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6/10 站
數位證據之搜索扣押
手機拿到手不等於可以打開看:查看內容原則上要法官裁定
快速跳轉
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民國110年司法官一試第41題問的就是「誰有權准許查看手機內容」。物歸物、內容歸內容,拆成兩層評價:少了這層拆分,警察合法拿到機器就等於讀完裡面全部訊息。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拿到手機,不等於可以打開來看。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走完
手機怎麼到警察手上的?
接著要做的,是不是打開看內容?
誰有權准?
兩邊在分配什麼
現行法的取捨:原則交法官;情況急迫可以先做,事後仍要回法院檢查。
先自己寫,再看檢核
民國110年司法官一試第41題
夜市盤查,3 人騎車逃逸,留下一支有毒品反應、無人認領的手機,當時並無緊急情況。警察可以直接打開查看裡面的訊息與通話紀錄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手機到手只過了『物』這一關;打開查看是另一次干預,要另外評價。
- 查看內容原則上須法官裁定;本題手機無人認領,沒有人能表示同意,例外那扇門是關著的。
- 路線是司警報請→檢察官許可並聲請→法官裁定;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
先寫三行:要不要另一道門檻/門檻是什麼/誰核准。
你剛拿下什麼 機器到手不等於可以看;看內容原則上要法官裁定,例外只有條文寫的那幾種。
接著讀 → 下一步接違法查看之後的事:證據能力怎麼權衡、循線找到的證據怎麼處理。
扣押
令狀原則(法官保留)
毒樹果實理論
只比一件事:查看內容要不要另經法官裁定
- 手機縱已合法扣得,要看裡面的訊息、通話紀錄,是另一次基本權干預,門檻另起(民國110年司法官一試第41題)
- 現場沒有人能表示同意(例如手機無人認領),例外那條路就走不通
- 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者(刑訴§133-1 第 1 項本文所列)
- 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且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記明筆錄三道手續齊備
- 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而逕行扣押:這是先斬後奏,不是免奏:仍須三日內陳報/報告,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刑訴§133-2)
手機已經在警察手上,接著要看裡面的內容,這一步要不要另外經法官裁定
誘答怎麼騙你
權限調包
把核准者換成「檢察官同意即可」或「警察局長核准」
解毒劑 司警只能報請、檢察官只能許可並聲請、准駁在法官
兩層併成一層
用「手機是合法扣押的」推出「當然可以打開看」
解毒劑 物與內容分開評價,看內容的門檻另算
急迫=免審查
寫了情況急迫就結案,不提後續
解毒劑 逕行扣押後仍須三日內陳報/報告,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
同意兩個字帶過
只寫「他同意了」
解毒劑 同意要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記明筆錄三道齊備
一句話秒殺
司警報請、檢察官許可並聲請、准駁在法官:選項裡跳過法官的,先刪。
選擇題怎麼跟
題目在問「誰有權准」時,先把沒出現在權限鏈上的人刪掉(例如警察局長),再檢查有沒有落入同意或情況急迫這兩個例外;兩者都不成立,就走法官裁定那一項。
申論怎麼站隊,見 b11。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在申論裡多半不是主戰場,而是開場第一棒:先把「查看手機內容合不合法」定性,再把結論往下交給證據能力的權衡;詢問與自白那一段才是分數大宗。
位置與分量的判斷是教練面的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四步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數位取證定性;手機縱經合法扣押,查看簡訊仍是另一次干預;未經同意亦無法官裁定,即牴觸現行刑訴§133-1,取得的簡訊回到刑訴§158-4 權衡證據能力。
- 衍生鏈;由違法取得的簡訊循線鎖定的人=派生證據,接毒樹果實理論:寫污染有沒有延伸、有沒有稀釋切斷。
- 詢問端(主戰場);實質上已是犯罪嫌疑人卻以「關係人」名義詢問=規避告知義務(刑訴§95 第 1 項、刑訴§100-2 準用);惟其非受拘提逮捕之人,刑訴§158-2 第 2 項不易直接套用,多循刑訴§158-4 權衡處理。
- 自白鏈;偵訊時告知雖已補正,但提示違法警詢筆錄使污染延續:分兩層寫,自白任意性(刑訴§156 第 1 項)+前階段違法有無延伸、能否切斷。
破關條件
- 手機載體與數位內容分兩層評價:合法取得手機,不等於可以打開查看
- 查看內容的門檻寫得出:原則=法官裁定,例外以條文明定者為限(刑訴§133-1)
- 同意的三道手續背得出: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記明筆錄
- 權限鏈不被調包:司警報請→檢察官許可並聲請→法官裁定
- 急迫例外要配事後審查:三日內陳報/報告,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
- 下游有接上:刑訴§158-4 權衡,循線取得的證據走毒樹果實理論
- 告知義務看實質不看名稱:以「關係人」包裝的詢問要拆穿名目,回刑訴§95 檢驗
- 自白鏈逐段論:警詢與偵訊分開寫,前段違法有沒有延伸到後段要明寫
修法警示
建制「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法官保留與聲請鏈(刑訴§133-1、刑訴§133-2)。
影響:查看手機內容這類非附隨扣押,從此有明文的核准者與事後審查機制,也成為命題常出現的位置。
民國98年律師二試那題發生時尚無這兩條;作答時點出法制變遷,再以現行法檢驗,比直接套現行法更有層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 不是跟著搜索一起做的扣押,原則上要法官點頭;只有條文寫的兩種情形可以不用。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2項(同意前的告知) 要用「同意」這條路,得先讓對方知道他可以說不。同意還要出示證件、記明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2項 警察不能自己決定,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3項 來不及時可以先扣,但事後三日內要陳報/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4項 先斬後奏的那一刀,法院五日內可以收回去。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程序違法取得的東西能不能用,要兩邊利益一起秤。
詢問端一起帶的四條 違法取證的下半場都在這幾條裡,寫申論時成組帶出來。
歷屆出處
民國110年司法官一試第41題(選擇題,主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98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2題(申論,配分 25 分)
扣押
令狀原則(法官保留)
毒樹果實理論
訊問告知義務
自白任意性
證據排除權衡
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
白話 不是跟著搜索一起做的扣押,原則上要法官點頭;只有條文寫的兩種情形可以不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2項(同意前的告知)
白話 要用「同意」這條路,得先讓對方知道他可以說不。同意還要出示證件、記明筆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2項
白話 警察不能自己決定,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裁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3項
白話 來不及時可以先扣,但事後三日內要陳報/報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4項
白話 先斬後奏的那一刀,法院五日內可以收回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白話 程序違法取得的東西能不能用,要兩邊利益一起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詢問端一起帶的四條
白話 違法取證的下半場都在這幾條裡,寫申論時成組帶出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