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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獨立

碰到心證與裁判內容誰都不能伸手,核心外才輪到職務監督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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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碰到審判核心:誰伸手都不行 心證、評議投票、認事、用法、裁判內容;個案進度:某案應於 10 日內終結;「請多調查清楚」、看輿論再決定羈押
核心外:才輪到職務監督 遲延未結、久懸未辦;開庭言行不檢、怠於執行職務;缺席法官會議等行政事項

看事項不看身分:院長做的可能合法,法官自己看報導辦案也違反。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法官當庭致電另一位法官問心證,拿來勸和解。先把動作分邊。

為什麼要有這條線

憲法第 80 條寫「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 19 條讓職務監督存在,卻先設前提,只在「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保住的是:能合法影響判決的通道只剩法庭程序。

沒有審判獨立,當事人會學會一件事:與其在法庭上舉證說服法官,不如去說服能影響法官的人。

判斷路徑

碰到的是認事、用法、心證、評議、裁判內容或個案進度嗎?

任何一項=審判核心。

碰到核心了:誰伸的手?

來源不改結論,只決定違反哪一條:上級=逾越職務監督;同僚、配偶=關說請託,或就承辦案件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原則上不得,僅四款例外,見 b18);法官自己=沒有本於良心依法審判。

沒碰到核心:手段在法定清單上嗎?

清單外就不是職務監督,動機再好也一樣(見 b8)。

監督踩線了,往哪走?

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不是保訓會。

兩邊在分配什麼

讓監督碰得到裁判內容
錯判當場有人糾正,但判決背後多一個看不見的意見。
裁判內容零指令
判決是誰的意思很清楚,但判錯只能靠上訴,慢又貴。

現行法選右邊:內容的錯走審級救濟,遲延與言行走職務監督。分配的是判錯由誰承擔。

心證評議裁判內容,誰來都不行;行政遲延言行不檢,院長才能管;管的手段只走法定清單。

完整清單在 b8。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先自己寫

法官甲、乙是夫妻。甲審理 A 對 B 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當庭致電另案承辦 A、B 給付租金事件的乙,問乙對「租賃關係是否存在」的心證,並以之勸諭和解。

兩行作答:違反與否、撞到什麼。別寫「因為是夫妻」。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違反—逕依另一位法官的認定當和解基礎,易使當事人對審判獨立性生疑。選 A(當然迴避)結論對、依據錯。

  • 先問「碰到心證沒有」,還是先問「是不是夫妻」?
  • 理由寫的是動作,還是動機(用心良苦、便民)?
  • 違反點是當事人眼前的獨立性受損,還是「該迴避」?

你剛拿下什麼 兩段尺到手:先分事項(認事、用法、心證、評議、裁判內容、個案進度,誰伸手都不行),再對清單(核心外的事,手段要在法定樣態裡)。

接著讀 → 監督處理不了的,接「法官評鑑與懲戒」;關說的另一端是「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上級的話該不該聽,看「檢察一體」,同一個「移轉」,那裡合法。

法官評鑑與懲戒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檢察一體

同一位院長,哪些做得、哪些做不得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監督手段合不合法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合法:職務監督做得到的

就職務上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

違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

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對逾期未結、久懸未辦的案件告知從速辦理(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B)

遲延未結的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職務外的行政事項,例如無故缺席法官會議(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D)

違法:不是監督,是干涉

指示某案應於 10 日內終結(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D、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

院長命令把審理中的個案移轉給別的法官,這條路的主詞是法官會議決議,不是院長的命令(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

以「確保裁判正確」「判決前及時糾正裁判違誤」為名介入裁判內容(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A)

因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多數庭判決不同而警告,見解歧異不在警告事由裡(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

分界不是動機也不是身分,是碰到裁判內容沒有。合法監督常常就是正解,別把院長讀成臉譜化的壞人。

四型誘答

T1 監督外衣

把侵入審判核心的行為包裝成司法監督、維持效率、心生不忍 院長指示某案 10 日內終結(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D、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 原句重出);院長命令移轉審理中的個案(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法官心生不忍代書記官製作筆錄(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A)

解毒劑 先問碰到核心沒有:指定個案期限=干涉個案進度;對遲延未結案件的督促才是合法監督

T2 「法」源偽命題

把不拘束的說成拘束,或把「依法」講成僵硬到不能解釋 審判應受判例及其他法院見解拘束(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C);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拘束(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C);不可依法理裁判、不可限縮解釋、可逕認法律違憲不予適用(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5 題 A、B、D)

解毒劑 函釋、座談會結論、判例見解=參考不拘束;認為應適用的法律牴觸憲法,出口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不是自己宣告無效或拒絕適用;民事案件無法律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T3 人情皮

用親情、同僚情誼、便民、避免裁判矛盾,合理化關說與心證交流 愛子心切透過同學法官關說(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同院法官為親屬案件請託(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D);夫妻法官當庭致電問和解、問心證(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解毒劑 條文沒有替關說請託留下善意的例外;心證只能在法庭程序內形成,電話裡、枕邊都不行

T4 三師對照

把檢察一體、律師特性混進法官題稀釋概念 檢察長口頭要求不起訴應服從(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C);律師以營利最大化為目標、不需獨立性(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A、B;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A、B)

解毒劑 三套獨立各答各的,逐欄對照在 b13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要件辨識

歷屆真題

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法官所受職務監督包括確保法官裁判正確、判決前及時糾正裁判違誤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審判
✓ (B) 為發揮法官自治之精神,法官會議對於對法官為職務監督之處分有建議權
(C)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與所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D)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清單被摻毒。法定樣態是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確保裁判正確」「判決前糾正裁判違誤」是對裁判內容出手,恰恰是監督碰不得的地方,裁判錯了走審級救濟。
  • (B) 對:法官會議議決的事項包含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是建議權,不是處分權。
  • (C) 錯: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管不到下級審;能往下管的是高等法院院長對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D) 錯:救濟是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秒殺 四個選項各踩法官法的一個條項,條文讀熟就是送分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保障範圍照妖鏡

歷屆真題

關於法官獨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身分、職位應獲得保障,即使候補法官之審判行為,其獨立、不受干涉之保障,亦應獲得確保
(B) 法官為了解人民觀感,於某特定案件開庭前,應多參考報紙及電視對於該案之看法,作為是否作成有罪或羈押裁定之依據
(C) 法官審判應受判例及其他法院見解之拘束
(D) 地方法院院長基於司法監督,為維持審判效率,可對於某一法官指示其某一案件應於 10 日內終結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保障跟著「行使審判職務」走,不跟資歷走—候補法官辦案時同受保障。
  • (B) 錯:拿輿論當有罪或羈押的依據,是自己把干涉請進門;法官不因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 (C) 錯:法官依據的是憲法及法律;判例與其他法院見解可以參考,不受拘束。
  • (D) 錯:指定個案期限=干涉個案進度;院長對遲延未結案件的合法武器是督促,以及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

秒殺 三個錯誤選項剛好各是一型誘答:輿論、判例、院長期限。

這個 D 選項在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原句重出—舊題不是做過就丟,是下一題的預告片。

「依據法律」的法,包含什麼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審判時必須遵守,還是只能參考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必須遵守

憲法

法律

可以參考,不受拘束

司法行政機關就審判上法律見解所發的函釋、行政命令

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與結論(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C 應選錯誤)

判例與其他法院見解(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C)

報紙、電視與輿論(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B)

「這條法律本身違憲」是另一個題型,出口不在這張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不是自己宣告無效或拒絕適用(解毒劑在 b9 的 T2)。

三師的「獨立」各一套

這張表在比:上級或委託人的話,要不要聽

角色誰能對他說話閘門案件能不能被移轉
法官受職務監督,但只在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審判核心不受任何干涉認為監督危及審判獨立,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不能由院長命令移轉;遲延未結的案件只能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
檢察官檢察一體,檢察總長、檢察長有指揮監督權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應服從,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可以:上級有職務承繼與移轉權
律師沒有上級指示的問題,面對的是委託人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職務具公共性、自律自治,不是營利最大化,也不是委託人說什麼都做不適用

同一個「移轉」,兩個世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C 就靠「口頭」兩個字:檢察長口頭要求不起訴,檢察官不必照辦。

秒殺法

選項一給理由,先把動機形容詞(用心良苦、便民、愛子心切、心生不忍)刪掉,只讀剩下的動作。

每個選項各走一次判斷路徑,別用上一個選項的結論推下一個。

秒殺法

法官之間的接觸有梯度:談生活 → 談某案存在 → 談案件內容 → 把別人的判斷拿來用。從第二階起就開始出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問的是進度,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升級成問心證,同一張皮考兩次。

這一科的時間怎麼花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只在選擇題出現,準備時間全押在判斷精度,不必花在寫作。
  • 單題預算約 40–60 秒;先刪動機形容詞再對清單,不要在「他是不是好意」上耗時間。
  • 情境題的判準優先於條文記憶:先定性碰不碰核心,再進條文。
  • 司法官考程另有口試,倫理情境可能被問;「核心/核心外、來源不論、手段對清單」這套框架口頭作答也用得上。

這個考點不用準備申論

歷屆出現的題目都在選擇題。結構原因:現行司律二試不設法律倫理科目,法律倫理只出現在一試綜合法學卷裡。所以這裡沒有答題模板、也沒有採分點可背:把第 1、2 層讀熟,就是完整的準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 尾巴那串列舉就是選擇題的素材庫:家庭(配偶、愛子心切)、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媒體輿論)。

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 主詞是法官自己。為親屬向承辦法官說「請多調查清楚以免冤抑」,包裝再好也是請託。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節錄) 僅四款例外:急迫、他方同意、無涉實體事項、法令另有規定或性質上必要。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 打電話問別案心證,同時撞到這一條的規範意旨。

法官法第 13 條 比憲法多兩個升級: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沒閱卷就跟著審判長投票,干涉他的是他自己。

法官法第 19 條 三個必背點:監督有前提、只有三種法定內容、救濟走職務法庭。

法官法第 20 條(節錄) 司法院院長管全部;各審級院長只管自己家;高等法院院長是例外,可以往下管到所屬地方法院。

法官法第 21 條 兩個處分樣態+一條遲延案件的特別通道。通道的主詞是法官會議決議,不是院長的命令。

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法官會議對監督處分有建議權。

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 檢察長口頭要求不起訴,檢察官不必照辦—閘門是「書面附理由」。

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 服從是原則,但留了書面表達不同意見的出口。

律師法第 1 條第 1 項 律師的獨立方向相反:獨立於委託人的不當要求,不是營利最大化。

憲法第 80 條 一句話三個成分:超然、依法、獨立。後面所有法官法條文都是這句話的施工圖。

來源與版本

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所引第 20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法官倫理規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律師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所引第 1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釋字第 216 號(函釋、行政命令、座談會結論可參考不受拘束)、釋字第 371 號(認法律違憲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字號經索引核實;本書引用的是其意旨整理,未逐字比對解釋文。

憲法第 80 條、民法第 1 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與第 64 條、憲法訴訟法未收入本書條文核對來源,內容以官方公布版為準。

判分依據一律為考選部公布答案。

上一節的結論聽起來像在保護法官:判決內容誰都碰不得。翻過來看就是同一件事的另一半,既然外面沒有人動得了他,法庭裡那支槌子就完全握在他一個人手上。誰先講、講多久、什麼時候停,全是他說了算,而且他同時還決定最後誰贏。保護給得愈完整,被保護的人愈需要一條自己畫的界線。所以下一節不再問誰伸手進來,改問握著槌子的那隻手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