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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

監聽題不問怎麼聲請,只問聽到的能不能用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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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只問一件事:合法監聽販毒、意外聽到詐欺,這段對話能不能用?監聽題九成問的都是這件事,不是怎麼聲請。

國家在你不知情時聽你講電話,沒有事前把關就會先聽再找理由。所以交給特別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原則上以條列的重罪為限;違法聽來的能不能用,才接回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排除。

看到這些字,錄音就往哪一邊走

國家側錄他人 → 要通訊監察書
檢警架設監聽 偵訊室桌下藏竊聽器
一方自己在錄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不罰的範圍
喬裝的警員自己在線上 配合的證人親自撥電話
有票卻聽到別案 → 走陳報認可
合法聲請+意外發現

分錯軌,引的法就全錯。

判斷路徑

誰在聽?

三條軌:國家側錄他人、一方自己錄或同意錄、私人竊錄,決定引哪一部法。

有沒有票?範圍到哪?

有票就查罪名在不在條列的重罪內、期間、對象;沒票跳第四問。

本案還是別案?

意外聽到的別案內容,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是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經審查認可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條列的重罪。

違法的效果哪一種?

法有明文者絕對排除;另案監聽是原則排除、例外容許;其餘落回第 158 條之 4 權衡。實務能權衡就權衡:逾期未陳報,法院仍得審酌。

誰在聽 → 有沒有票 → 本案還是別案 → 哪一種排除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排除
把違法聽來的擋在門外,代價是案子可能斷在這裡。
容許
留住已經聽到的犯罪事實,代價由被監聽的人吸收。

第 158 條之 4 要的是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不是二選一;分數不在站哪邊,在有沒有分層。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檢察官合法聲請監聽甲的販毒案,意外聽到甲另涉詐欺。這段詐欺談話有沒有證據能力?

三句話就好:合法嗎、本案還是別案、能不能用。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另外三個都從「違法取得」起手,前提就錯了。

  • 我先判斷取得時合法:有票、票期內偶然聽到,不是違法取得。
  • 我走的是 7 日內陳報、法院認可、關連性或條列重罪這條程序。
  •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我沒讀成沒有例外。

你剛拿下什麼 三段尺:先分軌,再看內容歸屬(本案/別案/辯護諮詢),最後分層講違法效果。

接著讀 → 證據排除法則(權衡理論) 違法效果最後都落回那裡。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屬性交叉

同一張監聽光碟,在自白、文書、人證、傳聞四種屬性之間交叉設誘。

解毒劑 光碟的「內容」是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陳述,具自白性質;以光碟記錄的內容為證據則屬文書。它永遠不是人證:人證是活人到庭具結陳述。被告自己講的話也不進傳聞法則的門,因為第 159 條第 1 項的主詞是「被告以外之人」。

絕對排除誘答

把「未於 7 日內陳報」寫成自始沒有證據能力,順手否定第 158 條之 4 的權衡餘地。

解毒劑 逾期只是失去「依法定程序取得認可」的那條例外通道,不等於封死第 158 條之 4;實務仍留權衡的空間。

體例錯置

把另案監聽在絕對排除、權衡排除、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三種體例之間搬來搬去。

解毒劑 另案監聽是「合法」監聽的偶然所得,不是違法取得,它走的是 7 日陳報加法院認可的法定程序,不是走排除。

真題解剖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甲擬投資老舊日式木造社區進行都更,其中居民 A 始終不願接受。甲為利改建,唆使幫派份子乙趁 A 不在時放火燒屋。甲唆使乙犯案過程之通話內容,經偵查機關實施通訊監察並錄製為 CD 光碟。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CD 光碟內容屬自白證據
(B) CD 光碟內容屬文書證據
✓ (C) CD 光碟內容屬人證
(D) CD 光碟內容非屬傳聞證據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對:光碟錄到的是被告甲自己唆使犯案的話,屬審判外不利於己的陳述,具自白性質。
  • (B) 對:以光碟記錄的內容為證據,屬文書(準文書)性質,調查方法走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當庭顯示辨認。
  • (C) 錯(就是它):人證是以證人到庭陳述為證據方法,要傳喚、具結、詰問。光碟是物,不是人。
  • (D) 對:監聽錄音是通話當下的機械紀錄,不是事後轉述;何況甲是被告本人,不是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被告以外之人」。

秒殺 四個選項考同一張光碟。先分「內容」與「本體」,再記一句:光碟不會是人證。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第 5 條、第 6 條或第 7 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關於本項規定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有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另案監聽內容之證據能力,本項規定係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立法體例
(B) 另案監聽得作為證據的要件之一,是另案罪名屬所列各款之罪,或非屬重罪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
✓ (C) 發現另案監聽後,未於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者,受訴法院審判時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再行審酌得否為證據
(D) 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證據者,該另案監聽自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應予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 對:條文結構就是原則排除加但書容許;認可要件是「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所列各款之罪」,二擇一即可。
  • (C) 錯(就是它):逾期未陳報,喪失的是那條例外通道,不等於證據能力自始封死;實務認為受訴法院仍得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審酌。
  • (D) 對:自始假借本案罪名騙取監察書,是惡意規避令狀原則,不是「合法監聽的偶然所得」,自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秒殺 分辨「善意偶然」與「惡意假票」:前者的瑕疵還有權衡的活路,後者沒有。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這一段錄音出了問題之後,走哪一條路

體例什麼情況適用效果
絕對排除法有明文者;以及自始假借本案罪名騙取通訊監察書、規避令狀原則的情形不得作為證據,沒有再權衡的餘地
原則排除、例外容許另案監聽:合法監聽中偶然聽到票上沒寫的案子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是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所列各款之罪
權衡排除其餘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包括逾期未陳報的另案監聽內容、循線查得的衍生證據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應試策略

  • 選擇題長同一張臉:不考怎麼聲請監聽,只考「聽到的東西是什麼、能不能用」。看到選項出現「不得再適用第 158 條之 4」這種把話說死的寫法,先高度懷疑,實務的方向是能權衡就權衡。
  • 申論站隊:違法效果不要一刀切。第一段先分軌並給理由,再把三種排除體例分層攤開,最後才給結論。問「得否作為證據」就在證據能力收束,不要多寫量刑。
  • 撞上 100 分的證據章綜合題不要慌:監聽只是入口,後面接的傳聞、拒絕證言、誘捕偵查都是練過的單一考點,一層一層拆。

申論裡它坐哪

申論不會考「請論述通訊監察制度」。它是證據章綜合題的轉軸,掛分從 20 分到 35 分: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是整題 30 分,民國 10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第 1 小問 35 分,民國 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3 小問 35 分,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則把整條鏈拆成五個小問各 20 分。

監聽合法性一牽出來,至少會帶出證據排除的權衡、傳聞法則、拒絕證言、毒樹果實其中兩條線。

時間與字數怎麼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20–35 分的小問
500–700 字、10–13 分鐘:分軌 2 句、合法性 2–3 句、排除路徑 4–6 句、涵攝結論 2 句
30 分的整題
800–900 字、20 分鐘為上限;出現兩個以上證據標的(錄音、帳戶)就各自走完一遍,不要混寫

五步骨架不等於五段等長。設問只問證據能力,就把最後一步壓成兩句;分軌永遠先寫,它決定後面引哪一部法。

拆解模板

通用骨架

任何一段錄音丟到你面前

  1. 分軌定性:這段錄音是誰錄的?國家側錄他人通訊、通話一方同意錄音、或私人竊錄:先分軌,後面引的法全不同。
  2. 合法性三件套:有沒有通訊監察書?罪名在不在條列的重罪內?期間與對象有沒有超出票面?
  3. 內容歸屬:本案內容/別案內容(7 日陳報加法院審查認可,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二擇一)/特殊保護內容(辯護諮詢)。
  4. 違法效果分層:明文排除 → 原則排除例外容許 → 第 158 條之 4 權衡兜底;衍生證據標毒樹果實,實務同樣導回權衡。
  5. 收尾接證據章:證據能力過關後還有調查方法(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當庭顯示辨認)與傳聞檢查(被告自己的話不是傳聞);共犯型證人另查有沒有告知得拒絕證言(第 181 條、第 186 條第 2 項)。
A 無票竊聽

國家沒聲請通訊監察書就側錄非公開談話(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借提羈押中的甲到警局,通知妻乙到場,藉故離開後以桌下竊聽器錄下密談)

  1. 室內密談仍有合理隱私期待,屬受保護的非公開談話。
  2. 國家無令狀側錄,違法。
  3. 違法效果:明文排除或第 158 條之 4 權衡,權衡時著重國家設局的惡性與羈押中被告的弱勢。
  4. 循線查扣的帳戶資料是衍生證據,標毒樹果實,實務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
  5. 加分段:刻意製造獨處假象套話,有規避緘默權告知的疑慮(學說線)。
B 一方同意錄音加誘捕

喬裝警員或配合的證人自己就是通話的一方(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1. 錄音的人就是通話一方,不是監察他人通訊,落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不罰的範圍,不生沒票違法的問題。
  2. 戰場立刻轉移到誘捕偵查:提供機會型(釣魚)與創造犯意型(陷害教唆)怎麼分、證據效果各是什麼。
  3. 利用不知情的被告對話取得不利陳述,有無侵害緘默權,實務多認為不是強制取供。
C 先違法監聽再聲請令狀

無票先聽過濾線索,再拿違法譯文去聲請通訊監察書,核准期間內錄到本案對話(民國 10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第 1 小問)

  1. 先行無票監聽違法,所得譯文應排除。
  2. 以受污染的資訊聲請令狀,效力如何:毒樹果實與「檢舉筆錄為獨立來源」的緩和,兩說並陳。
  3. 票期內的錄音形式上合法,實質是否受污染隨前段結論分歧,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收尾。
  4. 譯文未經製作人簽名,另接文書真實性與當庭勘驗核對錄音原本。
D 特殊保護關係

合法監聽中意外錄到被告向辯護人諮詢本案(民國 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3 小問)

  1. 形式上在票期內、內容就是本案,所以不是典型的另案監聽。
  2. 實質上撞的是辯護依賴權:釋字第 654 號揭示被告與辯護人祕密自由溝通,屬訴訟權保障的核心。
  3. 監聽所得的辯護諮詢內容,方向是使用禁止,不因監聽形式合法而異;否則辯護制度會被掏空。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第一段先分軌(國家監察/一方同意/私人錄音)並給理由。
  2. 點名令狀原則與重罪列舉這兩根柱子。
  3. 另案監聽三要件寫滿:7 日內陳報、法院審查認可、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所列各款之罪。
  4. 違法效果分層論證,不一刀切;逾期陳報仍有第 158 條之 4 的權衡空間。
  5. 衍生證據標毒樹果實,並帶出實務的權衡立場。
  6. 辯護諮詢內容接釋字第 654 號的辯護依賴權,往使用禁止的方向收。
  7. 依設問收尾:接傳聞(第 159 條第 1 項)、調查方法(第 165 條之 1)或拒絕證言(第 181 條)。

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份清單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用來自我檢查,不是官方採分表。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通殺:「違法監聽無證據能力」,不分軌、不分層。分數全長在「哪一種違法、走哪一條排除路徑」的層次感上。
一方錄音也喊要票:錄音的人自己就是通話一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本來就不禁止;看到錄音就背通訊監察書,定性一錯整段歸零。
另案監聽寫成權衡:跳過 7 日陳報與法院認可的法定程序,直接套第 158 條之 4,屬體例錯置。
高分卷長這樣 第一段分軌定性有理由;排除體例攤成「明文 → 原則例外 → 權衡」三層;衍生證據與特殊保護關係都沒漏;每一段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涵攝。

變形軸

排除體例軸(這個考點的靈魂)

  • 絕對排除:法有明文,或惡意假票騙證
  • 原則排除、例外容許:另案監聽,7 日陳報加法院認可
  • 權衡排除:第 158 條之 4 兜底,連逾期陳報都接得住
  • 再往下走就是毒樹果實理論:衍生證據,實務全數導回權衡

供述軸(監聽錄音的第二生命)

  • 傳聞法則:被告自己的話不是傳聞,機械紀錄不是供述
  • 證據方法之分類:自白、文書、人證怎麼定性
  • 拒絕證言權與不自證己罪:共犯型證人的告知義務

偵查手法軸

  • 誘捕偵查:釣魚與陷害教唆的分界,常與一方同意錄音綁在一起
  • 另案監聽:選擇題最愛的快篩題型

組合的天花板是民國 107 年那兩題:100 分的綜合題把監聽、傳聞、拒絕證言、誘捕全部串起來。組合題不用慌,每一層都是練過的單一考點,一層一層拆。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分軌 → 查票 → 內容歸屬 → 分層排除

竊聽器皮

國家沒票,在偵訊室側錄夫妻密談,再循線查扣人頭帳戶。

違法監察 → 明文排除或第 158 條之 4 權衡 → 帳戶資料走毒樹果實。

一方錄音皮

喬裝的警員或配合的證人自己就在線上。

落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不罰的範圍 → 合法軌 → 戰場移到誘捕定性與緘默權。

另案監聽皮

有票聽販毒,撞到詐欺。

7 日陳報加法院審查認可三要件 → 逾期未陳報,仍回第 158 條之 4 權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段(三種排除體例)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的血肉。

「分軌」那一步一定要用本案事實寫:P 自己就是打電話的人/票上載的是販毒、聽到的是詐欺/錄音地點是偵訊室、對象是羈押中借提的被告,這些具體事實句,就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問「得否作為證據」就在證據能力收束;問「試評論法院採證之合法性」,就要把合法與違法兩面的檢驗過程都攤出來。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出四問決策樹,以及三種排除體例各一句。
  • 口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的三要件,並說得出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選項 C 錯在哪。
  • 採分點清單我能默寫到只漏一項以內。
  • 三種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3 分鐘寫 600 字內的擬答,並通過自我檢核。
  • 三種誘答型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三件事實皮寫完後回頭比對:骨架句是不是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條文被代換?是,就代表這個考點是你的了。

沒過的話:分軌錯,回判斷路徑第一問與 B 型模板;體例混淆,回排除體例的比較表與兩道真題解剖;屬性定性錯,回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偏寬,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一個考點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能不能用,要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不是有瑕疵就當然不能用。開頭那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這個考點的勝負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是那個「另有規定」,所以先查特別法有沒有明文,查不到才落回權衡。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注意主詞是「被告以外之人」。監聽錄到被告自己講的話,連傳聞法則的門都進不去。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監聽題常搭配的證人偵訊筆錄,接口就在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監聽光碟過了證據能力這一關之後的調查方法:當庭播放辨認,不是唸一段譯文就算調查完畢。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配合錄音的共犯型證人自己也涉案,這一條是他的護身符。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漏了這道告知,證言效力就是另一個小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引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題面) 一句話: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是 7 日內陳報加法院審查認可,加上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二擇一。此段文字引自該題題面,是否有嗣後修正未經核對,逐字引用前請自行查法規原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本書轉述要旨) 這是「要票」與「以重罪為限」兩根柱子的出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本書轉述要旨) 一方同意錄音為什麼不用票,源頭在這裡;它也是誘捕型申論題的分軌起點。

來源

常一起考:證據排除法則(權衡理論)、傳聞法則、另案監聽、毒樹果實理論。

實務見解: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羈押中接見通訊,揭示被告與辯護人祕密自由溝通屬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辯護依賴權核心);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4349 號裁定(另案監聽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未於 7 日內陳報者非當然絕對排除,受訴法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審酌)。兩則字號的存在性已查核,要旨與適用脈絡是我們重建的,引用前請調原文比對。

毒樹果實理論我國實務不採當然排除、衍生證據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陷害教唆所得證據應排除、釣魚偵查所得原則上可用:這些立場反覆隱含在歷屆題目的命題前提裡,答題時寫「實務見解認為」即可,不要憑記憶具引判決字號。

選擇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公布答案 C)、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公布答案 C)、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公布答案 D)

申論: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30 分)、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30 分)、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五小問各 20 分)、民國 10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35+35+30 分)、民國 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3 小問(35 分)

刑事訴訟法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未收入逐字快取範圍,本頁該法條文除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引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題面)外,均為要旨轉述。

監聽合法,不代表聽到的每一句都在計畫內。這一句你已經聽過一次:第五站的床底手槍就是它的有體物版本。下一站把兩者擺在一起:同一個「意外收穫」的問題,材質從物換成話,把關的鬆緊立刻不一樣。真正值得你花時間的不是背哪一邊比較嚴,而是問為什麼會不一樣:一個是搜完就結束的一次性動作,一個是持續好幾天、當事人全程不知情。想清楚這個差別,這兩站你一輩子不會再搞混。

下一個考點

另案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