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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拘提
同樣叫逕行拘提,一個跳過傳喚,一個跳過事前那張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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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四個選項的事實一模一樣,差別只在要不要傳喚、要不要拘票。
兩邊都有「嫌疑重大」和重罪那一款,分不出來。
它在解決什麼
抓人的正常路是三步:先傳喚,不到,才拿拘票拘提。「逕行」就是跳關:但刑訴法裡兩條逕行拘提跳掉的不是同一關。
刑訴§76 跳掉傳喚:對會跑、會滅證的人先寄傳票等於通知他快逃;但拘提原則上應用拘票沒被動到。刑訴§88-1 跳掉的是事前那張票:現場來不及,審查因此挪到事後。
三個問題,走完就有答案
跳掉的是傳喚,還是事前拘票?
門檻湊齊了嗎?
事後補什麼、補給誰?
七六免傳喚、不免票;八八之一免事前票、不免急迫。補票找檢察官,陳報才找法院。
這道口子在分配什麼
審查沒被取消,只是挪到事後:警察免票以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不簽發拘票就要放人。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逮捕、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均屬無令狀之強制處分。有關二者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均限於重大犯罪之案件;(B) 均限於情況急迫之案件;(C) 均限對犯罪嫌疑人實施;(D) 均應事後向法院陳報
先別選。先寫一句:兩個制度事後各向誰交代?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交集只有情況急迫;事後補救各走各的。
- 我先比的是「事後向誰交代」嗎?
- 四個「均…」都找到反例了嗎?
- 報請檢察官和陳報法院,混掉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有一組開關:跳掉傳喚還是事前拘票、門檻齊了沒、事後向誰交代。
接著讀 → 逕行(緊急)搜索 拘提與逮捕正是它的啟動鑰匙,考題最愛焊在一起。
每一個「逕行」,跳掉的是哪一關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不用票就能動手,各自跳掉的是哪一關、又沒跳掉什麼
| 制度 | 跳掉的是什麼 | 沒跳掉的門檻 |
|---|---|---|
| 刑訴§76 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傳喚 | 拘票照要(刑訴§77)+犯罪嫌疑重大+四款事由之一+必要時 |
| 刑訴§88-1 急迫逕行拘提 | 事前的拘票 | 情況急迫+四款事由之一;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 |
| 刑訴§88 現行犯逮捕 | 拘票,連「誰可以抓」也一起跳(不問何人) | 現行性: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或準現行犯二款 |
| 刑訴§130 附帶搜索 | 搜索票 | 以合法的逮捕、拘提、羈押為前提;範圍限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 刑訴§131 第一項 逕行搜索(找人) | 搜索票 | 三款事由,且有事實足認人確實在內 |
| 刑訴§131 第二項 緊急搜索(找證據) | 搜索票 | 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 |
| 刑訴§131-1 同意搜索 | 搜索票 | 出於自願性同意+出示證件+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動手之後,要向誰交代
這張表在比:事後要補什麼、補給誰、沒補會怎樣(這一欄是跨制度比較題最常見的分岔點)
| 制度 | 事後要補什麼 | 對象是誰 | 沒補的後果 |
|---|---|---|---|
| 刑訴§76 | 不用補,本來就持拘票 | 不生問題 | 不生問題 |
| 刑訴§88-1 | 警察執行後應即報請簽發拘票 | 檢察官 | 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
| 刑訴§130 附帶搜索 | 沒有陳報義務 | 不生問題 | 不生問題 |
| 刑訴§131 第一、二項 | 執行後三日內陳報或報告 | 檢察官為之者陳報該管法院;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 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
| 刑訴§131-1 同意搜索 | 沒有陳報義務 | 不生問題 | 不生問題 |
刑訴§88-1 的門檻:什麼算、什麼不算
| 算,這一關過了 | 不算,這一關就斷了 | |
|---|---|---|
| 「因現行犯之供述」(第一款) | 當場被逮的現行犯供出共犯,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 | 線民、密報、匿名檢舉來的消息:不是現行犯的供述(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C 選項) |
| 「情況急迫」總開關 | 人正要偷渡出境、共犯隨時會被通風報信,回去報告檢察官已來不及 | 把急迫寫成可有可無:「不論情況是否急迫」都能逕行拘提(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A 選項) |
| 「經被盤查而逃逸」(第三款) |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 | 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
| 警察免用拘票的資格 | 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且執行後應即報請簽發拘票 | 把它說成要事先取得拘票才能動(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 B 選項),或說成事後也不必報請(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C 選項)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要件互換
拿刑訴§76 的事由,配上刑訴§88-1 的免票效果(或反過來)。例如:依刑訴§76 有逃亡之虞即可無票逕行拘提(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A 選項);無住居所所以不用拘票(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A 選項)。
解毒劑 默念反差句:刑訴§76 免傳喚不免票,刑訴§88-1 免事前票不免急迫。
事前票與事後補票倒置
把「執行後應即報請簽發拘票」說成根本不用補(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C 選項),或說成必須事先取得(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 B 選項)。
解毒劑 回條文第二項逐字: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陳報義務亂掛
把刑訴§131 第三項的三日陳報,掛到附帶搜索或同意搜索頭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C 選項、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C、D 選項),或說兩個制度都要事後向法院陳報(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D 選項)。
解毒劑 三日內陳報或報告只屬於刑訴§131 第一、二項;刑訴§130、§131-1 沒有這道義務;刑訴§88-1 的補救對象是檢察官。
鄰居制度戴錯帽
用準現行犯、重罪逕行拘提去解釋「入宅搜捕」(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A、C 選項),或把無令狀搜索限縮成只有一種情形(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A、D 選項)。
解毒劑 入「宅」找人是搜索問題,回刑訴§131 第一項三款;抓人合法與入宅合法是兩道題。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警察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信甲犯強盜罪嫌重大,即將偷渡海外。為爭取犯罪偵查的時效,警察在未取得拘票的情形下,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事實對號:強盜罪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嫌疑重大、即將偷渡(逃亡之虞)、時效緊迫,刑訴§88-1 第一項第四款全要件命中,無票拘提合法。
- (A) 拿刑訴§76 去證立「無票」,條號戴錯帽;(C) 合法不等於免補票,執行後仍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D) 說反了—刑訴§88-1 正是拘票原則的法定例外。
- 同一組事實隔年換卷再考一次(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問的是抓完的下一步,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拘提合法,惟於拘提後,應立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秒殺 合法性(急迫+四款)與補票義務(報請檢察官)是同一條的上下半場;選項只給你上半場,多半在下半場埋雷。
真題解剖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無住居所+嫌疑重大=刑訴§76 第一款,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跳掉的只有傳喚。
- (A) 把刑訴§88-1 的免票效果偷渡進來;(B) 拘提說成逮捕又免票,錯兩次;(C) 走回正常流程,等於把刑訴§76 當空氣;(D) 免傳喚+持票,兩個要素都對。
秒殺 看到刑訴§76 的四款事由,先默念「免傳喚,不免票」再看選項。
秒殺法
題目丟給你一個沒有令狀的處分,先問三句:跳掉的是哪一關?門檻湊齊了嗎?事後要向誰交代?
考場上的取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跨制度比較題,先掃「事後要向誰交代」那一欄,它幾乎都是分岔點;用「均…」起頭的選項要先當可疑處理。
- 拘票二聯、管轄區域外執行、限制執行期間這類執行面小條文,多半是拿來當正確選項的填充,掃過一遍就好,時間留給要件與事後補救。
- 同一組事實會換卷再考一次,先問「能不能無票抓」,再問「抓完要補什麼」;看到熟悉的題幹,先確認這次問的是哪一個切面。
申論這一層,這裡是空的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出過以它為主角的申論題。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不給採分點,也不給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等於要你去背我們自己編的答案。要練手,就把 b12、b13 兩題的每個選項都講出它錯在哪一關。
修法警示
刑訴§76 與刑訴§88-1 最近一次修正公布在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刑訴§131 停在 91 年,刑訴§130、§131-1 停在 90 年。
影響:這個考點的條文基礎近年沒有變動,早年的題目可以直接照現行條文重解,不必為它們另立一套舊法答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 正常流程的第二步:傳了不來,才輪到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 整個考點的定海神針:拘提原則上要票。每看到一個「逕行」,就問它跳掉的是不是這張票。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 條文寫的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跳掉的只有傳喚,拘票照舊。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學說慣稱緊急拘提。四款事由每一款都要疊上「情況急迫」;免的是事前那張票,事後仍要報請檢察官簽發,不簽發就要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現行犯的供述,正是刑訴§88-1 第一款的啟動鑰匙。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附帶搜索以合法拘捕為前提,範圍限這四處,沒有事後陳報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第一項是進屋找人,第二項是急著保全證據;三日陳報與證據排除的效果,只長在這兩項上。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同意搜索靠自願性、出示證件與筆錄記載撐住,沒有事後陳報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79 條、第 81 條 執行面的小條文,常被拿去當正確選項填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的 A、B、D 選項就是這樣配的)。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申論:歷屆沒有出過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的申論題。
題目文字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取自民國 113 年以前的歷屆試題;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這個考點的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
白話 正常流程的第二步:傳了不來,才輪到拘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
白話 整個考點的定海神針:拘提原則上要票。每看到一個「逕行」,就問它跳掉的是不是這張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
白話 條文寫的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跳掉的只有傳喚,拘票照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白話 學說慣稱緊急拘提。四款事由每一款都要疊上「情況急迫」;免的是事前那張票,事後仍要報請檢察官簽發,不簽發就要放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白話 現行犯的供述,正是刑訴§88-1 第一款的啟動鑰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白話 附帶搜索以合法拘捕為前提,範圍限這四處,沒有事後陳報義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白話 第一項是進屋找人,第二項是急著保全證據;三日陳報與證據排除的效果,只長在這兩項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白話 同意搜索靠自願性、出示證件與筆錄記載撐住,沒有事後陳報義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79 條、第 81 條
白話 執行面的小條文,常被拿去當正確選項填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的 A、B、D 選項就是這樣配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