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7 站
檢察官倫理
評鑑只問行為,不問他把法律讀成哪一種
快速跳轉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就在問:進得了個案評鑑嗎?
行為面還要過各款自己的門檻,見解面則直接出局。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大權在檢察官手上,他又是公益代表人,誰來管,管到哪裡為止?
答案不是另立一部法:身分保障、評鑑與懲戒大量準用法官法,行為界線另由法務部訂定檢察官倫理規範。
判斷路徑
範圍被撐大了嗎?
誰被要求服從誰?
追究的是行為,還是見解?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現行法選後者,還寫進條文。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這題的 (C):法官基於裁判安定性,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官方列為錯誤敘述—錯在哪?
兩句:它要求誰服從誰?撞到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理由寫審判獨立,不是「座談會層級不夠高」
- 研究結論是內部意見,拘束不了裁判
- 律師、檢察官的定位我也能歸位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分三問判定:範圍撐大了沒、誰要求誰服從、追究行為還是見解。
接著讀 → 檢察官評鑑與懲戒 那一站問誰來評、評完怎樣。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三種角色的定位敘述,哪一句站得住
| 角色 | 站得住的定位 | 題目怎麼用它 |
|---|---|---|
| 律師 | 公共職務,同時具自由獨立性 |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的 A、B,都是正確敘述 |
| 檢察官 | 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 | 同一題的 D,正確敘述 |
| 法官 | 獨立審判,不受內部研究意見拘束 | 同一題的 C 把「應受座談會研究結論拘束」塞進來,就是錯的那一個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全稱擴張
把「自己執行職務之案件」悄悄換成「與親屬有關的所有案件」,再加碼「不得介紹辯護人」。
解毒劑 先問他是不是該案承辦人;不是承辦人,就回到具體行為態樣判斷(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 A)。
內部意見冒充拘束力
用「裁判安定性」「統一法律見解」包裝,讓座談會研究結論看起來像有拘束力。
解毒劑 拿審判獨立去撞,一撞即碎(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C)。
法律見解冒充評鑑事由
把「起訴罪名與判決認定不一致」混進應付個案評鑑的選項裡。
解毒劑 法官法§89第5項明文排除,這在「非屬」題型裡常常就是正解(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B)。
界線實測對照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跨線 | 未跨線 | |
|---|---|---|
| 檢察官與親屬的案件 | 就自己執行職務之案件涉及親屬而不迴避 | 並非該案承辦檢察官,替弟弟介紹大學同窗律師供諮詢 |
| 檢察官的公開發言 | 沒有具體事由而任意公開發表言論 | 遭具體不實指控後,先報告長官再公開澄清 |
| 律師在案件繫屬中的動作 | 開記者會控訴對造詐欺、仗勢壓迫撤告 | 商得當事人同意後,透過對造律師約見勸和 |
真題解剖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選項為要旨)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是罪名認定的歧異,屬於適用法律之見解,法官法§89第5項把它排除在個案評鑑之外。
- A 撞法官法§15第2項:要參選得辭去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是辭職。
- C 撞法官法§16第4款:明文禁止兼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且情節重大。
- D 撞法官法§18第1項:不得為有損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
秒殺法
個案評鑑題先掃有沒有「起訴與判決罪名不一致」那一個選項,它是法律見解,被擋在評鑑之外,在「何者非屬」題型裡常常就是正解。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先分這題問的是定位、界線,還是程序(應不應付評鑑):三種問法用三套解法。
- 定位題把三種角色分開記:法官獨立審判、檢察官公益代表人、律師公共職務且自由獨立。
- 界線題先確認身分(是不是承辦人),再看具體行為態樣,別被「所有」「一切」帶著走。
- 程序題記牢安全閥那一句,其餘選項回去對法官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
- 常跟它同題出現的是律師忠實義務、審判獨立、律師專業倫理之特質;法倫卷習慣把三種角色塞進同一個事實裡,讀的時候順手把另外兩邊也定位好。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民國 102 年到 112 年之間,它沒有以申論題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發生過的事寫成模板,只會讓你把時間押錯地方。
修法警示
法官法§89(檢察官準用、應付個案評鑑事由與安全閥)最後修正公布日。本書引用的是現行版,法規版本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法官倫理規範為民國101年1月5日版。
影響:這裡收的歷屆題都對得上現行條次與款次。
舊題要重解:手邊講義的條次或款次若對不上,以現行版為準再把選項重讀一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89第5項(評鑑的安全閥) 同條第4項列出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辦案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情節重大違反第15條、第16條、第18條、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以及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第5項是踩剎車的那一句。
法官法§89第1項、第6項(準用橋與授權) 這兩項是整個考點的骨架:一條準用橋,加一部由行政機關訂定的行為規範。
法官法§15第2項、§16第4款(準用於檢察官) 留職停薪不是辭職;兼私校董事又經常要求學校配合,落在情節重大那一格。
法官法§18第1項(準用於檢察官) 酒後咒罵服務員、企圖毆打還上了電視新聞,撞的就是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2 「不受任何干涉」的射程包含內部意見—法律座談會的研究結論拘束不了裁判。
來源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綜合法學一・法律倫理)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綜合法學一)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綜合法學一)
逐字引用的條文以本書法規庫收錄者為限: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版本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法官倫理規範(民國101年1月5日)。憲法、律師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未收錄,這裡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轉述條文。
上一個考點
律師品位與謹言慎行義務下一個考點
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法官法§89第5項(評鑑的安全閥)
白話 同條第4項列出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辦案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情節重大違反第15條、第16條、第18條、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以及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第5項是踩剎車的那一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89第1項、第6項(準用橋與授權)
白話 這兩項是整個考點的骨架:一條準用橋,加一部由行政機關訂定的行為規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15第2項、§16第4款(準用於檢察官)
白話 留職停薪不是辭職;兼私校董事又經常要求學校配合,落在情節重大那一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18第1項(準用於檢察官)
白話 酒後咒罵服務員、企圖毆打還上了電視新聞,撞的就是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2
白話 「不受任何干涉」的射程包含內部意見—法律座談會的研究結論拘束不了裁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