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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強制入會與公會自治
證書給你資格,公會會籍才給你執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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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就夠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律師證書給你資格,公會會籍才給你執業權。沒有強制入會,違反執業義務的人只能等國家事後開罰;有了它,這一行先管得到自己人,情節重大才連動懲戒。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四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他有律師證書嗎?
他此刻有會籍嗎?
開關關著,他還在執行律師職務嗎?
他違反的是會員義務(會費、章程)嗎?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個人執業自由 ←→ 職業自律自治
錯誤成本落在選擇不入會的人身上,但律師法第 131 條的罰鍰與廢止證書,以「意圖營利」而辦理該條所列各款法律事務者為限。
證書=資格,會籍=開關
誘答的原料,全都是把這兩層混在一起。
這題拿來寫,不是拿來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甲律師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後,因拒繳常年會費數年,公會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甲被退會後仍繼續接受多人委託,於轄區執行律師業務。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 不違反,因強制入會及強制繳交會費違憲;(B) 違反,因律師屬自律自治,應加入公會且受公會章程之拘束,包括繳交會費;(C) 不違反,因一旦被令退會,即非公會成員,自可不受律師倫理規範之拘束;(D) 不違反,甲仍具有律師資格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B) 一句話講完公會自治:律師職業以自律自治為本,強制入會與章程拘束(含會費)是它的配套;甲被退會後仍執業,等於未入會執業。(A) 拿違憲繞過現行法。(C) 把退會當免責出口,方向完全相反。(D) 把資格當成執業權。
- 我有沒有把「證書還在」和「可以執業」拆成兩件事?
- 我有沒有看出三個「不違反」的理由是同一招—都在替未入會執業找合法化的說法?
- 我有沒有回到「律師職業自律自治、入會後受公會章程拘束(包括繳納會費)」這句去對答案?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一把分離器:律師證書=資格,公會會籍=執業權;退會不是解除拘束,是把執業開關關掉。
接著讀 → 律師懲戒、公會自己管不動、情節重大的時候,處分由誰做、走什麼程序?這一站常和它一起出現。
三個誘答,三句解毒
「仍具律師資格,所以可以執業」
把法務部核發的證書當成通行證,讓你忘了還有會籍這一層。
解毒劑 資格不等於執業權:證書還在,但沒有會籍就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法第 19 條的反面推論)。
「被令退會=不受倫理規範拘束」
把退會包裝成脫身出口,聽起來像因果推論。
解毒劑 退會不是解放,是失去執業開關;退會後繼續執業=未入會執業,問題更大不是更小。
「強制入會違憲」
用憲法層次的主張,直接跳過現行條文。
解毒劑 現行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文採雙軌強制入會,這是職業自律自治的立法配套。
秒殺法
三個「不違反」選項是同一招的三種變形,都在替未入會執業找合法化的理由;選那個承認自治與章程拘束的。
兩張通行證,各管一段
這張表在比:資格與執業權分別由什麼取得、怎麼失去
| 這一張 | 誰給的 | 代表什麼 | 怎麼失去(舉例) |
|---|---|---|---|
| 律師證書 | 法務部核發 | 資格:你是律師 | 例如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辦理律師法第 131 條所列各款法律事務,經限期命停止而屆期不停止者,得廢止律師證書 |
| 公會會籍 | 擇一地方律師公會,同時加入該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 執業權:得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 19 條) | 例如因拒繳常年會費,經公會決議令其退會 |
證書不因退會而消滅;會籍義務也不因持有證書而免除。
一試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層次依現行條文作答,違憲主張不是給分方向。
- 選項一旦離開條文、改用「制度不合理」的語氣,通常就是誘答的位置。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題的拆解要點,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與採分點。要練,就練 b6 那一題。
修法警示:做舊題要換版本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改採雙軌入會: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
影響:民國 105 年考試當時的舊律師法同採強制入會,但條號與體例不同。
做這題與同期舊題時,以現行條文重新解一次,別把舊條號背進考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要執業就得入會,而且只能挑一個地方公會,同時進地方公會和全聯會。
律師法第 19 條 證書加會籍都齊了,才談得上在全國執行職務;反過來說,會籍沒了,開關就關了。
律師法第 131 條 沒入會硬幹的代價:先罰鍰並限期停止,不停止就加重罰鍰並廢止證書;適用範圍以「意圖營利」辦理該條所列兩款事務為限。
出處
歷屆出處;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倫理判斷;考選部公布答案:B)
條文出處;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131 條;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常一起出現;律師懲戒
上一個考點
律師揭發司法人員不當行為之界限下一個考點
律師跨區執業與公會入會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白話 要執業就得入會,而且只能挑一個地方公會,同時進地方公會和全聯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19 條
白話 證書加會籍都齊了,才談得上在全國執行職務;反過來說,會籍沒了,開關就關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131 條
白話 沒入會硬幹的代價:先罰鍰並限期停止,不停止就加重罰鍰並廢止證書;適用範圍以「意圖營利」辦理該條所列兩款事務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