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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
被告方單獨上訴,二審不得判更重,除非原審法條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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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一審判甲 4 年,只有甲上訴,二審改判 3 年並宣告 3 年強制工作,可以嗎?
左欄決定保護傘開不開,右欄決定但書開不開;都問完才輪到比刑度。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上訴可能換來更重的判決,被告就不敢上訴,救濟等於形同虛設。
刑訴§370 第 1 項因此劃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保護的不是輕判本身,是上訴權,救濟時不必賭上變得更慘。
這條線不是無條件的: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
判斷路徑
誰上訴?往哪一邊上訴?
但書開了沒?
「較重」怎麼比?
先問誰上訴,再問門開沒,最後整體比。
順序不能換:陣營沒定,比刑度是白比;但書開了,更重也不違反。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原審量刑可能失準」這個錯誤由誰承擔。現行法押在檢察官身上:他認為判太輕就得自己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他不上訴,錯誤由國家吞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
甲犯普通傷害罪,一審判 6 月併宣告緩刑;甲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同罪名仍判 6 月,卻不諭知緩刑。二審這樣判有沒有問題?甲能怎麼救?
三句話:保護傘開不開、主刑一樣算不算更重、這罪上不上得了第三審。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只有被告上訴、罪名沒變、無變更法條—保護傘開著、但書關著。主刑同為 6 月,但一審有緩刑、二審拿掉;緩刑的得喪算進整體不利益判斷,屬更不利之變更,判決違背法令。第二關才殺人:普通傷害罪是刑訴§376 第 1 項第 2 款之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剩下的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我先盤點上訴人,確認只有被告上訴。
- 緩刑的得喪我放上天平了,不是只比 6 月對 6 月。
- 給救濟管道前先查刑訴§376 名單,沒順手寫「上訴第三審」。
你剛拿下什麼 拿到一份二審判決,你能三步問完:誰上訴、但書開了沒、整體比是不是更重;也知道認定違法只是第一關,第二關是能不能上第三審。
接著讀 →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違法認定對了、管道走錯照樣不給分;那份名單決定你走第三審還是非常上訴。
什麼算「較重」,什麼不算
| 算更不利,二審不得諭知 | 不算更不利 | |
|---|---|---|
| 主刑本身 | 提高宣告刑,或提高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刑訴§370 II 明定「刑」就是指這兩者 | 減輕或維持原刑: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裡的 3 年 6 月與 4 年,都不是「較重」 |
| 緩刑的得喪 | 一審有緩刑、二審撤掉:主刑同為 6 月仍屬更不利(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 | 主刑提高但併予宣告緩刑,整體觀察未必更不利(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主刑由 4 年降為 3 年,卻加宣告 3 年強制工作,被關的總帳變長(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 沒有附加這類處分時,天平上就只剩主刑與緩刑要比 |
| 沒收 | 二審把沒收金額從 2000 萬改成 3000 萬(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受不受限有兩說,尚無定論 | 主刑相同而沒收範圍縮小,未更不利(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的 (D))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什麼算「較重」。誰享有這道保護、但書開不開,是另外兩個問題。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陣營混淆
把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的上訴混進上訴人組合,誘你以為「被告也上訴了所以還是有保護」。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的 (C)(D) 就是原型。
解毒劑 一有檢方為被告不利益的上訴,全案即無適用;不會因為被告或配偶也上訴而變成部分適用。
假降價真加價
主刑降低,卻附加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誘你只看數字。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4 年降為 3 年,外加 3 年強制工作。
解毒劑 整體實質觀察:人身拘束的總時間變長,就是更不利。
救濟管道錯置
違反之後誘你選「上訴第三審」;再審題則把管轄推給最高法院。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的 (A)、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的 (B)。
解毒劑 先查刑訴§376 名單,名單內只剩非常上訴。再審之聲請依刑訴§426 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民國 101 年那題實體確定的是第二審無罪判決,第三審係程序駁回,管轄在第二審。
射程與例外遺漏
漏掉但書;漏掉刑訴§376 的封鎖對兩造都適用;再用半對半錯的複合選項收割。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的 (A)、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的 (B)。
解毒劑 但書=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刑訴§376 的封鎖對被告、檢察官、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一體適用,不是只擋被告。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公訴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下列何種合法上訴情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刑訴§344 IV)加上配偶獨立上訴(刑訴§345),整個陣營都在利益側,刑訴§370 I「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完全該當。
- (A) 只有檢方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正是條文的反面,二審本來就可以加重。
- (C)(D) 檢方不利益上訴一出現,縱使被告或配偶也上訴,保護傘照樣收起來。
秒殺 逐選項掃「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這句話,出現就把該選項劃掉。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法院判處甲 4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螺絲起子及萬能鑰匙,甲不服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未上訴,若二審法院認為甲亦犯竊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何種法律效果?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前置定性:只有被告上訴、二審仍認竊盜罪,保護傘全開、但書沒開。
- (A) 減輕、(B) 維持原刑,都不是「較重」;(D) 主刑相同而沒收範圍縮小,未更不利。
- (C) 是應選項:主刑雖由 4 年降為 3 年,卻多了 3 年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工作,被關的總帳變長=實質更不利。
秒殺 選項一出現保安處分就啟動整體比較,別被主刑數字騙走。
同一家族,誰自己帶著這道禁止
這張表在比:這個程序自己有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 程序 | 有沒有這道禁止 | 條文與考過的例子 |
|---|---|---|
| 被告方上訴的第二審 | 有;但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 | 刑訴§370 I |
| 非常上訴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 有 | 刑訴§447 II 但書: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直接考它與第二審上訴的立法意旨比較 |
|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 有 | 刑訴§439: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
|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 沒有 | 刑訴§422 本來就是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再審後可判死刑」因此是正確敘述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該程序自己帶不帶這道禁止。誰能聲請、向哪個法院聲請,是另一張表的事。
秒殺法
逐選項掃「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出現就劃掉,這是選擇題裡最省時的一刀。;選項出現保安處分,立刻改用整體比較,別停在主刑數字上。;看到刑訴§376 名單內的罪名(普通傷害、竊盜),選項寫「上訴第三審」的就是毒。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兩份公布答案,看起來指向相反的方向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主刑從 4 年降到 3 年,公布答案說這是二審不得諭知的。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刑度從 1 年 6 月升到 2 年,公布答案卻把「刑度較重即屬違法」列為錯誤敘述。數字降的違法、數字升的不違法。
考場怎麼辦 兩題各卡在不同的門:民國 103 年那題卡在「較重」怎麼比(多了 3 年強制工作),民國 106 年那題卡在但書(二審變更法條而撤銷,且併予宣告緩刑)。先分清楚是哪一道門,答案就不打架,在這個考點,直覺型的敘述常常就是錯誤選項。
但書開了之後,還有沒有界限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的題眼:只有被告就量刑上訴,二審依職權查出原審事實誤認與適用法令違誤,把幫助犯改為共同正犯,刑度由 6 月改為 8 月併宣告緩刑 2 年。罪名改定=原審適用法條不當,但書開門,形式上不違反。問題是門開之後,能不能無限加重。
考場怎麼辦 學理上有謂仍受罪刑相當原則之內在拘束;也可以接上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的方向,指出本件二審併諭知緩刑,整體觀察是否更不利仍有討論空間。兩面寫完再下自己的結論,比單邊斷言穩。
沒收改多,違不違法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甲只就刑度與沒收金額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二審把沒收從 2000 萬改為 3000 萬。否定說從文義走:沒收自民國 105 年改制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是刑訴§370 II 所稱的宣告刑,不受限制。肯定說從目的走:這道禁止旨在防止上訴權萎縮,沒收加重對被告顯屬不利;且沒收上訴依刑訴§455-27 與本案分流,救濟程序準用上訴編章,刑訴§370 應在準用之列。
考場怎麼辦 兩說並陳,收尾擇肯定說:保護上訴權的立法目的一以貫之,也接得上前面的段落。這是我們的建議寫法,不是官方見解,重點在你有沒有把兩說擺出來再取捨。
應試策略
- 選擇題翻來覆去問三件事:誰上訴才有保護、什麼算「較重」、違反了怎麼救。三問決策樹練到反射,多數選項會自己死亡。
- 在申論裡它是主菜不是配菜,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25 分)、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與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各 30 分)、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30 分)都是整題在考它;民國 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與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則改以沒收子題回到 100 分綜合大題裡。程序考點裡少見的高報酬體質,模板值得背到能默寫。
- 近年的新題幾乎都長在家族邊界上:這個東西算不算「刑」?這條程序準不準用?看到陌生變形,先問它想把什麼新東西放上不利益的天平。
拆解模板
設問問「判決有無違法」,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 定陣營:列出全部上訴人與方向,套刑訴§370 I 前段的文義判斷保護傘開不開。檢方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一出現,即不適用。
- 查但書:二審有無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連動刑訴§300)?有,加重形式上不違反,接著才談但書射程。
- 整體比較「刑」:以宣告刑與應執行刑為主體,緩刑之得喪、保安處分納入實質觀察;把一審與二審主文逐項並排比出來。
- 下結論並定性:違反者,依刑訴§378「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合法者,交代是但書開門還是整體未更不利。
設問問「甲有何救濟」「第三審應如何處置」
- 先完成 A 型的違法認定,它是救濟論述的前提。
- 判決未確定:查刑訴§376 名單。名單外,以判決違背法令上訴第三審,有理由則撤銷(刑訴§397),再依刑訴§398 決定自為判決或發回;名單內,連第三審的門都沒有。
- 判決已確定,或被刑訴§376 擋住: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刑訴§441),有理由之處置依刑訴§447,注意第 2 項但書自己就帶著一道不利益變更禁止。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 先站定改制事實:沒收自民國 105 年起是獨立的法律效果,不是「刑」。
- 再論準用:引刑訴§455-27,兩說並陳後取捨,材料在「沒收改多,違不違法」一段。
- 民國 110 年那題還要分層:只有參與人就沒收 B 物上訴,二審卻增加沒收一審未諭知的拖板車、並及於未上訴的甲,除不利益變更外,還疊加逾越上訴範圍(刑訴§348)與不告不理的違法。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25 分),早期題型現已罕見,但它的內容就是每一題 A 型的第一段
- 上訴審這一軸(刑訴§370):保障上訴權,避免被告因為怕加重而不敢上訴。
- 非常上訴那一軸(刑訴§447 II 但書):非常上訴以統一法令適用為目的,不是為個案翻案;更為審判時不得使被告因非常救濟反受更重之刑。
問「有無違法」就逐項檢驗、給明確結論;問「如何救濟/處置」就走 B 型三步給程序出路。別把 A 型題寫成救濟論文,也別在救濟題裡重寫一遍全部的適法性分析。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申論裡它常常是整題的主角,不是別人的過站;近年則縮成 100 分綜合大題裡的沒收子題。
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一格的時間與字數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建議值。別讓證據能力、羈押那些子題超支,吃掉這一題的時間:它的結構固定、可以預先模板化,是最該穩拿的分數。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引出刑訴§370 I 前段的條文文字,並逐一盤點上訴陣營
- 有檢方不利益上訴時明確寫「全案不適用」;只有被告方上訴時明確寫「適用」
- 但書檢查:有沒有因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變更法條、罪名改定)
- 「刑」的整體實質比較:緩刑、保安處分、還在爭議中的沒收,都放上天平
- 違法定性句:違反刑訴§370 即屬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8)
- 救濟分流:刑訴§376 名單內走非常上訴(刑訴§441),名單外上訴第三審(刑訴§397、§398)
- 沒收題:先站定沒收已非「刑」的改制事實,再引刑訴§455-27 論準用,兩說取捨
- 點出家族全貌:非常上訴與利益再審自己就帶著這道禁止(刑訴§447 II 但書、§439)
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份清單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採分點,不是官方給分表。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一段的高低分判斷是我們重建的,不是官方標準。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誰上訴 → 門開沒 → 整體比
緩刑皮
傷害案一審 6 月併宣告緩刑,只有甲上訴,二審同罪同刑但不諭知緩刑(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的事實)。
純被告方上訴、無法條變更,保護傘開而但書關;緩刑喪失=更不利=違法。傷害罪在刑訴§376 名單內,救濟只剩非常上訴。
保安處分皮
竊盜案一審 4 年,只有甲上訴,二審 3 年併宣告 3 年強制工作(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的事實)。
同樣是純被告方上訴、但書沒開;主刑降了,人身拘束總量卻升高,二審不得諭知。
沒收皮
背信案一審沒收 2000 萬,甲只就刑度與沒收上訴,二審改為 3000 萬(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的事實)。
沒收非「刑」,所以先論準用:引刑訴§455-27,兩說並陳,再以上訴權保障的目的傾向認為違法。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同構、只有天平上的東西被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到判斷路徑重跑一次。
變形軸
救濟鏈這一軸
- 非常上訴:刑訴§441 提起,§447 II 但書自己帶著一道禁止
- 再審:為受判決人利益者有保護(刑訴§439),為不利益者沒有(刑訴§422)
-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刑訴§376)=守門員
- 命題手法:把「違反之後怎麼辦」接在後面當第二層
上訴發動這一軸
- 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刑訴§344、§345)=陣營素材庫
- 上訴不可分與一部上訴(刑訴§348)=民國 110 年、112 年沒收題裡隱藏的第二層違法
實體連動這一軸
- 變更起訴法條(刑訴§300)=但書的鑰匙
- 保安處分=假降價真加價的來源
- 第二審覆審制:全面審理權限與量刑上限之間的張力,就是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的題眼
出題人視角:早年考原則本體,成熟期考但書射程,近年全面轉向沒收準用。新題幾乎都發生在家族邊界,這個東西算不算「刑」?這條程序準不準用?看到陌生變形先問:它想把什麼新東西放上不利益的天平?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刑訴§370 的條文句可以複用,陣營盤點段不行。
「本件僅被告甲不服量刑提起上訴,檢察官接受判決未上訴」,這種貼著題目事實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比較段同理:把一審、二審主文並排抄進答案再逐項比,不要憑印象一句「整體觀察並未更不利」就帶過。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刑訴§370 第 1 項全文,含但書
- 默寫三問決策樹,並口述家族三條(刑訴§370、§447 II 但書、§439)與對照組(§422)
- 採分點清單寫得出至少 7 項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2 分鐘寫 300 字以內的擬答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不看書回答「二審把沒收金額改多,違不違法」:兩說各一句、取捨一句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如此,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條文默不出,回條文原文那一區;陣營判斷錯,回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天平漏項,回「什麼算『較重』」;救濟走錯門,回先自己寫那一題;沒收兩說卡住,回「沒收改多,違不違法」。
修法警示
刑訴§344 第 5 項的職權逕送上訴,限縮於「宣告死刑之案件」
影響:舊題裡一審判無期徒刑就逕送上訴的設定,在現行法下不會發生;而職權逕送屬於為被告利益之上訴,正是判斷保護傘開不開的關鍵事實。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一審無期徒刑逕送上訴)作答時要用現行法重新對表。
沒收改制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是「刑」;並增訂刑訴§455-27 的沒收上訴分流
影響:民國 105 年以前把沒收當從刑處理的推論不能直接沿用;「二審把沒收改多違不違法」因此成為新的爭點,也是近年這個考點的命題熱區。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05 年以前的舊題,先確認題目裡的沒收是不是還被當成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 三個零件:第 1 項前段是原則,看的是整個上訴陣營;但書是後門,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就能加重;第 2、3 項把「刑」定義成宣告刑與應執行刑,並及於定執行刑的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檢察官站到被告這一側時,保護傘一樣打開。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上訴權人-獨立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配偶獨立上訴也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法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二審變更法條,是但書最常見的開門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節錄第一款至第三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傷害、竊盜這些高頻小罪都在名單上—二審違反刑訴§370 時,這些案件連第三審的門都沒有,只剩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名單內案件還走得通的路,且只有檢察總長能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第 2 項但書=非常上訴程序自己的不利益變更禁止。
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利益再審也自己帶著這道禁止。
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節錄序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對照組:不利益再審本來就是要重判,當然沒有這道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的陷阱點:管轄不會因為上過第三審就跑到最高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455-27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沒收與本案分流,是主張刑訴§370 應在準用之列的接口。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各條標註最後修正公布日期。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申論: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25 分);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25 分);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30 分);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30 分);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30 分);民國 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0 分綜合題內的沒收子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0 分綜合題內的沒收子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這個考點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均依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答題骨架與給分判斷是我們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第二審(覆審制)下一個考點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
白話 三個零件:第 1 項前段是原則,看的是整個上訴陣營;但書是後門,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就能加重;第 2、3 項把「刑」定義成宣告刑與應執行刑,並及於定執行刑的裁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檢察官站到被告這一側時,保護傘一樣打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上訴權人-獨立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配偶獨立上訴也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法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二審變更法條,是但書最常見的開門原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節錄第一款至第三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傷害、竊盜這些高頻小罪都在名單上—二審違反刑訴§370 時,這些案件連第三審的門都沒有,只剩非常上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白話 名單內案件還走得通的路,且只有檢察總長能提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第 2 項但書=非常上訴程序自己的不利益變更禁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利益再審也自己帶著這道禁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節錄序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對照組:不利益再審本來就是要重判,當然沒有這道保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的陷阱點:管轄不會因為上過第三審就跑到最高法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5-27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白話 沒收與本案分流,是主張刑訴§370 應在準用之列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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