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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誰有權審、誰該讓路、沒權的打哪張判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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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四個選項擺著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三張判決牌要你挑錯:這就是管轄真正的考法。
沒有這套規則會怎樣:檢察官起訴、被害人自訴,案件總得落到某一個法院頭上。人人都能審,同一件事會被兩個法院各判一次;人人都推得掉,案子就沒人受理。
所以刑事訴訟法先切權限:哪一級法院當第一審、哪一地的法院審,再加一組規則處理牽連與重複起訴。它站在實體審判的門口:門開錯了,後面打哪張判決、走哪條救濟全跟著錯。
第一刀不是切管轄,是切「這是幾個案件」
切錯這一刀後面全錯:只有同一案件才輪得到「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相牽連案件沒有讓路義務。
四問決策樹
誰有權審?
這幾件是同一案件,還是相牽連案件?
法院發現自己沒權,打哪張牌?
牌打錯了怎麼救?
合併還是分開,在分配什麼
刑訴§6 用的是「得」不是「應」,法律沒替這兩邊排順位,把取捨留給個案。同一案件撞車時剛好相反:法律挑死了繫屬先後這一個標準。
先問幾個案件,再問誰先繫屬,最後選判決牌。
無審判權是門都進不來,無管轄權是進錯了門。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自訴乙、丙、丁共同背信。乙設籍臺南、丙設籍屏東,丁住在高雄地院轄區內。三分鐘寫三句:高雄地院憑什麼碰得到這案子?三人的案件是什麼關係?對乙、丙該怎麼辦?
格式:丁的__在高雄,該院有土地管轄權;乙丙丁____=刑訴§7 第_款相牽連;依刑訴§6,高雄地院____。
寫完了,對照看看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高雄地方法院得合併管轄。下面三條都打勾,你那三句就寫對了。
- 我指名的是丁的住所這個連結點,不是「跟高雄有關」。
- 我寫出數人共犯一罪=相牽連,並標了刑訴§7 第幾款。
- 我的結論是「得合併管轄」—是得不是應。
你剛拿下什麼 形式判決那幾張牌你現在分得出來:進錯門、進不來、來晚了、已經判過了,各有各的牌。
接著讀 → 不受理判決 管轄發出去的牌,最常落在不受理手上;再往一事不再理補「同一案件」的射程。
只問一件事:這幾個訴訟是不是同一案件
| 是同一案件 | 不是同一案件,是相牽連案件 | |
|---|---|---|
| 怎麼認 | 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裁判上一罪的各部分算同一個 | 被告或犯罪事實至少有一邊不同,只是彼此落入刑訴§7 的四款牽連 |
| 考過的長相 |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在甲地、詐得利益在乙地,分別起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 甲在臺北殺人、又在宜蘭殺人,分別起訴(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乙丙丁共同背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 |
| 撞車了怎麼辦 | 刑訴§8: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 刑訴§6: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同意得裁定移送合併審判,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 後來那間法院打什麼牌 | 不得為審判,諭知不受理(刑訴§303 第 7 款) | 沒有讓路義務,各審各的也合法,沒有牌可打 |
| 前案確定了呢 | 曾經判決確定,諭知免訴(刑訴§302 第 1 款) | 不同案件,前案確定不生免訴問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的誘答就埋在這裡 |
進不了實體審判時,這幾張牌怎麼配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問題的四種出口:法院為什麼不能往下審,以及要不要把案子送走
| 判決種類 | 什麼情形 | 條文 | 要不要移送 |
|---|---|---|---|
| 管轄錯誤 | 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進錯了門 | 刑訴§304 | 公訴案件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自訴案件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刑訴§335) |
| 不受理(無審判權) | 對被告無審判權,例如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外交豁免:門都進不來 | 刑訴§303 第 6 款 | 不移送 |
| 不受理(繫屬在後) | 同一案件已繫屬在先,依刑訴§8 不得為審判 | 刑訴§303 第 7 款 | 不移送 |
| 免訴 | 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 刑訴§302 | 不移送 |
這三張形式判決牌都可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07)。把這張表橫著讀一遍,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的四個選項就全在裡面了。
考過的五種騙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判決牌互相冒充
拿管轄錯誤、不受理、聲請移轉管轄三個名詞互換,看你認不認得。
解毒劑 先確認法院到底有沒有管轄權。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裡,共犯之一住在該院轄區,本來就得合併管轄,根本沒有錯誤可言。
同一案件與相牽連案件對調
把一人犯數罪包裝成「同一案件」,誘你去用繫屬在先或免訴。
解毒劑 臺北殺人加宜蘭殺人是兩個案件(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刑訴§8 與免訴只伺候同一案件。
救濟通道錯置
把免訴、不受理跟上訴、非常上訴交叉配錯。
解毒劑 判決都確定了就只剩非常上訴;繫屬在後的法院硬是為實體判決=審判違背法令,撤銷改判不受理(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把法院的管轄框套到偵查或第二審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不得開始偵查」(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第一審無管轄權,第二審追加相牽連案件即獲補正」(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解毒劑 偵查依刑訴§228 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不受法院土地管轄拘束;管轄的有無也不能靠追加起訴洗白。
審判權當成管轄權
拿無審判權的案件誘答管轄錯誤,或反過來;自訴的管轄錯誤誘答「並同時諭知移送」。
解毒劑 無審判權是門都進不來,打不受理(刑訴§303 第 6 款);無管轄權是進錯了門,打管轄錯誤(刑訴§304);自訴另查刑訴§335(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
真題逐項解剖(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同一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臺北地方法院在 2 月 11 日訴訟繫屬,5 月 3 日判決,6 月 1 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 2 月 25 日訴訟繫屬,4 月 12 日判決,5 月 4 日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考選部公布答案)
- 第一步:同一案件繫屬兩院,刑訴§8 說「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臺北(2/11)有權審,臺中(2/25)依刑訴§303 第 7 款不得為審判。
- 第二步:臺中竟然做了實體有罪判決,是審判違背法令,而且已經確定(5/4)。判決確定後的救濟只剩非常上訴(刑訴§441)。
- 第三步:撤銷改判不受理—本來就該打的那張牌。四個字都不能換。
- 最大陷阱在臺中確定在先(5/4 早於 6/1),很多人被「先確定的有既判力、對後確定的臺北諭知免訴」帶去選 (A)。但刑訴§8 的判準寫的是繫屬先後。對照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臺北 2/11 繫屬、4/12 確定,臺中 2/25 繫屬、4/13 確定,確定順序反過來,答案一樣指向繫屬在後的臺中。
秒殺 同一案件雙重繫屬,時間軸上只圈繫屬日。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
對於法院形式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考選部公布答案)
- (A) 對:釋字第 791 號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刑罰的法律基礎跟著消滅,等同「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落在刑訴§302 第 4 款的免訴。
- (B) 對: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法院對案件無審判權,走刑訴§303 第 6 款不受理—注意是不受理,不是管轄錯誤。
- (C) 應選:「並同時諭知移送」只寫在公訴的刑訴§304;自訴案件依刑訴§335,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自訴人自己挑錯法院,要移送得自己開口。
- (D) 對:刑訴§307 明文,這三張形式判決牌都可以不經言詞辯論。
秒殺 「自訴+管轄錯誤+自動移送」三個詞同框,直接選。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嗣經檢察官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獲准,起訴時甲被羈押於高雄看守所。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考選部公布答案:D:臺北、臺中、高雄地院都有管轄權(考選部公布答案)
- 犯罪地在臺北、住所地在臺中、起訴時的所在地是高雄看守所—刑訴§5 的連結點是並列的,誰都不排擠誰。這題的正確答案就是「都有」。
- 同一條的第 2 項單獨考過一整題:東港籍漁船在公海上發生槍擊命案,依船艦本籍地由屏東地院管轄(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 連結點如果連不出來,才輪到上級法院出手:肇事地在兩院邊界、具體位置不明,由直接上級法院依刑訴§9 指定管轄,而被告對該裁定不得抗告(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秒殺 問「哪些法院有管轄權」,先數連結點,別急著挑一個。
秒殺法
同一案件被告了兩次,就畫一條時間軸、只圈繫屬日:晚繫屬的那間出局;兩案都確定了,答案固定是對晚繫屬者提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
官方答案自己留了活口
同一題兩個選項都採計: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法警貪污案因檢察一體移由乙地檢署偵辦,起訴該向哪個法院提起?依刑訴§5,犯罪地與被告住所地所在的甲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檢察一體移動的是「哪個檢察官辦」,法院管轄不跟著動。但這一題考選部把 (A)、(B) 都列入採計;(B) 走的是另一條線:事證明確且被告自白,依刑訴§251 第 1 項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不得為不起訴處分。兩個選項各自站得住,官方沒有再說明哪一條才是主線。
考場怎麼辦 一試碰到這種題不要糾結,挑條文寫得最直白的那個選項。二試要寫理由就把兩條線分開寫:管轄不因檢察一體而移動是一條,起訴義務是另一條,不要揉成一句。
這個考點該怎麼花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考它,多半不問「分工表怎麼背」,而問「程序出事了怎麼走」。複習主武器是四問決策樹加形式判決對照表,不是背刑訴§7 四款的順序。
- 但款號在二試要寫得出來。一試靠認、二試靠引,這個考點兩種能力都要,別只練一種。
- 看到管轄就順手把鄰居一起看:不受理判決、免訴判決、一事不再理、追加起訴、非常上訴。一試的四選一常常靠鄰居的站位就解掉。
- 二試這幾年沒再拿它當主角,最後一次撐起整題是在民國 103 年。準備目標定在「能開場」:管轄認定加合併、瑕疵判決加救濟,兩個模板鋪得出來就夠,不必再往深處鑽。
- 遇到組合題別慌。命題創新都發生在軸的疊加,把裁判上一罪疊到繫屬競合,把檢察一體疊到土地管轄。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練過的。
- 這一段是備考時間怎麼分配的建議,不是官方命題方向的宣告。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卷幾乎都坐開場的位置:案件先分到法院,後面的實體爭點才有地方站。兩種坐姿:整題骨架(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3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配分二十五到三十分),或別人題目的開場小問(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管轄只是軍人酒駕那題的前段)。
條文別默寫。刑訴§5 的四個連結點壓成一行就好,字數留給「本案的甲住哪、在哪被羈押」這種涵攝句。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管轄權認定加合併管轄:「哪些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可否合併管轄?」(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3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第 2 小題)
- 逐案定管轄:每一個案件分開寫。事物管轄一句(刑訴§4,原則上是地方法院),土地管轄逐個連結點一句(犯罪地→某地院;住所→某地院)。
- 點名競合:寫出「二法院均有管轄權,形成管轄競合」。只寫一個法院是低分死法。
- 相牽連對號入座:引刑訴§7 並寫明第幾款,一人犯數罪是第 1 款,數人共犯是第 2 款。
- 合併的法源分流:法院審判端是刑訴§6(未繫屬就合併管轄;已繫屬於數法院,經各該法院同意裁定移送,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檢察官偵查起訴端是刑訴§15;事後補掛是刑訴§265 的追加起訴,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利弊收尾:訴訟經濟(避免重複調查、避免裁判矛盾)對上被告權益(就近應訴、審級利益),再依主要證據所在給一個具體建議。
管轄瑕疵的判決與救濟:「法院應如何判決?」「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第 1 小題、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 瑕疵定性:先分審判權與管轄權兩層。軍人犯軍法之罪、豁免權、域外案件是審判權問題;級別錯(外患罪本應高等法院第一審)、地點錯是管轄權問題。
- 選判決牌:無審判權→刑訴§303 第 6 款不受理;無管轄權→刑訴§304 管轄錯誤加移送(自訴另查刑訴§335);繫屬在後→刑訴§303 第 7 款不受理;前案確定→刑訴§302 第 1 款免訴。
- 救濟接力:未確定走上訴(管轄有無認定不當屬當然違背法令);已確定走非常上訴(刑訴§441)。
- 一事不再理的界線:無審判權機關所為之處分拘束力如何、有權機關可否重新追訴,爭點展開兩說再表態。
設問問「應如何判決」,就把判決主文的種類寫出來(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不要只寫「有瑕疵」;問「程序如何」,就走流程(誰裁定、要不要同意、向誰聲明)。
閱卷會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逐案、逐連結點定土地管轄:犯罪地、住所、所在地各給一句
- 數法院並存時明寫「管轄競合、均有管轄權」
- 相牽連引刑訴§7 並標出第幾款
- 合併法源三分流:刑訴§6、§15、§265 各歸各位
- 判決牌選對:刑訴§304 對上§303 第 6、7 款對上§302 第 1、4 款;自訴加查§335
- 確定後的救濟寫非常上訴(刑訴§441),不寫上訴
- 審判權與管轄權分層,先審判權後管轄權
這些是「閱卷大概在找什麼」的重建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官方也不公布各點配分。
怎麼死的,怎麼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的樣子是重建出來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四條變形軸
判決牌軸(三張形式判決互為誘答)
- 管轄錯誤(刑訴§304,自訴另查§335)
- 不受理(刑訴§303 第 6 款無審判權、第 7 款繫屬在後)
- 免訴(刑訴§302 第 1 款曾經判決確定、第 4 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救濟軸(確定前後分流)
- 確定前=上訴,管轄有無認定不當屬當然違背法令(刑訴§379 第 4 款)
- 確定後=非常上訴(刑訴§441,有理由的處置在§447)
- 不服裁定=抗告(刑訴§403);但指定管轄的裁定,實務認為不得抗告
案件關係軸(跟鄰近考點的接縫)
- 同一案件(含裁判上一罪)→ 刑訴§8 繫屬在先/§303 第 7 款/§302 第 1 款,接到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想像競合
- 相牽連案件 → 刑訴§7 四款/§6 合併/§265 追加起訴
主體軸(法院對上檢察官)
- 檢察一體:職務收取移轉動的是「哪個檢察官辦」,法院管轄不跟著動
- 偵查不受法院土地管轄框住,刑訴§228 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
命題創新都發生在軸的疊加。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把「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同一案件」疊上繫屬競合: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在甲地、詐得利益在乙地分別起訴,屬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先的法院實體審判。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把檢察一體疊上土地管轄。組合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練過的。
同一骨架,穿三件外衣
骨架 先數案件 → 再定管轄 → 撞車看繫屬 → 出錯選判決牌
雙城數罪皮(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
甲在臺北殺人起訴臺北地院,又在宜蘭殺人起訴宜蘭地院。
兩個案件(一人犯數罪=相牽連),不是同一案件→依刑訴§6 第 2 項經法院同意得裁定移送合併審判→但誰也沒有讓路義務,更沒有免訴的事。
重複起訴皮(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分別告到甲、乙兩個法院。
裁判上一罪=同一案件→繫屬在先者實體審判、在後者不受理→兩案都判了且確定,就對繫屬在後者提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
公海漁船皮(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東港籍漁船在公海上發生槍擊命案。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內犯罪→刑訴§5 第 2 項船艦本籍地→屏東地院有管轄權。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案件關係與連結點被代換。是,這個考點就是你的;不是,回頭把四問決策樹再走一遍。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均有管轄權,形成管轄競合」這種規範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丁居住高雄」「起訴時甲羈押於高雄看守所」「漁船船籍設於東港」,這些字才是對號入座的證據。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把題目給的地名人名塞進去的話。
另一個高頻翻車點:把「得合併」寫成「應合併」。刑訴§6 全條都是「得」,這裡沒有義務,只有選項。
過了才走下一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四問決策樹:誰有權審/同一還是相牽連/打哪張牌/怎麼救。
- 三張判決牌對號默寫,附條號款號,無審判權→?無管轄權→?繫屬在後→?前案確定→?
- 五種騙法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並且講得出繫屬先後與確定先後的兩題對照。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寫兩百字內擬答,再逐項對照第 3 層的採分點清單。
- 採分點清單能寫出其中大部分(抓八成,這是起步值,之後依科目再校準)。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判決牌配錯→回四問決策樹第三問加形式判決對照表;繫屬競合亂→回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畫時間軸;同一與相牽連分不開→回「這幾個訴訟是不是同一案件」那張對照表加前兩件事實皮;申論寫不出開場→回 A 型模板五步逐步補。
做舊題前先對一下時點
管轄本體五條(刑訴§4、§5、§6、§7、§8)的最後修正公布日都停在這個區間。
影響:分工規則本身幾十年沒動,舊題的管轄認定部分可以直接拿來練。
舊題要重解:會動的是出口那一端,練的時候把重心放在判決與救濟。
不受理判決(刑訴§303)於 6 月 21 日、非常上訴(刑訴§441)於 12 月 27 日修正公布。
影響:這個考點最常打的兩張出口牌,條文都在近年動過。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12 年以前的舊題,先確認題目引的是哪一版條文,再去對答案。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現役軍人酒駕、隱瞞身分致普通檢察官誤依刑法起訴)的前提,是當年的軍事審判制度:軍人犯軍法之罪屬軍事審判,所以普通檢察官與普通法院欠缺的是審判權,不是管轄權。
影響:審判權這一層的判斷會隨制度時點改變,結論不能直接搬到今天。
舊題要重解:重解這題先確認題目設定的年份,再決定審判權那一段怎麼寫。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4 條(事物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原則是地方法院第一審;只有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這三種罪由高等法院當第一審。事物管轄以審理結果為斷—起訴外患罪、審完只剩普通罪,級別就變了。
刑事訴訟法第 5 條(土地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四個連結點(犯罪地、住所、居所、所在地)是並列關係,所以好幾個法院同時有管轄權是常態,這叫管轄競合,不是錯誤。「所在地」實務上以起訴時被告所在為準,被羈押的看守所所在地也算。第 2 項的船艦條款單獨考過一整題。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牽連案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四款要能對號入座,申論要寫出是第幾款。這一條只負責定義「什麼叫牽連」,合併不合併看下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牽連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34 年 12 月 26 日 全條都是「得」—相牽連案件合併是選項不是義務,分別起訴、分別審判也合法。把「得合併」寫成「應合併」是這個考點最常見的翻車。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管轄競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這條只管同一案件(同一被告加同一犯罪事實被告了兩次)。一人犯數罪是相牽連案件,走刑訴§6,不走這條—這是本考點最兇的一條陷阱線。注意但書: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也可以由繫屬在後的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 9 條(指定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指定=本來定不出來誰管。實務認為當事人對指定管轄的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移轉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移轉=本來定得出來,但那個法院不能審或不宜審。跟指定的差別就在這一句,考題常拿兩者互換誘答。
刑事訴訟法第 12 條(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 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做過的傳喚、羈押、證據調查不必重來。管轄瑕疵只逼出一張管轄錯誤判決,不會讓整個程序歸零。
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檢察官的合併偵查起訴) 檢察官端的對應條文。申論寫合併時,法院端引刑訴§6、檢察官端引這一條,不要混用。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追加起訴) 事後補掛的工具,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但管轄的有無不能靠追加起訴洗白—第二審追加相牽連案件並不會補正第一審的管轄瑕疵。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起訴義務) 檢察一體疊土地管轄的題目會用到:移轉偵查的是檢察官,起訴義務與法院管轄各走各的。
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管轄錯誤判決) 公訴案件的標準動作:判管轄錯誤,同時把案子送去有管轄權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335 條(自訴之管轄錯誤) 自訴案件的管轄錯誤不自動移送—自訴人自己挑錯法院,要移送得自己聲明。這一點被正面考過。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管轄這一站吃的是第 6 款(無審判權,不是管轄錯誤)與第 7 款(繫屬在後的法院不得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第 1 款要前案已判決確定才用得上;第 4 款是釋字第 791 號那條線—通姦罪違憲失效,刑罰的法律基礎消滅,等同廢止。
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不經言詞辯論)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三張形式判決牌,都可以不開言詞辯論直接打。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繫屬在後的法院違反刑訴§8 硬是判了、還確定了,就靠這條撤銷改判不受理;有理由的處置在刑訴§447。確定前的救濟是普通上訴,而「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同時是刑訴§379 第 4 款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不服裁定的通道則是刑訴§403 的抗告,但指定管轄的裁定實務認為不得抗告。
條文逐字取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條文逐字取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條文逐字取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刑訴§379、§403、§447 在此僅說明關係,未引全文。
歷屆出現紀錄與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第 58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第 30 題、第 70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第 43 題、第 44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
申論題: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二十五分)/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二十五分)/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三十分,管轄只佔其中一段)/103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三十分)。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的公布答案標示異常、選項也疑有缺漏,因此只列出處,不作解剖。
選擇題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題目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
條文逐字來源: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實務立場只具引釋字第 791 號(通姦罪違憲失效後,原因案件經非常上訴應諭知免訴)。其餘如「所在地以起訴時為準」「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繫屬在後的確定判決以非常上訴撤銷」,都是由官方答案反推並標明題號,沒有字號可引,不要憑記憶補字號。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與 103 年律師二試那兩題沒有官方擬答可對照,第 3 層的拆解骨架屬重建性質,已另掛眉標。
刑事訴訟法第 4 條(事物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原則是地方法院第一審;只有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這三種罪由高等法院當第一審。事物管轄以審理結果為斷—起訴外患罪、審完只剩普通罪,級別就變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5 條(土地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四個連結點(犯罪地、住所、居所、所在地)是並列關係,所以好幾個法院同時有管轄權是常態,這叫管轄競合,不是錯誤。「所在地」實務上以起訴時被告所在為準,被羈押的看守所所在地也算。第 2 項的船艦條款單獨考過一整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牽連案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四款要能對號入座,申論要寫出是第幾款。這一條只負責定義「什麼叫牽連」,合併不合併看下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牽連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34 年 12 月 26 日
白話 全條都是「得」—相牽連案件合併是選項不是義務,分別起訴、分別審判也合法。把「得合併」寫成「應合併」是這個考點最常見的翻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管轄競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這條只管同一案件(同一被告加同一犯罪事實被告了兩次)。一人犯數罪是相牽連案件,走刑訴§6,不走這條—這是本考點最兇的一條陷阱線。注意但書: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也可以由繫屬在後的法院審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 條(指定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指定=本來定不出來誰管。實務認為當事人對指定管轄的裁定不得抗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移轉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移轉=本來定得出來,但那個法院不能審或不宜審。跟指定的差別就在這一句,考題常拿兩者互換誘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2 條(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
白話 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做過的傳喚、羈押、證據調查不必重來。管轄瑕疵只逼出一張管轄錯誤判決,不會讓整個程序歸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檢察官的合併偵查起訴)
白話 檢察官端的對應條文。申論寫合併時,法院端引刑訴§6、檢察官端引這一條,不要混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追加起訴)
白話 事後補掛的工具,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但管轄的有無不能靠追加起訴洗白—第二審追加相牽連案件並不會補正第一審的管轄瑕疵。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起訴義務)
白話 檢察一體疊土地管轄的題目會用到:移轉偵查的是檢察官,起訴義務與法院管轄各走各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管轄錯誤判決)
白話 公訴案件的標準動作:判管轄錯誤,同時把案子送去有管轄權的法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35 條(自訴之管轄錯誤)
白話 自訴案件的管轄錯誤不自動移送—自訴人自己挑錯法院,要移送得自己聲明。這一點被正面考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管轄這一站吃的是第 6 款(無審判權,不是管轄錯誤)與第 7 款(繫屬在後的法院不得審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第 1 款要前案已判決確定才用得上;第 4 款是釋字第 791 號那條線—通姦罪違憲失效,刑罰的法律基礎消滅,等同廢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不經言詞辯論)
白話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三張形式判決牌,都可以不開言詞辯論直接打。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白話 繫屬在後的法院違反刑訴§8 硬是判了、還確定了,就靠這條撤銷改判不受理;有理由的處置在刑訴§447。確定前的救濟是普通上訴,而「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同時是刑訴§379 第 4 款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不服裁定的通道則是刑訴§403 的抗告,但指定管轄的裁定實務認為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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