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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4 次

緩起訴之撤銷

撤銷只能活在緩起訴期間內,期滿才撤等於沒撤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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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一整題就在三個詞上打轉:故意、有期徒刑以上、期間內。

撤銷的門開著
期間內故意更犯 經提起公訴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未履行義務勞務
門關了
緩起訴期間屆滿 期滿未經撤銷 期滿後始撤銷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緩起訴是一筆交易:照做條件、期間內不出事,期滿就換到接近確定的不追訴。沒有撤銷這道反悔條款,它就是單向的免死金牌。

但反悔不能無限開放:事由由刑訴§253-3 I 逐款列明,除這三款以外不能拿來撤銷,能撤銷的時間也以緩起訴期間內為限。

代價在同條第 2 項:已履行的道歉、賠償、義務勞務,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判斷路徑

撤銷和起訴,各落在哪一段?

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期間內才有撤銷的餘地;期滿未經撤銷,已生刑訴§260 不得再行起訴的效力。

事由踩到哪一款?

第 1 款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並經提起公訴;第 2 款緩起訴前故意犯他罪、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第 3 款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撤銷合法嗎?

合法,得繼續偵查或起訴,已履行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期滿未經撤銷卻再行起訴,走刑訴§303 第 4 款不受理。違法撤銷是另一條路,在 b17。

故意、徒刑、期間內:三個詞各查一次

換成過失、罰金、拘役或期滿後,那一款就不成立。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追訴利益
被告出包,國家要能把追訴權拿回來,否則緩起訴形同豁免券。
被告信賴
他是在『我照做、你不追訴』的前提下才去道歉、賠錢、做勞務。

事由只給三款、時間只給緩起訴期間內。錯過期間,追訴利益歸零,風險國家扛;已履行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損失被告扛。

先自己寫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甲獲緩起訴,期間內再犯竊盜;檢察官在期間屆滿之後才撤銷,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寫三句:撤銷有沒有效、起訴違背什麼、法院怎麼判。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改依通常程序,依刑訴§303 第 4 款諭知不受理。

  • 期滿後才撤銷本身於法不合,我沒跳過
  • 我用第 4 款,不是概括的第 1 款
  • 我有寫改依通常程序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一把尺:撤銷日、起訴日、期滿日排上同一條線,答案就在線上。

接著讀 →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 不起訴一確定就生同樣的限制,緩起訴卻要等期滿未經撤銷。

三款撤銷事由,各要湊齊什麼

這張表在比:刑訴§253-3 I 三款各自的要件組成

犯罪或違反發生在什麼時候主觀刑罰門檻還要有什麼條件
第 1 款緩起訴期間內更犯故意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訴§451 III)
第 2 款緩起訴前犯他罪故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宣告要落在緩起訴期間內
第 3 款緩起訴期間內違背刑訴§253-2 I 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同一款事由,哪些事實跨線、哪些沒有

這張表在比:撤銷事由成立與否(只比這一件事,不涉及後續程序)

事由成立事由不成立
第 1 款|期間內更犯期間內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A)期間內更犯的是過失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D)
第 2 款|刑度門檻受有期徒刑 2 月、緩刑 3 年之宣告:緩刑不改變『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C)期間內受的是罰金宣告,而且期滿後才確定(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B,該題應選)
第 2 款|刑度門檻(續)拘役 59 日(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B);侵占脫離物罪專科罰金,不可能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B)
第 3 款|違背負擔未於指定期限履行義務勞務、未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分期只繳一期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門檻掉包

把三款要件裡的故意、有期徒刑以上、期間內,偷換成過失、罰金、拘役或期滿後。例如罰金宣告又是期滿後才確定(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B)、過失前科(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A)、拘役 59 日(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B)。

解毒劑 拿三款要件表逐字比對,一個要件不合,那一款就出局。

時點錯置

把期間內和期滿後的法律狀態互換。例如期間內就說『業已實質確定』(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A)、期滿後才撤銷還想起訴(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期滿後以另案起訴為由撤銷(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C)。

解毒劑 畫時點軸:刑訴§260 只認『期滿未經撤銷』,撤銷只能活在期間內。

把『不得』寫成『得』

條文最後一句倒著考。撤銷時被告已履行部分寫成『得聲請返還或補償』(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 C),刑訴§253-3 II 的文字剛好相反。

解毒劑 讀選項時專抓否定詞,條文的收尾句是一試老梗。

自訴交錯

用告訴乃論之罪加上緩起訴期間,考自訴那扇門開或關。例如期間內提自訴(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C)、期間內自訴後停止偵查移送法院(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B)。

解毒劑 刑訴§253-1 IV 把刑訴§323 I 但書在緩起訴期間內關掉;期間以外的階段,門才開著。

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甲因涉犯竊盜罪,檢察官經偵查後,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命甲向某基金會提供義務勞務,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2 年。下列何者非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原因?

(A) 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B) 甲在緩起訴前,因犯賭博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惟甲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於緩起訴處分期滿後,駁回上訴確定
(C) 甲在緩起訴前,因犯竊盜罪,經檢察官起訴,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緩刑 3 年確定
(D) 甲未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內履行義務勞務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是撤銷原因:期間內故意更犯,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訴§451 III),第 1 款成立。
  • (B) 不是撤銷原因,所以應選:賭博雖是緩起訴前的故意犯他罪,但期間內受的是罰金宣告,不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門檻,而且全案期滿後才確定,第 2 款兩處都不合。
  • (C) 是撤銷原因:受有期徒刑 2 月之宣告,緩刑並不改變『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這件事,第 2 款成立。
  • (D) 是撤銷原因:未履行義務勞務,第 3 款成立。

秒殺 四個選項各踩一款要件,唯獨刑度不夠的那個就是答案。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甲涉嫌持棍棒毆打鄰居乙,乙提出告訴,檢察官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命甲提供義務勞務,期間 2 年;乙聲請再議遭駁回。嗣因甲未履行義務勞務,經檢察官合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甲未在期間內聲請再議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提起告訴前,乙得直接提起自訴
(B) 提起告訴後,在檢察官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前,乙得提起自訴
✓ (C) 乙得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對甲提起自訴
(D) 檢察官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甲未聲請再議確定後,在起訴之前,乙得提起自訴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時點軸切成四段來問自訴:偵查開始前,本來就能自訴(A 正確)。
  • 偵查中、處分作成前: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乙又是直接被害人,刑訴§323 I 但書開門(B 正確)。
  • 緩起訴期間內:刑訴§253-1 IV 明文排除刑訴§323 I 但書的適用,這扇門關上(C 錯誤,所以應選)。
  • 合法撤銷確定後、起訴之前:案件回到偵查中的狀態,但書復活(D 正確)。

秒殺 自訴題先問案件現在在哪一段;緩起訴期間內是禁區。

第 4 款的邊界,要兩份公布答案疊起來才看得見

同樣是撤銷有問題,為什麼一題用第 4 款、一題說第 4 款是錯的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的公布答案,把『期滿後才撤銷又起訴』判進刑訴§303 第 4 款;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卻把『期間內違法撤銷後起訴=第 4 款不受理』列為錯誤選項。兩份答案合起來,畫出第 4 款的邊界:它只收『期滿未經撤銷』這一種劇本。至於期間內違法撤銷之後起訴該走哪一條,考選部沒有正面公布過。

考場怎麼辦 選擇題碰到期滿後才撤銷,第 4 款直接下手;碰到期間內違法撤銷,別硬套第 4 款,先把撤銷違法這件事寫清楚,再談起訴的效力。

期間內和期滿未經撤銷,能做的事完全不同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緩起訴,時間走到哪一段,各方還能做什麼

緩起訴期間內期滿未經撤銷
刑訴§260 的再行起訴限制尚未發生已發生: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還能不能撤銷得依刑訴§253-3 I 三款撤銷此時已不能撤銷
違背而再行起訴,法院怎麼判不落入刑訴§303 第 4 款刑訴§303 第 4 款不受理;簡易案件應不受理者改依通常程序

秒殺法

看到『期滿後才撤銷』,三件套一起選:刑訴§260、刑訴§303 第 4 款、改依通常程序。

這個考點該投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主要拿它考要件辨識:三款要件練到能逐字比對,選項一換詞就露餡。
  • 程序合法性題都長在時點軸上:先在題目旁標出撤銷日、起訴日、期滿日,答案自己會浮現。
  • 它是刑訴公訴章的基本盤,不是近年的熱區。用基本盤的劑量準備就好,三款要件加時點軸練到反射,不必重壓。
  • 真要回鍋,可預測性很高:組合創新都發生在『時點 × 下游條文』的搭配上,不是冒出新爭點。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叫你默寫三款事由,而是用三種設問把你推進爭議地帶:撤銷合不合法、期間內沒撤銷就起訴行不行、緩起訴的效力範圍到哪裡。它能單獨扛一整題,也常掛在刑法大題後面當程序小題。

整題繞它轉
22–25 分鐘:撤銷合法性 8 分、爭議兩說 8 分、程序收尾與救濟 6 分
大題裡的程序小題
約 15 分鐘、400–500 字:撤銷違法認定兩三句、緩起訴存續與不受理兩三句、再議救濟一句

抄條文別超過 3 分鐘,閱卷者要看的是涵攝與時點,不是默寫能力。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有無理由?」「已支付的錢能不能要回來?」「法院應如何判決?」,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 4 小題

  1. 先驗撤銷本身:對刑訴§253-3 I 逐款涵攝,事由存在嗎?時點在期間內嗎?撤銷合不合法,決定後面全部走向。
  2. 撤銷合法:已履行部分依刑訴§253-3 II 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再補一句給付的性質(自願履行以換取暫緩追訴的利益),說理才厚。
  3. 撤銷違法:緩起訴處分應認仍然存續,期間內的起訴欠缺合法基礎。我們寫的出路是刑訴§303 第 1 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這一格考選部沒有正面公布過,寫的時候要把理由講足。
  4. 交代被告的內建救濟: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刑訴§256-1)。最後照設問的動詞收結論。
B 型

「期間內發現新證據、又沒有撤銷事由,能不能就同一案件起訴?」,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正面對決

  1. 定性:刑訴§260 的文義繫於『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期間內尚未發生這個效力。
  2. 兩說對撞:實務方向認為期間內既無實質確定力,發現新事證得逕行起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的公布答案站這邊);批評的一方認為這讓『直接起訴』繞過刑訴§253-3 的限定列舉,架空被告的信賴。
  3. 表態並給理由:把暫緩追訴的利益和真實發現擺上天平,擇一而且說清楚為什麼。
  4. 程序收尾:認為不得起訴者,法院依刑訴§303 第 1 款諭知不受理;採實務方向則起訴合法。
C 型

緩起訴 × 案件單一性:「緩起訴的效力及不及於沒有告訴的那部分?事後情況變了怎麼辦?」,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

  1. 先做實體定性:一個過失行為傷了兩人,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是單一案件。
  2. 緩起訴處分的效力範圍比照案件單一性及於全部,包含沒有告訴的那一部分。
  3. 事後的結果加重拿去對三款:不是故意更犯、不是前罪受宣告、不是違背負擔,撤銷這條路走不通。
  4. 轉進 B 型的前兩步:期間內沒有實質確定力加上新事實,能不能起訴;並交代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在訴追條件上的差別。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可以整段搬進答案卷的文章。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刑訴§253-3 I 逐款涵攝:寫出款次並把要件對到事實,不是抄整條。
  2. 時點判斷寫成句子:撤銷、起訴各落在期間內還是期滿後。
  3. 已履行部分的返還問題:引刑訴§253-3 II,再論給付的性質。
  4. 期間內有沒有實質確定力,以及實務與批評兩說的對撞。
  5. 違法撤銷的下游:緩起訴仍然存續、不受理的路徑,加上刑訴§256-1 的再議救濟。
  6. 交叉題先定案件單一性,再談緩起訴的效力範圍。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結論裸奔 「不能要回 50 萬,因為已經給了」,條號沒引、給付性質沒碰、無罪之後怎麼辦這個真正的難點一句帶過。條號、涵攝、難點展開,三樣全缺。
跳過撤銷合法性 題目寫的是『檢察官誤認未履行而撤銷』,答案卻直接討論法院怎麼判。沒先宣告撤銷違法,後面的不受理結論整段懸空。
只寫一說 民國 98 年那型題目就是要看你知道實務與學說在打架。只寫『有實質確定力不得起訴』,或只寫『實務認為可以』,都只是半題。
高分卷長這樣 逐款涵攝帶款次;時點判斷寫成完整句子;兩說對撞之後有表態也有理由;最後用刑訴§256-1 的再議救濟收尾。

變形軸

本體軸(緩起訴制度內部)

  • 緩起訴本身的要件、負擔、期間:上游一變,撤銷的討論整個改寫。
  •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對照組:不起訴一確定就生效力,緩起訴要等期滿未經撤銷。

程序軸(下游效果,一試二試都愛)

  • 不受理判決:刑訴§303 第 1 款和第 4 款,看時點選款。
  • 簡易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應不受理者改依通常程序。
  • 再議:告訴人對緩起訴走刑訴§256,被告對撤銷走刑訴§256-1。
  • 公訴與自訴交錯:緩起訴期間內,刑訴§323 I 但書被關掉。

交叉軸(跨考點組合題)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緩起訴效力範圍及於全部;漏未發覺的部分加上期間內無確定力。
  • 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大題考完,程序小題拿撤銷收尾,別棄守那 20 分。

出題人的組合創新都發生在『時點 × 下游條文』的搭配上,不是新爭點。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把期滿後撤銷、簡易程序、刑訴§303 第 4 款三層疊起來,就是樣板。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逐款涵攝刑訴§253-3 I → 在時點軸上定位 → 講下游程序效果

車禍皮(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

甲一個過失行為撞傷乙、丙,只有乙告訴,甲獲緩起訴;期間內丙傷重死亡。

先定單一案件與效力範圍,再把死亡結果拿去對三款,三款都不中,撤銷走不通;戰場轉到『期間內有沒有實質確定力』。

金銀碗皮(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一行為竊得金碗與銀碗,只有銀碗被發覺並獲緩起訴,一年後金碗曝光。

緩起訴期間內尚未發生刑訴§260 的效力,漏未發覺的部分偵查後得逕行起訴,這是公布答案的方向。

看板皮(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 4 小題)

甲過失致死獲緩起訴,已如數給付 500 萬元,家屬誤陳報未收到,檢察官誤認未履行而撤銷並起訴。

第 3 款事由自始不存在,撤銷違法;接著才談緩起訴的存續與起訴的效力,並補上十日內再議的救濟。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款次在代換。是,你已經拿下這個考點;不是,回去把判斷路徑再跑一遍。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三款事由全文默寫進答案卷,是閱卷者最不想看到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像『甲已於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內如數給付 500 萬元,第 3 款違背履行事項之事由自始不存在』這種把題目事實嵌進要件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而且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刑訴§253-3 I 三款的要件關鍵詞:故意、有期徒刑以上、期間內、提起公訴、宣告、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 畫出時點軸,標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內、期滿三段各自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 口述『期滿後才撤銷』的完整推理鏈,一路講到刑訴§303 第 4 款與改依通常程序。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2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再過一次 b6 的對照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關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過不了的時候:三款混淆回 b8 逐欄比對;時點判斷錯回 b13 與那道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修法警示

民國 112 年 12 月

刑訴§253-2 第 1 項(緩起訴的負擔)修正公布,款項內容與款次都動過。

影響:第 3 款撤銷事由指向的是『刑訴§253-2 I 各款』,負擔清單一改,第 3 款的射程跟著改。

舊題要重解:民國 94 到 108 年的舊題,作答當時是修正前的條文,款次可能對不上,做舊題一律用現行條文重解,別把舊款次寫進答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這個考點的心臟。開頭的『於緩起訴期間內』管住全部三款;第 2 項是誘答常客,一試很愛把『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倒過來寫成『得聲請返還或補償』。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三個藏分點: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不是面告那天;追訴權時效在期間內停止進行;第 4 項在緩起訴期間內把自訴的但書關掉。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緩起訴之負擔) 第 3 款撤銷事由的射程由這一條決定。一試愛考第 2 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負擔應得被告同意,命義務勞務未得同意就是違法;還有第 4 項,履行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注意主詞:發動這個效力的是『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期間內還沒有這個效力,這是一試二試共同的軸心。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這個考點只用第 1 款與第 4 款;第五款以下與這裡無關,故未引。選哪一款,看撤銷與起訴發生的時點。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第 1 項但書本來給告訴乃論之罪的直接被害人一條自訴的路;刑訴§253-1 IV 在緩起訴期間內把這條路暫時關上。

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之 1(被告對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再議) 撤銷緩起訴的內建救濟。二試問救濟,先寫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3 項 第 1 款撤銷事由寫的是『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靠這一項取得同一之效力,也算數。這是好幾題的隱藏鑰匙。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 專科罰金,故意犯它也到不了『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第 2 款的天然反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 車禍題最常穿的外衣;另一半是刑法§284 過失傷害(告訴乃論),訴追條件不同,交叉題會拿來對比。

來源

條文取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題目取材到民國 113 年為止。

這個考點的實務方向,由歷屆公布答案反推而來。原始骨架上掛的那個裁判字號不在我們能逐字核實的範圍內,未經核實前不引用、也不建議單獨憑它作答。

選擇題:司法官一試,民國 103 年第 39 題、民國 104 年第 37 題、民國 105 年第 34 題與第 42 題、民國 106 年第 29 題、民國 107 年第 58 題、民國 108 年第 54 題;律師一試:民國 102 年第 40 題。

申論: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整題)、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 4 小題(這個考點佔該題 20 分)。

撤銷的門一關上,案子就定了,真正的問題是「定了」到底有多硬。上一站幫你把時間軸走完,下一站問的是走完之後的那把鎖:誰從此再也動不了它、誰手上還有鑰匙、鑰匙一共幾把。而且它會把不起訴和緩起訴並排擺在同一條光譜上比:一個確定就上鎖,一個得等期滿而且沒被撤銷才上鎖。你剛剛練熟的那條時間線,在這裡直接換成分數。

上一個考點

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