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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律師違失行為之通知義務
辦案時知悉律師確有違失,法官應通知其所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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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律師確有違反倫理規範,應通知其所屬律師公會。沒有這條,違失只能靠當事人自己檢舉。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想
判斷路徑
是執行職務時知悉的嗎?以職務中知悉者為限,傳聞不算。
確有違反,還是只是懷疑?
通知誰?律師找公會,法官、檢察官找所屬職務監督權人。
在分配什麼
條文寫「應」不是「得」,知情不報即違反。
先寫再對照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法官甲辦案時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認為那是律師的事而未通知。甲違反嗎?
寫兩行:哪個門檻?通知誰?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C。
- 有寫到執行職務時知悉
- 有寫到確有違反
- 通知對象是律師公會
你剛拿下什麼 第 26 條的觸發門檻與通知對象分流。
接著讀 →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同一題其餘選項都長在那站。
這一題怎麼拆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法官甲的大學同學乙、丙是執業律師,丁原是乙丙事務所的法務助理、後與甲結婚。甲的哪一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違反:執行職務時知悉、確有違反、應通知,第 26 條的門檻全數觸發;「那是律師自家規範的事」不是免除通知的理由,甲應通知乙所屬的律師公會。
- (B) 不違反:丁是配偶,屬家庭成員,落在第 24 條但書—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但書留了一句要記住:除家庭成員外的親屬,法官仍應告知其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這一題怎麼騙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一個不存在的義務塞進題幹
補一句「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讓本來合規的社交餽贈看起來心虛。
解毒劑 問得出條文根據才叫義務,法官倫理規範並未課予這種申報義務。禮金這一類先看第 8 條第 2 項: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才是放行的條件。
用合規情境吃掉你的懷疑額度
婚宴禮金、幫配偶寫狀、跟律師打球輪番上陣,真正的違規(知情不報)反而寫得最平淡。
解毒劑 社交題先問有沒有案件繫屬或職務上利害關係;無案件繫屬期間的多人運動社交,原則上與司法、法官的獨立公正形象並非不相容(第 22 條反面)。
知悉違失,通知誰
這張表在比:第 26 條的通知對象怎麼分流
| 違失的人 | 通知對象 |
|---|---|
| 法官、檢察官 | 所屬職務監督權人 |
| 律師 | 所屬律師公會 |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用「有沒有案件繫屬或職務上利害關係」濾掉社交題,再回頭掃一遍積極義務有沒有被漏做,通知義務就是最容易被漏掉的那個積極義務。
申論要不要練這一站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沒有考過。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練別站的時間。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 三個門檻加一個分流:執行職務時知悉、確有違反、應通知(沒有裁量空間);對象是法官、檢察官就通知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是律師就通知律師公會。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放行的條件有兩層:對方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且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即使兩層都過,仍不得有損上述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這是飲宴應酬的總界線,判準是「與形象是否相容」,不是「有沒有參加」。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 但書以「無償」且對象為家庭成員、親屬為限;而且除家庭成員外的親屬,法官還要多做一件事—告知他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 配偶就是家庭成員,這是第 24 條但書能不能用的關鍵。
出處與版本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倫理判斷題,這個考點是該題的主角。
法官倫理規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此處引用各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常一起考的考點: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上一個考點
法官兼職與演講報酬申報下一個考點
法官評鑑與懲戒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
白話 三個門檻加一個分流:執行職務時知悉、確有違反、應通知(沒有裁量空間);對象是法官、檢察官就通知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是律師就通知律師公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白話 放行的條件有兩層:對方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且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即使兩層都過,仍不得有損上述形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白話 社交的總開關。判準不是活動的名稱,是它跟司法形象相不相容。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
白話 但書是窄門:只開給家庭成員與親屬,而且限無償;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要告知另尋正式服務。對學生的家族訟案給具體訴訟策略,越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
白話 配偶就是家庭成員,這是第 24 條但書能不能用的關鍵。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