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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1 次

扣押

扣押考的不是定義,是「這樣扣,合不合法」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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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問的不是「扣押是什麼」,是「這樣扣,合不合法」。

還在搜索裡=附隨
搜索票沒有記載 床下、身上當場搜出
搜索之外=非附隨
偵查中向法院聲請 凍結不動產、存款 登記在妻子名下
程序的尾巴
情況急迫先扣了 未陳報、經撤銷 日出前、日沒後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扣押在防兩件事:證據不見,跟錢不見。

開庭才要證物,可能早被銷毀;判決確定才要執行沒收,名下往往已空。所以扣押有兩張臉:拿可為證據之物來用,或先凍住將來可能被沒收、追徵的財產。民國 105 年 6 月修法後,它不再只是搜索的附屬品: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原則上要經法官裁定。

判斷路徑

我扣的是證據,還是將來要沒收的財產?

要證據,走「可為證據之物」;要防脫產,走「得沒收之物」;為保全追徵、必要時還得酌量扣押被告或第三人財產,不以犯罪所得為限。

這次扣押,是搜索的一部分嗎?

是:票上沒寫的分兩條例外,本案漏載走附帶扣押,另一案走另案扣押。不是:原則上應經法官裁定,例外只有兩個,得為證據之物、權利人同意。

程序的尾巴接對了嗎?

夜間原則上不得入內,但經承諾或急迫者除外,日間已開始的得繼續至夜間;急迫先扣三日內陳報、五日內撤銷;違法的效果是法院「得」宣告不得作為證據。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先扣再說
不動手,證據和財產都會先跑掉。
先審再扣
一扣下去,人還沒被判有罪就先失去房子和帳戶。

分配的是扣錯了誰先承受:法官保留把成本押在國家;急迫先扣加上事後陳報與撤銷,則先押在人民身上再補救。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甲竊乙的金錶與筆電,另侵入丙宅竊名牌包。搜索票只記載「乙的金錶 1 只」,執行時發現筆電與名牌包,哪些扣得?

兩句話:各屬哪一案、各依哪條例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C:兩件都扣得,依據不同—筆電走附帶扣押,名牌包走另案扣押。

  • 我認出筆電是本案漏載之物
  • 我認出名牌包是另一案之物
  • 我沒有因為票上都沒寫就整組否定

你剛拿下什麼 拿到一段扣押事實,先分證據還是保全沒收,再分是不是搜索的一部分,最後查程序尾巴。

接著讀 → 另案扣押 先把票外之物拆到底;令狀原則(法官保留)與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決定你扣得到多遠;扣錯了怎麼救在抗告與準抗告。

同一件事:這樣扣,合不合法

扣得下扣不下,或不能就這樣扣
搜索票沒記載的東西本案應扣押而漏載的走附帶扣押;屬於另一案應扣押的走另案扣押以「票上沒記載」為由整組否定,那是誘答,不是法律效果
偵查中要凍住財產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裁定;情況急迫的可以先扣,但要三日內陳報目的不是取證、又沒有權利人同意,卻沒有法官裁定
進門的時間日間已經開始的搜索扣押,得繼續至夜間夜間才入內開始,原則上不得為之,除非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
路邊撿到的手機機身本身可以是證據直接打開看訊息與通話紀錄,依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公布答案的立場,應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警察局長同意、檢察官電話同意都不是法官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全盤否定型

選項寫「搜索票沒有記載,就不得扣押」,把兩條例外整個抹掉。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選項 A、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選項 A、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的多數錯誤選項都是這型。

解毒劑 看到「票上沒寫」先數兩條路:本案漏載走附帶扣押,另一案走另案扣押。

財產時點與登記名義型

「犯罪前買的不能扣」「登記在別人名下不能扣、不能沒收」。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的三個錯誤選項全是這型。

解毒劑 酌量扣押保全的是追徵,本來就不以犯罪所得為限,條文也明寫及於第三人的財產;實體面另有第三人的犯罪所得沒收。

排除效果混淆型

把「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寫成自動、絕對排除。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整題就在考這個分辨。

解毒劑 看到「未陳報」「經撤銷」,先找「得宣告」三個字,主導權在法院,是裁量。

日夜時點計算型

給你日出日落時刻表,考的其實是算數。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

解毒劑 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入內時點在日間就合法,而且日間已開始的得繼續至夜間。

真題解剖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組詐騙集團,所得五億元;名下有民國 98 年購入的三億元別墅,另以詐騙所得購入跑車,登記在妻子乙名下。何者最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酌量扣押甲所有的別墅

  • 「別墅是犯罪前買的所以不能扣」錯:為保全追徵而酌量扣押,凍的是一般財產,與取得時點無關。
  • 「跑車不是甲名下所以不能扣」錯:條文明寫得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 「扣得到但法院不得諭知沒收」錯:他人明知而取得,或無償、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的,本來就在沒收範圍內,登記名義擋不住。
  • C 同時把程序寫對了:目的不是取證、也沒有權利人同意,所以要向法院聲請裁定。

真題解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問的是錯誤的那一個)

甲經營地下匯兌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的不動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法院一旦准予扣押,甲就不得聲請撤銷扣押

  • C 把救濟門焊死了:扣押裁定屬於得抗告的裁定,而且已經執行終結仍得抗告,法院不得以沒有實益駁回。
  • 其餘三個選項是條文複誦:為保全追徵而扣押、情況急迫得逕行扣押並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司法警察官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能聲請。
  • 做這題的姿勢:把三日、五日、要不要許可、能不能救濟四個閥門逐一對表。

票上沒寫的東西,兩條例外

這張表在比:搜索票沒寫到的物,兩條例外差在哪

附帶扣押另案扣押
扣的是哪一案的物本案應扣押之物,只是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上沒記載另一案應扣押之物
條文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條文用「發現」)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條文用「發見」)
事後把關準用逕行搜索的規定:三日內陳報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五日內撤銷條文只寫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但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的公布答案,選的是應事後陳報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事後審查
歷屆長相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的筆電同一題的名牌包、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床下的手槍、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的偽警察證與他人提款卡

扣押錯了怎麼救

這張表在比:扣押是誰做的,就決定走哪一條救濟

扣押是誰做的走哪條路要注意
法官(裁定)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列扣押;同條第 2 項:已執行終結亦得抗告,法院不得以無實益駁回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處分)準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1 款;十日內聲請

秒殺法

兩句話帶著走:不是拿來當證據、又沒有權利人同意,就得有法官裁定;看到「未陳報」「經撤銷」,效果是法院「得」宣告不得作為證據,不是自動排除。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條文只說「送交」,公布答案卻要求事後陳報並由法院審查

另案扣押的條文只寫「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字面上看不出事後審查這一關。但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搜索乙宅查毒品、床下發現票上未記載的手槍)的公布答案,選的是得扣押但應事後陳報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事後審查:官方立場比條文字面嚴。

考場怎麼辦 選擇題依公布答案走:另案扣押不是扣完就沒事。申論可以把這個落差寫成一句評析,但先把條文寫對再評。

有一題的官方判分,在可得資料裡是缺的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給日出日落時刻,問四種搜索起訖時點)的選項欄毀損、答案欄疑似受辨識汙染,本書不替它編一個答案。它的價值在題型:拿時刻表考你算數。

考場怎麼辦 照條文的規則走: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夜間入內原則上不得為之,除非承諾或急迫,而日間已開始的得繼續至夜間。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選擇題跟著修法走:民國 105 年 6 月扣押新制上路後的題目,重心明顯移到新制的程序閥門(法官保留、酌量扣押、三日陳報五日撤銷);更早的題目則集中在夜間時點、票外之物與違法後果。看到年份先猜它站哪一邊,再讀選項。
  • 申論站隊很單純:先實體(是不是得沒收之物、範圍到不到第三人與變得之物),再程序(有沒有例外可走,沒有就是法官裁定),最後執行方法依標的分流。三層分明,比寫得多重要。
  • 這個考點考的是流程判斷,不是概念背誦:題目給你一段執法過程,問「這樣扣,合不合法」。背定義拿不到分。
  •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與軸的組合,而不是新規則,人身搜索配另案扣押、沒收保全配第三人財產,都是這樣長出來的。

這個考點的申論題長什麼樣

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30 分)

甲以詐欺犯罪所得購入豪宅(登記其母乙名下)及名車(借予丙使用,所有權仍屬甲)。設問:「偵查中,該豪宅及名車,檢察官能否扣押且應如何為之?」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 「能否」問的是實體:這是不是得沒收之物。
  • 「應如何為之」問的是程序與執行:走哪條路聲請、用什麼方法扣。
  • 變體句型:「本件扣押是否合法?」「乙(第三人)有何救濟?」—換句話不換骨架。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一旦寫成「能否扣押、應如何為之」,就是實體與程序各佔一半的雙層題:只答能不能,等於丟掉一半;只寫程序而沒說它為什麼是得沒收之物,實體那半也空了。

爭點定性
3 分鐘
實體層(第三人那段別省)
10 分鐘
程序層
10 分鐘
執行與救濟+回檢設問
7 分鐘

配時與分配是我們替這種題型估的起點,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請依自己的手速校準。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沒收保全扣押

設問寫「能否扣押、應如何為之」,或「本件扣押是否合法」「第三人有何救濟」時共用這個骨架

  1. 定性:這個標的要當證據,還是要防脫產?偵查已經走過搜索階段的,通常是非附隨於搜索的沒收保全扣押。
  2. 實體:它是不是得沒收之物?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他人明知而取得,或無償、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的,也在沒收範圍內。
  3. 程序:兩個例外(得為證據之物、權利人同意)能不能走?走不了就是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由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情況急迫得先扣,但要三日內陳報、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五日內撤銷。
  4. 執行:依標的分流,不動產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動產命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債權發扣押命令禁止收取與清償。
  5. 救濟收尾:對裁定抗告、對處分準抗告,各一句話。實體沒收部分另有第三人參與沒收的程序。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定性:這是沒收保全的扣押,而且不是附隨於搜索,骨架,這句歪了後面全歪
  2. 實體:豪宅與名車是犯罪所得的變得之物
  3. 第三人:登記在母親名下也擋不住沒收,這一段要獨立寫,是拉開差距的地方
  4. 辨析:名車只是借給別人使用,所有權沒有移轉,仍屬於被告本人
  5. 程序主幹:兩個例外都走不了,所以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由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6. 急迫:情況急迫得逕行扣押,但要三日內陳報,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五日內撤銷
  7. 執行方法分流:不動產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動產命提出或交付
  8. 收尾:受扣押的人怎麼救,裁定走抗告,處分走準抗告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沒發現搜索早就結束了 寫成「檢察官有搜索票所以可以扣押」,這是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令狀那一關要重新問一次。
把保全當證據 把豪宅名車當成證據之物來論述,整個實體層走錯門。
對「登記在別人名下」視而不見 或直接寫「不是被告的就不能扣」,等於把第三人那一段整包放棄。
只答一半 設問問「能否扣押且應如何為之」,卻只回答能不能,程序與執行方法整塊不見。
高分卷長這樣 實體(是不是得沒收之物)→ 程序(有沒有例外,沒有就是法官裁定)→ 執行(不動產登記/動產命提出交付)三層分明,第三人那一段獨立成段,急迫例外與救濟各補一句話收尾。

換皮不換骨:下一題會長在哪一條軸上

目的軸

  • 證據扣押
  • 沒收保全扣押(常和犯罪所得沒收、第三人沒收一起出現)

程序軸

  • 附隨於搜索:附帶扣押型、另案扣押型(常和搜索票的聲請與核發一起出現)
  • 非附隨於搜索:法官保留型(常和令狀原則一起出現)

物軸

  • 動產:命提出或交付
  • 不動產: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
  • 債權:發扣押命令禁止收取、禁止清償

時間軸

  • 夜間限制(常和夜間搜索之限制一起出現)

下游軸

  • 違法扣押 → 證據排除
  • 合法扣押 → 抗告與準抗告

看到沒見過的題目,先定位它踩了哪兩條軸: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是人身搜索票配另案扣押,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是沒收保全配第三人財產。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定目的 → 判附不附隨 → 接程序尾巴

帳戶凍結皮

詐騙集團車手帳戶裡的存款

標的是被告對銀行的債權;不是附隨於搜索、目的也不是取證,又沒有權利人同意,所以應經法官裁定;執行方法是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和豪宅那題唯一的差別是物軸換了。

手機數位皮

路邊撿到、有毒品反應的遺留手機

機身本身可以是證據,但要查看裡面的訊息與通話紀錄是另一回事,依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公布答案的立場,應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後才能查看。變奏點:拿到機器不等於可以進去看。

老哏加料皮

持搜索票搜甲宅(票載毒品),發現票上沒寫的本案帳冊,以及另一案的贓車鑰匙

帳冊走附帶扣押、鑰匙走另案扣押;但若警員是夜間二十二時才進門開始搜索,先卡在夜間限制那一關,後面全倒。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同一個骨架、只換了目的、物、程序三個節點。不是的話,回去重跑判斷路徑。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應經法官裁定」這種規範句可以複用,但涵攝段必須長出這一題的血肉。

「登記在母親名下」「借給朋友停在他家車庫」「床下的手槍」,這些字才是你和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另一種常見的浪費:拿新法標準去把民國 105 年以前的老題罵一遍。選擇題問什麼就答什麼,時際法的炫技不會加分。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出三問判斷路徑,目的、附不附隨、程序尾巴三層都要在
  • 口述急迫先扣的時限(三日內陳報、法院五日內撤銷)與聲請被駁回不得聲明不服,再說出法官保留的例外:得為證據之物、權利人同意
  • 四型誘答各舉一個歷屆題例、各配一句解毒劑,不能卡住
  • 任選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十分鐘內寫三百字內的擬答,並通過申論檢核每一項
  • 說得出附帶扣押的條文用「發現」、另案扣押的條文用「發見」,引用時不寫錯字

沒過怎麼辦:兩條例外混成一團,回頭看兩條例外的比較表與一張票三件物那題;財產時點或登記名義卡住,回頭看別墅與跑車那題;程序數字漏掉,回頭看聲請扣押不動產那題;申論只答一半,回頭看拆解模板的程序與執行兩步。另外提醒:這道閘門目前是自評,自評普遍偏寬,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了。

民國 105 年扣押新制:命題的斷層線

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配套的刑法沒收新制為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

新增為保全追徵的酌量扣押,以及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法官保留、聲請與急迫逕行扣押的規定。

影響:扣押從此不再只是搜索的附屬品,自己長出一套令狀體系;命題重心也跟著往新制的程序閥門移動。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00 年到 102 年那幾題時,記得它們站在修法之前:那時考的是夜間時點、票外之物與違法後果。別拿新法標準去改寫舊題的題意,選項問什麼就答什麼。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扣押之客體與執行方法) 第一項是兩張臉:可為證據之物、得沒收之物。第二項的酌量扣押保全的是追徵,主詞明寫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而且不以犯罪所得為限。第三到第五項是執行方法:命提出或交付、不動產扣押登記、債權發扣押命令。

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先分附隨或非附隨。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原則上要法官裁定,例外只有兩個:扣的是得為證據之物,或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而且同意還要先告知他可以拒絕、記明筆錄。反面推論就是申論金句:不是證據、又沒有同意,就要法官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扣押裁定之聲請與急迫逕行扣押) 三日內陳報或報告、法院五日內撤銷、聲請被駁回不得聲明不服—選擇題最愛從這裡出。

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附帶扣押) 本案的東西,票上漏寫了照樣扣得,但準用逕行搜索的事後把關:三日內陳報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另一案的東西也扣得。條文字面只寫送交,但公布答案採的是還要事後陳報、由法院事後審查的立場。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夜間搜索扣押之限制) 夜間的定義準用: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第三項是解題鑰匙:日間已開始的,得繼續至夜間。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第 4 項(事後陳報與裁量排除) 注意動詞是「得」宣告:主導權在法院,是裁量排除,不是自動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撤銷後的效果) 和第 131 條第 4 項同一個邏輯,同一個「得」字。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犯罪所得之沒收) 刑訴為什麼要背刑法?因為「得沒收之物」的範圍由這一條決定:第二項讓登記在別人名下擋不住沒收,第四項讓所得變成豪宅名車也擋不住。實體法沒收擴到哪裡,程序法扣押就跟到哪裡。

條文引自現行有效版本(刑事訴訟法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版本)。 條文引自現行有效版本(刑事訴訟法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版本)。 條文引自現行有效版本(刑事訴訟法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版本)。

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給日出日落時刻,問四種搜索起訖時點(本題的選項與判分在可得資料中缺載,本書不替它給答案)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搜索乙宅查毒品,床下發現搜索票未記載的手槍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一張票、三件物,附帶扣押與另案扣押同時登場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證據排除的組合題,絕對排除與裁量排除的分辨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別墅與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跑車,酌量扣押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路邊撿到的手機,能不能直接打開看內容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偵查中聲請扣押不動產的程序全餐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人身搜索當場發現偽警察證與他人提款卡

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30 分),豪宅與名車的沒收保全扣押:「偵查中,該豪宅及名車,檢察官能否扣押且應如何為之?」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立場一律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標明年份題號。條文引自現行有效版本。

正規流程的前提是:你進門前就知道要找什麼。真實現場不長這樣:門合法地開了,眼前躺著一件跟這扇門無關的東西。下一站處理的就是這個裂縫,也是本章第一次出現那個之後會反覆出現的形狀:不是當場喊停,而是先讓你拿得下來,再把判斷丟給後面的人。留意這個安排怎麼在「別讓現場錯過證據」和「別讓票變成空白支票」之間畫線,同一條線,第七、第八站會用完全不同的材質再畫一次。

下一個考點

另案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