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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押與不押之外的第三條路:誰能放、放了怎麼管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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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這三招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只考一件事:他是「怎麼」被押的。因為羈押不是押與不押兩格,中間還有一條匝道。

把還沒定罪的人關起來,是刑事程序裡最重的手段;但有羈押原因、卻沒有押的必要時,關到底太貴,放手又保不住人。具保(拿錢或出保證書擔保到場)、責付(交給適當的人看管)、限制住居(把人釘在一個地址),就是補在中間的第三條路:人放出去,到場的保證留著。

它站在兩個位置:人還沒押,認為有原因而無必要就直接命替代處分放人;人已在押,用同樣三招把羈押「停止」,但得附帶應遵守事項,違反了再押回去。

題幹裡的哪個字,決定你翻哪一組規則

→ 撤銷羈押:無條件放人
羈押原因消滅
→ 替代處分:附條件放人
無羈押之必要 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懷胎五月 保外治療
→ 放人之後:再執行、沒入
未定期報到 違背應遵守之事項 逃匿

還有兩處一定要圈:階段是偵查中還是審判中,動詞是「命令」還是「聲請」,選項最愛在這兩處對調。

判斷路徑

現在是哪一個階段?

偵查中或審判中,同一個動作會換人做;判決確定後已進入刑的執行,沒有停止羈押可言。

人押了沒?

還沒押,看前端那組規則;已在押,看後端那組。選項常拿另一邊的規則來混。

這個動作,這個人有權做嗎?

羈押是法官保留,檢察官只能聲請;但偵查中的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檢察官自己就能以命令為之。

他有沒有落在「不得駁回」的情形?

所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原則上不得駁回;有這些情形的人,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第一種另有但書。

輕罪能保,四種不赦:累犯、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預防性羈押。

踩到任何一個,最重本刑三年以下那一款就失效,法官仍得駁回具保聲請。

兩邊在分配什麼

押住他
程序最保險,但他還沒被定罪;押錯了,日子還不回來。
放他,留下擔保
自由先還他,代價是保證金、看管人、住居地址與報到義務;跑了就沒入保證金、人再押回去。

所以法律把「押」擺在最後一格:有原因而無必要,先走替代處分,用「他可能跑掉」的風險,換「不必先關一個還沒定罪的人」。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甲有三次恐嚇妻子被判刑的紀錄,某日又恫稱要殺她。檢察官以他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聲請羈押獲准。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官可不可以駁回?寫下理由。

先別看罪重不重,先問他是「怎麼」被押的。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法官得駁回。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法定刑確實是二年以下,看起來落在輕罪那一款;但甲是依預防性羈押被押的,正好是但書排除的情形,門檻被打穿。

  • 我先確認他是依哪一種羈押原因被押的,而不是先比法定刑高低
  • 我知道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原則上不得駁回,但這一款有但書
  • 我沒有拿「已經坦承」或「沒有串證逃亡之虞」當判準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在一題裡分出三件事:人押了沒、現在哪個階段、他是因為哪一種原因被押的。這三格對了,題目大半就定位了。剩下的是誰能做哪個動作。

接著讀 → 羈押 羈押的原因與必要性怎麼審,是這條匝道的上游。

同一個動作,換階段就換人做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動作,在哪個階段由誰決定、用什麼形式

動作偵查中審判中形式
羈押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法官保留)法院依職權裁定
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人還沒押)檢察官自己就能命法院偵查中是檢察官的命令;審判中是裁定
具保聲請停止羈押被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辯護人得隨時聲請;檢察官也得聲請同左,但檢察官不行法院裁定
再執行羈押以檢察官聲請為限法院裁定
沒入保證金檢察官命具保者,以檢察官的命令為之法院裁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不得逕命具保,也不得發傳票同左

四種誘答與解毒劑

數字門檻

在「三年以下」「懷胎五月」「延長羈押每次幾月」上動手腳,或只給你看本文、藏起但書。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就同時埋了懷孕六月與延押月數兩個數字。

解毒劑 先背三款數字,再背但書那四個:累犯、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預防性羈押。

主體錯置

把甲的權限寫給乙,或把「聲請」偷換成「命令」:檢察官命羈押、檢察事務官逕命具保、審判中檢察官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偵查中依職權再執行羈押、司法警察發傳票。

解毒劑 回權限表逐格對,先認兩句:羈押是法官保留;逕命替代處分,偵查中檢察官也行。

軌道混淆

拿撤銷的規則考停止,拿停止的事由考撤銷。罹病保外治療是停止羈押的事由,不是撤銷事由;原因消滅是撤銷,不是停止。

解毒劑 記住分工:原因消滅就撤銷、無條件放人;原因還在而無必要,才輪到停止與逕命替代。

配套細節

保證書與保證金說成要同時完納;被告逃匿後又自行到庭仍得沒入;再執行羈押的期間重新起算;卷證有沒有送交會改變裁定法院。

解毒劑 保證書與繳錢二擇一;沒入的法定要件寫的是「逃匿」;再執行的期間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第三審上訴中一律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兩題原題,把界線走一遍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2 題

甲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偵查中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訊問後裁定羈押。羈押一個月後,甲之配偶以已無羈押必要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獲准,法院同時命甲定期向檢察官報到。甲經傳喚均按時到場,但未定期報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停止羈押的裁定不合法,因為只有甲及其辯護人得為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B) 甲經傳喚均按時到場,並無逃亡之虞,法院不得僅因未定期報到就裁定再執行羈押
(C) 甲未遵守法院所命應遵守之事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再執行羈押
✓ (D) 法院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再執行羈押;再執行羈押之期間,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本案在偵查中:偵查中有再執行羈押事由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期間並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一個選項兩個必背句。
  • (A) 配偶是「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本來就在聲請權人名單裡,選項把名單縮水了。
  • (B) 定期報到是法院所命的應遵守事項,違背它本身就是再執行事由,不必回頭重新證明有逃亡之虞。
  • (C) 審判中法院可以依職權,但偵查中只有檢察官聲請一條路—「依職權」三個字就是雷。

秒殺 看到偵查中+再執行羈押,三件套一起寫進腦: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期間合併計算。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1 題

法院於審判中訊問被告甲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於偵查中及審判中,檢察官皆得為甲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B) 甲、辯護人及得為甲輔佐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C) 於羈押原因消滅,或已無羈押之必要,皆屬得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
(D) 法院命甲具保停止羈押後,甲逃匿,之後又繼續於審判期日出現;由於甲曾逃避,故法院得裁定沒入保證金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逐字對應條文: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隨時」二字是原文。
  • (A) 檢察官的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權以偵查中為限,審判中沒有這條。
  • (C) 軌道混淆:原因消滅走撤銷羈押、無條件放人;停止羈押處理的是原因還在、必要沒了。
  • (D) 沒入的法定要件寫的是「具保之被告逃匿者」;甲已自行回到庭,擔保他到場的目的並未落空,公布答案把這個選項判為錯。

秒殺 「隨時」是條文原文;「偵查中」是檢察官這項聲請權的活動範圍。

人離開羈押的四種方式

這張表在比:放人的時候,還能不能附上替代處分

出場方式什麼情況放人時能不能附替代處分
撤銷羈押羈押原因消滅不能,無條件釋放
視為撤銷羈押延長羈押裁定未經合法送達;或期間屆滿仍未起訴、裁判可以,釋放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停止羈押原因還在但無羈押必要,或有法定不得駁回的情形本身就是附條件放人,並得命應遵守事項,違反者得再執行羈押
羈押已逾原審判決刑期上訴中羈押日數超過原審判決之刑期原則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一試怎麼打

  • 三步走:先標階段,再對主體(這個人有權做這個動作嗎),最後判軌道(前端逕命、後端停止,還是出場撤銷)。三步都對,選項自己會掉下來。
  • 殺傷力藏在「敘述九成正確、一個詞錯位」:聲請寫成命令、偵查中寫成審判中、三年寫成二年。逐字圈出主語、階段、數字這三個位置再對表,比多背十遍有用。
  • 遇到限制出境、出海這類變體,先找它與替代處分之間的橋: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不要憑「感覺像具保」就套具保的規則。

秒殺法

兩句話先射進反射神經:羈押是法官保留,檢察官只能聲請;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偵查中檢察官自己就能命。看到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出來下命令,直接刪。

為什麼這裡沒有申論教學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以它為主角的申論題。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不列採分點,也不談高低分特徵: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等於要你去背我們自己編的答案。真正會在申論裡用到它的是「羈押」那一題:檢驗完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之後,收尾那一句就是它,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有法定不得駁回情形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做舊題前先看這裡

刑法第 277 條,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影響:命題當年普通傷害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落在「不得駁回」第一款;修法後已不在該款射程內。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要學的是「輕罪具保不得駁回」這條規則本身;套現行法時,別再用普通傷害當例子。

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應遵守事項)

條文在本書題目取樣範圍之後有修正,現行版把應遵守事項擴充為八款,另含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限制財產處分等。

影響:舊題考的「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仍在第一款,核心沒變。

舊題要重解:舊題選項若牽涉款次或細節,請重新對照現行條文,別照抄舊款次。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預防性羈押)

得預防性羈押的罪名清單在本書題目取樣範圍之後有修正,現行清單另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別法之罪。

影響:這份清單透過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但書與這個考點連動,被押的原因是預防性羈押,輕罪那一款就失效。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判斷「他是不是預防性羈押」時,罪名清單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法院逕命替代處分) 有羈押原因、卻無羈押必要,就逕命替代處分;落在第一百十四條各款的,原則上根本不准押,替代處分優先。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檢察官拘捕後的逕命權) 拘捕之後:不聲請羈押就要放人;要放但不放心,檢察官自己可以命替代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傳喚、自首、自行到場版) 人是自己走進來的,一樣可以命替代處分;真要押,先逮捕再聲請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聲請權人有三種身分,時點是「隨時」;檢察官的聲請權以偵查中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不得駁回的三款) 這個考點最高頻的數字區:三年、五月、二月,以及第一款那四個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 115 條、第 116 條(責付、限制住居) 停止羈押不是只有繳錢一條路:交給人看管、或把住居地釘住,都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保證書與保證金) 保證書與繳錢是二擇一:出保證書就不必當場繳;願意繳(自己或第三人繳皆可)就免保證書。

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再執行羈押) 放出去之後又出事,可以押回來;偵查中限由檢察官聲請,而且期間是接續計算、不是重新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 1 項(沒入保證金) 條文寫的法定要件是「逃匿」,不是「曾經聯絡不上」或「態度不佳」。

來源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釋字第 737 號: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有關證據的權利;民國 106 年的修法由此而來。

選項對錯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42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41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37、56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50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44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二試:沒有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的申論題。

匝道走完,回頭補一條你前面繞過去的軌:押他不是怕他逃,是怕他再來一次。順序不能顛倒:這一站最漂亮的那個陷阱,正好架在上一站那組「不得駁回」的但書上:只讀本文的人會判成放人,讀到但書的人才知道那把保護傘在這條軌上會失效。先有匝道的規則底盤,這一站才踩得住。

下一個考點

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