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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
監聽題不問怎麼聲請,只問聽到的能不能用
快速跳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只問一件事:合法監聽販毒、意外聽到詐欺,這段對話能不能用?監聽題九成問的都是這件事,不是怎麼聲請。
國家在你不知情時聽你講電話,沒有事前把關就會先聽再找理由。所以交給特別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原則上以條列的重罪為限;違法聽來的能不能用,才接回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排除。
看到這些字,錄音就往哪一邊走
分錯軌,引的法就全錯。
判斷路徑
誰在聽?
有沒有票?範圍到哪?
本案還是別案?
違法的效果哪一種?
誰在聽 → 有沒有票 → 本案還是別案 → 哪一種排除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第 158 條之 4 要的是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不是二選一;分數不在站哪邊,在有沒有分層。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檢察官合法聲請監聽甲的販毒案,意外聽到甲另涉詐欺。這段詐欺談話有沒有證據能力?
三句話就好:合法嗎、本案還是別案、能不能用。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另外三個都從「違法取得」起手,前提就錯了。
- 我先判斷取得時合法:有票、票期內偶然聽到,不是違法取得。
- 我走的是 7 日內陳報、法院認可、關連性或條列重罪這條程序。
-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我沒讀成沒有例外。
你剛拿下什麼 三段尺:先分軌,再看內容歸屬(本案/別案/辯護諮詢),最後分層講違法效果。
接著讀 → 證據排除法則(權衡理論) 違法效果最後都落回那裡。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屬性交叉
同一張監聽光碟,在自白、文書、人證、傳聞四種屬性之間交叉設誘。
解毒劑 光碟的「內容」是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陳述,具自白性質;以光碟記錄的內容為證據則屬文書。它永遠不是人證:人證是活人到庭具結陳述。被告自己講的話也不進傳聞法則的門,因為第 159 條第 1 項的主詞是「被告以外之人」。
絕對排除誘答
把「未於 7 日內陳報」寫成自始沒有證據能力,順手否定第 158 條之 4 的權衡餘地。
解毒劑 逾期只是失去「依法定程序取得認可」的那條例外通道,不等於封死第 158 條之 4;實務仍留權衡的空間。
體例錯置
把另案監聽在絕對排除、權衡排除、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三種體例之間搬來搬去。
解毒劑 另案監聽是「合法」監聽的偶然所得,不是違法取得,它走的是 7 日陳報加法院認可的法定程序,不是走排除。
真題解剖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甲擬投資老舊日式木造社區進行都更,其中居民 A 始終不願接受。甲為利改建,唆使幫派份子乙趁 A 不在時放火燒屋。甲唆使乙犯案過程之通話內容,經偵查機關實施通訊監察並錄製為 CD 光碟。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對:光碟錄到的是被告甲自己唆使犯案的話,屬審判外不利於己的陳述,具自白性質。
- (B) 對:以光碟記錄的內容為證據,屬文書(準文書)性質,調查方法走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當庭顯示辨認。
- (C) 錯(就是它):人證是以證人到庭陳述為證據方法,要傳喚、具結、詰問。光碟是物,不是人。
- (D) 對:監聽錄音是通話當下的機械紀錄,不是事後轉述;何況甲是被告本人,不是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被告以外之人」。
秒殺 四個選項考同一張光碟。先分「內容」與「本體」,再記一句:光碟不會是人證。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第 5 條、第 6 條或第 7 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關於本項規定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有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 對:條文結構就是原則排除加但書容許;認可要件是「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所列各款之罪」,二擇一即可。
- (C) 錯(就是它):逾期未陳報,喪失的是那條例外通道,不等於證據能力自始封死;實務認為受訴法院仍得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審酌。
- (D) 對:自始假借本案罪名騙取監察書,是惡意規避令狀原則,不是「合法監聽的偶然所得」,自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秒殺 分辨「善意偶然」與「惡意假票」:前者的瑕疵還有權衡的活路,後者沒有。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這一段錄音出了問題之後,走哪一條路
| 體例 | 什麼情況適用 | 效果 |
|---|---|---|
| 絕對排除 | 法有明文者;以及自始假借本案罪名騙取通訊監察書、規避令狀原則的情形 | 不得作為證據,沒有再權衡的餘地 |
| 原則排除、例外容許 | 另案監聽:合法監聽中偶然聽到票上沒寫的案子 |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是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所列各款之罪 |
| 權衡排除 | 其餘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包括逾期未陳報的另案監聽內容、循線查得的衍生證據 | 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
應試策略
- 選擇題長同一張臉:不考怎麼聲請監聽,只考「聽到的東西是什麼、能不能用」。看到選項出現「不得再適用第 158 條之 4」這種把話說死的寫法,先高度懷疑,實務的方向是能權衡就權衡。
- 申論站隊:違法效果不要一刀切。第一段先分軌並給理由,再把三種排除體例分層攤開,最後才給結論。問「得否作為證據」就在證據能力收束,不要多寫量刑。
- 撞上 100 分的證據章綜合題不要慌:監聽只是入口,後面接的傳聞、拒絕證言、誘捕偵查都是練過的單一考點,一層一層拆。
申論裡它坐哪
申論不會考「請論述通訊監察制度」。它是證據章綜合題的轉軸,掛分從 20 分到 35 分: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是整題 30 分,民國 10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第 1 小問 35 分,民國 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3 小問 35 分,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則把整條鏈拆成五個小問各 20 分。
監聽合法性一牽出來,至少會帶出證據排除的權衡、傳聞法則、拒絕證言、毒樹果實其中兩條線。
時間與字數怎麼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五步骨架不等於五段等長。設問只問證據能力,就把最後一步壓成兩句;分軌永遠先寫,它決定後面引哪一部法。
拆解模板
任何一段錄音丟到你面前
- 分軌定性:這段錄音是誰錄的?國家側錄他人通訊、通話一方同意錄音、或私人竊錄:先分軌,後面引的法全不同。
- 合法性三件套:有沒有通訊監察書?罪名在不在條列的重罪內?期間與對象有沒有超出票面?
- 內容歸屬:本案內容/別案內容(7 日陳報加法院審查認可,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二擇一)/特殊保護內容(辯護諮詢)。
- 違法效果分層:明文排除 → 原則排除例外容許 → 第 158 條之 4 權衡兜底;衍生證據標毒樹果實,實務同樣導回權衡。
- 收尾接證據章:證據能力過關後還有調查方法(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當庭顯示辨認)與傳聞檢查(被告自己的話不是傳聞);共犯型證人另查有沒有告知得拒絕證言(第 181 條、第 186 條第 2 項)。
國家沒聲請通訊監察書就側錄非公開談話(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借提羈押中的甲到警局,通知妻乙到場,藉故離開後以桌下竊聽器錄下密談)
- 室內密談仍有合理隱私期待,屬受保護的非公開談話。
- 國家無令狀側錄,違法。
- 違法效果:明文排除或第 158 條之 4 權衡,權衡時著重國家設局的惡性與羈押中被告的弱勢。
- 循線查扣的帳戶資料是衍生證據,標毒樹果實,實務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
- 加分段:刻意製造獨處假象套話,有規避緘默權告知的疑慮(學說線)。
喬裝警員或配合的證人自己就是通話的一方(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 錄音的人就是通話一方,不是監察他人通訊,落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不罰的範圍,不生沒票違法的問題。
- 戰場立刻轉移到誘捕偵查:提供機會型(釣魚)與創造犯意型(陷害教唆)怎麼分、證據效果各是什麼。
- 利用不知情的被告對話取得不利陳述,有無侵害緘默權,實務多認為不是強制取供。
無票先聽過濾線索,再拿違法譯文去聲請通訊監察書,核准期間內錄到本案對話(民國 10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第 1 小問)
- 先行無票監聽違法,所得譯文應排除。
- 以受污染的資訊聲請令狀,效力如何:毒樹果實與「檢舉筆錄為獨立來源」的緩和,兩說並陳。
- 票期內的錄音形式上合法,實質是否受污染隨前段結論分歧,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收尾。
- 譯文未經製作人簽名,另接文書真實性與當庭勘驗核對錄音原本。
合法監聽中意外錄到被告向辯護人諮詢本案(民國 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3 小問)
- 形式上在票期內、內容就是本案,所以不是典型的另案監聽。
- 實質上撞的是辯護依賴權:釋字第 654 號揭示被告與辯護人祕密自由溝通,屬訴訟權保障的核心。
- 監聽所得的辯護諮詢內容,方向是使用禁止,不因監聽形式合法而異;否則辯護制度會被掏空。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第一段先分軌(國家監察/一方同意/私人錄音)並給理由。
- 點名令狀原則與重罪列舉這兩根柱子。
- 另案監聽三要件寫滿:7 日內陳報、法院審查認可、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所列各款之罪。
- 違法效果分層論證,不一刀切;逾期陳報仍有第 158 條之 4 的權衡空間。
- 衍生證據標毒樹果實,並帶出實務的權衡立場。
- 辯護諮詢內容接釋字第 654 號的辯護依賴權,往使用禁止的方向收。
- 依設問收尾:接傳聞(第 159 條第 1 項)、調查方法(第 165 條之 1)或拒絕證言(第 181 條)。
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份清單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用來自我檢查,不是官方採分表。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排除體例軸(這個考點的靈魂)
- 絕對排除:法有明文,或惡意假票騙證
- 原則排除、例外容許:另案監聽,7 日陳報加法院認可
- 權衡排除:第 158 條之 4 兜底,連逾期陳報都接得住
- 再往下走就是毒樹果實理論:衍生證據,實務全數導回權衡
供述軸(監聽錄音的第二生命)
- 傳聞法則:被告自己的話不是傳聞,機械紀錄不是供述
- 證據方法之分類:自白、文書、人證怎麼定性
- 拒絕證言權與不自證己罪:共犯型證人的告知義務
偵查手法軸
- 誘捕偵查:釣魚與陷害教唆的分界,常與一方同意錄音綁在一起
- 另案監聽:選擇題最愛的快篩題型
組合的天花板是民國 107 年那兩題:100 分的綜合題把監聽、傳聞、拒絕證言、誘捕全部串起來。組合題不用慌,每一層都是練過的單一考點,一層一層拆。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分軌 → 查票 → 內容歸屬 → 分層排除
竊聽器皮
國家沒票,在偵訊室側錄夫妻密談,再循線查扣人頭帳戶。
違法監察 → 明文排除或第 158 條之 4 權衡 → 帳戶資料走毒樹果實。
一方錄音皮
喬裝的警員或配合的證人自己就在線上。
落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不罰的範圍 → 合法軌 → 戰場移到誘捕定性與緘默權。
另案監聽皮
有票聽販毒,撞到詐欺。
7 日陳報加法院審查認可三要件 → 逾期未陳報,仍回第 158 條之 4 權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段(三種排除體例)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的血肉。
「分軌」那一步一定要用本案事實寫:P 自己就是打電話的人/票上載的是販毒、聽到的是詐欺/錄音地點是偵訊室、對象是羈押中借提的被告,這些具體事實句,就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問「得否作為證據」就在證據能力收束;問「試評論法院採證之合法性」,就要把合法與違法兩面的檢驗過程都攤出來。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出四問決策樹,以及三種排除體例各一句。
- 口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的三要件,並說得出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選項 C 錯在哪。
- 採分點清單我能默寫到只漏一項以內。
- 三種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3 分鐘寫 600 字內的擬答,並通過自我檢核。
- 三種誘答型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三件事實皮寫完後回頭比對:骨架句是不是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條文被代換?是,就代表這個考點是你的了。
沒過的話:分軌錯,回判斷路徑第一問與 B 型模板;體例混淆,回排除體例的比較表與兩道真題解剖;屬性定性錯,回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偏寬,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一個考點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能不能用,要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不是有瑕疵就當然不能用。開頭那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這個考點的勝負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是那個「另有規定」,所以先查特別法有沒有明文,查不到才落回權衡。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注意主詞是「被告以外之人」。監聽錄到被告自己講的話,連傳聞法則的門都進不去。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監聽題常搭配的證人偵訊筆錄,接口就在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監聽光碟過了證據能力這一關之後的調查方法:當庭播放辨認,不是唸一段譯文就算調查完畢。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配合錄音的共犯型證人自己也涉案,這一條是他的護身符。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漏了這道告知,證言效力就是另一個小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引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題面) 一句話: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是 7 日內陳報加法院審查認可,加上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二擇一。此段文字引自該題題面,是否有嗣後修正未經核對,逐字引用前請自行查法規原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本書轉述要旨) 這是「要票」與「以重罪為限」兩根柱子的出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本書轉述要旨) 一方同意錄音為什麼不用票,源頭在這裡;它也是誘捕型申論題的分軌起點。
來源
常一起考:證據排除法則(權衡理論)、傳聞法則、另案監聽、毒樹果實理論。
實務見解: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羈押中接見通訊,揭示被告與辯護人祕密自由溝通屬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辯護依賴權核心);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4349 號裁定(另案監聽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未於 7 日內陳報者非當然絕對排除,受訴法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審酌)。兩則字號的存在性已查核,要旨與適用脈絡是我們重建的,引用前請調原文比對。
毒樹果實理論我國實務不採當然排除、衍生證據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陷害教唆所得證據應排除、釣魚偵查所得原則上可用:這些立場反覆隱含在歷屆題目的命題前提裡,答題時寫「實務見解認為」即可,不要憑記憶具引判決字號。
選擇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公布答案 C)、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公布答案 C)、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公布答案 D)
申論: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30 分)、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30 分)、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五小問各 20 分)、民國 10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35+35+30 分)、民國 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3 小問(35 分)
刑事訴訟法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未收入逐字快取範圍,本頁該法條文除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引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題面)外,均為要旨轉述。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能不能用,要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不是有瑕疵就當然不能用。開頭那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這個考點的勝負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是那個「另有規定」,所以先查特別法有沒有明文,查不到才落回權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注意主詞是「被告以外之人」。監聽錄到被告自己講的話,連傳聞法則的門都進不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監聽題常搭配的證人偵訊筆錄,接口就在這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監聽光碟過了證據能力這一關之後的調查方法:當庭播放辨認,不是唸一段譯文就算調查完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配合錄音的共犯型證人自己也涉案,這一條是他的護身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白話 漏了這道告知,證言效力就是另一個小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引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題面)
白話 一句話: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是 7 日內陳報加法院審查認可,加上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二擇一。此段文字引自該題題面,是否有嗣後修正未經核對,逐字引用前請自行查法規原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本書轉述要旨)
白話 這是「要票」與「以重罪為限」兩根柱子的出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本書轉述要旨)
白話 一方同意錄音為什麼不用票,源頭在這裡;它也是誘捕型申論題的分軌起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