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6 站
法官兼職與演講報酬申報
能去、能收費,逾一定金額才要申報
快速跳轉
先記這一句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職務外活動原則上開放,演講費可以收,逾一定金額才申報。
要防的不是法官出去講課,是拿了誰的錢沒人看得見。
先決定走哪一條
判斷路徑
損及司法形象了嗎?
誰給的錢?逾額了嗎?
兩邊在分配什麼
條文選了偏開放那端,代價是一道程序義務。
換你寫
先自己寫
甲法官到私立中學講『法律與生活』:能去?能收費?收了要做什麼?
三問各答一句。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沒有寫『原則上』?
- 收費與申報分成兩件事了嗎?
- 有沒有多加『須與職務相關』?
你剛拿下什麼 原則開放、只畫一條形象紅線、逾一定金額才申報。
真題解剖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只畫形象界線,找不到這種一刀切的禁令。
- (B) 第20條管的是逾一定金額應申報—會寫申報,前提就是可以收。
- (C) 條文從頭到尾沒有『須與職務相關』這個門檻;私立中學的『法律與生活』照樣合規。
- (D) 就是第20條兩項的白話版:得收受、逾一定金額申報、金額與程序由司法院定。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全有全無
選項寫『絕不得』『不得受領任何』,把一條有程度的規則講成一刀切。
解毒劑 回條文:第18條只畫形象紅線,而第20條要人申報,等於承認錢可以收。
偷加門檻
選項寫『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加一個條文沒有的限制。
解毒劑 第18條、第20條都沒有這個字眼:條文沒寫的限制,不要自己補上去。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法官倫理規範第18、20條與法官法第16、17條各自管什麼
| 法官倫理規範第18、20條 | 法官法第16、17條 | |
|---|---|---|
| 條文管的對象 | 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 | 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
| 界線 | 不得與司法職責衝突,或有損司法與法官形象 | 第16條五款=不得兼任;款外者依第17條應經任職機關同意 |
| 錢 | 非政府機關支給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 | 條文未就報酬另設申報規定 |
| 私立學校這一格 | 條文未將受邀演講列入禁止 | 第四款: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最常見的失手是把『去講一場』想成『兼職』,於是去找『須經同意』『須與職務相關』,一次性的職務外活動不在法官法第16條的清單裡。
- 四個選項常排成一條光譜:絕對禁止/可講不可收錢/只能講職務相關/可收但逾額申報。看到『絕不得』『任何』先降一格,正解多半是『原則可以+一道程序義務』的兩段式。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它的紀錄。
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不放採分點:把沒被考過的東西寫成範本,只會讓你把時間押在沒有分數的地方。要準備,回到選擇題那一層把第20條的骨架記熟就夠。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 職務外活動+非政府機關給的錢+逾一定金額=應申報;金額多少、怎麼報,由司法院定。
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 職務外活動的總界線:只畫形象紅線,沒有要求活動須與職務相關。
法官法第16條 不得兼任的職位清單;第四款針對的是私立學校的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法官法第17條 清單以外的職務要兼,應經任職機關同意;大法官、院長與機關首長則經司法院同意。
皆為現行版:法官倫理規範為民國101年1月5日;法官法為民國112年11月15日。
來源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出在司法官卷。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選項的對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
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第20條與法官法第16條、第17條,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上一個考點
法官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下一個考點
法官對律師違失行為之通知義務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
白話 職務外活動+非政府機關給的錢+逾一定金額=應申報;金額多少、怎麼報,由司法院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
白話 職務外活動的總則:可以參加,界線在衝突與形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16條
白話 不得兼任的職位清單;第四款針對的是私立學校的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17條
白話 清單以外的職務要兼,應經任職機關同意;大法官、院長與機關首長則經司法院同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