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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

黨籍、活動、參選三層都設限;法條本尊在法官法第 15 條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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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沒沾到政治:他的私生活 法會、遶境;國標舞比賽;大學同學會;學校親子日
沾到了:往下查三層 政黨、政治團體、黨部、黨代表;候選人、造勢晚會、站台助選、推薦人;登記參選、政黨初選、獲提名;任職前入黨、尚未退出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四個選項有三個在講同學情誼,只有一個把檢察官送上造勢晚會掛推薦人。這一站的題目都是這個長相。

沒有這條線會怎樣

他若掛著黨籍、替候選人站台,被起訴的人第一個念頭不是「我做了什麼」,而是「我站錯邊了」。法律的處理是在任職期間收走他大部分的政治參與自由。這件禁令沒有寫在檢察官專屬的法律裡,而在法官法第 15 條,再由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過來。

沒有這條線,檢察官辦誰、放誰,都容易被讀成政治動作。

三個問題走完一題

有沒有沾到政黨、選舉或候選人?

遶境、舞蹈比賽、同學會、親子日都沒沾到,那是他下班後的私生活。

落在哪一層?

黨籍: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的,條文寫的是「應退出之」,不是停止活動就好。活動:站台助選、到黨部選黨代表這一類。參選:原則上要在任期屆滿一年以前辭職、退休或資遣;重行選舉、補選等情形改為辦理登記前(兩種期限的對照在 b9)。三層都是禁區。

他給的是哪個藉口?

「假日下班」「沒表明身分」「只是投票」「當選再辭」,條文沒有分時段、也沒有問身分;到黨部選黨代表仍屬政黨活動;沒有依期限辭職的,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檢察官交出的
任職期間的黨籍、政治活動,以及說走就走的參選自由。
人民拿到的
被起訴的人不必去猜自己是不是站錯了邊。

沒有政治性的私生活留給他;判斷錯了的成本壓在他身上,踩線的是他,後續要不要付個案評鑑、門檻多高,也由他承擔(門檻差別在 b10)。

誰交出什麼、誰承擔判斷錯的成本?

黨籍、活動、參選,三層全紅;假日、匿名、先選後辭,三個藉口全破。

動手寫: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檢察官於職務外之假日公餘時間,一樣享有私領域之生活,但從事下列那一項活動,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A) 前往寺廟,參加法會、媽祖鑾轎出巡遶境;(B) 學習舞蹈課程,參加國標舞比賽;(C) 前往政黨黨部,投票選舉黨代表;(D) 參加大學法律系同學會,有許多律師同學出席

先寫下答案,再用一句話寫出:你圈的那個選項,政治元素在哪裡?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到政黨黨部投票選黨代表,等於黨籍該退未退,又參與了政黨活動;(A)(B)(D) 落在宗教、休閒與社交。

  • 我是逐個選項找政治元素,還是憑印象挑最不順眼的?
  • 我有沒有想到:選黨代表是政黨內部的事,不是公民投票?
  • 我的理由寫得出「以黨員身分參與政黨活動」嗎?

你剛拿下什麼 先問政治元素、再問三層、最後拆藉口的判斷路徑;兩個辭職期限與兩種評鑑門檻分別放在 b9、b10

接著讀 →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剩下的三個選項都歸它管,兩站接起來才吃得下整題。

規範只有法官法第 15 條加第 89 條第 1 項的準用,命題人能改的只剩情境包裝。

同樣是下班時間,越不越線

這張表在比:這個行為有沒有越過參政禁止的線?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沒有越線

前往寺廟參加法會、媽祖鑾轎出巡遶境

學習舞蹈課程、參加國標舞比賽

參加大學法律系同學會,席間有律師同學出席

與律師朋友共同出席子女學校的親子日

與律師朋友共同主辦大學同學會,且現在承辦的案件與對方承辦的案件無關聯

越線

前往政黨黨部,投票選舉黨代表

任職前入黨,就任後不參加黨務活動、也沒有辦理退黨

下班且不表明檢察官身分,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選

出席老同學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

在職先登記參選,打算當選後再辭職

先參加政黨初選,獲提名後才辭職去登記

左邊過關不是因為「私下」,是因為裡面沒有政治元素;右邊出局也不是因為「公開」,是因為沾到政黨、選舉或候選人。

只比一件事:最晚什麼時候要離職

選舉的情形最後時點沒有照做的效果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重行選舉、補選,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辦理登記前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想參選公職,辭職、退休或資遣的最後時點(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

考題最愛把這兩個期限互換,或把時點往後挪成「當選後」「獲提名後」。

只比一件事:要不要「情節重大」

違反的是條文有沒有加「情節重大」款次
參選規定(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沒有加:違反即應付個案評鑑第 89 條第 4 項第三款
黨籍與活動規定(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要情節重大第 89 條第 4 項第四款
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情節重大第 89 條第 4 項第七款

違反之後,付個案評鑑的門檻(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

同條第 7 項另定:有第 4 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四種包裝術與解毒劑

界線煙霧彈

用宗教、休閒、社交活動湊滿選項,把唯一的政治活動藏在其中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遶境、國標舞、同學會,對上黨部投票選黨代表

解毒劑 逐個選項掃政治元素:有黨、有選舉、有候選人的那個就是要挑的

切割話術

把整包禁令切一半,說前半可以、後半不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A):可參加政黨,但不可參加政治活動

解毒劑 黨籍與活動都禁,任職前已參加的還要退出,沒有「留籍不活動」的中間態

時點與數字陷阱

把辭職時點往後挪到當選後、獲提名後,或改動期限數字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A)(C);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C) 同型

解毒劑 一般選舉是任期屆滿一年以前辭職;重行選舉、補選等情形改為辦理登記前;沒依限辭職的不得登記

人情場景偷換

把政治背書包進同學情誼、日常社交的溫馨場景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C):出席老同學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

解毒劑 人情場景再溫馨都過得了關(親子日、同學會),一旦升級成政治背書就出局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條文同構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之要求?

(A)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可以參加政黨,但不可以參加政治活動
(B) 檢察官於下班且非執行公務時間,在不表明其為檢察官身分下,可以為公職候選人之選舉活動站台助選
(C) 檢察官一樣擁有憲法保障之參政權,任職期間可先登記參選公職人員選舉,但當選後即應立刻辭去檢察官職務
✓ (D)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幾乎是條文的檢察官版翻寫,對照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把主詞換成檢察官照讀即可。
  • (A) 切割話術的原型:黨籍與活動都在禁止範圍,任職前已參加的要退出,「可入黨、只是不活動」的中間態不存在。
  • (B) 下班加不表明身分,是兩個疊在一起的藉口;條文沒有依時段或是否表明身分放寬,站台助選正是活動層的典型。
  • (C) 順序顛倒:要先依規定期限辭職才能登記,時點是任期屆滿一年以前,不是當選後。

找與條文同構的完整禁令句;帶「但」字切割的選項優先懷疑。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參選時程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現職檢察官甲,深感司法改革需透過法制變革,方能有更積極的作為,考慮加入政黨,以投入立法委員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保障人民有參政的權利,甲只要遵循法令,任職期間,亦可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惟當選後應即辭去檢察官職務
(B) 甲可加入政黨,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惟不可參加政黨活動,且當選後應即辭去檢察官職務
(C) 甲係現職檢察官,不可直接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惟可先參加政黨初選,如獲政黨提名,即應先辭去檢察官職務,才可登記參選立法委員
✓ (D) 甲若想參加下屆立法委員選舉,需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1 年前,辭去檢察官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才可登記為立法委員候選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兩個要件都寫對—「任期屆滿一年以前」加上「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 (A) 當選後才辭太遲;在職登記參選本身違反第 15 條第 2 項,依同條第 3 項不得登記。憲法參政權在這裡受法官法的特別限制。
  • (B) 兩處錯:加入政黨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當選後才辭又踩第 2 項。
  • (C) 最精緻的誘答:它承認不可直接登記(這半段對),卻把辭職時點設在獲提名之後—條文的期限與政黨初選、提名程序無關;而且在職參加政黨初選,本身已同時觸及黨籍與活動。

先找「一年前」這組字;這題裡把辭職排在當選或提名之後的選項都是錯的。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與交往分際合體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為大學同學,兩家的小孩目前就讀同一所學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和乙可以共同出席學校的親子日活動
(B) 甲偵辦某一背信案件,被告辯護人是乙,如無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甲無須自請迴避
✓ (C) 乙打算參選市議員,甲可以出席乙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
(D) 如甲現在所承辦案件無與乙律師所承辦案件相關者,甲和乙可以共同主辦大學同學會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四個選項只有 (C) 屬於這一站,其餘三個屬於「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 (A)(D) 親子日、同學會是日常社交;(D) 還把安全閥寫進題目(現在承辦的案件與對方承辦的案件無關聯)。
  • (B) 同學關係而無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不構成應自請迴避的事由(細節在「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 (C) 應選:出席造勢晚會已經是參與政治活動,再掛上「司法界推薦人」,等於把職業公信力借給特定候選人。

溫馨場景全部過關,升級成政治背書的那一個就是答案;同學情誼救不了站台。

秒殺法

先掃政治元素:一組選項裡沾到政黨、選舉或候選人的通常只有一個,那個就是要挑的;場景多溫馨(遶境、親子日、同學會)都不影響判斷。

怎麼分配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型很收斂:給一個生活情境,問哪個行為越線。規範只有法官法第 15 條加第 89 條第 1 項的準用,適合排在考前的短時間複習。

    考司法官一試的人:把 b3 的三個問題練成反射動作,這一站可以當成穩定拿分的題目。

    考律師一試的人:這一站的份量比較輕,可以降級成「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的背景知識,知道政治背書會出局就夠。

    如果哪天以倫理情境題的形式出現,作答骨架就是 b3 那三步:先定性、再分層、最後拆藉口。

    這一站歷屆只出過選擇題

    歷屆出現過的題目全部落在司法官一試的選擇題,沒有一次以申論方式出現。現行考試制度下,法律倫理集中在一試的綜合法學題組,二試沒有獨立的法倫考科。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寫作範式:沒有出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是憑空補的。要練手,回 b6 的作答框。

    出處

    歷屆出處(皆為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卷的選擇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自由區與紅區的界線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條文同構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參選時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與交往分際合體

    條文出處

    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這個考點引用範圍為第 15 條全文、第 89 條第 1、4、6、7 項,逐字引用。

    法官法第 89 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這個考點沒有引用的部分

    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其中對參與政治活動另有更細的規制,方向與法官法第 15 條一致;這個考點不逐字引用其條文,也不引其條號。

    這一站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全站不引用裁判字號。

    站台是把身分借給一邊,那是立場的傾斜;下一節換成更小、也更常發生的傾斜:一頓飯。上一節替行為找台階的是理想與情誼,這一節換成人情與方便,破法卻更乾脆,只看最實在的那一項。兩節連著讀,你會看見同一種倚賴關係,一次穿政治的外衣、一次穿飯局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