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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6 次

既判力之範圍

判決一確定,封存的是整個案件,不只審過的那一部分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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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 往封存區想
「判決有罪確定」「無罪確定」,無罪判決同樣有既判力 一行為傷及兩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程序上算一個案件 傷害確定後被害人才死亡,再訴傷害致死:同一事實的結果擴大
看到這些字 → 先別喊既判力
「繫屬中」「同一案件重行起訴」,前案還沒確定,那是重複起訴,走不受理 「上訴審審理中」被害人才死亡,確定前的結果擴大,由事實審合一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不會有第二案 「兩個判決都已確定」,兩張封條互撞,出口在非常上訴 被告換人、數行為數罪併罰:不是同一案件,後案照常實體審理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只讓一個時點在動:傷害罪判決「確定」之後,被害人才死亡。整個考點就住在那個時點裡。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沒有既判力,國家可以把一件事分好幾次用:今天告傷害,被害人死了再補告傷害致死,另一個被害人隔幾個月再告一次,被告永遠不知道什麼時候才算結束。既判力讓追訴權一次用完:確定後,國家對同一案件不得再追訴、審判、處罰。封存的對象以檢察官所指的被告本人為限,封存的事實則及於這個案件的全部,包含法院沒有審到的那一塊。

判決確定,這個案件的全部事實一起結案封存,代價是沒審到的部分也被封進去。

三問決策樹

前後兩案是同一案件嗎?

要被告同一,而且犯罪事實單一或同一,想像競合的一行為、加重結果的結果擴大、基本社會事實同一都算進來。不是同一案件,就沒有既判力問題,後案照常實體審理。界線怎麼畫在 b8。

前案確定了沒?

已確定,後案踩進封存區,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諭知免訴;還在繫屬中未確定,那是重複起訴的程序障礙,走不受理(第 303 條)。

後案是不是也確定了?

兩個確定判決撞在一起,不能當作沒發生: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撤銷確定在後的那個判決,並自為免訴判決。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畫寬(現行制度站這邊)
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被告一次結清;代價是檢察官沒起訴到、法院沒審到的部分,國家也一起失去追訴機會。
畫窄
漏掉的事實還能另案追完,真相有機會補齊;代價是被告要為同一件事被反覆傳喚、反覆審判。

分配的是「查不完」的風險由誰承擔,現行法把它放在追訴機關身上,不是被告身上。

封存範圍畫寬,還是畫窄

同一案件?→ 確定沒?→ 誰後確定誰被撤

第一問決定有沒有既判力,第二問決定免訴還是不受理,第三問決定非常上訴撤哪一張。

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甲開車不慎,撞倒乙駕駛之機車,致乙及後座搭載之丙均受輕傷。乙告訴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丙於告訴期間內又向同一地檢署告訴甲過失傷害並經提起公訴。有關法院應如何判決,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無罪判決;(B) 有罪判決;(C) 免訴判決;(D) 不受理判決

先不要展開下面的答案。用三行寫完:①這是不是同一案件、為什麼;②前案處於什麼狀態;③法院應諭知什麼判決、依哪一條哪一款。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寫出「一個過失駕駛行為傷乙、丙二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程序上單一案件」的理由,而不是直接宣告同一案件?
  • 我有注意到乙的部分是無罪確定,而無罪判決同樣有既判力,範圍及於這個案件的全部?
  • 我的結論是免訴而不是不受理—丙的告訴與起訴程序都合法,擋下它的是既判力,不是程序障礙?

對答案

考選部公布答案:C(免訴判決)

一行為觸犯二個過失傷害罪名=裁判上一罪=程序上單一案件;乙的部分已無罪確定,既判力及於未經審判的丙的部分,後案「曾經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免訴。(D) 是最強誘答:它把「程序沒毛病卻不能審」誤讀成程序障礙。

你剛拿下什麼 三問篩子:同一案件?→ 前案確定沒?→ 後案也確定了嗎;免訴與不受理的分流鑰匙:前案確定與否;無罪確定同樣封存這個案件的全部事實

接著讀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封存範圍的界線在那裡畫;那一步判錯,這裡整串跟著錯、免訴判決 這個考點最常見的出口,適用情形在那裡收齊、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 同一句話的起訴端: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算不算同一案件:界線實測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前後兩案是不是同一案件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算同一案件(既判力會蓋過去)

一個過失駕駛行為撞傷乙、丙二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裁判上一罪

傷害與傷害致死:同一傷害行為的結果擴大,基本事實同一

起訴事實與判決事實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前案自訴、後案公訴:皮不同,事實同一

不算同一案件(後案照常實體審理)

被告不是同一人: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牽連犯、連續犯廢除後,原本被串起來的數行為改論數罪併罰,各自獨立成案(詳見 b30)

與前案事實無單一性、同一性關係的另一件事

法院該蓋哪顆章:快篩表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

情境法院動作依據出處
前案已確定,就同一案件再起訴免訴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前案繫屬中,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不受理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對照組(本考點無直接考題)
前案繫屬中,不同法院重行起訴繫屬在後之法院不受理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第 8 條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題幹前段情境
同一案件先後有兩個確定判決非常上訴撤銷確定在後者,並自為免訴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447 條+第 302 條第 1 款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確定前(含上訴審中)才發生死亡結果事實審合一審判,不另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裁判形式互換

該免訴的選項寫不受理、該不受理的寫免訴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選項 A 寫「撤銷並自為不受理判決」(公布答案為 D,自為免訴);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用第 303 條第 7 款包裝誘答

解毒劑 分流鑰匙是前案確定與否:已確定→免訴(實體確定力);未確定→不受理(程序障礙)。雙確定經非常上訴改判的,走的仍是「曾經判決確定」→免訴

T2 撤銷對象錯置

雙確定時,誘你去撤「繫屬在後」或「先確定」的那一個判決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桃園的判決雖然繫屬在後,卻確定在先(六月三十日對七月一日),既判力歸桃園;違背法令的是後確定的臺北判決

解毒劑 既判力歸屬只看確定的先後,不看繫屬的先後。先把兩個日期抓出來排序,誰先確定誰合法留下

T3 時間範圍誤判

用「判決確定後才死亡」誘你選不受理或實體判決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傷害確定後死亡,再訴傷害致死)與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自訴傷害有罪確定後死亡)公布答案都是免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反向:上訴審繫屬中死亡,二審合一審判

解毒劑 加重結果不開新案:死亡發生在確定前→事實審合一審判;發生在確定後→仍為同一事實所及→免訴

T4 告訴周邊混搭

用告訴期間起算、死者近親告訴、數被害人各有告訴權設半題陷阱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案發時無人知曉、七個月後才告訴仍未逾期;被害人死亡時其父母得依第 233 條第 2 項告訴。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選項 D:一棒傷乙、丙為單一案件,丙自訴判決確定後乙再自訴,仍為既判力所及

解毒劑 告訴期間看「知悉」不看「案發」;數被害人各有告訴權,但單一案件一經確定,其他被害人再訴仍走免訴,告訴權是入場券,擋不住既判力

真題解剖:時間範圍原型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傷害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不久,被害人因該傷害行為導致死亡。檢察官認已判決確定之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另以傷害致人於死罪起訴被告甲。依實務見解,法院應為何種判決之諭知?

(A) 不受理判決
✓ (B) 免訴判決
(C) 無罪判決
(D) 過失致人於死之有罪判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同一案件:傷害與傷害致死是同一傷害行為的結果擴大,基本事實同一
  • 前案已確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曾經判決確定者」諭知免訴
  • (A) 不受理是留給前案尚未確定的重複起訴;(C)(D) 都是實體判決,既判力所及的案件根本不進實體審理

「同一事實+前案已確定又被起訴」的組合一出現就往免訴走,新發生的結果多嚴重都不改變這一步。

真題解剖:換上自訴皮的變奏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甲自訴乙傷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下稱前案),甲於法院判決送達後因前揭受傷醫治無效,因傷致死,始終未據得提起自訴之人上訴,檢察官認甲之死亡與乙之加害有因果關係,遂對乙以傷害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下稱後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死亡後,檢察官未擔當訴訟,故前案尚未確定
✓ (B) 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免訴判決
(C) 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未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D) 前案與後案為不同事實,前案雖經判決確定,後案仍應為實體判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自訴人死亡、無人上訴,上訴期間屆滿前案即告確定;擔當訴訟是讓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不是判決確定的前提,(A) 錯
  • 傷害與傷害致死為同一事實,(D) 錯
  • 前案已確定,走免訴不走不受理,(C) 錯、(B) 對
  • (C) 的構造最毒:它把裁判形式互換與確定時點誤判綁在一起賣,任一環鬆手就中招

公訴、自訴的確定判決效力相同—皮換了,「同一事實+已確定→免訴」的骨架不動。

三句秒殺

同一事實、前案已確定又被起訴 → 免訴(第 302 條第 1 款);想像競合的一部有確定判決(有罪、無罪都算)→ 其他部分走免訴;兩張確定判決撞在一起 → 撤的是確定在後的那一張,並自為免訴

應試策略

  •  一試題幹以「依實務見解」開頭 問的是法院最後蓋哪顆章(免訴/不受理/有罪/無罪),不是理論對錯。直接跑三問決策樹,不要展開學說。
  •  既判力只是半題配菜,跟告訴期間、自訴限制、非常上訴混搭 先用單一案件把事實圈起來,再處理告訴權那一層:告訴合法與否是入場券,擋不住已經確定的封存力。
  •  二試站隊 這個考點單獨當主菜的申論題集中在早年;近年多半是「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免訴判決」「非常上訴」等題目的收尾段。骨架照寫,事實皮從牽連犯、連續犯換成想像競合。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不要在理論鋪陳上超支:射程句寫一句就夠,閱卷者要看的是涵攝,本案這兩個事實為什麼是(或不是)同一案件。

整題型

設問直接問「法院應如何判決方屬適法」「法院應如何處理」

450–550 字

20–22 分鐘

同一案件認定 40%、範圍法理 25%、裁判形式結論 20%、新舊法比較 15%

收尾段型

前面打自訴限制或罪數,最後一段收在既判力

150–250 字

5–7 分鐘

同一案件一句、一部確定及於全部一句、免訴結論一句

A 型|後案處置題

  1. 定前案;前案判決的對象是什麼犯罪事實?確定了沒?確定時點=上訴期間屆滿,或不得上訴之判決宣示時。
  2. 定同一性與單一性;後案事實與前案是否同一案件:被告同一,加上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加重結果型),或實質上、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型;舊法的牽連犯、連續犯型)。這一步是全題的分水嶺,理由要寫滿:一行為的認定、罪名關係、法益歸屬。
  3. 接範圍法理;同一案件→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第 267 條)→審判範圍與既判力範圍同其射程→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包含未經審判的部分與無罪確定的情形。
  4. 給程序結論;已確定→第 302 條第 1 款免訴;繫屬中未確定→第 303 條第 2 款或第 7 款不受理;雙確定→第 441 條非常上訴→第 447 條撤銷確定在後之判決、自為免訴。
  5. 過渡檢查;罪數定性所依附的實體法有沒有修正?牽連犯、連續犯廢除後,同一組事實拆成數罪併罰=數案件=既判力互不覆蓋,結論翻面。

後案處置題

法院應如何判決方屬適法?

法院應如何處理?

辯護人如何為被告作最有利之辯護?

問「如何判決方屬適法」,答的是判決種類加依據條款,不是罪責分析;問「辯護人如何為最有利之辯護」,同一套骨架換成辯方口吻,主張前後案為同一案件、前案已確定、請求諭知免訴。

B 型|範圍理論題

  1. 主觀範圍;第 266 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訴訟關係只在檢察官所指的被告與國家之間成立。
  2. 客觀範圍;第 267 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案件單一性使一部與全部在訴訟上不可分。
  3. 鏡像界線;第 268 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不屬單一案件之事實未經起訴而判=訴外裁判;屬單一案件而漏未判決=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兩者均為上訴、非常上訴事由。
  4. 再訴可否;屬單一案件→確定後既判力及於全部→再訴免訴;不屬單一案件→從未起訴→檢察官得另行起訴,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範圍理論題

起訴之效力何以不及於被告以外之人,而及於犯罪事實之全部?

漏判是否違法?可否再行起訴?

結論要回答設問的動詞:問「是否違法」就答違法性定性,問「可否再行起訴」就答可否,兩者不要互相替代。

歷屆申論長什麼樣:同一骨架的三次亮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同一案件 → 前案確定 → 既判力及於全部 → 免訴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偽造文書皮)

偽造文書經臺北地院判刑確定後,行使偽造文書復經起訴於臺中地院

舊法軌:偽造與行使具方法結果關係=牽連犯=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偽造部分確定之既判力及於行使部分→臺中地院應諭知免訴。新法軌(廢牽連犯後):偽造與行使為數行為數罪,非同一案件→應為實體判決。

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持槍殺人皮)

購槍後持槍殺人,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判決有罪確定,檢察官再訴殺人罪;設問法院於同年六月判決與八月判決結果是否相同

命題眼=新法施行日橫在兩個判決時點中間:六月依舊法,持有與殺人如認具牽連關係=裁判上一罪=免訴;八月時牽連犯已廢除,二者為數罪=非同一案件=實體判決。新舊法交替的過渡適用細節須另行查證後才可寫入答案。

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侵入住宅恐嚇取財皮)

恐嚇取財偵查中,被害人就侵入住宅提起自訴;恐嚇取財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再起訴侵入住宅

前半打自訴限制(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不得再行自訴)→不受理;後半打既判力:侵入住宅與恐嚇取財如屬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無罪確定之既判力及於全部→免訴。單一案件的定性寫一次,兩個小題共用。

三題的骨架句應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出口在代換。

該被看見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界定主觀、客觀、時間三個範圍,並點名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267 條
  2. 同一案件的認定要附理由,單一性看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同一性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
  3. 明白寫出「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並補上「包含未經審判的部分、包含無罪確定」
  4. 裁判形式與條款對號:已確定→免訴(第 302 條第 1 款);未確定→不受理(第 303 條)
  5. 雙確定的處置鏈完整:非常上訴(第 441 條)→撤銷(第 447 條)→自為免訴
  6. 新舊法過渡:牽連犯、連續犯廢除改變罪數定性→改變案件個數→改變結論
  7. 漏判的違法性分兩型(訴外裁判/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並各自對應可否再訴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過同一案件認定直接給結論 「前案已確定,故免訴」,同一案件是全題的門,門都沒推就進屋,後面全部懸空。想像競合為什麼是一行為、加重結果為什麼還是同一事實,各要一句理由。
免訴、不受理亂蓋章 結論寫成「應為不受理判決(第 302 條)」,條號與判決種類張冠李戴,是閱卷者一眼定生死的硬傷。
老題不做新舊法雙軌 設問明文問「修法後有何不同」,只答一軌等於自砍半題。
高分卷長這樣 射程句出現:起訴範圍=審判範圍=既判力範圍;同一案件的認定有涵攝,不是宣告;裁判形式與條款精準對號;雙確定情形補上非常上訴出口,展示整條鏈都在手上

寫完之後,逐項對自己勾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A 型:我有先確認前案確定了沒,並寫出確定時點
  • A 型:我有做同一案件認定並附理由,不是直接宣告
  • A 型:我有寫出「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
  • A 型:我的裁判形式與條款對號,免訴=第 302 條第 1 款、不受理=第 303 條
  • A 型:遇雙確定,我有走非常上訴鏈,且撤的是確定在後的判決
  • A 型:老題我有做新舊法雙軌比較
  • A 型:我沒有把無罪確定當成「沒有既判力」
  • B 型:主觀範圍我引了第 266 條,客觀範圍引了第 267 條
  • B 型:我有寫出射程句(起訴範圍=審判範圍=既判力範圍)
  • B 型:漏判違法性我有分訴外裁判與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兩型
  • B 型:可否再訴我有按屬不屬單一案件分流給結論
  • B 型:我的結論回答了設問的動詞

這是自評版清單,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凡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在你的筆記上;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變形軸地圖:換皮不換骨

上游軸(誰決定封存範圍)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同一案件的定義工廠:這裡判錯,這個考點全錯
  • 想像競合(刑法第 55 條);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的現役主力
  • 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後處理);老題專用:廢除前定性為裁判上一罪

同層軸(射程的另兩面)

  • 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起訴時的射程
  • 一事不再理;憲法層次的同一句話

出口軸(踩線後往哪走)

  • 免訴判決(第 302 條第 1 款);前案已確定
  • 不受理判決(第 303 條第 2 款、第 7 款);前案繫屬中
  • 非常上訴(第 441 條、第 447 條);後案也確定了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加上「確定時點的挪動」,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把重複起訴、管轄競合、非常上訴、免訴疊成一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把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的公訴皮換成自訴皮再挪動確定時點。看到組合題就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練過的。

同一骨架 × 三件事實皮

骨架 同一案件 → 前案確定 → 既判力及於全部 → 免訴

車禍皮(想像競合型)

甲一個過失駕駛行為傷乙、丙二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乙的部分無罪確定後,丙再告訴、再起訴

加一句「無罪確定一樣封存全部」就是滿分句

加重結果皮(時間範圍型)

傷害有罪確定後被害人死亡,再訴傷害致死=同一事實所及→免訴

對照組:死亡發生在上訴審繫屬中→事實審合一審判,根本不會有第二案

雙重起訴皮(救濟出口型)

同一案件經兩地檢先後起訴、兩判決先後確定→既判力歸確定在先的判決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撤銷確定在後之判決,最高法院自為免訴判決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出口在代換。不是的話,回 b3 重跑三問。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照抄模板而沒有本案事實,等於把答案卷寫成講義。

射程句:起訴範圍=審判範圍=既判力範圍

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

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桃園的判決先確定、臺北的判決後確定」「一棒之下乙丙俱傷」這些字才是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與具體日期的句子

雙確定型(b10 的 T2)不寫日期比較,等於沒答

精熟閘門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問決策樹與裁判形式快篩表的五種情境與出口
  • 寫出 b19 的七個採分點中至少六個
  • 口頭背出第 302 條第 1 款「曾經判決確定者」與第 267 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並各造一個案例
  • 變奏實作:b23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過 b21 的 A 型全項
  • 誘答免疫:b10 的四型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特別驗收 T2,要能說出兩個確定日期與撤銷對象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我評估普遍偏樂觀,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裁判形式對不上號→回 b9 快篩表與 b11

同一案件認定飄→先去「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補完再回來

雙確定鏈斷→回 b28 的救濟條文與 b10 的 T2

老題新舊法軌混亂→回 b19 第 6 點與 b18

修法警示:老題必須雙軌重解

刑法第 55 條於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這次修正同時廢除了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前分別規定於舊刑法第 55 條後段與第 56 條)。

影響:罪數定性一變,案件個數跟著變:舊法把一組事實定性為牽連犯、連續犯=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既判力全包;新法拆成數罪併罰=數案件=既判力互不覆蓋,結論翻面。

舊題要重解:民國 92、94、95 年的律師二試舊題全部踩在這條斷層上,做這些題必須雙軌重解。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更把施行日橫在兩個判決時點中間,直接把新舊法比較當成命題眼。

舊條文原文不在現行版收錄範圍內,新舊法交替的過渡適用細節請另行查證後再寫入答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 這四種情形不進實體審理就關門。第 1 款「曾經判決確定者」就是既判力在程序法上的出口。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 程序上根本不該受理的情形。跟這個考點直接相關的是第 2 款(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與第 7 款(不同法院、依第 8 條不得審判),管的都是前案還在繫屬中的重複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被兩個法院受理時,由繫屬在先的法院審判;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也可以改由繫屬在後的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起訴對人的效力) 主觀範圍:訴訟關係只在檢察官所指的被告與國家之間成立,封存以被告本人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 客觀範圍:案件單一性使一部與全部在訴訟上不可分,起訴一部等於把全部帶進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不告不理) 界外:不屬同一案件而未經起訴的事實,法院不得審判。三條排在一起就是理論題的答案骨架—起訴效力範圍、法院審判範圍、既判力範圍同其射程。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之提起) 兩張確定判決撞在一起時的唯一入口,提起權在檢察總長。

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撤銷確定在後的那個判決;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的,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實務走向就是自為免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實體法上的裁判上一罪,就是程序上的單一案件。這座橋是這個考點半數題目的入口。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死亡後由誰告訴;告訴乃論之罪還有一道限制:不得與被害人生前明示的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期間) 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不是案發。這是半題配菜型考題最愛的埋伏。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選擇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申論題

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

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

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4 題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條文;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引自歷屆試題,收錄範圍止於民國 113 年。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一律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全文不具引裁判字號。申論答題骨架為重建版本,非官方擬答。

封條蓋得寬,是因為前後兩案被認定成同一個案件。那反過來呢:如果那塊事實根本不是同一個案件,或者從來沒有人判過它?封條蓋不到它,前一節整套規則也就派不上用場,案子卡在半空中。下一節接的就是這個死角,判準還是同一個:這是一個案件還是兩個。算成一個,漏掉的那一部分讓判決本身有瑕疵,往上訴走;算成兩個,判決沒有瑕疵,出路要先看那一案的繫屬還掛不掛在原法院。同一把尺,量出來的卻是完全相反的兩條路。

上一個考點

免訴判決

下一個考點

數罪漏判之補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