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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業勝任義務
勝任義務算的是接案後有沒有補課,不是接案前有沒有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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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這條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勝任義務原則上不是接案前的資格審查,而是接案後的補課義務。
沒有它,當事人只能賭律師願不願意為他讀書。
這幾句往哪邊想
判斷路徑
義務被綁在哪個時點?
有沒有騙?
兩邊在分配什麼
不擋入場,改收後帳:接了就欠一份研究到位。
先自己寫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甲律師沒辦過證交法案件,卻受任內線交易的賠償訴訟。違反倫理嗎?
寫兩行:義務綁在哪個時點?有沒有騙?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接任後努力精研,即不違反。逐項排除在 b7。
- 「從未辦過」是事實不是結論
- 接任後要精研該領域法令實務
- 誤導取得委任是另一件事
你剛拿下什麼 算的是接案後有沒有補課,不是接案前有沒有資歷。
接著讀 → 共同受任律師之協力義務 找同道一起接,問題就換成怎麼分工。
真題解剖: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甲律師從未承辦過證券交易法案件,受任內線交易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有無違反律師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把「精研」這種持續進行的努力,改寫成受任前的資格門檻。
- B 更進一步:當事人已經知情、仍自己決定委任,選項還是判違反,等於沒收當事人的決定。
- C 先把「不實資訊誤導」排除掉,句子看起來溫和,結論仍然是無經驗就違反—同一招換包裝。
- D 把義務放回受任之後,用字幾乎貼著律師法第 2 條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同一招的三種包裝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要努力」換成「不准接」
用「無論如何」「仍違反」,把接案後的努力義務改寫成受任前的資格條件。
解毒劑 先問這句話管的是哪個時點;管受任前的,先扣分。
先讓步,再偷渡
先聲明沒有以不實資訊誤導,句子顯得溫和,結論還是無經驗就違反。
解毒劑 把讓步那半句遮起來,只看結論。
沒收當事人的決定
誠實告知沒有經驗、當事人仍決定委任,選項仍判違反。
解毒劑 記住當事人知情後有自己決定的空間。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項把話講死在受任之前的,先刪;勝任義務問的是接了以後有沒有去補課。
這裡不給申論模板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題可以對照。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出處的模板等於憑空編的。要練申論,把時間放到律師忠實義務那一族。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2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在這裡與品德、信譽、倫理規範並列,寫成律師的日常義務。至於律師倫理規範本身未收進本書法規庫,所以這一站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逐字轉述倫理規範條文。
來源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69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的題目
律師法第 2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上一個考點
律師專業倫理之特質下一個考點
共同受任律師之協力義務律師法第 2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在這裡與品德、信譽、倫理規範並列,寫成律師的日常義務。至於律師倫理規範本身未收進本書法規庫,所以這一站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逐字轉述倫理規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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