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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資料調查與量刑辯論程序
定罪先跑完,量刑才進場:審判期日的順序與罪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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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定罪的證據先跑完,量刑的資料才進場
歷屆只在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出現過,記住這句就夠:定罪的證據先跑完,量刑的資料才進場。前科、素行只關係判多重,提早進場就成了認定犯罪事實的雜訊,無罪推定守不住。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定位程序走到哪
現在這一步是在認定有沒有罪,還是在定刑度?
被告爭執罪名嗎?
辯論跑到哪一輪?
科刑事項該用什麼方法證明,看 b8。
這條分離線在分配什麼
分的是誤判風險由誰付帳:不讓被告用前科付,改由國家多付程序成本。
寫一次再看檢核
先自己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檢察官起訴甲酒駕致死,審判期日甲辯稱至多成立過失致死。問法院應如何進行論罪事實、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事實訊問殿後、科刑資料再其後
- 變更法條前先再告知、給攻防
- 科刑辯論獨立一輪,被害人家屬有話說
是
你剛拿下什麼 定罪先、量刑後的順序鏈,和爭執罪名時先告知、後變更法條的先後。
接著讀 → 變更起訴法條、同一起訴之犯罪事實,能變到哪個罪名為限。
最容易寫錯的操作
順序倒著跑
把前科調查寫在事實訊問之前,讀起來很順
解毒劑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事實訊問殿後,科刑資料再其後
逕行變更法條
法院心證換了罪名就直接判,省掉告知
解毒劑 先再告知並給攻防機會,否則是突襲性裁判
漏掉曉諭
用舊條文背起來的人不知道多了一句
解毒劑 科刑資料調查前,審判長應先曉諭當事人指出證明之方法
把科刑辯論當檢辯私事
只寫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解毒劑 科刑辯論前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意見之機會
科刑資料一句帶過
寫『前科之類』就收
解毒劑 對照刑法§57 款項具體點名: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
這件事只比一樣:用什麼方法證明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事項 | 證明方法 |
|---|---|
| 犯罪事實(構成要件、因果歷程) | 嚴格證明 |
| 單純科刑事項(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 | 得以自由證明 |
| 與犯罪事實重疊的量刑因子(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 | 隨事實走,仍需嚴格證明 |
這是通說的操作方式,不是條文明文。
力氣花在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出處集中在申論(清單見 b17)。真在選擇題遇到,多半考順序:把科刑資料排在事實訊問之前的選項先刪。
這是程序操作題,不必站學說隊。照條文順序寫,再補上分離的目的,比多背學說有用。
它在申論裡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整題就是它,不是配角:題目直接問『應如何進行調查與辯論』
罪名爭執那段最容易被一句話帶過,值得多給篇幅。
論罪事實之調查/罪名爭執之處理/科刑資料調查與兩輪辯論
約 30 分鐘
約 800–1,000 字
三段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壹、論罪事實之調查;人別訊問、起訴要旨、告知(刑訴§287 準用§95)→ 調查證據 → 被訴事實訊問殿後(刑訴§288 III);爭點聚焦酒駕致死與過失致死的分水嶺事實(酒精濃度、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因果歷程),逐一嚴格證明。
- 貳、罪名爭執之處理;法院認罪名應變更者,依刑訴§95 I①後段再告知並給予攻防,判決時方得依刑訴§300 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參、科刑資料調查與兩輪辯論;事實訊問後才調查科刑資料,並先曉諭當事人指出證明之方法(刑訴§288 IV);範圍舉刑法§57 具體款項,不要只寫『前科之類』;辯論先就事實及法律(刑訴§289 I),後就科刑範圍,且科刑辯論前應予被害人、家屬表示意見之機會(同條 II)。
改題的人在找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事實訊問殿後、科刑資料再其後的順序,並寫出條號
- 分離的目的:防科刑資料污染論罪心證、落實無罪推定
- 罪名應變更時先再告知、給攻防機會,判決才得變更所引法條
- 科刑資料調查前先曉諭當事人指出證明之方法
- 科刑資料範圍點出刑法§57 具體款項,不寫『前科之類』
- 兩輪辯論分開寫,並寫出科刑辯論前被害人(家屬)陳述意見的機會
-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在本題的分工
低分死法與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能全部勾起來才算過
- 默寫得出順序鏈:調查證據 → 事實訊問殿後 → 科刑資料調查 → 事實法律辯論 → 科刑辯論
- 講得出分離的理由:防前科污染論罪心證、落實無罪推定
- 記得 112 年新增:科刑資料調查前應先曉諭當事人指出證明之方法
- 被告爭執罪名時,先寫刑訴§95 再告知、再寫刑訴§300 變更法條,順序不顛倒
- 科刑資料範圍點得出刑法§57 五款以上,不會只寫『前科之類』
- 記得科刑辯論是獨立一輪,且辯論前應予告訴人、被害人(家屬)表示意見之機會
- 分得開嚴格證明(犯罪事實)與自由證明(單純科刑事項)在本題的分工
修法警示
刑訴§288 第 4 項新增後段:科刑資料調查前,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
影響:比民國 105 年那題的舊條文多一道曉諭義務,用現行法作答時是新的送分點。
刑訴§289 第 2 項明定:科刑辯論前,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影響:量刑辯論不是檢辯兩造的私事;寫成三方辯論就漏了一段。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調查證據之順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訊問排在調查證據的最後(簡式審判程序案件除外),科刑資料再排在事實訊問之後,且調查前要先要當事人講清楚怎麼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言詞辯論之次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辯論分兩輪:先事實及法律,再科刑範圍;第二輪開始前,被害人這一方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法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變更的對象是法條,範圍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1 款(告知義務;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罪名要變,得先講一聲,讓被告有機會防禦。
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刑罰之酌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科刑資料要調查什麼,這十款就是清單,寫申論時對號入座。
歷屆出處與條文版本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0 分),歷屆唯一出處,方向為程序合法性。
歷屆選擇題未見本考點。
常一起考:變更起訴法條、訊問被告之告知義務、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操作以官方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版本:刑訴§288(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公布)、§289(109 年 1 月 15 日)、§300(56 年 1 月 28 日)、§95(102 年 1 月 23 日);刑法§57(94 年 2 月 2 日)。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調查證據之順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白話 事實訊問排在調查證據的最後(簡式審判程序案件除外),科刑資料再排在事實訊問之後,且調查前要先要當事人講清楚怎麼證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言詞辯論之次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辯論分兩輪:先事實及法律,再科刑範圍;第二輪開始前,被害人這一方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法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變更的對象是法條,範圍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1 款(告知義務;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白話 罪名要變,得先講一聲,讓被告有機會防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刑罰之酌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科刑資料要調查什麼,這十款就是清單,寫申論時對號入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