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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品位與職務外行為
下班後的生活場景,考的是身分自帶的行為底線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檢察官婚後與多名女子同居,違反倫理嗎?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品位保護的不是個人面子,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少了這條底線,跟通緝犯同桌賭博、拿偵查系統查同事,制度說不出他錯在哪。
檢察官下了班,身分不會跟著下班。
每個行為各跑一次
行為本身違法或明顯悖俗嗎?
有沒有動用職務才碰得到的資源,或違反公務紀律?
兩者皆非?
有幾個行為就跑幾次,不要整包判。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線畫在哪:跟身分沾邊的行為(違法、悖俗、動職務資源),風險他自己扛;不沾邊的人生選擇,制度不進來。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檢察官甲與乙結婚後,仍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並同居。甲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言行應端莊謹慎、維護司法形象,乙默許不能阻卻。
- 結論有沒有綁在乙告不告上?
- 有沒有用『私德領域』替甲開脫?
- 有沒有把『未損及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當成及格線?
先寫結論+一句理由,再答:乙若默許,結論變不變?
接著讀 → 換個主角,就是法官品位與職務外行為、換成公開發言,就是檢察官言論與媒體分際
你拿到一組可移植的判準:身分不隨下班休息,行為逐一過三步。
這個行為違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這張表在比: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行為違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以假案號查詢同署檢察官的出入境資料(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只有檢察官身分才碰得到的查詢系統被拿去辦私事,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同時受傷
- 請假未經機關首長簽准即出國(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問題不在出國,在程序沒走完就走人,公務紀律的違反本身就傷職務信任
- 與詐欺案通緝犯相偕在濟州島賭場賭博、受其代墊賭債(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當地賭場合法,救不了台灣檢察官的品位;同行的還是通緝犯,事後又欠他一筆錢
- 在墾丁飯店內賭場賭博(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行為發生在假日、下班後,不因此免除;台灣沒有合法賭場,行為本身就站不住
- 婚後仍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並同居(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不因配偶默許而阻卻:品位保護的是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 赴美產子(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在哪裡生小孩是純粹的私人決定,與檢察官身分沒有交集
- 參加重機車隊環島(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合法正當的休閒
- 到舞蹈教室學國際標準舞並參加比賽(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合法正當的休閒
- 單身檢察官報名錄製電視男女交友節目(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合法正當的社交,沒有動到職務資源
這張表只回答『違不違反』一件事。違反之後走評鑑還是懲戒,是另一件事。
誘答模式庫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包裹切分
三個行為打包,選項給『全違反/全不違反』與各種切分組合(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解毒劑 逐一行為過三步,拒絕整包判;正解通常落在精確切分的那個選項
日常語感淡化
用『賭債非債屬民事糾紛』『無傷大雅』把倫理問題降維成生活小事(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解毒劑 民事上怎麼定性是一回事,公益代表人與通緝犯同桌賭博是另一回事,兩條軌不互相抵銷
身分時空切割
『非執行公務期間之私人活動,即無倫理拘束』(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的題幹設定)
解毒劑 品位是全時義務,不分上下班、不分國內外;真正被放行的是純私人自主與正當休閒,不是『下班了』這三個字
門檻偷降
用『未損及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即可』把倫理標準降到法律底線,放行灰色行為(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C))
解毒劑 倫理對品位的要求高於法律底線:考選部公布答案採的是『言行端莊謹慎、維護司法形象』,不是『還沒造成損害就沒事』
多行為包裹題怎麼拆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甲檢察官之夫在美工作,甲懷孕,請假未經機關首長簽准,即赴美產子。經機關首長予以書面警告,甲不服,私下以假案號查詢同署各檢察官之出入境資料。試問甲前述各行為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赴美產子=不違反:在哪裡生小孩是純粹的私人決定,跟檢察官身分沒有交集—倫理管形象,不管人生規劃。
- 請假未經簽准即出國=違反:問題不在出國,在程序沒走完就走人,公務紀律的違反本身就傷職務信任。
- 假案號查同署檢察官出入境資料=違反,而且最重:動用只有檢察官身分才碰得到的系統、捏造案號、查的是同僚、動機是對書面警告不服—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雙殺。
求情語彙的三種包裝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甲檢察官休假與家人前往韓國濟州島旅遊,巧遇詐欺案通緝犯之同鄉乙,相偕前往濟州島博弈場所小玩幾把,甲輸鉅款,乙先協助代墊,返國後,甲以被設計詐賭為由,賴帳不還。試問甲前述各行為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事實是疊羅漢:與詐欺案通緝犯同行→賭博→輸鉅款→受通緝犯代墊→賴帳。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人跟通緝犯同桌,還欠他一筆錢。
- (A)(B)(D) 是同一種毒的三種包裝:『民事糾紛』『無傷大雅』『人之常情』都在把倫理問題降維成生活敘事。
- (B) 另藏一針:濟州島賭場合法—但行為地合法救不了台灣檢察官的品位。
- 四個選項裡唯一用倫理語言說話的是 (C),其他三個都在替甲找台階。
秒殺法
問『何者違反』:先刪掉替行為人求情的選項,留下唯一碰到違法、悖俗或職務資源的那個。;問『何者不違反』:挑最像一般人正常生活、又沒動到職務資源的那個,別把品位背成禁慾清單。;看到『只要……即不違反』這種但書式包裝,先起疑。
這一站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正確劑量是每題 60–90 秒的選擇題反射:三步判準與誘答模式練到不用想就夠,不必為它整理申論模板。
別因為它冷門就整組跳過,同一條品位線換個主角就是法官品位題,判準投資一次,兩個主角通用。
模糊案例用旁觀者收尾:通情達理的路人在新聞上看到這件事,會不會對檢察體系皺眉。
刑訴申論寫到檢察官地位(客觀性義務、公訴角色)時,公益代表人、公正超然的定位可以當論證開頭;品位條款本身進申論的機會很低。
申論裡的位置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司律二試沒有法律倫理的獨立申論科目,法律倫理的戰場在一試綜合法學卷。
通姦除罪化之後,舊題怎麼讀
通姦除罪化
影響:該題出題當年,通姦尚屬得告訴之罪;其後已除罪化。
該題結論不變:刑事責任與倫理責任是兩條軌。(A) 把倫理綁在配偶提不提告訴上,在出題當年就已經是錯的;除罪化之後刑責這條軌不在了,倫理責任仍舊在。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公益代表人不是頌詞,是負擔的來源:社會相信檢察官廉潔公正,是追訴權正當性的一部分。
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品位底線的本體。兩個保護客體:職位尊嚴=這個位子的體面;職務信任=人民相信你辦案公正廉潔。
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把法官法第 18 條接到檢察官身上的那座橋。
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 職務外行為的細目寫在法務部訂定的檢察官倫理規範裡。本書不轉述其條文、不給條號,界線改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說明。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4 款 踩破品位底線且情節重大,進個案評鑑。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 倫理規範層的違反,同樣進個案評鑑。
法官法第 89 條第 7 項 評鑑之外還有懲戒—品位不是純道德勸說,是一條通到懲戒的法律管線。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法官版的鏡像條款。注意『易被認為』:看起來不當也要避免。檢察官題雖未逐字考這四個字,考選部公布答案的劃界方向與此一致。
這個考點出處
題目出處: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皆為司法官一試選擇題)。
判分依據:考選部公布答案,非補習班解答。
條文版本:法官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法官倫理規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檢察官倫理規範:這個考點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轉述其條文、不給條號。
這個考點不引用裁判字號: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
上一個考點
檢察官廉潔義務與飲宴餽贈下一個考點
檢察官評鑑與懲戒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白話 公益代表人不是頌詞,是負擔的來源:社會相信檢察官廉潔公正,是追訴權正當性的一部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品位底線的本體。兩個保護客體:職位尊嚴=這個位子的體面;職務信任=人民相信你辦案公正廉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白話 把法官法第 18 條接到檢察官身上的那座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
白話 職務外行為的細目寫在法務部訂定的檢察官倫理規範裡。本書不轉述其條文、不給條號,界線改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說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4 款
白話 踩破品位底線且情節重大,進個案評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
白話 倫理規範層的違反,同樣進個案評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7 項
白話 評鑑之外還有懲戒—品位不是純道德勸說,是一條通到懲戒的法律管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法官版的鏡像條款。注意『易被認為』:看起來不當也要避免。檢察官題雖未逐字考這四個字,考選部公布答案的劃界方向與此一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