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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
黨籍、活動、參選三層都設限;法條本尊在法官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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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四個選項有三個在講同學情誼,只有一個把檢察官送上造勢晚會掛推薦人。這一站的題目都是這個長相。
沒有這條線會怎樣
他若掛著黨籍、替候選人站台,被起訴的人第一個念頭不是「我做了什麼」,而是「我站錯邊了」。法律的處理是在任職期間收走他大部分的政治參與自由。這件禁令沒有寫在檢察官專屬的法律裡,而在法官法第 15 條,再由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過來。
沒有這條線,檢察官辦誰、放誰,都容易被讀成政治動作。
三個問題走完一題
有沒有沾到政黨、選舉或候選人?
落在哪一層?
他給的是哪個藉口?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沒有政治性的私生活留給他;判斷錯了的成本壓在他身上,踩線的是他,後續要不要付個案評鑑、門檻多高,也由他承擔(門檻差別在 b10)。
誰交出什麼、誰承擔判斷錯的成本?
黨籍、活動、參選,三層全紅;假日、匿名、先選後辭,三個藉口全破。
動手寫: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檢察官於職務外之假日公餘時間,一樣享有私領域之生活,但從事下列那一項活動,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A) 前往寺廟,參加法會、媽祖鑾轎出巡遶境;(B) 學習舞蹈課程,參加國標舞比賽;(C) 前往政黨黨部,投票選舉黨代表;(D) 參加大學法律系同學會,有許多律師同學出席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到政黨黨部投票選黨代表,等於黨籍該退未退,又參與了政黨活動;(A)(B)(D) 落在宗教、休閒與社交。
- 我是逐個選項找政治元素,還是憑印象挑最不順眼的?
- 我有沒有想到:選黨代表是政黨內部的事,不是公民投票?
- 我的理由寫得出「以黨員身分參與政黨活動」嗎?
你剛拿下什麼 先問政治元素、再問三層、最後拆藉口的判斷路徑;兩個辭職期限與兩種評鑑門檻分別放在 b9、b10
接著讀 →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剩下的三個選項都歸它管,兩站接起來才吃得下整題。
規範只有法官法第 15 條加第 89 條第 1 項的準用,命題人能改的只剩情境包裝。
同樣是下班時間,越不越線
這張表在比:這個行為有沒有越過參政禁止的線?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沒有越線
前往寺廟參加法會、媽祖鑾轎出巡遶境
學習舞蹈課程、參加國標舞比賽
參加大學法律系同學會,席間有律師同學出席
與律師朋友共同出席子女學校的親子日
與律師朋友共同主辦大學同學會,且現在承辦的案件與對方承辦的案件無關聯
越線
前往政黨黨部,投票選舉黨代表
任職前入黨,就任後不參加黨務活動、也沒有辦理退黨
下班且不表明檢察官身分,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選
出席老同學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
在職先登記參選,打算當選後再辭職
先參加政黨初選,獲提名後才辭職去登記
左邊過關不是因為「私下」,是因為裡面沒有政治元素;右邊出局也不是因為「公開」,是因為沾到政黨、選舉或候選人。
只比一件事:最晚什麼時候要離職
| 選舉的情形 | 最後時點 | 沒有照做的效果 |
|---|---|---|
|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 | 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 | 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
| 重行選舉、補選,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 | 辦理登記前 | 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
想參選公職,辭職、退休或資遣的最後時點(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
考題最愛把這兩個期限互換,或把時點往後挪成「當選後」「獲提名後」。
只比一件事:要不要「情節重大」
| 違反的是 | 條文有沒有加「情節重大」 | 款次 |
|---|---|---|
| 參選規定(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 | 沒有加:違反即應付個案評鑑 | 第 89 條第 4 項第三款 |
| 黨籍與活動規定(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 | 要情節重大 | 第 89 條第 4 項第四款 |
| 檢察官倫理規範 | 要情節重大 | 第 89 條第 4 項第七款 |
違反之後,付個案評鑑的門檻(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
同條第 7 項另定:有第 4 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四種包裝術與解毒劑
界線煙霧彈
用宗教、休閒、社交活動湊滿選項,把唯一的政治活動藏在其中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遶境、國標舞、同學會,對上黨部投票選黨代表
解毒劑 逐個選項掃政治元素:有黨、有選舉、有候選人的那個就是要挑的
切割話術
把整包禁令切一半,說前半可以、後半不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A):可參加政黨,但不可參加政治活動
解毒劑 黨籍與活動都禁,任職前已參加的還要退出,沒有「留籍不活動」的中間態
時點與數字陷阱
把辭職時點往後挪到當選後、獲提名後,或改動期限數字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A)(C);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C) 同型
解毒劑 一般選舉是任期屆滿一年以前辭職;重行選舉、補選等情形改為辦理登記前;沒依限辭職的不得登記
人情場景偷換
把政治背書包進同學情誼、日常社交的溫馨場景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C):出席老同學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
解毒劑 人情場景再溫馨都過得了關(親子日、同學會),一旦升級成政治背書就出局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條文同構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之要求?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幾乎是條文的檢察官版翻寫,對照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把主詞換成檢察官照讀即可。
- (A) 切割話術的原型:黨籍與活動都在禁止範圍,任職前已參加的要退出,「可入黨、只是不活動」的中間態不存在。
- (B) 下班加不表明身分,是兩個疊在一起的藉口;條文沒有依時段或是否表明身分放寬,站台助選正是活動層的典型。
- (C) 順序顛倒:要先依規定期限辭職才能登記,時點是任期屆滿一年以前,不是當選後。
找與條文同構的完整禁令句;帶「但」字切割的選項優先懷疑。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參選時程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現職檢察官甲,深感司法改革需透過法制變革,方能有更積極的作為,考慮加入政黨,以投入立法委員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兩個要件都寫對—「任期屆滿一年以前」加上「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 (A) 當選後才辭太遲;在職登記參選本身違反第 15 條第 2 項,依同條第 3 項不得登記。憲法參政權在這裡受法官法的特別限制。
- (B) 兩處錯:加入政黨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當選後才辭又踩第 2 項。
- (C) 最精緻的誘答:它承認不可直接登記(這半段對),卻把辭職時點設在獲提名之後—條文的期限與政黨初選、提名程序無關;而且在職參加政黨初選,本身已同時觸及黨籍與活動。
是
先找「一年前」這組字;這題裡把辭職排在當選或提名之後的選項都是錯的。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與交往分際合體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為大學同學,兩家的小孩目前就讀同一所學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四個選項只有 (C) 屬於這一站,其餘三個屬於「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 (A)(D) 親子日、同學會是日常社交;(D) 還把安全閥寫進題目(現在承辦的案件與對方承辦的案件無關聯)。
- (B) 同學關係而無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不構成應自請迴避的事由(細節在「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 (C) 應選:出席造勢晚會已經是參與政治活動,再掛上「司法界推薦人」,等於把職業公信力借給特定候選人。
溫馨場景全部過關,升級成政治背書的那一個就是答案;同學情誼救不了站台。
秒殺法
先掃政治元素:一組選項裡沾到政黨、選舉或候選人的通常只有一個,那個就是要挑的;場景多溫馨(遶境、親子日、同學會)都不影響判斷。
怎麼分配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型很收斂:給一個生活情境,問哪個行為越線。規範只有法官法第 15 條加第 89 條第 1 項的準用,適合排在考前的短時間複習。
考司法官一試的人:把 b3 的三個問題練成反射動作,這一站可以當成穩定拿分的題目。
考律師一試的人:這一站的份量比較輕,可以降級成「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的背景知識,知道政治背書會出局就夠。
如果哪天以倫理情境題的形式出現,作答骨架就是 b3 那三步:先定性、再分層、最後拆藉口。
這一站歷屆只出過選擇題
歷屆出現過的題目全部落在司法官一試的選擇題,沒有一次以申論方式出現。現行考試制度下,法律倫理集中在一試的綜合法學題組,二試沒有獨立的法倫考科。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寫作範式:沒有出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是憑空補的。要練手,回 b6 的作答框。
出處
歷屆出處(皆為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卷的選擇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自由區與紅區的界線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條文同構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參選時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與交往分際合體
條文出處
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這個考點引用範圍為第 15 條全文、第 89 條第 1、4、6、7 項,逐字引用。
法官法第 89 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這個考點沒有引用的部分
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其中對參與政治活動另有更細的規制,方向與法官法第 15 條一致;這個考點不逐字引用其條文,也不引其條號。
這一站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全站不引用裁判字號。
上一個考點
檢察官言論與媒體分際下一個考點
檢察官廉潔義務與飲宴餽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