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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之分類
一顆光碟可以同時是準文書和自白,但它本身進不了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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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一顆光碟可以同時是好幾種證據,但它本身永遠不會是人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證據不是拿到就能用。人證要到庭具結受詰問,文書要宣讀或告以要旨,錄音錄影要當庭播放讓兩造辨認,分類決定的是:這份東西該用哪一道程序打開。少了這一層,法官讀完卷就定案,當事人連反對的機會都沒有。
三個問題,順著問
我現在看的是殼,還是殼裡面的話?
這個東西是活人嗎?
裡面的話是誰說的?
兩種看法,把錯誤的風險放在不同人身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實務落在右邊,但原則上只落到「殼」這一層:錄到的話是誰說的,仍要分別回自白法則或刑訴§159 I 檢驗。防線是換了一道,不是取消。
順著念一遍,念的順序就是判斷的順序。
載體看文書、內容看是誰、活人才是人證、機械不傳聞
先自己寫,再打開對照
先自己寫
甲唆使乙放火,兩人通話遭通訊監察錄成光碟。這顆光碟在證據法上可以是哪些東西?哪一種它進不去?
寫完了,對照看看
殼=準文書;內容含被告唆使犯罪的言詞=有自白性質;機械錄音=非供述證據;唯獨光碟本身進不了人證。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要挑出的錯誤敘述,就是「屬人證」那一個。
三行就好:第一行寫殼是什麼,第二行寫裡面錄到誰的話,第三行寫它進不去哪一種、理由是什麼。
殼和內容我有沒有分開寫?只答一邊,這題就漏一半。
說「不是人證」的時候,我給的理由是「要活人到庭具結受詰問」,還是只寫了「它是物」?
錄到的是被告自己的話—我有沒有把它送去自白法則,而不是刑訴§159 I?
接著讀 → 往兩邊走:這顆光碟怎麼來的、合不合法=通訊監察;裡面錄到的話能不能用=傳聞法則。這兩站最常跟它同場出現。
你現在會把一份證據拆成殼與內容兩層分別定位,也說得出光碟本身為什麼進不了人證。
同一顆光碟,換三副眼鏡各看一次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一軸在問什麼 | 軸的兩端 | 這顆光碟落在哪 | 落點的後果 |
|---|---|---|---|
| 這份證據該用哪一道法定程序打開? | 被告訊問/人證/鑑定/勘驗/文書 | 文書那一端:文書以外、但效用與文書相同的證物,也就是準文書 | 依刑訴§165-1 II 當庭以適當設備顯示,使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
| 這是人在陳述,還是機器在記錄? | 供述/非供述 | 非供述那一端:機械如實記錄 | 傳聞法則不開場 |
| 錄到的是誰說的話? | 被告自己/被告以外之人 | 兩者都可能,要逐句分 | 被告自己的話回自白法則檢驗任意性;被告以外之人的話才進刑訴§159 I |
三軸不互斥。同一顆光碟在每一軸上各有一個答案,考題就是把這些答案打散成四個選項,讓你以為只能選一個。
四種騙法
把光碟說成「人證」
你記得「光碟是重要證據」,就順手勾了
解毒劑 人證以自然人到庭陳述為內容,要具結、要被交互詰問;物做不到這兩件事
把機械錄音說成「傳聞證據」
看到「審判外」三個字就反射性套傳聞
解毒劑 傳聞的前提是「人的陳述」;機械如實記錄屬非供述證據,這一關根本不開場
用「是文書就不是自白」設互斥
把兩個不同軸的答案擺成二選一
解毒劑 軸與軸不互斥:殼是準文書,裡面裝的內容同時可以是自白
把被告自己的錄音陳述丟進刑訴§159 I
只記得「審判外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忘了主體限定
解毒劑 該條主體是「被告以外之人」;被告自己的話走自白法則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甲唆使乙放火,兩人通話遭通訊監察錄成光碟。關於這顆光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四個選項就是四副眼鏡:內容軸看到自白(A)、載體軸看到準文書(B)、供述軸看到非供述所以不是傳聞(D),三個答案彼此不衝突。只有 C 跨錯了軸—人證要求自然人到庭陳述並接受具結與交互詰問,光碟本身做不到,所以它是唯一錯誤的敘述。
秒殺法
選項裡出現「光碟/錄音屬人證」,不必讀完其他選項,那就是要挑的錯誤敘述;物不能具結,也不能被交互詰問。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出處。
既然這裡沒有申論出處,就不要在這一站花申論的時間背架構或分點寫法。申論題裡真的出現監聽光碟時,要展開的是通訊監察與傳聞法則兩站;這一站提供的是分類的第一句話。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不是紙本、但作用跟文書一樣的東西,比照文書的調查方式處理—光碟就是靠這一項變成「準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光碟不是交上去讓法官自己聽完就算,是當庭放出來讓兩造辨認,或由審判長告知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主體限定在「被告以外之人」,而且留了「除法律有規定者外」這道例外門;被告自己的話不在這一項的射程內,走自白法則。
出處
歷屆出處: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52 題。
條文引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
同場最常一起出現的考點:通訊監察、傳聞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不是紙本、但作用跟文書一樣的東西,比照文書的調查方式處理—光碟就是靠這一項變成「準文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光碟不是交上去讓法官自己聽完就算,是當庭放出來讓兩造辨認,或由審判長告知要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主體限定在「被告以外之人」,而且留了「除法律有規定者外」這道例外門;被告自己的話不在這一項的射程內,走自白法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