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8/12 站
律師受讓繫爭標的之禁止
按系爭標的的價值算錢可以,標的本身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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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記住一句:不能利用辦案的機會,把系爭標的本身變成自己的,直接、間接都算。
沒有這條會出什麼事
律師對系爭標的一有財產利益,和解接不接、上訴提不提,就摻進自己的帳。
當事人請律師,是請人幫他把東西拿回來,不是請人跟他分那個東西。
三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他拿到的是標的本身,還是一筆錢?
是不是靠辦這件案子的地位取得的?
時點卡在哪?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價值當尺可以,標的本身免談。
寫一行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C):代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在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寫完了,對照看看
違反:訴訟進行中受讓系爭土地所有權,撞上律師法第 45 條。(該題問的是哪個「不違反」,公布答案 B。)
- 拿到的是標的本身還是錢,有沒有分開?
- 有沒有指到第 45 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 直接、間接都禁,有沒有寫到?
先自己寫一行:違不違反?依哪一條、哪幾個字?
接著讀 → 下一站『律師酬金規範』,同題另外三個選項考的就是它。
你拿下一條窄線:按系爭標的的價值算錢可以,標的本身收進自己名下不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完整四選項)
歷屆真題
律師之執行職務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C) 是這個考點的紅線:訴訟進行中受讓系爭土地所有權,正面撞上律師法第 45 條。
- (B) 律師拿到的是錢,只是用系爭不動產的價值當計算基準;這是一般民事財產事件的金錢後酬,公布答案把它放在合規那一邊。
- (A)(D) 被公布答案判在違反那一邊:刑事案件、家事事件(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仍屬家事事件)的後酬約定落在禁區—那是另一條紅線,全圖在『律師酬金規範』站。
只比一件事:有沒有違反律師法第 45 條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訴訟進行中受讓系爭土地所有權(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C)) | 以系爭不動產價值十分之一的金錢作為勝訴後酬,民事財產事件(同題(B),公布答案認為合規) | |
| 勝訴後直接取得系爭土地的十分之四、十分之二作為後酬:拿到的是標的本身(同族考題見『律師酬金規範』站) | — | |
| 借親友、人頭名義受讓系爭權利:條文明文含「間接」 | — |
違反
不違反本條(其他規範另外檢查)
三種騙法
把計價尺當成受讓
選項寫「以該不動產價值之十分之一作為後酬」,你看到「系爭不動產」就勾違反。
解毒劑 問一句:律師最後手上是那塊地,還是一筆錢。
只掃案件類型就交卷
同一題四個選項混著兩條紅線,刑事、家事掃完就以為做完,漏掉給付內容那一關。
解毒劑 兩關都掃:案件類型一關,律師拿到什麼一關。
以為找個人頭就閃得掉
事實寫成「由律師配偶受讓」,看起來受讓人不是律師。
解毒劑 第 45 條明文寫「直接或間接」。
秒殺法
先問律師手上最後是「物」還是「錢」:是物,這個考點紅線;是錢,再去掃案件類型那條紅線。兩關都過的選項才可能合規。
題目沒寫「訴訟進行中」時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遇到受讓的時點不在訴訟進行中(例如委任關係還在、案件尚未繫屬),站「仍在射程內」這一邊:條文管的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不是繫屬狀態。訴訟進行中只是最典型的違規時點,不是唯一的時點。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申論從沒考過。所以這一站不給拆解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低分死法:沒出現過的東西寫出來,只會佔掉你把界線背熟的時間。要練申論,去『律師酬金規範』站。
歷屆出處與用字說明
歷屆出處: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這個考點唯一一題;該題另外三個選項考的是律師酬金規範)。
同族考題與後酬禁區全圖:『律師酬金規範』站;利益衝突面向:『律師利益衝突』站。
用字:考選部詞彙作「繫爭」,律師法條文作「系爭」,同義;引條文時照條文用字。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這個考點不轉述其條文內容。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界線是以各題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上年份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