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5/5 站
次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

任意到場(約談)與解送之界限

約談到案的人,警察不能直接押去地檢署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沒拘捕,就沒解送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過一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記住一句就夠:沒經過拘提或逮捕,不得解送。它擋掉的是一條捷徑:用「請你來說明一下」把人請進警局,再直接押去地檢署。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不得解送 約談到案;通知到場;自行到案;請他來說明
已拘捕,得依法解送 持拘票拘提;現行犯(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經逮捕;通緝到案經逮捕

三個問題判完

人是怎麼到案的?

自己來、被通知來=任意到場,沒有拘捕。

有沒有拘提或逮捕?

沒有→刑訴§229 第 3 項,不得解送;但調查結果仍應移送。

那要怎麼把他送到檢察官面前?

由檢察官傳喚,或符合刑訴§88-1 逕行拘提等法定要件,拘捕後再解送。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偵查效率
人已到場、也認了,押去地檢署最省事。
人身自由
拘票與現行犯要件是事前門檻,繞過就等於沒門檻。

分配的是誰承擔錯誤:國家多跑一道程序,還是人先被押走。

自己寫一次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三兄弟共同竊取父親的財物,警方查明後將三人約談到案,三人坦承不諱。警方能不能直接解送檢察官?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不能—約談到案未經拘捕,刑訴§229 第 3 項不得解送;調查結果仍應移送。考選部公布答案 B。四個選項的完整拆解在 b7。

  • 到案方式,你先問了嗎
  • 卷證移送與人身解送,你分清了嗎
  • 親屬相盜這一層,你看到了嗎

先寫依據條文,再答能或不能。

接著讀 → 現行犯逮捕

到案方式決定人身能不能被移轉,沒拘捕,就沒解送。

什麼情況下,警察本來就能把人押走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共同竊取其父丁的財物。丁發現財物失竊後,隨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經司法警察調查結果,確認為甲、乙、丙三兄弟所為,警察機關旋即將甲、乙、丙三人約談到案,經三人供述坦承不諱,乃報請檢察官偵辦。司法警察機關確認甲、乙、丙三人為竊盜犯之後,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A;因竊盜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於調查確認後,應即移送檢察官偵查
✓ B;甲、乙、丙三人係約談到案,雖確認其為犯罪嫌疑人,仍不得逕行解送檢察官
C;警察機關應立即諭知對三人之逮捕,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D;警察機關未經被害人丁之授意,不得將三人移送檢察官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先解實體前提:兒子偷父親=直系血親間犯竊盜章之罪,依刑法§324 第 2 項須告訴乃論。同條第 1 項另有「得免除其刑」,那是法院裁量的免刑事由,犯罪本身仍成立。
  • (B) 應選:約談到案=任意到場,未經拘提或逮捕,刑訴§229 第 3 項不得逕行解送。
  • (A) 錯在前提:本案正是告訴乃論之罪,不是「非告訴乃論」。
  • (C)(D) 的破解方式在 b8。

三種誘答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用一般印象蓋掉特別規定(選項 A)

竊盜罪確實通常不是告訴乃論,這個印象很硬,容易蓋掉題幹裡的親屬關係。

解毒劑 看到親屬間的財產犯罪,先翻刑法§324 第 2 項: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

造一個聽起來很像法律的動作(選項 C「諭知逮捕」)

借用「逮捕」的權威感,讓人以為警察有這個處分權。

解毒劑 三人是案發後經調查才確認,不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的時間窗內(刑訴§88 第 2 項),也不是通緝犯,沒有逮捕的法律依據;「諭知逮捕」這種程序於法無據。

把訴追條件當成偵查條件(選項 D)

「告訴乃論」聽起來像沒告訴就什麼都不能做。

解毒劑 告訴影響的是檢察官能否起訴、法院能否實體審判;司法警察(官)的調查與移送調查結果,不以告訴為前提。

界線實測:得不得解送

得解送檢察官
  • 持拘票拘提到案者
  • 現行犯(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經逮捕者
  • 通緝經逮捕到案者(刑訴§87)
不得解送
  • 約談、通知而任意到場者
  • 已查明是犯罪嫌疑人、但未經拘捕者
  • 已全部自白、但未經拘捕者

移送調查結果 vs 解送

移送調查結果解送
送的是什麼卷證、調查結果(文書作業)人(人身移轉)
條文位置刑訴§229 第 2 項前段刑訴§229 第 2 項後段、第 3 項
前提調查完成後應向該管檢察官為之須先經拘提或逮捕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時仍應調查並移送調查結果與有無告訴無關,仍看有無拘捕

秒殺法

看到「約談到案」,直接鎖刑訴§229 第 3 項,沒拘捕就沒解送。這一題其餘三個選項,都是往「押人」方向加壓的誘答。

這類題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題是複合題:實體閘門(親屬相盜→告訴乃論)先埋一層,再測程序判斷(到案方式→得否解送),一題同時打兩個接點。遇到「警察查明後可以怎麼處置」這種問法,拆成兩層再作答:第一層問實體罪名有沒有特別規定,第二層問人是怎麼到案的。只答對一層,仍會選錯。

    申論這邊沒有東西

    本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申論出題紀錄(出現紀錄見 b16)。因此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評分標準:歷屆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力氣花錯地方。這一站的練習重量,放在 b5。

    修法時間軸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民國 102 年那一題出在該次修正之後,題目所依據的條文與現行條文一致。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現行犯定義長期未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親屬相盜的免刑與告訴乃論規定維持原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 調查完的卷證要移送檢察官;如果接手的是被拘提或逮捕的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要把人解送過去,檢察官命令解送的就要立刻送。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 人不是被拘提或逮捕來的,就不能押著他去檢察官那裡。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項 正在犯或剛犯完當場被發現的人,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同條第 3 項另定準現行犯,此處未節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第 2 項 最親的一圈親屬之間犯竊盜章的罪,法院得免除其刑(犯罪仍成立);範圍再放寬到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則須告訴乃論。

    歷屆出現紀錄與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這一題的主要考點就是這個考點,考點類型為程序合法性;申論無出題紀錄。

    同題常一起出現的鄰近考點:告訴乃論、現行犯逮捕、親屬相盜之刑罰減免與告訴乃論。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條文版本: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上一個考點

    通緝

    下一個考點

    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