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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
求快的程序砍掉了哪塊保障,就是它要檢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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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句話要記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它是用來檢驗求快的程序砍掉了哪一塊保障。
沒有它,判對就算數;有了它,被告要被聽見、要有辯護、審判要公開、證據要正式調查。
看到這些字,先認是哪一軌
判斷路徑
砍掉了通常審判的哪一塊?
拿什麼交換?
換完還站得住嗎?
在分配什麼
分的是錯判風險落在誰身上。
先自己寫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
原題四問,這裡練最後一問:這些求快的程序,理論上有沒有令人值得擔憂之處?
先盤制度,再談疑慮。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盤制度再談疑慮,不是只寫批評
- 每個疑慮接回一項被放棄的保障
- 有搬條文:科刑上限、重罪排除、合意拘束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把三軌並排說:各砍了哪塊保障、拿什麼換、疑慮從哪來。
接著讀 → 簡易程序 先看砍掉審判期日那一軌。
每一軌砍掉的是哪一塊保障
這張表在比:通常審判的哪一塊被拿掉了、還剩下什麼
| 砍掉的那一塊 | 剩下什麼 | |
|---|---|---|
| 簡易程序 | 審判期日本身:書面審為原則,訊問被告只是「但有必要時」的例外 | 檢察官書面聲請,法院就現存證據判斷 |
| 簡式審判程序 | 嚴格證明的證據調查大幅鬆綁 | 仍有審判期日、仍有法官 |
| 協商程序 | 法院對事實的實質審理 | 判決內容大體上被雙方合意鎖定 |
怎麼才走得進這一軌
這張表在比:進入門檻與發動方式
| 門檻 | 誰發動、怎麼發動 | |
|---|---|---|
| 簡易程序 | 科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檢察官書面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被告偵查中自白可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法院原則上應在求刑範圍內判決;不合條件則改行通常程序 |
| 簡式審判程序 | 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 | 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再裁定 |
| 協商程序 | 限重罪以外案件 | 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歷屆沒有以它為主角的選擇題,所以這裡沒有真題解剖,它是躲在三個程序題背後的判斷軸。
- 選項寫「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於求刑範圍內判決」,先認是哪一軌,再問這一軌犧牲了哪塊保障、換到什麼交換條件。
- 交換條件就是選項的破綻所在:輕刑上限、案件範圍限制、撤銷的例外。
- 備考劑量:跟著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三個考點順帶複習,不必單獨切一塊時間。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它考過的那一次是申論: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題目問的是微罪案件的程序該怎麼設計,它不是主角,坐在最後一問,「這些程序在理論上是否存有令人值得擔憂之處」。
拆解模板
題目連問:程序該怎麼設計、我國規定如何、適用範圍與聲請審查程序、理論上有無疑慮
- 設計理念:訴訟經濟與案件分流,微罪案件不斷膨脹。
- 盤點我國制度: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三軌。
- 各軌的適用範圍、聲請與審查程序:這一段要搬條文,不能只講精神。
- 理論疑慮:這一段才是拉開差距的地方。
第四段可以寫的疑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自白依賴與無罪推定的緊張:三軌都以被告自白、認罪或合意為發動樞紐,程序的正確性押在自白品質上,虛偽自白的風險由簡化後的審查承接。
- 程序權拋棄的任意性與明智性:被告放棄的是審判期日、嚴格證明、上訴等核心保障,他真的懂自己丟掉了什麼嗎?辯護協助不足時尤其可疑。
- 法院審查形式化:書面審與合意拘束使法官從裁判者滑向背書者,與實體真實發現的職權主義傳統對立。
- 量刑交易的平等疑慮:認罪換輕刑,變相懲罰堅持通常審判、行使正當程序權利的被告。
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四條是我們依制度結構歸納的可寫方向,不是特定學說的逐字轉述,也不是官方採分表。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我能一句話說出它在刑訴卷的功能:檢驗簡化程序砍掉的保障站不站得住
- 我能默寫三軌對照:簡易砍審判期日、簡式砍嚴格證明、協商砍實質審理
- 我記得簡易程序的科刑上限: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 我記得重罪排除的寫法: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我能列出至少三個理論疑慮,並各配一句理由
- 遇到「理論上有無疑慮」的小問,我會先盤制度再談疑慮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 簡易程序砍掉的就是這一段: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以書面下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 交換條件寫在這裡:科刑以這幾種為限,重的判不下去。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節錄前段) 重罪除外、被告先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告知—這是入口。本項後段還要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才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的門檻與發動出自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簡易程序的聲請、求刑範圍與改行通常程序,出自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451 條之 1、第 452 條—這幾條只標條號,未逐字引用。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25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裡不是主角,面向是學說對立。
常一起考的考點: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
該題是申論題,沒有公布答案,所以制度面以條文為錨,評價面標明是我們的歸納。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上一個考點
職權主義與(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一個考點
現行犯逮捕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
白話 簡易程序砍掉的就是這一段: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以書面下簡易判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
白話 交換條件寫在這裡:科刑以這幾種為限,重的判不下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節錄前段)
白話 重罪除外、被告先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告知—這是入口。本項後段還要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才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