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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言論與司法尊嚴維護
監督司法的權利,換不掉維持司法尊嚴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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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三種角色的言論界線同台,先認字眼。
「有監督權,所以不必維持尊嚴」,這種推翻句先當它錯。
沒有這條界線會怎樣
律師被稱為在野法曹:一手監督司法,一手維持司法尊嚴。兩隻手長在同一個人身上,才會有人主張「我在監督,所以不必配合」,把監督權當成免除券。
判斷路徑
是不是拿一隻手否定另一隻手?
講到懲戒,誰有權發動?
批評附理由了嗎?舉發有據嗎?
兩隻手,一條線
線=懲戒不由法院發動。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錯了由當事人承擔,所以出口開給當事人,不是開給律師。
先自己寫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委任人交來的證據明顯不實,律師拒絕提出,委任人抗議他不站在自己這邊。違反律師倫理嗎?理由是什麼?
先寫結論,再寫理由落在哪個義務。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結論:未違反。
- 理由:真實義務—不得矇蔽欺誘法院。
- 沒把「用維護尊嚴壓下貪污證據」當成合規。
你剛拿下什麼 監督不會免除維持司法尊嚴的義務,維持尊嚴也不能當成壓下貪污證據的理由;懲戒的發動主體則不在法院法官。
接著讀 → 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
三題全解(選項為要旨,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
關於律師、檢察官、法官的言論界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前半段全對:積極參與評鑑、對貪污有據者舉發,正是律師的監督義務。錯在最後一句—拿監督義務去否定維持司法尊嚴的義務,真前提推出假結論。
- (A)(B)(C) 是三種角色各自言論界線的正確敘述。三種角色並排,錯的偏偏是講律師義務的那一格。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關於律師與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是主體錯置:移付懲戒的發動主體在檢察署與律師公會系統(律師法第 76 條;該法未收進本書法規庫,這裡只描述不逐字引),法院法官對律師沒有直接送懲的職權。
- (A)(B)(C) 正是兩隻手並存的正面表述:不詆毀屬尊嚴面,協助發現真實與參與評鑑屬監督面。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下列律師之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拒絕提出明顯不實的證據,是真實義務(不得矇蔽欺誘法院)的合規展現,不是對當事人不忠。本題反向設誘:把一個合法行為混進三個違規裡。
- (A) 把尊嚴維護面當遮羞布,恰與監督面的舉發義務相反。
- (B) 跨的是言論界線:舉發要有據、批評要附理由,不附理由的攻訐不是監督。
- (C) 違反的是忠實義務。
誘答模式庫(我們依公布答案歸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真前提推假結論
選項前面兩句寫的都是課本上的正確義務,讀到第三句就鬆懈了,最後一句偷偷翻成「所以律師並無配合維持司法尊嚴之義務」。
解毒劑 長選項先讀最後一句,看有沒有義務否定詞(並無……之義務/不受……拘束)。前提對,不代表結論跟著對(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公布答案 D)。
主體錯置
程序寫得很順:應付懲戒、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只有「誰來送」被換掉了。
解毒劑 看到懲戒先問發動主體。移付懲戒在檢察署與律師公會系統,法院法官不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公布答案 D)。
反向設誘:問的是「未違反」
三個違規配一個合法行為,而且那個合法行為表面上「對當事人不利」,看起來最像背叛委任人。
解毒劑 先把題目問的方向圈起來。拒絕替委任人提出明顯不實的證據,是真實義務的履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公布答案 D)。
把尊嚴當遮羞布
選項用「維護司法尊嚴、免傷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這種正面理由,去包裝壓下貪污證據。
解毒劑 兩隻手的方向要對:尊嚴面管的是不詆毀、不放話,管不到「該不該舉發」;掌握貪污有據的證據不揭露,違反的是監督面(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選項 A)。
三種角色同台:案子還在跑,誰能開口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案件進行中的公開發言,三種角色各自的界線與出口(條文原文在查閱層)
| 角色 | 案件進行中的發言界線 | 出口/但書 |
|---|---|---|
| 律師 | 受任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公開或透過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 | 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不當偏見,於必要範圍內得發表平衡言論 |
| 檢察官 | 偵查終結前,不得就偵查方向、進度、內容及心證發布新聞 | 這一題沒有考出口,考的就是偵查不公開這條界線本身 |
| 法官 | 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 | 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屬職務上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
這三格在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同時出現,而且都是正確敘述,該題錯的是講律師監督義務的那個選項。
秒殺法
這個考點的三題,考選部公布答案都落在 D,但別把它當成猜 D 的理由:其中兩題問「何者錯誤」,一題問「何者未違反」,同一個字母代表相反的事。真正該養成的動作是長選項先讀最後一句,看它有沒有把前面推出來的權利,翻成一句免除義務。
這一站怎麼用(我們的建議)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三題全是「何者錯誤/何者未違反」的界線判斷題,沒有一題考條號。準備方向是記界線與發動主體,不是背律師法的條次。
-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沒有收進本書法規庫,所以這裡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逐字轉述條文;引到律師法第 76 條時也只說主體,不引原文。
- 它和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偵查不公開常在同一題並排出現。複習時把三種角色的界線排成一列比較,比單背律師那一條有效。
申論要不要練它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前不得就偵查方向、進度、內容及心證發布新聞—這個敘述的條文地基就是這四個字。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法官那一格的來源。但書別漏:不足以影響公正、或職務上必要的公開解說,不在限制之內。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沒有收進本書法規庫,因此這個考點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逐字引其條文;律師法第 76 條規定移付懲戒的主體,這裡只描述、不引原文。以下兩條是三種角色同台對照時用得到的鄰接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
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三種角色言論同台)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律師與法院的關係・懲戒發動主體)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何者未違反・反向設誘)
二試: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判分一律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不憑記憶引字號。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收錄之刑事訴訟法與法官倫理規範(附版本日期);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未收錄,僅描述不逐字引。
上一個考點
律師禁止妨礙證人出庭作證下一個考點
律師揭發司法人員不當行為之界限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白話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前不得就偵查方向、進度、內容及心證發布新聞—這個敘述的條文地基就是這四個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法官那一格的來源。但書別漏:不足以影響公正、或職務上必要的公開解說,不在限制之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