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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庭內言行與訴訟指揮之界線

指揮棒可以揮,不能拿判決結果當籌碼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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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還在指揮訴訟
非因不可歸責事由而逾時的主張,不准提 我的法律見解是…… 錄影經制止不從,禁止旁聽
已經越線
絕不可能再改判,請那個律師來辯護都沒有用 辯護人有的招搖撞騙 說謊會下地獄

最兇的禁止旁聽是未違反,最客氣的「善意勸說」反而違反。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法官說:「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考選部公布答案:違反。問題不在勸和解,在他把判決結果押上談判桌。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法庭裡只有法官能決定誰先說、說多久、何時停:沒有這支指揮棒,程序收不了尾。難處在於握棒的人同時決定輸贏:他一句「我一定判你賠更多」,當事人就不敢再爭。這一站擋的就是拿審判結果換程序上的順從。

判斷路徑

有沒有法律給的外形?

闡明、失權裁定、制止妨害秩序、勸和解都有;辱罵、預斷、威嚇沒有。

行使方式乾不乾淨?

有沒有維護訴訟權與辯護權;有沒有辱罵、無理之責備或其他損及在庭之人尊嚴。勸和解合法,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

判決結果被押上桌了嗎?

包裝成什麼都救不了。

說話的是誰?

承審法官、院長、還是別案法官?三種人的界線不同,逐例對照在 b7、b9。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不能施壓、不能表態、不能限制,拖延的成本落在守規矩的一方。
權力不對等的房間裡,法官一句話就是他還敢不敢爭的上限。

分配的是誰承擔程序拖延,所以線畫在「判決結果有沒有被當籌碼」,不在語氣。

法官端

當事人端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甲法官於庭審時,於辯護人陳述前,即諭示被告:「你選任辯護律師宜謹慎為之,以免碰到沒道德的律師」及「辯護人有的招搖撞騙,黑白亂講,搞得法院烏煙瘴氣」等語。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先別看解析,兩行寫下:這句話做了什麼?傷到誰?

寫完再打開

你寫的是行為本體(把辯護人講成招搖撞騙),不是「態度不好」?

你點到兩層傷害:在庭之人的尊嚴,還有被告的辯護權?

你看穿「訴訟指揮」「善意勸說」「個人意見」是三張包裝紙?

考選部公布答案:B—有損辯護人尊嚴,可能涉及違反法官倫理。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有一把尺:有沒有法律外形、方式乾不乾淨、判決結果有沒有被押上桌。

接著讀 → 歷屆愛考同一個法庭換一個發話人,換院長,接「審判獨立」;換檢察官或律師,接「檢察官客觀性義務」「律師忠實義務」。

一線之隔:左右兩欄常常只差幾個字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勸被告考慮和解,並誠實把利害分析給他聽(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A)「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勸諭和解本身有授權,但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有但書: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拿裁判結果當籌碼就是不當方式。
對當事人表明自己就法律爭議所持的見解(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A)「絕不可能再改判,請那個律師來辯護都沒有用」(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A) 表明見解是把爭點攤開供兩造辯論,不表明反而有突襲之虞;把結論說死又勸退辯護,打的是同條第 1 項的訴訟權與辯護權。
旁聽者用手機錄影,經制止仍不從,禁止其旁聽(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D)不論有無妨害秩序,禁止旁聽者作筆記(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B) 秩序處分要針對具體的妨害行為;沒有妨害行為,就沒有處分的授權。
依準備程序失權規定,禁止逾時才提的主張(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A)「辯護人有的招搖撞騙……搞得法院烏煙瘴氣」(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有明文依據的訴訟指揮,對上損及在庭之人尊嚴的言語。程序上的不利益可以給,人格上的貶損不行。
院長一般性督促妥速結案(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文義)院長指示特定案件 10 日內終結(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法官當庭打電話與他案承辦法官討論兩案怎麼認定、怎麼判(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B) 職務監督以「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為限;踏進個案該怎麼辦、何時結,就越了線。

同一種動作,未違反與違反的分界

未違反

違反

左右兩欄何者未違反、何者違反,均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誘答四型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正當化包裝

給違反的行為貼上「訴訟指揮」「善意勸說」「個人意見」「訴訟經濟」「避免訟累」的標籤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的 A、C、D 是三張包裝紙;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用訴訟經濟包裝威脅

解毒劑 撕掉標籤看行為本體:先問做了什麼,再問它自稱什麼。法官在審判席上開口就是職務行為,沒有純個人意見這回事。

合法指揮混入

在一堆違反選項裡塞一個完全合法的訴訟指揮釣你 禁止旁聽(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D)長得最兇卻是正解;失權裁定、勸和解、表明見解同理

解毒劑 問「未違反」的題,先找有授權外形又方式乾淨的那個;長得兇不等於違反。

三種角色摻雜

法官、律師、檢察官的義務混在同一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法官失權裁定、律師教唆證人稱不記得、檢察官隱匿有利事證、律師拖延訴訟同題並列

解毒劑 逐選項先標角色,再套那個角色的界線;不同角色的紅線不通用(角色對照在 b9)。

程度門檻

在程度上做文章:勸與逼、制止與全面禁止、責備與無理之責備 勸和解(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A)對照逼和解(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針對性制止對照無差別禁止筆記

解毒劑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禁的是「無理之責備」,不是責備本身;界線在必要性與針對性。

誰在說話,界線就換一條

說話的人界線的出處界線畫在哪歷屆事例
承審法官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原文在 b14)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維護訴訟權與辯護權;不得辱罵、無理之責備或其他損及在庭之人尊嚴;得勸諭和解,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院長(職務監督)法官法第 19 條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得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法官認為監督危及審判獨立,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
別案的法官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彼此之間也不例外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B
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就被告有利與不利的情形都要注意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C
律師律師的忠實義務不得教唆證人稱不記得、不得拖延訴訟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B、D

同一個法庭裡,不同身分各自的界線

四條線一次考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A) 甲法官係某二審案件之受命法官,因認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無理由,對上訴人闡釋這個案子一審量刑結果對其而言已屬有利,絕不可能再改判,請那個律師來辯護都沒有用
(B) 乙法官於庭審中發現當事人間與本案請求相關連之爭執,已另案繫屬於法院,為追求效率,當庭打電話與該他案件之承辦法官討論兩案事實如何認定及判決
(C) 丙法官於審理期日,因認證人所述偏頗不實,當庭向證人表示做人說話要憑良心,說謊會下地獄,希望證人想清楚再回答後,就已詰問過之待證事項依職權再次詢問證人
✓ (D) 丁法官於獨任審判時,發現旁聽席中被告之母親正用手機錄影開庭情形,經制止後不從,遂禁止其旁聽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把結論說死又勸退辯護,傷的是辯護權與公正的外觀。
  • (B) 跨案討論怎麼認定、怎麼判,既伸手干涉別案法官的獨立審判,自己的心證也跑到法庭程序外去形成;「追求效率」只是包裝。
  • (C) 「說謊會下地獄」是對證人的威嚇與損及尊嚴的言行。認為證言不實,正辦是依法訊問、調查其他證據、判決中不採信。
  • (D) 錄影經制止仍不從,已是妨害法庭秩序的具體行為,禁止旁聽是秩序維持權的正當行使(法源方向在 b15)。它是四個選項裡看起來最兇的,正因如此才被放進來釣人。

考場上的兩句話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問「未違反」的題,先掃有沒有「針對具體妨害行為所做的秩序處分」或「有明文依據的裁定」,通常就是它。看到條件句選項(「如係為訴訟經濟/避免訟累,則未違反」)先當成可疑:違不違反看行使方式,動機標籤救不了手段。

這一站的一試打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出題只有一張面孔:丟一段開庭實況(或四段拼盤),問「下列何者違反/未違反法官倫理」。沒有一題叫你背條號,所以與其默寫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全文,不如把 b7 的左右欄練到能秒判。它多半出現在司法官卷,而且常跟審判獨立、檢察官客觀性義務、律師忠實義務同題,所以題幹裡出現兩種以上身分時,第一件事是逐選項標角色。

    這一站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查得到的歷屆出題紀錄全部在選擇題,申論題一次也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高低分特徵:沒考過的東西,任何「申論該怎麼寫」的說法都只是猜測。要練這一站,走 b5 的自寫題與 b10 的真題解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 第 1 項管開庭態度與訴訟權、辯護權;第 2 項管在庭之人的尊嚴,保護對象包含辯護人、證人、當事人與旁聽者;第 3 項先給授權再加但書,勸和解可以,方式不當不行。

    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 第 12 條沒有明文接住的行為,最後落回這條兜底。

    法官倫理規範第 4 條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C 禁止視障者帶導盲犬入庭,撞的是條列事由裡的「身體」。

    法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B,退休前把辯論期日全部改到退休之後,就是無故延滯。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 但書要兩個要件同時成立:無償,而且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C 代親友撰狀收費,掉出但書。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 不受任何干涉,包含不受別的法官干涉。

    法官法第 19 條 同一句話寫了兩件事:法庭內言行不檢確實在職務監督的射程內,但監督以不影響獨立審判為限。

    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 監督處分的形式之一。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 情節重大,才上升到個案評鑑。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條文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2 項 闡明是日常操作,法官表明法律見解的合法外形就從這裡來。

    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 四款是例外;沒有例外情形才失權。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A 就是第 3 款的反面操作。

    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法庭秩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各題對錯均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這一站的歷屆出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故不列判解字號。

    條文逐字引自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現行條文;法院組織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未收進逐字庫,僅轉述規範方向(在 b15)。

    法庭裡的言行有旁聽席、有筆錄、有錄音,做過頭看得見,也有人能事後追。真正難防的是散庭以後:一通電話、一次走廊上的招呼、一頓飯,沒有紀錄、沒有第三人在場,卻能把上一節費力守住的東西整個繞過去。下一節處理的就是這條沒有紀錄的通道。它還會第一次要求你分清楚自己站在哪一端,你是開口的那個,是被開口的那個,還是剛好在旁邊聽見的那個。

    上一個考點

    審判獨立