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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廣告與招攬
能不能打廣告?能。紅線在誇大、買案源、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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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同一塊招牌,印「曾任法官兼庭長」過關,印「勝率高達九成」出局。
題幹寫「案源不足」「推展業務」,才是考它。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律師賣的是打官司,輸贏卻不由律師決定;找律師的人多半正在出事,查不動誰真的行。
規則不是不准打廣告,常見的載體都能用。擋的是三件會讓人挑錯律師的事:把不確定講成保證、拿錢買案源、挑對方最沒選擇的時候攔人。
律師法第 40 條只畫兩道底線:挑唆訴訟、以誇大不實或不正當方法推展業務。
判斷路徑
行為人是律師嗎?
他用什麼載體?
上面寫了什麼?
案子怎麼到手的?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查證不到的風險:怎麼被找到留給律師自由;說了什麼由律師承擔,代價落在懲戒不在當事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媒介無罪;內容誇大有罪;手段用錢、用人、乘危有罪
口訣是檢核器不是答案:要說得出踩的是哪一區。急診室發傳單違規,不在發傳單,在對象的處境。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律師宣傳業務之下列方式,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A) 保證勝訴,敗訴退費。(B) 歡迎老客戶介紹新客戶,每介紹一新客戶將略致薄酬。(C) 本律師為司法官訓練所第 XX 期結業,XX 大學兼任講師。(D) 僱用業務員至醫院急診室對車禍傷患發放名片及宣傳單。
每個選項一句:踩哪一區,或為什麼沒踩。
寫完了,對照看看
公布答案 C。(A) 掛保證。(B) 給介紹人錢=買案源。(C) 結業與兼課都查得到。(D) 僱業務員又挑急診室傷患,兩頭踩。
- 問的是「未違反」,我沒挑反邊。
- (B) 沒因為只是「薄酬」就放過──買案源不看數額。
- (D) 我說得出兩頭都踩:僱業務員,加上傷患的處境。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一把三段檢核器:載體不是違規點、內容驗誇大與保證、手段驗錢/人/處境;外加公職身分那條線──過去可以寫、現在不可以寫,做可以、印不行。
接著讀 → 律師同道間倫理 伸手拿老東家的當事人=招攬的同道版;被請託的書記官、法警自己也踩線,那是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保證勝訴」對外是招攬,對自家當事人是律師忠實義務。
同一件事,換一個字就翻盤
| 不違反 | 違反 | |
|---|---|---|
| 招牌上的字 | 「司法官訓練所某期第一名結業、曾任臺北、桃園法院法官兼庭長」,可查證的過去事實(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公布答案 A) | 「勝率高達九成」(同題 D);「天下第一訟師:百戰百勝」布條(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D);「旗開得勝」由當事人以律師名義代刊,一樣算到律師頭上(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B、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A) |
| 網站與網頁 | 學經歷、專長領域、聯絡方式、兼課學校科目職稱(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 D、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A、B、C) | 列出「勝訴率 76%」,數據真實也不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D);揭載現兼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D) |
| 名片 | 印曾任檢察官等真實經歷(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A) | 印現兼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C);抬出現職法官的配偶當招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B、D) |
| 過去承辦的案件 | 列在網頁上,以該案當事人同意為限(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A) | 把「當事人同意」這個條件拿掉,就不是該題公布答案認可的版本 |
| 免費法律服務 | 開幕通函致工商團體表示免費提供諮詢(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D、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C、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D);無償上傳書狀範本並留下電話(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B) | 辦公益法律服務時夾帶自我招攬(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 A) |
| 誰去拉案 | 自己參加社團拓展人脈(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C);署名律師投書報紙(同題 D);廣播節目表明身分與專長並留服務專線(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B) | 聘僱業務員赴法院推展業務(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C);聘僱業務員並依業績抽成(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D、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 C) |
| 錢的流向 | 在雜誌付費刊載姓名、學經歷、地址:買的是版面(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D) | 付介紹人報酬、略致薄酬(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C、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B);助理引薦案件給酬謝金,做成書面也一樣(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 D);與網路平台按成數拆帳(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C) |
| 接觸的對象與場所 | 發名片這個動作本身不是違規點,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的違規點在僱業務員與急診室傷患,不在名片 | 僱業務員到醫院急診室對車禍傷患發名片傳單(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D);宴請書記官請他在法警室發名片(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 C);拜託書記官好友介紹當事人(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 B);委請配偶請託法警長介紹羈押人犯(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B);未受委託先發函以不利後果促成委任(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B、C) |
公職與經歷:能不能做,跟能不能寫,是兩件事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身分,擔任它跟把它印出去,答案不一樣
| 身分或經歷 | 擔任、從事這件事本身 | 寫進名片或網頁 |
|---|---|---|
| 曾任法官、庭長、檢察官;司法官訓練所結業 | 已卸任 | 可以,真實可查證即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A、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A) |
| 現兼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 可以擔任,工作本身不違反(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B) | 不可以(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C) |
| 現兼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 可以擔任 | 不可以揭載(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D) |
| 在學校兼課的科目與職稱 | 可以 | 可以揭載(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B、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C) |
| 別人的現職:現職法官的配偶 | 歷屆沒有考這一格 | 不可以拿來當招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B、D) |
一句話:過去可以寫、現在不可以寫;做可以、印不行。
四種誘答,各有解毒劑
看到推展業務就整排判違規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把真實經歷標示、無償分享書狀範本、開幕通函三個不違規的排在一起,只有聘僱業務員赴法院是違規的;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也是同一種排法。
解毒劑 先掃不違規的那些:真實資訊+中性載體。想拉業務不違規,用什麼手段拉才違規。
絕對化敘述
「律師事務所根本不能夠架設網頁」(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B)、「根本不得利用網站廣告」(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B)、「只能列學歷不能列任何經歷」(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D)、「具公益性不得從事任何廣告」(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 C)。
解毒劑 這幾句講的是禁止,而規範走的是管制推展;在各該題裡,它們都不是公布答案要挑的那一個。看到「根本」「任何」「只能」先打問號再驗。
掛上配套就想放行
「數據正確不造假就可以」「列出案號供查證就可以」(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A、C);「作成書面明定比例」「限無利害關係案件」「不兼二職」(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 A、B、C);「踐行利益衝突迴避就不違反」(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B)。
解毒劑 勝訴率真實也不能拿來宣傳,介紹費做成書面還是介紹費,本質違規,程序修不好。
兩個很像的行為只有一個過
印「曾任檢察官」可以,抬出現職法官的配偶加上百戰百勝就違反(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A 對 D);標「第一名結業」可以,標「勝率高達九成」違反(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A 對 D)。
解毒劑 兩條線:真實的過去經歷可以說,誇大與保證不行;公職身分過去可以、現在不可以。
把它背成「律師都不能做」清單
問「何者未違反」的題型,正解落在可以做的那一邊,真實學經歷、網站臉書、免費諮詢、投書廣播。
解毒劑 背成禁止清單的人,這一類題型會整片失分。這個考點要記的是界線,不是禁令。
兩題真題解剖(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下列何種行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不違反:曾任司法官是可查證的事實,不是誇大。
- (B) 不違反:無償分享法律資訊加上歡迎來電,資訊真實、沒有保證字眼。
- (C) 是應選的:聘僱業務員=用錢請人拉案,赴法院=在司法場域攔截當事人,兩頭都踩。
- (D) 不違反:開幕通函加免費諮詢。同款事實在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D、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C 又考了兩次。
秒殺 三個不違規配一個違規的排法。掃到「業務員」+「法院」直接選 C。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之律師拓展業務,不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是應選的:第一名結業、曾任法官兼庭長都是可查證的過去事實。「第一名」看起來張揚,但真實的就不是誇大。
- (B) 違反:「旗開得勝」是招搖的吉祥話;由當事人代刊、用的是律師名義,照樣算到律師頭上。
- (C) 違反:按成數拆帳=平台版的介紹報酬。導購平台、社群導流都在這個射程裡。
- (D) 違反:勝率宣傳,與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的「勝訴率 76%」同款,數據真不真根本不用查。
秒殺 A 和 D 同樣掛在招牌上,一個過一個死—差別不在載體在內容:經歷是事實,勝率是保證的化妝品。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問「何者未違反」,先找只寫真實學經歷的那個選項;問「何者違反」,先掃業務員、書記官、法警、急診室、羈押人犯、抽成拆帳、勝率保證這幾個字,掃到先圈起來再讀完。
這一格的分怎麼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判準十幾年沒動,換的是場景:從登報、招牌、廣播換到臉書專頁、事務所網站、平台拆帳。把三段檢核練到反射就夠,不必為它多背條文。
- 它跟三個鄰居共用大量題目,律師同道間倫理(離職拉客)、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借道司法)、律師酬金規範(錢的流向):四個一起讀最省時間。
- 下一輪最可能的新外衣是短影音、直播、社群導流:媒介中性、內容看誇大保證、手段看錢/人/處境,判準照舊。這一條還沒有歷屆題目支持,當演練用,別當成已經考過的事實。
- 法律倫理的題目常把三、四個考點塞進同一題的四個選項,逐個選項換尺,不要用同一把尺量到底。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出現的位置全部在一試選擇題。以「招攬」「律師廣告」檢索民國 113 年以前的申論題目,命中的都是民法(民國 94、99 年)與刑事(民國 111 年)考科題幹裡的日常用語:遊覽車招攬旅遊團、快遞業務招攬、博弈網站招攬賭客:不是這個考點。法律倫理在司律二試也不單獨設卷。
所以這裡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特徵:歷屆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不會考的地方。要練,就把三段檢核拿去做選擇題。
修法警示:舊題要換條號重讀
律師法全文修正、條號全面重編。舊第 30 條「律師不得刊登跡近招搖之啟事」、舊第 35 條「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訴訟」的規範內容,現行法整併進律師法第 40 條。
影響: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的題幹自己引了這兩條舊條文。現行律師法第 30 條管的是辭任指定職務、第 35 條管的是律師執行職務應受尊重,跟廣告招攬無關。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09 年以前的舊題,看到舊條號就換成現行律師法第 40 條重讀;判準不變,變的只是門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40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第 1 項畫三道檻:挑唆訴訟、誇大不實、不正當方法;第 2 項把細節交給律師倫理規範。題幹常問「有無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兩層用同一套判準答。
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要件裡有「意圖營利」,而且「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先排掉一批人。行為人不是律師時走這一條,不走廣告招攬。
律師倫理規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所以這裡不轉述它的條文;界線全部以歷屆題目的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歷屆出處與依據
司法官一試:民國 100 年第 68 題;101 年第 71 題;102 年第 72 題;104 年第 51、58 題;105 年第 59 題;106 年第 56 題;107 年第 68、74 題;108 年第 69 題;109 年第 70、71 題;110 年第 70、74 題;112 年第 69、75 題;113 年第 75 題。
律師一試:民國 100 年第 71、73 題;101 年第 69 題;102 年第 69、75 題。
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不採補習班版本。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所以不引用任何裁判、懲戒案號或公會決議字號;界線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
律師倫理規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這裡不轉述其條文。
條文引自律師法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本書引用的歷屆題目到民國 113 年為止。
律師法第 40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第 1 項畫三道檻:挑唆訴訟、誇大不實、不正當方法;第 2 項把細節交給律師倫理規範。題幹常問「有無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兩層用同一套判準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要件裡有「意圖營利」,而且「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先排掉一批人。行為人不是律師時走這一條,不走廣告招攬。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