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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
法官不必是聖人,但不能讓人合理懷疑他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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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而且送分。記住一句就夠:法官不必是聖人,但不能讓人合理懷疑他不公正。
第 5 條管的是外觀:『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就該避免。
哪個字往哪邊想
但『任何』要看對象:兩層規則的對照在 b7。
三問
跟他承辦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嗎?
沒有就能收?
問『顯然不當』?
誰承擔懷疑
疑點歸法官:外觀引人疑,實質清白也要避開。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
『無關承辦案件之餽贈,雖無收受之限制』—錯在哪?
寫完了,對照看看
後半句超出條文:這種餽贈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為限,且不得有損形象。考選部公告該題除未作答者外均給分,逐項在 b9。
- 前半句零容忍,那段沒問題
- 『無限制』要補禮俗+不損形象
- 指得到第 8 條第 2 項嗎
你剛拿下什麼 外觀標準、收禮雙門檻、應酬看不相容。
接著讀 →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這份餽贈,收不收得下
這張表在比:法官能不能收下這份餽贈(只比這一件事)
| 送禮的人 | 依據 | 能不能收 |
|---|---|---|
| 與他職務上有利害關係 |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 | 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都不得收受,沒有金額或禮俗可談 |
| 與他職務上無利害關係 |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 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為限,且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兩道門檻都要過 |
表上沒有『無利害關係就無限制可收』這一格。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的 (C) 就是在這裡出界。
三種騙法
絕對化包裝
把彈性判準寫成鐵律:『應避免一切應酬與交往』『須嚴格掩飾自己之名銜』
解毒劑 回條文核對用語:第 22 條要避免的是與司法形象『不相容』者,不是全面斷絕;規範也從未要求法官掩飾名銜,它要求的是不得利用職銜謀取不當利益。
前半真後半假
前半句照抄條文(承辦案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後半句偷渡『雖無收受之限制』
解毒劑 前半句正確不等於整個選項正確。無利害關係的餽贈仍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為限,且不得有損形象。
禮貌問題化
用『低調、審慎為宜』把該不該收,換成收得漂不漂亮
解毒劑 判準是形象有沒有受損,不是當事人張不張揚。
這一題逐項拆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
下列敘述,何者由法律倫理之角度觀之,顯然不當?
考選部公布答案:本題送分—更正公告逐字:『第75題除 未作答者不給分外,其餘均給分。』
- (D) 經常與律師交際應酬:正面撞上第 22 條的形象不相容判準,也是四個選項裡最直接侵蝕人民對審判公正之信賴的一個。
- (A) 規範要求的是不得利用職銜謀取不當利益,並未要求『嚴格掩飾』名銜—寫過頭了。
- (B) 第 22 條只要求避免與司法形象不相容的飲宴應酬,『一切應酬與交往』也寫過頭。
- (C) 前半句與第 8 條第 1 項相符;後半句說無關案件的餽贈『無收受之限制』,與第 8 條第 2 項的禮俗+形象雙門檻不符。
官方答案自己鬆手的地方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個『正確』選項其實都站不住
我們的看法是:這題最後全給分,原因不在 (D) 不夠不當,而在 (A)(B)(C) 三個本該乾淨的選項都把規範寫得比條文更絕對,四個選項各有可爭執之處。出題原意要選的是 (D)。
考場怎麼辦 考場上不要等一個完全乾淨的選項。問『顯然不當』時就是相對比較:把每個選項與條文用語對一次,選偏離最遠、對司法信賴傷害最直接的那個。
秒殺法
法官端的倫理題,把每個選項放到同一把尺上量:通情達理的人看到這個行為,會不會懷疑審判不公正。
這一站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劑量:把第 5、8、22 條的判準用語背到能默寫,法官端的題就穩了,不必再多花時間。
- 一試跟形象軸走,別背條號背到見樹不見林,選項幾乎都靠用語的鬆緊分勝負。
- 第 18 條(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是同一把尺的延伸,順手一起看。
- 與『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常一起考,兩邊一起準備比較划算。
申論裡的位置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申論題的紀錄,所以這裡不給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背條文的時間。司律二試沒有法律倫理的獨立申論科目,這條線的戰場在一試綜合法學卷。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品格總則) 外觀標準:不是真的不當才違規,看起來不當就該避免。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有利害關係) 零容忍,沒有金額或禮俗的討論空間。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無利害關係) 兩道門檻:先要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還不得有損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飲宴應酬) 判準是『不相容』,不是要法官與世隔絕。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職務外活動) 同一把形象的尺,延伸到職務外的參與。
這個考點的出處
題目出處: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選擇題)。
判分依據:考選部公布答案與更正公告,該題除未作答者不給分外,其餘均給分。
條文版本:法官倫理規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因此不引裁判字號。
常一起考的考點: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品格總則)
白話 外觀標準:不是真的不當才違規,看起來不當就該避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有利害關係)
白話 零容忍,沒有金額或禮俗的討論空間。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無利害關係)
白話 兩道門檻:先要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還不得有損形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飲宴應酬)
白話 判準是『不相容』,不是要法官與世隔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職務外活動)
白話 同一把形象的尺,延伸到職務外的參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