準,別照抄舊解析裡的清單。

    本文條文取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訴§100-3(夜間詢問之禁止與例外) 主體只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詢問」;四款例外;夜間=日出前、日沒後。

    刑訴§93-1(法定障礙期間,節引) 夜間不得詢問的時段不計入 24 小時;而且這段期間內也不准問。

    刑訴§158-2(違反夜間詢問等規定之證據效果) 原則排除,但書兩要件同時成立才救得回;漏告知緘默權、辯護權(對受拘捕之人)也走同一扇門。

    刑訴§156 I(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 列舉的不正方法沒有但書、也不權衡。

    刑訴§158-4(權衡理論) 開頭那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它讓位給刑訴§158-2 的理由。

    刑訴§93 II、III(24 小時與逕命具保,節引) 時鐘從拘提或逮捕那一刻起跑,不是從檢察官開始訊問。

    刑訴§93 V、VI(深夜,節引) 這是法院羈押訊問的規則,和警詢的「夜間」不同。

    刑訴§95 I(訊問被告之告知義務) 對受拘提逮捕之人漏了第 2 款或第 3 款,接刑訴§158-2 II;漏第 1 款或第 4 款不在準用清單內。

    刑訴§100-1 I、II 與刑訴§100-2(全程錄音與警詢準用) 警詢也要全程連續錄音;條文層次只排除「筆錄與錄音不符之部分」。

    刑訴§101-1 I(預防性羈押,節引) 放火罪落在第 1 款,這是民國 102 年那題的背景設定。

    歷屆出現紀錄與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程序合法性:同意撤回後的障礙時間計算;考選部公布答案:B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證據能力判斷:違反夜間詢問後的自白;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程序合法性:檢察官夜間訊問與羈押配套;考選部公布答案:B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證據能力判斷:四種取證瑕疵的排除強度分流;考選部公布答案:B

    題目全文與答案:考選部歷屆試題(收錄範圍至民國 113 年)

    條文全文: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卷上別憑記憶引字號

    到這裡,你已經會判「這樣問合不合法」。下一個問題比它更前面一步:你怎麼知道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筆錄是人打的,被告事後說「我沒這樣講」,兩邊各說各話。下一個考點就是為了這一刻存在的:把一台機器擺進房間,讓機器說話。而且它給你一種前面三個都沒有的效果,對不上的那一段直接失格,法院不必秤。先有前面幾級當對照,你才看得出這一級為什麼特別;也才有本事處理它真正的難題,機器根本沒錄到的時候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