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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之關係(道德差距)

兩套倫理不取代也不切割,選項說死的先殺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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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記這一句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社會分工發給律師偏心的執照,沒發作惡的執照。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就在問:律師替當事人做的合法事,一般道德看不下去,算不算違反倫理?不當然算;但這份優先原則上只到職務所需為止。

掃選項先掃語氣

說死的先殺
取消 完全 唯一 只要 並不需要 僅屬
留餘地的先留
常常 有可能 基本上不會

判斷路徑

立場題還是制度題?

較可信=立場題;認定程序、執業資格=制度題。

重疊區被剪掉了嗎?

尊重同道也是專業義務。

說死的先殺,留餘地的先留

誰承擔錯誤

一般倫理說了算
最不受歡迎的被告沒人敢辯護。
專業倫理優先
律師可以偏心,風險由法官與檢方攔。

越出職務所需,這把傘就收。

先自己寫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選項說:律師違反專業倫理,跟一般人一樣不需要特定機構、特定程序認定。錯在哪?

寫出誰移送、誰認定。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寫出移送機關與懲戒委員會了嗎?
  • 問的是誰認定,不是丟執照。
  • 只違反一般倫理而未違法,原則上不受懲戒。

你剛拿下什麼 四個立場挑得出中庸版,三個落差說得出:誰認定、後果多重、範圍多寬。

接著讀 → 律師懲戒 「誰認定」那條線的細節全在那裡。

制度題:三個落差全在這一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關於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律師違反專業倫理規範,與一般人違反一般倫理規範一樣,並不需要由特定機構經特定程序來認定
(B) 因為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較高,因此律師只要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即可,不需要遵守一般倫理規範
✓ (C) 違反律師專業倫理,律師有可能因此喪失執業資格;只違反一般倫理而未違法,基本上不會讓律師喪失執業資格
(D) 律師須尊重其他律師,這是基於人與人相互尊重的道理,僅屬於一般倫理,不屬於律師專業倫理規範的內容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錯—判定差被抹平。律師這邊有法定的移送名單(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依程序認定;一般人違反一般倫理則沒有主管機關、沒有法定程序。
  • (B) 錯—「只要……即可」。專業倫理是在一般倫理之上加碼,不是免死金牌。「要求較高」那半句是真的,結論那半句是假的;半真半假是絕對化選項最常見的包裝。
  • (C) 對(應選)—後果差的標準敘述。違反專業倫理可依律師法第 73 條移付懲戒、依第 101 條受停止執行職務甚至除名;只違反一般倫理而未違法,原則上走不到這一步。兩個保留語「有可能」「基本上」留足了例外空間。
  • (D) 錯—重疊區被否認。尊重同道早就被收編為專業義務(它自己就是一個考點),說它「僅屬一般倫理」等於把重疊區整個剪掉。

秒殺 (A)(B)(D) 各含一個絕對化詞(並不需要/只要/僅屬),只有 (C) 全程帶保留,掃詞就能封盤。

立場題:四個立場擺在你面前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5 題

專業倫理和一般倫理常產生衝突,以律師為例,為了當事人的利益,律師也許必須從事一些違反一般道德、但卻不是違法的行為。學者稱專業倫理和一般倫理存在一種道德差距(moral distance),針對這個問題,以下那一種敘述較為可信?

(A) 為了避免專業道德和一般道德的衝突,應該取消專業倫理的概念,因為不論從事何種專業,任何人都是人
(B) 律師為了當事人利益,應該完全放棄個人道德,而以律師倫理作為唯一的行為依據
✓ (C) 儘管個人道德可能會和專業道德產生衝突,但是站在社會分工的角度,當這兩種道德產生衝突時,專業道德常常應該優先於一般道德
(D) 專業人員應該訓練自己成為雙重人格,面對工作時遵守專業倫理,而回到日常生活則依據一般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錯—取消論。因為「任何人都是人」就取消專業倫理?辯護制度能運轉,靠的正是那組一般人沒有的偏心義務;把差距消滅不是解決,是把分工機器拆掉。照這個邏輯,醫師倫理、會計師倫理也得一起取消。
  • (B) 錯—全面替代論。它比題幹更激進:題幹只說律師做「違反一般道德但不違法」的事,它卻要求「完全放棄個人道德」,連底線一起丟。用題幹釘選項,激進度超標即錯。
  • (C) 對(應選)—承認衝突存在+社會分工的視角+「常常應該優先」保留了例外餘地,中庸版的三個正字標記一次到齊。
  • (D) 錯—雙重人格論。把規範衝突偷換成人格改造;何況重疊的義務(尊重同道、誠信)上下班都在身上,人格切不出楚河漢界。

秒殺 唯一沒把話說死的選項就是答案:「常常應該」對決「取消/完全/唯一/雙重」。

四個立場,三個站不住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四種立場各自主張什麼、又病在哪裡

立場主張站不住在哪
取消論不論從事何種專業,任何人都是人,所以只留一般倫理無視社會分工的功能需求:沒有保密與忠實這組偏心義務,辯護制度直接癱瘓;照此推論,醫師倫理、會計師倫理也得一併取消
全面替代論執業時完全放棄個人道德,以律師倫理為唯一依據把律師降格成不問是非的技術傭兵;一般倫理的底線(不詐欺、不傷害無辜)始終管著律師,專業倫理是加碼不是免單
雙重人格論上班一套、下班一套,兩套倫理各管一段把規範衝突當精神問題解決;人格同一性切不開,而且兩套倫理有重疊區(尊重同道既是禮貌也是專業義務),根本切不乾淨
社會分工論(較可信)承認衝突存在;站在社會分工的角度,衝突時專業道德常常應該優先於一般道德「常常」二字保留餘地:優先是原則不是絕對,一般倫理持續拘束

社會分工論站得住的理由:現代司法是一套分工機器,法官中立聽訟、檢察官客觀追訴、律師片面盡忠,每個角色把自己那一格做滿,整體才產出正義。律師的偏心不是品格缺陷,是制度設計的功能需求,正當性由律師法第 1 條的使命條款背書。

三個落差:同一件事在兩邊差多少

這張表在比:違反規範後,一般人與律師分別會發生什麼

落差一般人違反一般倫理律師違反專業倫理
判定差:誰來認定沒有主管機關、沒有法定程序,由輿論與人際關係「制裁」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律師法第 76 條移送,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法第 78 條,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混編)依程序認定
後果差:賠上什麼丟面子、掉名聲,原則上進不了懲戒之門依律師法第 73 條應付懲戒,依第 101 條可受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者除名;受除名處分者依律師法第 5 條不得再發給律師證書
範圍差:兩套規範重疊「尊重他人」只是做人的道理「尊重他人」被收編為專業義務(尊重同道自成一個考點)、「保守秘密」被加嚴為法定保密義務、「不得幫過錯者說話」在辯護職務範圍內被放行修正

例外通道要記住:只違反一般倫理而未違法(失約、刻薄、私生活失檢),原則上不受懲戒;除非嚴重到構成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的「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私德問題才會轉檔成專業問題,這就是那題答案裡「基本上不會」四個字在留的門。

兩型誘答,六個選項全中

極端立場設誘

把理論立場推到最徹底,用「論述夠狠」偽裝「論述夠深」。實例全出自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5 題:取消專業倫理概念 (A)、完全放棄個人道德 (B)、訓練成雙重人格 (D)。

解毒劑 倫理衝突沒有一刀切的解法。立場題選「承認衝突+社會分工+原則優先但不絕對」的中庸版。

絕對化語句設誘

用「只要/並不需要/僅屬」過度簡化兩套倫理的關係。實例全出自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不需特定機構程序認定 (A)、只要遵守專業倫理即可 (B)、尊重同道僅屬一般倫理 (D)。

解毒劑 回三個落差逐項對表:判定有機構、遵守不互免、重疊區存在。

這個考點怎麼投資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是法倫卷的世界觀考點:保密、忠實、真實義務每一張題目背後都站著這道裂縫。框架建好,法倫卷所有「哪個敘述較可信」型的理論題都用同一把尺。
  • 它不考條號默背,考的是對敘述極端度的品味。練習時把重心放在掃描語氣詞,不要放在默背名詞。
  • 再出,大概率仍是四選項的「哪個敘述較可信/正確」;創新空間在用具體情境包理論,給一個律師依法行事卻被輿論炎上的小案例,問哪個評論最可信。皮會換,四個立場與三個落差這副骨架不會換。
  • 考場上你不會看到「社會分工論」五個字,只會看到一句留有餘地的話。分數長在識別敘述的極端度上。

秒殺法

四個選項裡沒把話說死的那個,就是答案,這個考點的兩題都是這樣結束的。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它在歷屆的出現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提供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特徵: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的模板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第 1 層那兩問和那句口訣練到不用想:先分立場題還是制度題,再看重疊區有沒有被剪掉;說死的先殺,留餘地的先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1 條 注意雙層結構:使命在上(第 1 項)、誠正信實執行職務在下(第 2 項)。專業角色的特權來自公共使命,不是來自當事人的鈔票—所以優先只到職務所需為止。

律師法第 2 條 「砥礪品德、維護信譽」寫在「遵守律師倫理規範」前面。立法者自己就把一般倫理與專業倫理焊在同一條裡:兩套規範是同心圓,不是平行線。

律師法第 73 條 第 3 款的「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就是私德轉檔成專業問題的那道門—它的存在,是「只違反一般倫理原則上不受懲戒」這句話為什麼要加「原則上」。

律師法第 76 條第 1 項 移送有法定名單。這一條就是「並不需要由特定機構經特定程序來認定」為什麼整句說反。

律師法第 78 條 混編的委員會=法定的審判台。專業倫理有審判台,一般倫理只有輿論場。

律師法第 101 條 第 4 款=執業資格暫時凍結,第 5 款除名=永久剝奪;受除名處分者依律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得發給律師證書,終身出局。這就是「有可能因此喪失執業資格」的條文根據。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四個立場的理論題,題幹原文就用「道德差距(moral distance)」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認定程序、執業資格、規範歸屬的制度題

兩題都以它為主角,一題司法官卷、一題律師卷,都是選擇題。條文逐字引自律師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任何裁判字號;律師倫理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本書對其零條號引用,重疊區(尊重同道)的定性由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這一章給了你偏心的正當性,但它同時把界線也劃出來了:優先只到職務所需為止,越出去,那把保護傘立刻收起來。接下來的每一章,做的都是同一件事,把「到職務所需為止」翻譯成具體到可以吵架的規矩:能替他守到什麼程度、能替他爭到什麼程度、哪一步跨過去就不是辯護而是共犯。你會發現那些看似瑣碎的條文,其實每一條都在同一道裂縫上補一針。而這一章講的三個落差,到了律師懲戒那裡會全部變成看得見的東西:誰能把你送進去、由誰審、審完會拿走什麼。想知道這道裂縫在現實裡有多重,那一章才是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