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7/9 站
被告當事人能力
法人能不能當被告,先看那個罪罰不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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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這道門檻在擋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記住這句就夠:法人能不能當被告,先看那個罪罰不罰法人。
當事人能力=有沒有資格坐上被告席。刑法罰的是自然人,法人原則上沒有犯罪能力;除非特別法另有處罰法人的明文,否則坐不上被告席。少了這道門檻,法院會白審一場實體。
哪些情形法人坐得上,見 b8。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走完
這個罪有處罰法人的明文嗎?
沒有明文,這個法人有資格當被告嗎?
沒有資格,走哪道門?
程序門還是實體門
資格出問題時,法院要不要碰犯罪成不成立
民國 100 年那題的公布答案站在程序門。
寫寫看再展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檢察官以甲公司(法人)為被告,起訴違背職務行賄罪。法院應如何處理?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先問行賄罪罰不罰法人了嗎?
- 寫的是當事人能力,不是訴訟能力?
- 效果落在§303 第 1 款不受理,不是無罪?
先寫下你的判斷順序,再展開對照。
接著讀 → 不受理判決、歷屆與這個考點同場出現。
你已經能把『法人+沒有處罰法人明文的罪』接上§303 第 1 款不受理判決。
三個長得很像的能力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概念 | 屬性 | 問的是什麼 | 欠缺時的效果 |
|---|---|---|---|
| 當事人能力 | 程序法・抽象資格 | 這種主體有沒有資格當被告 | 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刑訴§303 第 1 款不受理判決 |
| 訴訟能力 | 程序法・具體意思能力 | 這個被告能不能有效為訴訟行為(如因精神障礙無法就審) | 不是不受理事由,程序面另以停止審判等機制處理 |
| 犯罪能力 | 實體法・犯罪主體資格 | 這種主體能不能成立犯罪 | 實體問題;但法人被訴無處罰明文之罪時,官方採程序面出口(不受理),非實體無罪 |
當事人能力是資格、訴訟能力是行為能力、犯罪能力是實體可罰性。
這個法人坐得上被告席嗎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以法人為被告起訴,合不合法?
- 該罪名在特別法設有處罰法人的明文(兩罰規定),起訴合法。條文線索:刑訴§303 第 5 款寫「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可見法人不是絕對不能當被告。
- 該罪名沒有處罰法人的明文(例如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刑訴§303 第 1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種誘答,全從概念錯置長出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實體有罪型
題幹把行賄事實寫得很完整,引你直接跳去判有罪。
解毒劑 沒有處罰法人明文的罪,法人坐不上被告席,無從實體審判。
概念錯置型
效果寫對了(不受理),理由卻寫成「無訴訟能力」。
解毒劑 訴訟能力問的是意思能力,法人的問題是資格;效果對、理由錯照樣是錯。
效果錯置型
理由沾到邊(無犯罪能力),效果卻寫成無罪判決。
解毒劑 官方路線是程序面不受理,不進實體、不生無罪判決。
秒殺
「法人+沒有處罰法人明文的罪+被起訴」三件事同框,答案往不受理判決找,不要往實體有罪/無罪找。
一試怎麼下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遇到法人被告題,第一動作是查該罪名有沒有處罰法人的明文,而不是直接進實體討論。
- 選項要「概念+效果」兩段都對才選;只對一半的選項是這裡最貴的失分。
- 能各用一句話定義三個能力概念,並說出各自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概念。
申論怎麼準備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在民國 113 年以前的歷屆試題裡,申論沒有出過這個考點。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架構、不給採分點: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是想像。準備方式就是把三個能力概念和刑訴§303 第 1 款的連線記牢,一試看到就能認。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當事人之定義) 當事人的位子只有三張:檢察官、自訴人、被告。爭議都出在被告這一張。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不受理判決) 起訴這個動作本身有問題,法院不進實體,直接以判決把案件送出門。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5 款(不受理判決) 條文明寫「為被告之法人」,反面看得出法人不是絕對不能當被告。
出處與範圍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第 37 題,主考點,公布答案 B。
律師卷未見;近五年未再出現。
歷屆同場一起考的鄰居:不受理判決。
體系位置: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被告。
條文來源: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第 303 條。
歷屆試題範圍:民國 95 年至 113 年。
上一個考點
被告之特定(冒名應訊)下一個考點
被告委任代理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當事人之定義)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當事人的位子只有三張:檢察官、自訴人、被告。爭議都出在被告這一張。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不受理判決)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起訴這個動作本身有問題,法院不進實體,直接以判決把案件送出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5 款(不受理判決)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條文明寫「為被告之法人」,反面看得出法人不是絕對不能當被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