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2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30 次・申論考過 16 次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先定這是幾個案件,才知道法院能審什麼、判什麼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5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些字一出現,就進這個考點 同時同地;一行為致二人(一死一傷);一棒打傷二人;先後起訴;另行向 B 法院起訴;追加起訴;判決確定後;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自訴
看到這些 → 先當成一個案件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刑法 §55);結合罪、接續犯;同一個傷害行為,事後才發生的死亡結果(傷害 ↔ 傷害致死);時間、地點的記載稍有出入,但被害人與行為態樣的核心重疊
看到這些 → 先當成數個案件 數行為、數罪,各自獨立;題幹寫「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這才是刑訴 §265 追加起訴的對象
同一個案件一經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刑訴 §267),就沒有可供「追加」的部分;硬追加就是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只問一件事:一個過失駕駛行為撞死丙、撞傷乙,檢察官起訴過失致死後又就過失傷害「追加起訴」,法院該怎麼辦?答案取決於:這是一個案件,還是兩個案件。

沒有這條線會出什麼事

沒有這條線,兩種災難會同時發生:檢察官只起訴切下來的一小塊,法院受不告不理拘束也只能判那一小塊,其餘部分沒有人管;反過來,同一件事可以被拆成好幾塊反覆追訴,被告一輩子回不了法院大門以外。 單一性問的是「眼前這些犯罪事實,在訴訟法上是一個案件還是數個案件」;同一性問的是「先後兩次起訴的,是不是同一個案件」。這兩把尺一量定,起訴效力(§267 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審判範圍(§268 未經起訴不得審判)、判決出口(免訴、不受理、變更法條)全部跟著連動。第一步案件數定錯,後面每一步都連環錯,這是它成為刑訴程序法魔王的原因。

一次刑事程序,到底處理到哪裡為止?這個考點就是把那條線畫出來。

三步定位:每步問自己一個問題

實體法上,這是一個行為還是數個行為?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結合罪、接續犯,在訴訟法上都算一個案件;數行為數罪就是數個案件,最多構成相牽連。

先後這兩次追訴的基本社會事實同不同?

拿被害人、行為時間地點、行為態樣這些基本要素去比對。記載的時間地點稍有出入,只要核心事實同一,實務仍認為是同一案件。

撞上的時候,前案走到哪一步了?

偵查中/同一法院繫屬中/不同法院繫屬中/判決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自訴脈絡。階段不同,出口條號就不同,完整出口對照在 b9。

這條線畫寬畫窄,是在分配誰的風險

線畫寬:從寬認定同一案件
被告只被審一次就結束,不必為同一件事反覆上法院。 檢察官漏未起訴的部分,被既判力一起吃掉,之後沒有人能再追。
線畫窄:從嚴認定同一案件
漏掉的事實還有機會被追訴。 被告要承受第二次、第三次程序。

刑訴沒有一刀切,而是用「前案的確定力從哪裡來」分配風險:前案是判決確定的,原則上走 §302 ① 免訴;前案是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期滿確定的,§260 留了一道窄門,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為限。所以判斷順序永遠是:先問確定力的來源,再談同一案件的效果。

同一案件被重複追訴,撞上的是「已確定的判決」還是「還在繫屬中的前案」,決定判決種類。

確定後撞牆=免訴(§302 ①);繫屬中撞牆=不受理(§303 ②)

自己寫一次: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先自己寫

乙對甲提出傷害告訴後,因雙方和解,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就該案處分不起訴並已確定。如乙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可否更行起訴?

先別寫結論。在空白處寫三行:①前案的確定力來自判決,還是不起訴處分?②傷害與傷害致死,基本社會事實同不同?③如果是同一案件,法律有沒有留門?留給誰?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可以,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 選項 (D)「不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為同一案件」—前半句定性是對的,結論卻錯:同一案件在不起訴處分確定的脈絡下,§260 仍留有例外之門。 選項 (B) 結論對、理由錯(它說兩者非同一案件)。能再訴靠的是 §260 那道門,不是否認同一性。 把這題和 b12(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並排看:同樣是「傷害後被害人死亡」,前案判決確定的走免訴,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的還有門。

  • 我有先分清前案是「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不是「判決確定」—這一步錯,後面全錯。
  • 我承認傷害與傷害致死是同一案件,而不是靠否認同一性去讓檢察官能再訴。
  • 我引了 §260 Ⅰ ①,並說明死亡是處分之後才發生的,落在 §260 Ⅱ「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的範圍內。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一把尺:先定案件數(單一性)、再比前後兩訴的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最後看前案走到哪一步決定出口。這三步一鬆手,起訴效力、審判範圍、判決種類會一起錯。

接著讀 → 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既判力之範圍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想像競合

接著走「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那裡處理的是這條線畫定之後,一部起訴的效力究竟蓋住了多少事實。

界線實測:算不算同一個案件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兩塊犯罪事實是不是「同一個案件」。

是同一個案件
  • 一個過失行為同時致一死一傷(想像競合,刑法 §55)
  • 一棒打傷乙、丙二人
  • 傷害罪與其後被害人死亡的傷害致死(同一傷害行為,死亡是加重結果)
  • 起訴書記載的時間、地點稍有出入,但被害人、行為態樣的核心事實重疊
不是同一個案件(頂多是相牽連之數案件)
  • 數行為、數罪併罰,各罪各自獨立
  •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本罪之誣告罪:這是 §265 追加起訴的對象

落在左欄: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267),不成立的部分於理由欄不另為諭知。落在右欄:各案件各自獨立,主文各自諭知。

撞牆情境 → 走哪個出口

情境條號法院怎麼處理有沒有例外
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刑訴 §303 ②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複繫屬實務見解繫屬在先者審判,繫屬在後者不受理
同一案件,前案已判決確定刑訴 §302 ①諭知免訴之判決§260 那道門只開給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確定的情形
同一案件,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刑訴 §260 Ⅰ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 §420 Ⅰ ①②④⑤ 之再審原因為限
同一案件,檢察官已依 §228 開始偵查,被害人再提自訴刑訴 §323 Ⅰ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但書: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 §258-3 Ⅱ 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同一事實,只是罪名要換刑訴 §300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應踐行變更後罪名之告知,保障防禦權
數案件(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刑訴 §265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

五種誘答手法

要件混淆

把「想像競合=單一案件=起訴效力已及於全部」偷換成「還沒起訴的部分可以追加起訴」。

解毒劑 同一案件無從追加;追加的對象限相牽連之另案或本罪之誣告罪(§265)。硬追加 → §303 ② 不受理。

程序階段錯置

用告訴與自訴的先後排列設選項(先告訴後自訴/先自訴後告訴/被害人數人各走一軌)。

解毒劑 鎖住 §323 Ⅰ 本文加但書逐字:卡「開始偵查」的時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三個要件。

確定力來源混淆

用「傷害 vs 傷害致死是否同一案件」誘導,蓋掉真正在考的 §260「新事實新證據得再行起訴」。

解毒劑 先問前案是判決確定(→ §302 免訴)還是不起訴處分確定(→ §260 有例外之門)。同一案件不等於永遠不能再訴。

例外遺漏

只給原則不給但書:§321 禁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自訴而不及於其他人;§319 Ⅲ 但書三種情形不擬制。

解毒劑 條文有「但」字的,選項沒把但書寫出來就先懷疑。

判決形式陷阱

把「裁定駁回」混進判決選項;把「主文諭知」與「理由欄不另為諭知」對調。

解毒劑 §302、§303 明文寫的是「應諭知……之判決」。單一案件內不成立的部分於理由欄不另為諭知;數案件則各自於主文諭知。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追加起訴原型)

歷屆真題

甲駕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倒乙所駕、後座搭載丙的機車,乙因而受傷,丙當場死亡,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法院審理中,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乃向法院追加起訴甲過失傷害罪嫌。法院對檢察官的追加起訴,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合併判決;「合併」是相牽連數案件的處理概念;本題是一個案件,無從合併。
B;法院應另行為有罪判決;另行判決等於把一個案件當兩個案件處理。
✓ C;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是;一個過失行為致一死一傷=想像競合(刑法 §55)=單一案件;起訴過失致死,效力已及於過失傷害(§267)。所謂「追加起訴」過失傷害,就是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 §303 ②。
D;法院應裁定駁回之;判決形式陷阱:§303 明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對訴的回應是判決不是裁定。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既判力擴張經典)

歷屆真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傷害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不久,被害人因該傷害行為導致死亡。檢察官認已判決確定之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另以傷害致人於死罪起訴被告甲。依實務見解,法院應為何種判決之諭知?

A;不受理判決;不受理處理的是繫屬中或程序違規的撞牆;本題前案已經確定。
✓ B;免訴判決;是;傷害與傷害致死的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同一傷害行為,死亡僅為加重結果)=同一案件;前案「曾經判決確定」→ §302 ①,既判力及於同一案件之全部事實。
C;無罪判決;免訴是程序判決,不進入有罪無罪的實體判斷。
D;過失致人於死之有罪判決;同一案件已確定,不得再為實體判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和 b6(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並排讀:同樣是傷害後被害人死亡,差別只在前案的確定力從哪裡來。

選擇題三個秒殺動作

選項開頭寫「因屬同一案件」「因非同一案件」的,先數案件數,一步砍掉一半。;用「裁定」處理起訴的選項先殺,法院對訴的回應是判決。;把話說死成「同一案件就永遠不能再訴」的選項,碰到不起訴處分確定的題型先當成錯的(§260 有例外之門)。

一試怎麼跑、二試怎麼站隊

    三步定位十秒內跑完:定案件數 → 定程序階段 → 填出口條號,不展開論述。

    六個出口條號練到反射:§303 ②、§302 ①、§260 Ⅰ ①、§323 Ⅰ、§300、§265。

    設問問什麼就寫什麼:問自訴,就不要把 §300 全家搬出來。

    設問寫「依實務見解」時,不要大寫學說對立。

    事實有兩種認定可能時,兩種結論都要寫出來。

    時間不夠往回砍的順序:雙結論展開 → 學說對立 → 經驗法則細寫。條號、判決出口、告知義務不砍。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以下設問句式與出處都取自歷屆真題,配分是題目上印的分數。

    處理型

    「法院對此自訴/公訴,應如何處理?」

    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主考);民國 92、93、95、98 年律師二試與民國 91、93、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4 題

    25–30 分

    程序合法型

    「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主考,30 分);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第 4 小題(20 分)

    10–30 分

    抗辯有無理由型

    「(辯護人抗辯自訴違法)……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1 小題(35 分)

    35 分

    制度比較型

    「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三者法定要件有何不同?依據何在?」

    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 2 小題(30 分)

    30 分

    另有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主考,25 分)的特殊變體:在非常上訴脈絡下考同一案件的認定(「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

    時間與篇幅怎麼分配(本書推估,非官方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劑量
    25–30 分的題:審題加列爭點 4–5 分鐘 → 書寫 18–22 分鐘 → 回檢 2 分鐘;篇幅約 600–900 字。

    配速抓每 1 配分約 1 分鐘作答時間。

    大題底下的小題(例如 35 分的小題)配分高但爭點窄,把省下來的時間灌進「但書要件逐一檢驗」的密度,不要灌敘事。

    時間不夠時由後往前砍:雙結論展開 → 學說對立 → 經驗法則細寫。永遠不砍條號、判決出口、告知義務。

    五步拆解骨架(規範段可複用)

    1. 定性層〔單一性〕;本件數罪名之間是什麼關係(想像競合/結合罪/接續犯/數罪併罰)→ 在訴訟法上是一個案件還是數個案件。
    2. 比對層〔同一性〕;先後兩訴的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被害人、行為時地、行為態樣的核心是否重疊;時地記載出入不妨礙同一。
    3. 效力層;依程序階段選出口:繫屬中重複 → §303 ②;異院重複 → 繫屬在先者審判;前案判決確定 → §302 ①;前案不起訴或緩起訴確定 → §260(原則禁止,以新事實新證據等為限);偵查已開始又再行自訴 → §323 Ⅰ 本文加但書三要件,並檢查自訴不可分 §319 Ⅲ 及其但書。
    4. 程序層;同一事實內罪名調整 → §300 變更法條,並踐行變更後罪名之告知,保障被告防禦權;未告知即變更,判決違背法令。
    5. 結論層;明確寫出判決主文方向(免訴/不受理/實體判決加變更法條)。設問若容許多種事實認定,兩種結論都要給。

    這五步是檢查有沒有漏站,不是每站都要寫滿。涵攝段不可複用,理由見 b22。

    十個採分點(本書推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明示單一性判斷:想像競合等裁判上一罪=訴訟法上一個案件(引刑法 §55 橋接)。
    2. 明示同一性標準:「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逐要素比對(被害人/時地/態樣)。
    3. 引 §267 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劃定審判範圍,與 §268 不告不理對舉。
    4. 判決出口選對且引條號:§302 ① 與 §303 ② 的區辨(確定 vs 繫屬)。
    5. §260 例外之門:不起訴確定不等於永久免責;新事實包含「其後始存在」者(§260 Ⅱ)。
    6. §323 Ⅰ 本文加但書逐一檢驗:開始偵查的時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7. §300 變更法條加告知義務加防禦權論證,並寫出違反的效果。
    8. 涵攝段運用經驗法則寫本案事實(例如民國 96 年題:同一部位同一骨折不可能短期重複發生)。
    9. 結論寫出主文方向;事實有歧異可能時給雙結論。
    10. 時代限定補述:民國 95 年 7 月連續犯廢除對舊題型單一性判斷的影響(只在題目出現連續犯素材時才寫)。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本書推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結論式作答:「兩案是同一案件,後案應免訴。」標準沒論、要素沒比、法條沒引。
    只寫 §300 可以變更法條,漏掉告知義務。
    自訴競合題只喊「違反告訴不可分」,不檢驗 §323 Ⅰ 但書三要件,也不區分兩罪是否裁判上一罪。
    確定力來源不分:把「不起訴處分確定」當「判決確定」寫免訴,讓 §302 和 §260 在同一份卷裡打架。
    高分卷長這樣 規範段:先立標準(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條文逐字引 → 體系連動(§267 → §268 → §302/§303)。;涵攝段:逐要素比對加經驗法則展開,不是「顯然同一」四個字帶過。;程序段:§300 之外必寫告知、防禦權、違反效果三連。;結論段:主文方向明確;有歧異就給雙結論(認同一案件 → 撤銷改諭知免訴;認非同一 → 駁回非常上訴)。

    分水嶺一句話:低分卷在背結論,高分卷在跑流程,單一性 → 同一性 → 程序階段 → 出口,四步每步都留下論證痕跡。

    命題者的組合工具箱(都是真的出過的組合)

      想像競合 一行為數被害人(一死一傷/一棒打二人)→ 單一案件的效力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8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追加起訴 同一案件硬追加 vs 相牽連案件合法追加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

          自訴 告訴與自訴的先後排列,加 §323 但書、§319 Ⅲ、§321 的限制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8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既判力與免訴 確定後才冒出加重結果(死亡),或同一事實二次起訴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不受理判決 同院重行起訴/異院雙繫屬/追加不合法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變更起訴法條 同一事實換罪名(竊盜→侵占/正犯→幫助犯/竊盜→加重竊盜的界線)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

                  公訴不可分 一部起訴/一部減縮/漏未判決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不起訴確定力 撤回告訴 → 不起訴確定 → 新事實再訴(§260)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

                    這八個方向就是歷屆出現過的命題空間。超出這張地圖的組合(例如硬接再審、非常上訴以外的特別程序),練起來的性價比是負的。

                    同一骨架換三張皮,各限時 10 分鐘只寫定性、比對、出口

                    交通事故皮

                    一個過失駕駛行為致乙傷、丙死。檢察官起訴過失致死後,就過失傷害「追加起訴」。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原型 以想像競合定單一性,接 §267,出口 §303 ②。

                    鬥毆自訴皮

                    甲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乙提自訴後與甲和解欲撤回,丙另尋救濟。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原型 單一案件與各被害人訴追權獨立要分開想,不要把「這是單一案件」誤推成「乙不得撤回自訴」;再選 §319 或 §323 的軌道。

                    跨地財產犯罪皮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詐得財物於 B 地,兩地檢分別起訴,雙雙判決後上訴到同一上訴審。

                    民國 106、107 年司法官一試原型 牽連事實的單一性認定、繫屬先後,以及上訴審發現一案二判時撤銷後訴改諭知不受理(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C)。

                    模板用錯會扣分(本書推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規範段可以複用,涵攝段不行。「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不是咒語,民國 96 年題的高分關鍵,是把「同一部位、同一骨折不可能短期內發生兩次」這條經驗法則展開寫。你的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的時間、地點、傷勢、行為態樣。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b17 的五步是拿來檢查有沒有漏站,不是每站都要寫滿;一試三步定位十秒內完成,二試依設問裁剪。

                    閱卷者最厭倦的是每份考卷長得一樣的模板文。

                    擬答寫完,逐項打勾

                    • 我有先寫「單一性」定性(一行為?裁判上一罪?),沒有直接跳結論。;b17 第 1 步我有先寫「單一性」定性(一行為?裁判上一罪?),沒有直接跳結論。 b17 第 1 步
                    • 我有寫出「基本社會事實同一」這個標準,並逐要素比對本案事實。;b3、b18我有寫出「基本社會事實同一」這個標準,並逐要素比對本案事實。 b3、b18
                    • 我有引 §267,並連到 §268 劃出審判範圍。;b25我有引 §267,並連到 §268 劃出審判範圍。 b25
                    • 我分清楚前案是「判決確定」還是「不起訴處分確定」,出口引對條(§302 ① 或 §260)。;b6、b12我分清楚前案是「判決確定」還是「不起訴處分確定」,出口引對條(§302 ① 或 §260)。 b6、b12
                    • 繫屬中重複追訴我引 §303 ②,而且寫的是「判決」不是「裁定」。;b10繫屬中重複追訴我引 §303 ②,而且寫的是「判決」不是「裁定」。 b10
                    • 自訴題我逐一檢驗 §323 Ⅰ 本文加但書三要件,並檢查 §319 Ⅲ 與 §321。;b25自訴題我逐一檢驗 §323 Ⅰ 本文加但書三要件,並檢查 §319 Ⅲ 與 §321。 b25
                    • 變更法條題我寫了 §300、告知義務、防禦權、違反效果四件套。;b17 第 4 步變更法條題我寫了 §300、告知義務、防禦權、違反效果四件套。 b17 第 4 步
                    • 涵攝段有本案事實的血肉,不是「顯然同一」帶過。;b22涵攝段有本案事實的血肉,不是「顯然同一」帶過。 b22
                    • 結論寫出判決主文方向;事實有歧異時給了雙結論。;b17 第 5 步結論寫出判決主文方向;事實有歧異時給了雙結論。 b17 第 5 步
                    • 設問要求「依實務見解」時,我沒有大寫學說對立。;b14設問要求「依實務見解」時,我沒有大寫學說對立。 b14
                    • 作答時間控制在配分乘以 1 分鐘以內,沒有超寫。;b16作答時間控制在配分乘以 1 分鐘以內,沒有超寫。 b16

                    先不看 b17 的模板,用 b6 與 b12 的事實自擬一份 300 字迷你擬答;寫完再回來對表勾選。勾不起來的那一項,就是下一輪限時練習的唯一目標。

                    破關測驗:15 分鐘、不翻書(門檻為本書推估)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是自評門檻,過關代表知識重現完整,不代表給分面達標。

                      限時 15 分鐘、全程不翻書不看提示,完成三關。沒過的人依失分項回對應區塊,48 小時後重測。

                      關卡 A|一試速射(5 分鐘)

                      白紙默寫三步定位法的完整流程,並正確填出六個出口條號:§303 ②、§302 ①、§260 Ⅰ ①、§323 Ⅰ、§300、§265。條號錯一個,該項不計分。

                      關卡 B|對照重現(5 分鐘)

                      不看題目,重述 b6 與 b12 的對照結構:同樣是傷害後被害人死亡,為什麼一個免訴、一個可以再訴?要講出確定力來源的區辨,以及兩條條文各自的規範文字要旨。

                      關卡 C|二試骨架(5 分鐘)

                      從 b21 任選一張皮,速寫五步骨架的段落標題加每段一句話的論證方向(不寫全文),並標出你會引用的全部條號。

                      以 b18 的十個採分點為分母,三關合計重現到 8 個算過關。

                      修法警示:讀舊題要先戴的濾鏡

                      民國 95 年 7 月

                      連續犯廢除。

                      影響:影響的是「數行為是否論一罪」的實體評價,不影響「兩案是不是同一行為」的事實認定。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即以此為題眼;讀民國 95 年以前的舊題時要先套這層濾鏡。

                      通姦、相姦罪除罪化之後

                      以通姦、相姦罪設例的自訴題,實體罪名部分已不存在。

                      影響: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8 題那類題目的實體部分不必再練。

                      但它的誘答結構還有訓練價值,§321 限制的對象以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為限,不及於第三人。

                      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303、§321、§323、§260 為最後修正公布日。

                      影響:引用時以現行條文文字為準。

                      新修法常是命題熱區,答題引條號前先確認手上的版本。

                      來源說明

                      條文:全數逐字引自現行版刑事訴訟法與中華民國刑法,各條掛該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

                      題目:依題號取自歷屆真題原文;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含更正後)為準。

                      實務見解:同一性判斷採「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表述,為實務通說的歸納。

                      解釋字號:本考點僅引用釋字第 630 號,其內容涉及刑法 §329 準強盜罪的解釋,不是案件單一性本身的見解;它在歷屆出現於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竊盜未遂轉準強盜加 §300 變更法條)的合考脈絡,引用時機限於準強盜與變更法條的組合題。

                      高低分教學素材:屬本書重建的教學內容,低分卷為模擬示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不含民國 114 年以後的題目、解析或其衍生內容。

                      尺量出來了,但還沒兌現成效果。你現在說得出「這是一個案件」,可是一個案件只被起訴了一角,法院究竟能不能碰沒寫進起訴書的那些部分,是另一個問題,而且是兩個方向的問題:往外能撐多遠,往內要收多緊。上一站給的是單位,這一站給的是這個單位在起訴那一刻圈出來的地界,上界和下界都在裡面。開場那位檢察官卡住的地方,就是這兩條邊之間那塊地:它早就在法院手上,根本不需要第二張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