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2/4 站
律師跨區執業與公會入會
入會只入一個,跨區靠繳費不靠再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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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入會只入一個,跨區不必再入會,只要繳費。
沒有這套規則,律師每接一件外縣市的案子就要重新入一次會,當事人能找誰也被地域切開。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先分清楚題目在問資格,還是在問錢。
四個問題走完
擇一地方公會當一般會員,並同時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了嗎?
那個公會是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嗎?
案件是否在所屬公會區域外,且繫屬於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
他在那個區域實際做了什麼?
兩制在分配什麼
沒繳的後果落在律師個人:經催告後可課未繳費用十倍以下滯納金。
「不入會」是不必再入當地公會,不是不必繳錢。
一會在手,全國走透;跨區不入會,費用要繳夠
寫寫看:甲有沒有違反
先自己寫
臺北律師公會會員甲,未加入桃園律師公會。A 公司改為聘請甲提供法律意見並代寫訴狀,開庭則由 A 公司自己的員工到桃園地方法院進行。問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不違反。;甲未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也未到桃園地院開庭,不屬在桃園地院執行職務;在事務所內提供法律意見、代寫書狀,不因書狀最後遞到哪個法院而改變。;這是舊律師法時代的題目。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現行律師法已改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舊法結論不要直接背成現行法,怎麼重解看 b15。
- 我有沒有先問『甲做了什麼』,而不是先問『甲有沒有入桃園公會』?
- 我有沒有把『書狀最後遞到桃園地院』直接當成甲在桃園地院執行職務?
- 我有沒有把代寫書狀這個行為本身當成違規?
先寫下你的判斷,再寫你憑什麼:你認定甲有沒有「在桃園地院執行職務」?理由寫兩行。
接著讀 → 同一題若在現行法下重出,該往哪個方向答、b12
把「能不能執業」和「要不要繳錢」拆成兩個問題
「執行職務」看行為地與委任關係,不看書狀最後遞到哪
算不算「在該區域執行職務」
這張表在比:這一張表只比一件事:該行為算不算在該區域執行職務。
- 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並到該區法院開庭(依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公布答案的判準反面推得)
- 在事務所內提供法律意見
- 代寫訴狀,縱使書狀最後遞交至該區法院
- 當事人自己的員工到該區法院開庭
三種騙法
要件混淆
把「書狀最後遞到某法院」說成實質上就是在該法院執行職務
解毒劑 回到委任關係與行為地:有沒有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有沒有到那個法院。這個說法在公布答案裡被否定
把行為本身當違規
主張代寫書狀本身即違反倫理
解毒劑 公布答案同樣否定;代寫書狀不是違規的獨立理由
拿舊法結論當現行法
背「未入該區公會不得在該區執業」
解毒劑 民國 109 年修法後改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跨區是繳費問題
一般會員 vs 特別會員
| 一般會員 | 特別會員 | |
|---|---|---|
| 怎麼來 | 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 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 |
| 能有幾個 | 只有一個 | 不限一個 |
| 是不是執業前提 | 是 | 不是,屬自願 |
| 跟事務所的關係 | 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律師法第 24 條第 1 項) | 與主事務所所在地無涉 |
| 權利義務 | 該公會之一般會員 | 除本法或該地方律師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同於該公會之一般會員;另有表決權四分之一分量上限的設計(律師法第 11 條第 4 項),細節查 b14 |
秒殺法
先問他在那個區域「做了什麼」,不是問他「有沒有入那個會」。
這類題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定年代:題目若預設「未入該區公會不得在該區執業」,那是舊法框架,讀它的辨識邏輯就好,別背它的結論。
以現行法作答時,主軸放在單一入會(律師法第 11 條)與跨區執業費用(律師法第 20 條);有無違反倫理通常不是題目真正要問的那一格。
申論:歷屆沒出過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題可供拆解,因此這裡不提供答題模板與採分點。真的在申論裡被當成小問帶到,就照 b3 那條路徑走:先問入會,再問行為地。
民國 109 年修法:舊題怎麼重解
逐區入會:想在哪個法院執業,就得加入該區公會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擇一地方公會為一般會員+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跨區只剩繳費問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的甲,在現行律師法第 11 條、第 20 條之下本來就可以直接受任桃園地院的案件,只是要繳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
這題的具體結論已隨修法翻新,讀它是為了『執行職務』的射程,不是為了背結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一般會員只能挑一個地方公會,並同時取得全國律師聯合會個人會員身分。
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 其他公會可以加,但身分是特別會員;權利義務原則上同一般會員,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 跨區承辦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的案件,要繳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
律師法第 24 條第 1 項 一般會員資格跟著主事務所所在地走。
律師法第 20 條第 3 項 不繳錢的後果是催告加滯納金,追的是律師個人。
律師法第 11 條第 4 項 特別會員可以投票,但票的分量有上限,避免外區會員左右該公會。
這一站的出處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這個考點唯一的歷屆出處,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A
律師法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判準以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上一個考點
律師強制入會與公會自治下一個考點
律師名譽信用維護義務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白話 要執業就得入會,而且只能挑一個地方公會,同時進地方公會和全聯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
白話 其他公會可以加,但身分是特別會員;權利義務原則上同一般會員,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
白話 跨區承辦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的案件,要繳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24 條第 1 項
白話 一般會員資格跟著主事務所所在地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20 條第 3 項
白話 不繳錢的後果是催告加滯納金,追的是律師個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11 條第 4 項
白話 特別會員可以投票,但票的分量有上限,避免外區會員左右該公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