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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律師禁止妨礙證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要你去勸證人別出庭:受傳喚後,這件事不歸他處分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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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不得促使已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作證是對法院的義務;少了它,證據會先被兩造篩過。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判違反 已受傳喚的證人;動之以情、沒威脅利誘;切結同意書;忠實義務、當事人指示
另一站 只調整自己的策略;律師與證人接觸之分際

判斷路徑

手有沒有伸進『證人出不出庭、說什麼』?

沒有=不是這裡

手段溫柔就豁免嗎?

不豁免

拿忠實義務或當事人指示當理由?

推不出可以

另一條線「明顯不實才得拒絕提出」在 b8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當事人這端
要律師全力護我,讓不利的人別出現
法院這端
不問何人都有作證義務

風險由當事人自己扛,證人義務不歸他處分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B 的證詞對我不利,去勸他別出庭』—可以嗎?為什麼?

先答可否,再寫理由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不可以(公布答案 C)

  • 答可否,不是看情況
  • 理由指向對法院的義務
  • 沒被『沒威脅利誘』『簽同意書』帶走

接著讀 → 律師與證人接觸之分際 資訊可流出,手不能伸進去

受傳喚後出不出庭,不歸當事人處分;律師去勸退,手段溫柔也違反

界線實測: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不因此違反
  • 代當事人向法院轉達他自己的辯解;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A 主張「合理懷疑可能不實就應拒絕提出」,為錯誤選項
  • 庭前與證人交談,把聽到的內容用來調整自己的訴訟策略;相鄰考點「律師與證人接觸之分際」
不可以
  • 為幫當事人,促使已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公布答案 C(不可以)
  • 沒有威脅利誘,只是動之以情勸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C 為錯誤選項
  • 要求說法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照律師準備的腳本陳述;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B 為錯誤選項
  • 推測偵查即將發動,就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D 為正確選項:律師仍不得為之

律師能不能對證人與證據出手

介入光譜:從退過頭到跨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律師的做法定性出處
合理懷疑當事人陳述可能不實,就「應」拒絕向法院提出退過頭:門檻被降到合理懷疑,還把裁量的「得」寫成義務的「應」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A 為錯誤選項
代當事人向法院轉達他自己的辯解在線內:轉達不等於製造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A
證據明顯不實時,拒絕向法院提出在線內;而且是「得」的裁量,不是「應」的義務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A 的反面
要求說法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照律師準備的腳本陳述跨線:律師主動製造或協力維持虛假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B 為錯誤選項
促使已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跨線:手伸進證人對法院的義務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公布答案 C

律師可以介入「說法與證據」到什麼程度

五種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手段糖衣

「沒有威脅利誘,只是動之以情」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C 為錯誤選項

解毒劑 被動到的不是當事人自己的權益,是證人對法院的義務;手段溫柔不改變行為性質

程序補正錯覺

「A 和 B 都寫下切結同意書就可以」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B 為錯誤選項

解毒劑 證人義務不是私人可處分的標的,同意無從發生效力

義務正當化

「律師負忠實義務」「應聽從當事人指示、謀求當事人最大利益」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A、D 為錯誤選項

解毒劑 這兩者都推不出可以勸退證人

全稱句

「任何律師都應該這麼做」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A 為錯誤選項

解毒劑 倫理判斷題出現全稱句,本身就是警報

門檻膨脹

把「明顯不實」換成「合理懷疑」,把「得」換成「應」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A 為錯誤選項

解毒劑 盯動詞與門檻:得/應、懷疑/明知、轉達/製造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歷屆真題

當事人 A 告訴律師:證人 B 看到的事對 A 不利,要律師去勸 B 不要出庭。律師可以嗎?

A;可以,律師負忠實義務,任何律師都應該這麼做
B;可以,只要 A 和 B 都寫下切結同意書
✓ C;不可以
D;可以,律師應聽從當事人指示、謀求當事人最大利益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A、B、D 為錯誤選項

題幹與選項依題目要旨重述,非逐字原文。誘答怎麼騙、怎麼解,在 b9。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歷屆真題

下列關於律師真實義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A;合理懷疑當事人陳述可能不實,就應該拒絕向法院提出
B;得要求說法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照律師準備的腳本陳述
C;只要沒有威脅利誘,動之以情勸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並無不可
✓ D;縱使推測偵查即將發動,律師仍不得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A、B、C 為錯誤選項

題幹與選項依題目要旨重述,非逐字原文。這題把整條界線一次鋪開:A 退過頭、B 跨線造假、C 就是勸退證人。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問一件事:律師的手有沒有伸進「證人出不出庭、說什麼」。伸進去了,理由與手段都不必再看。

這一題怎麼配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作答:先刪掉替律師出手找理由的選項(大家都這麼做、雙方同意、當事人指示),再回頭比動詞與門檻。
  • 歷屆都出在司法官卷、都屬倫理判斷型;律師卷還沒出過。
  • 常與這一站同題互為選項的三個考點:律師真實義務(不得矇蔽欺誘法院)、律師與證人接觸之分際、律師忠實義務,排在一起讀最省時間。

申論: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選擇題,申論從未出現。

所以這一站不給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寫作分量。沒考過的東西硬寫出來,只會佔掉你複習相鄰考點的時間。

要練手,回到 b5 的自寫題和 b9 的誘答模式。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 作證義務的對象是法院,不問何人;例外只能由法律另行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第 1 項 勸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是把他推進罰鍰與拘提的火線。

刑法第 168 條 要證人統一口徑照腳本,是把他推向偽證罪。

刑法第 165 條 本條規範的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D 即以「律師不得教唆被告湮滅證據」為正確選項。

這一站的題目出處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本頁引用的歷屆範圍到民國 113 年。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的條文未逐字引用;本頁對這兩部規範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逐字引用的條文限於已收錄並附版本日期者。

上一站的答案很硬:手不能伸進去,語氣再溫和都一樣。但手收回來之後,還有一個出口沒關,嘴。而且嘴這個出口特別難處理,因為說出口的理由通常都站得住腳:我在監督司法、我在保護當事人不被輿論定罪。理由正當的越界,最不容易被自己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