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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先問這案子還上得去第三審嗎,答不行,整題就換一條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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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只問一件事:想像競合的三個罪名,哪幾個上得了第三審?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是救濟章的總開關。
刑訴§376 把一批輕罪案件的救濟終點提前設在第二審:清單上的罪,加上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門檻,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
但門若關死,第一次在二審才被判有罪的人連一次上級審都沒有。所以但書留了一扇窗: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而二審撤銷改判有罪的,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仍得上訴。
判斷路徑
第二審判決用的是哪個罪名?
是想像競合嗎?
有沒有落進但書?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常態用案件輕重畫線,例外用「是不是第一次被判有罪」開窗,錯判的風險,讓被判過一次有罪的人自己扛。
罪名對清單 → 競合逐罪拆 → 但書救初犯 → 簡易自成局
但書救的是第一次被判有罪的人;簡易程序自成審級,清單根本不用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甲一行為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一審認竊盜不成立、不另為無罪諭知;二審認三罪均成立,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中何者得上訴第三審?
畫三欄再下筆:罪名|在不在清單|是不是初次被判有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詐欺取財在清單內,一、二審都判有罪、非初次受有罪判決。
- 我用的是第二審判決的罪名,不是起訴罪名。
- 行使偽造私文書不在清單裡,它自己上得去。
- 竊盜在清單裡,但一審不另為無罪諭知、二審才初次改判有罪—我有走到但書。
你剛拿下什麼 一道總開關到手:認第二審判決的罪名對清單、想像競合逐罪各判各的、但書救第一次被判有罪的人。判出「上不去」,題目其實在問非常上訴和再審。
接著讀 → 上訴不可分與一部上訴 門檻判完,下一題是合法上訴的效力蓋住多少範圍。
清單快篩:這個罪名被關在第二審嗎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罪名在不在刑訴§376 的封鎖範圍內
| 罪名 | 上得去第三審嗎 | 依據 |
|---|---|---|
| 傷害(刑法§277 I) | 原則上不行 | 刑訴§376 I 第 2 款點名 |
| 竊盜(刑法§320、§321) | 原則上不行 | 第 3 款點名 |
| 侵占(刑法§335、§336 II) | 原則上不行 | 第 4 款點名 |
| 詐欺(刑法§339、§341) | 原則上不行 | 第 5 款點名 |
| 背信(刑法§342) | 原則上不行 | 第 6 款點名 |
| 恐嚇(刑法§346) | 原則上不行 | 第 7 款點名 |
| 贓物(刑法§349 I) | 原則上不行 | 第 8 款點名 |
|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刑法§132 I) | 原則上不行 | 法定刑三年以下,從第 1 款門檻進來 |
| 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216、§210) | 可以 | 不在清單,也超過三年門檻 |
| 搶奪、強盜、殺人未遂、偽造貨幣、圖利 | 可以 | 都不在清單裡 |
「原則上不行」的例外只有刑訴§376 I 但書: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二審才初次改判有罪。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清單記憶戰
把不在清單的罪名(搶奪、強盜、殺人未遂、偽造貨幣)說成不得上訴,或反過來把清單內的說成可以上。
解毒劑 判斷基準是第二審判決的罪名。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就是靠「檢察官起訴搶奪、法院改判竊盜」在騙人。
主體誤導
暗示被告不能上,但檢察官或配偶可以。
解毒劑 刑訴§376 封的是案件不是人:被告、檢察官、依刑訴§345 獨立上訴的配偶,同樣被擋在門外。
程序階段錯置
上訴逾期被程序駁回後,誘導你把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程序判決當成再審對象或管轄法院;或把簡易程序案件拉回通常審級去數清單。
解毒劑 程序駁回不碰實體,確定的是原來那份實體判決,再審對象與管轄跟著它走(刑訴§426 I)。簡易程序自成審級,管轄第二審的地方法院合議庭就是終點,跟罪名在不在清單無關。
但書過度擴張
把「第一次受到不利益」都包裝成但書事由,例如二審初次諭知沒收、初次撤銷緩刑。
解毒劑 但書文義只有四種: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 → 二審改判有罪。其他不利益不在文義內。
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下列敘述,何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四個選項都被包裝成合格的判決違背法令主張,逼你回到案件門檻判斷。
- (A) 判斷基準是第二審判決的罪名(殺人未遂),不是主張成立後才會變成的罪名(傷害);殺人未遂不在清單,上得去。
- (B) 偽造貨幣、(C) 強盜都不在清單,上得去。
- (D) 通姦罪法定刑一年以下,落在刑訴§376 I 第 1 款「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應諭知不受理卻判有罪」的主張成立,也只能走非常上訴或再審。
秒殺 題目問的是能不能進門,選項全在秀進門後要講什麼—先看罪名。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搶奪罪,惟第一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僅認為甲犯竊盜罪,並諭知 2 年有期徒刑。甲上訴二審,二審法院維持竊盜罪,惟改判 1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 3 年緩刑。就二審判決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起訴罪名是搶奪(不在清單),但一、二審判的都是竊盜—以第二審判決罪名為準,竊盜是刑訴§376 I 第 3 款,甲一、二審都有罪、不是初次受有罪判決。
- (B) 錯:封鎖對案件生效,檢察官同樣被擋。
- (C) 錯:二審從 2 年改判 1 年再加緩刑,對被告更有利,不利益變更禁止根本沒被觸發。
- (D) 錯:刑訴§345 的獨立上訴以被告的上訴權存在為前提;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配偶自然無從獨立上訴。
秒殺 「變更起訴法條」是煙霧彈—救濟階段永遠盯著最後那份判決的罪名。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題幹摘要)
甲犯傷害罪,一審判 6 月併宣告緩刑;僅甲上訴,二審仍判 6 月但不予緩刑。甲有什麼救濟途徑?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剝奪緩刑對被告實質更不利,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刑訴§370 I),二審判決確實違背法令。
- 但傷害罪(刑法§277 I)是刑訴§376 I 第 2 款案件,上不了第三審—甲只能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判決違法」和「不能上訴」兩件事同時成立,就是這題的答案句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題幹摘要)
竊盜案件判 2 年,被告上訴逾期,遭第二審程序駁回、第三審再駁回。此後應如何聲請再審?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程序駁回不碰實體,實體確定的是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滿時確定),聲請再審應以原確定判決為對象、由原審法院管轄(刑訴§426 I)—所以「向最高法院聲請」「以高等法院判決為對象」都錯。
- 「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也錯:刑訴§423 明文,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聲請。
- 正解的關鍵:竊盜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訴§420 一般事由外,多一扇刑訴§421「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的門;依刑訴§424,走這扇門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題幹摘要)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搶奪,法院依刑訴§449 II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2 年、緩刑 5 年),檢察官上訴後遭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駁回。還能再上訴嗎?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簡易程序自成審級架構:對簡易判決不服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刑訴§455-1 I),該合議庭就是終點。
- 搶奪在不在刑訴§376 的清單,在這題完全是煙霧彈。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題幹摘要)
背信案件一審判有罪但漏未宣告沒收,二審撤銷改判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關於得否上訴第三審的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說被告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錯。但書文義限於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被改判有罪,初次諭知沒收不在其內,本案罪名整體仍被刑訴§376 擋住。
- 另一個正確選項的關鍵字是: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但書情形,而檢察官依刑訴§344 IV「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屬於「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
秒殺法
「判決確實違背法令」跟「可以上訴第三審」是兩件事:刑訴§377 管理由,刑訴§376 管案件。案件門檻沒過,手上的違背法令主張再漂亮也進不去。
應試策略
- 一試考的是三件事:清單記得熟不熟、但書「初次受有罪判決」會不會用、被擋下來之後走哪條替代路線。
- 替代路線只有兩條,發動的人不同:非常上訴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刑訴§441),當事人只能請求他提,自己沒有發動權;再審則由受判決人一方聲請,向原審法院為之。
- 看到「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六個關鍵字出現在再審題裡,先想刑訴§421 那扇特別的門,重要證據漏未審酌,這是一般案件沒有的。
- 二試不會問「什麼是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而是把它擺在「想像競合×上訴不可分」題組的第一步。
我們的推估:但書從哪裡來、接下來可能怎麼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刑訴§376 I 但書呼應的是釋字第 752 號「初次受有罪判決者,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的意旨;把但書當成那號解釋的條文化來記,四種判決型態就不必硬背。
- 刑訴§376 的清單在民國 112 年才動過,刑訴§348 的無罪切割但書是民國 110 年才寫進條文,新款次與新條文都還沒被大量出過題,我們判斷這兩處是接下來幾年比較可能長出新題的地方。
這裡沒有定論:搭便車的前提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合法且有理由」還是「合法就好」
不得上訴的輕罪部分要靠得上訴的重罪部分帶上第三審,前提條件到底是重罪部分的上訴「合法即可」,還是必須「合法而且有理由」,見解並不一致。
考場怎麼辦 考卷上兩說並陳,再依實務主流下結論。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的設問本身就在問「是否因該部分上訴合法及有理由與否而不同」,出題人等於把分情形作答的結構送給你了。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幾乎不當主角,而是題組的第一步:先把案內罪名逐一過門檻,切出「上得去」與「上不去」兩堆,後面談第三審該怎麼裁判才有立足點。
想像競合的實體論述(從一重怎麼比)不要寫超過兩句,那是刑法卷的菜,這題的主菜是程序效果。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長這樣:「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裁判?」「第三審如此之判決是否適法?」兩題申論都是這一種。
- 逐罪名過刑訴§376 門檻:每個罪名各問一次「在不在清單/是不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沒有但書情形」。做完這一步,案件被切成得上訴與不得上訴兩部分。
- 定性罪數:罪名之間是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一個案件),還是數罪併罰(數個案件)?罪數定性由第三審自行判斷,不受下級審拘束,定性一變,上訴效力範圍全變。
- 接上訴不可分:屬裁判上一罪的,一部上訴時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訴§348 II 本文);不得上訴的輕罪要被帶上去,前提是得上訴的重罪部分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 檢查例外:有關係之部分若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依刑訴§348 II 但書不在視為上訴之列;該部分若又屬刑訴§376 案件、且無人合法上訴,就已經確定,第三審再去撤銷它就是訴外裁判。
- 回答設問的動詞:問「應如何裁判」就分情形寫(上訴不合法依刑訴§395 判決駁回、上訴無理由依刑訴§396 判決駁回,或撤銷發回),並交代各部分的下場;問「是否適法」就先給結論再給理由。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逐罪名判斷得否上訴第三審:清單、三年門檻、但書,三查都要寫出來。
- 把「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訴訟法上一個案件」這句翻譯句寫出來,後面的不可分才有依據。
- 寫出上訴不可分的發動條件:得上訴部分之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 無罪部分要切割:引刑訴§348 II 但書(或同旨的實務見解)。
- 已確定的部分不可碰:一併撤銷發回等於就已確定部分為訴外裁判。
- 罪數定性由第三審自行判斷,並依不同定性分情形給結論。
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份清單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入口軸:怎麼走到刑訴§376 的判斷
- 想像競合(刑法§55),裁判上一罪等於一個案件,所以要逐罪名判斷得否上訴。
- 上訴不可分與一部上訴(刑訴§348),本文讓有關係之部分一起上樓,但書把無罪部分切下來,第 3 項還准明示僅就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上訴。
出口軸:被擋下來之後的世界
- 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7),理由門檻對照案件門檻。
- 不利益變更禁止(刑訴§370),判決違法了卻上不去。
- 非常上訴(刑訴§441),檢察總長專屬的發動權。
- 再審(刑訴§420、§421):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多一扇「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的門。
- 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刑訴§344、§345):封鎖對所有上訴權人生效。
- 簡易程序(刑訴§449、§455-1):自成審級,清單不用看。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把想像競合、但書、初次受有罪判決疊成三層;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把上訴逾期、判決確定時點、特別再審門疊成三層。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罪名對清單 → 競合逐罪拆 → 但書救初犯 → 封鎖轉替代
詐欺+偽造私文書
甲一行為兼犯詐欺取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不在清單,上得去;詐欺是第 5 款,原則上被關。想像競合時詐欺要搭重罪的便車(重罪部分上訴合法且有理由);若定性成數罪併罰,各走各的,詐欺部分逕遭駁回。
洩密+圖利
公務員甲被訴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與圖利罪,二審判「圖利有罪、洩密無罪」,僅甲就有罪部分上訴。
洩密罪最重本刑三年,從第 1 款進清單;圖利罪不在清單。無罪的洩密部分依刑訴§348 II 但書切割、不隨圖利部分上樓;最高法院連同無罪部分一併撤銷發回,就是對已確定部分為訴外裁判。
輕罪的程序皮
竊盜案上訴逾期被程序駁回,或搶奪案被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罪名清單只是入場券,分數在替代救濟:確定的是哪一份判決、再審對象與管轄在哪、簡易程序自成審級。
三件皮各寫一遍,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換了事實與罪名。是,你就擁有這個考點了。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罪名對清單→競合逐罪拆」這種骨架句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刑訴§376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一審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起訴搶奪、法院改判竊盜」「上訴逾期遭程序駁回」,這些帶著本案細節的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判斷路徑(罪名對清單 → 競合逐罪拆 → 但書救初犯 → 簡易自成局)。
- 口頭背出刑訴§376 I 的清單罪名至少七項,加上但書的四種判決型態(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並自己造一個「二審初次改判有罪」的例子。
- 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寫兩百字內的擬答,並把採分點寫到至少五項。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沒過的話:清單記不熟回條文那一段的讀法;競合切割錯回真題解剖與拆解模板;替代救濟路線斷掉回應試策略。這道閘門目前只有你自己當裁判,自評普遍偏寬,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現行第 1 項是九款;款次與早年的條文不同:舊題寫「第 5 款背信罪」,對照現行條文是第 6 款。
影響:款次會對不上,判斷結構不變。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時一律拿現行九款重解,只換款次、不換邏輯。
第 2 項加了但書「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 3 項增訂得明示僅就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上訴。
影響:「無罪部分不隨有罪部分上樓」從實務見解變成條文明文。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0 年以前的舊題(例如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靠的是同旨的實務見解,現在直接引條文即可。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的 (D) 選項還在用通姦罪。
影響:該罪名已走入歷史,但「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的判斷邏輯照樣成立。
舊題要重解:做這題時把通姦罪換成任何一個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罪,答案一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 讀法拆三塊:第 1 款是門檻(最重本刑三年以下,通吃沒被點名的輕罪);第 2 款到第 9 款是清單(立法者點名的輕傷害、常見財產犯罪與毒品輕罪,法定刑雖多已超過三年,仍被關在第二審);但書是例外,而且依第 2 項,這一次上訴用掉、經撤銷發回更審之後,就不能再上。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 這是理由門檻。案件門檻(第 376 條)沒過,理由門檻過了也沒用。
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 上訴不可分的本文加上無罪切割的但書,就是申論題的主戰場。
刑法第 55 條 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訴訟法上一個案件,但得否上訴第三審仍就各罪名逐一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 違反了就是判決違背法令;但案件若在第 376 條清單內,救濟只剩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 發動權專屬檢察總長,當事人只能請求他提。
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 專為第 376 條案件開的補償性再審門。搭配第 423 條(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聲請)、第 424 條(走這扇門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第 426 條第 1 項(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一起記。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 簡易程序自成審級,這個合議庭就是終點。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來源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逐題核對歷屆試題原卷。
民國 96 年、99 年這兩題律師卷申論沒有官方解析可以對照,申論那幾段的拆解由我們重建;其中「若定性為數罪併罰時各部分如何處理」一段沒有外部佐證,引用前請自行再查。
釋字第 752 號的字號存在性已查得;把但書的來源歸給該號解釋,是我們的歸納。
一試: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第 42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第 52 題、第 59 題
二試: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25 分);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
白話 讀法拆三塊:第 1 款是門檻(最重本刑三年以下,通吃沒被點名的輕罪);第 2 款到第 9 款是清單(立法者點名的輕傷害、常見財產犯罪與毒品輕罪,法定刑雖多已超過三年,仍被關在第二審);但書是例外,而且依第 2 項,這一次上訴用掉、經撤銷發回更審之後,就不能再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
白話 這是理由門檻。案件門檻(第 376 條)沒過,理由門檻過了也沒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
白話 上訴不可分的本文加上無罪切割的但書,就是申論題的主戰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
白話 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訴訟法上一個案件,但得否上訴第三審仍就各罪名逐一判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
白話 違反了就是判決違背法令;但案件若在第 376 條清單內,救濟只剩非常上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白話 名單內案件還走得通的路,且只有檢察總長能提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
白話 專為第 376 條案件開的補償性再審門。搭配第 423 條(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聲請)、第 424 條(走這扇門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第 426 條第 1 項(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一起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
白話 簡易程序自成審級,這個合議庭就是終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